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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法的教学为例分析法学本科教育要点与基本实现路径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3-18 20:22|论文栏目:行政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31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行政法学论文文章《以物权法的教学为例分析法学本科教育要点与基本实现路径》,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内容摘要】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是让学生打好基础,掌握相关的基本概念体系、基本规则体系和基本思维方法;而处理好这个重点问题的基本路径则包括选择合适的教材与阅读材料、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点、启发学生开展民法思维等几个方面。在解决这一重点问题和落实这些基本路径的具体操作上,则需要以基本教材和基本阅读材料为依托,以设计适当的思考题或学习任务(如概括相关材料的内容和主题)为切入点,以问答式、启发式教学为重要手段。
  【关  键  词】法学本科教育;问答式;启发式;民法思维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是让学生打好基础,掌握相关学科和部门法的基本概念体系、基本规则体系和基本思维方法。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存在可议之处,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一些非常重要的基础课、必修课课时太少,以致教师缺乏充足的时间来充分地讲解相关学科和部门法的基本概念体系、基本规则体系和基本思维方法。以笔者长期教授的《民法总论》和《物权法》这两门课程为例,二者在笔者所在学院都只开设一个学期(18 周),前者每周 3 节课,后者每周 2 节课,故此,二者分别只有 54 课时和 36课时。另外,《民法总论》在大一第一学期就开设了,而大一新生还有军训任务,这样就会进一步占用本已捉襟见肘的课时。就《物权法》而言,由于课时极为有限,而本院也未专门开设《担保法》的课程,这就导致担保法的内容根本无法充分、全面地展开教授。然而,《民法总论》、《物权法》等课程,都是极为重要的基础课程,它们不但是民法学科和部门法中的基石,也是法理学上都会关注的重点内容,比如,在罗斯科· 庞德的《法理学》第四卷中,都对主要涉及民法领域的人∕主体、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不法行为)、物等范畴作了重点阐述。由此可见,在课时偏少的情况下,如何最有效地教授基本知识点、最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就是摆在教师眼前的首要问题。相应地,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也要以能够让学生打好法学基础为首要前提,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个重点问题,那么创新也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有鉴于此本文就以笔者在物权法教学中的实践与体会为例,浅析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与基本实现路径。如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是让学生打好基础,掌握相关的基本概念体系、而处理好这个重点问题的基本路径则包括选择合适的教材与阅读材料、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点、启发学生开展民法思维等方面,兹分述之。
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与基本实现路径

  二、选择合适的教材与阅读材料

  就教材而言,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内法学本科教材中,最适合本科教学的物权法教材是刘家安教授的《物权法论。该教材深入浅出,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且启发思维。申言之,(1)该教材并没有运用艰深的材料、深奥的术语或过于学术化的背景介绍来阐述相关制度或概念,而是针对本科生的实际理解能力,使用平实的语言、简洁的表述,辅之以适当的例子来阐释物权法的概念和制度,所以做到了深入浅出。(2)该教材对于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的基础性阐释都采用了宋体字的编排形式,对于相关概念和制度所作较深入的进一步学理分析,则使用了仿宋体的编排形式,这就对教材的使用者作出了明确的暗示:宋体字的内容是重点内容,应该重点掌握;而仿宋体的内容是为了让学生深化理解相关知识点、了解有关的理论争议及解决方案、认识《物权法》立法上的不足等,所以它们不是教学中的基础性内容,而是对重点和难点的进一步分析,供教学过程中有选择地阅读和分析。显然,这就做到了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以及启发思维。相比之下,国内的其他《物权法》教材在深浅把握、详略处置、启发思维等方面都没有本教材这样兼顾得好。就阅读材料而言,笔者考虑到所教授的本科生求知欲并不强烈的实际情况,并未推荐太多,但笔者就某些重要的知识点会推荐必要的材料。比如,就物权的客体 —— 物为何应具有有体性、一物一权原则有何必要性、集合物概念应如何理解等知识点,笔者推荐学生阅读葛云松教授的《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一文中的相关内容。该文对于这些基本问题作了非常精辟、生动的阐述,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国内的物权法教材对这些基本问题的阐述都没有做到像该文一样深入浅出。比如,就一物一权原则的必要性而言,该文通过“十本书上是只有一个所有权还是每五本有一个所有权”、“如果在两头牛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则所有人是否可以将它们分别转让”这样两个例子,运用逻辑学上的归谬法及两难法,通过生动易懂的推理,证成了一个物权只能以一个有体物为客体的必要性。另外,在讲授物权行为理论时,由于有关物权行为理论的中文文献也可谓浩如烟海,所以需要选择能够简明扼要阐明物权行为之独立性和合理性的材料。有鉴于此,笔者向学生推荐阅读葛云松教授《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一文中的第二节第二目[即“二、(二)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看处分权的享有、限制与行使”这一部分],该部分的前三段用极为简洁的推理证成了物权行为之独立性的主要理由。对作为初学者的本科生而言,这两篇文章的相关内容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的分析难度适中、易于理解,更重要的是这种分析非常纯正、到位,是正宗的民法思维的体现,特别需要本科生反复揣摩和体会。就此而言,张谷教授为葛云松教授《过渡时代的民法学研究》一书所作的评价可谓一语中的:“俾后学循是以求,民法正宗,不致为曲学邪说所惑乱也。”由此可见,在给本科生推荐阅读材料时,宜精不宜多,宜正不宜邪。

  三、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笔者认为,引导作为初学者的本科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点,重点又落在引导学生温故知新和引导学生掌握基本的概念体系、规则体系这两方面。以下以笔者讲授物权行为理论时的做法为例予以简要说明。笔者所在学院的学生在大一上学期学习民法总论,在大二下学期学习物权法,由于大一新生刚刚从中学毕业,又因军训而导致第一学期学时缩减,所以在学习的主动性、学时的充裕性方面都有所欠缺,再加上民法总论极为抽象、不易在短时间内融会贯通的特点,这就导致学生对总论的内容,特别是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难以理解到位,更难熟练掌握。笔者通过课堂随机提问就发现:即使预先提醒学生复习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仍然有不少学生不能完全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类型以及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等基础知识,更难以熟练运用这些基础知识来分析简单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为了一方面让学生能够温故知新,通过复习法律行为制度的基础知识来理解物权行为概念;另一方面让学生能够初步掌握法律行为的类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不同、物权行为的特殊之处等概念体系,笔者会通过预先布置与随堂提问的方式,向学生提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是为了促使学生复习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相关知识点,之后,笔者会提出这样 3 个问题 —— 针对“你想把手里的一百元假币花出去,故此用这张假币去购买一瓶矿泉水”、“电视剧《武林外传》中李大嘴与钱掌柜买卖‘天下独一无二的月饼’的整个交易过程”这样两个交易,分析这些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债权行为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存在双方物权行为,什么情况下不存在双方物权行为?之所以要提这 3 个问题,是既想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行为(属概念)—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种概念)”的概念体系,也旨在培养学生最基本的运用基础概念或知识点来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花假钱的例子与日常生活联系密切,而将相关电视剧的桥段作为分析对象,则是为了加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通过以上问题的问答,笔者想要达到的教学效果是:首先,在基本知识的掌握上,让学生能够进一步认识到这些基本知识点的重要意义:(1)就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而言,意思表示是核心。(2)就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而言,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主观要素中的效果意思。(3)就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而言,关键当然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须具备生效要件才能有效。(4)就物权行为的含义而言,关键是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其他法律行为(特别是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及法律效果存在不同。(5)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参照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确定。特别是,要掌握物权行为无效的典型原因以及物权行为因意思瑕疵而可撤销的典型情形。其次,在运用这些基本知识点来分析法律问题上,让学生能掌握相关概念体系中包含的此等最基本的推理规则:(1)要判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就要重点判断是否存在效果意思。(2)要判断是否存在一个法律行为,就要以是否存在相应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另外,要判断是否存在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就要判断是否存在单个意思表示或是否存在合意。(3)要判断已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就要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具备生效要件。(4)要判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就要判断是否存在以“直接引起既有物权的变更、转让、被设立负担”为效果意思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在基于债权行为的交易中,要区分清楚以物权变动为效果意思的意思表示与债权行为之意思表示的不同。(5)要判断一个已成立的物权行为是否生效,就要分析它是否具备生效要件。特别是,要判断物权行为是否为无效或可撤销,一定要依据导致物权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则来判断,而不能依据债权行为的效力判断规则来判断。

  四、启发学生开展民法思维

  在启发学生开展民法思维方面,当然以培养学生正确寻找请求权基础的能力为核心。不过,鉴于前述课时少、课程内容多的客观限制以及笔者在培养学生的此等能力上的教学经验不足等原因,在物权法课程的教授中,笔者只能因地制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启发学生准确把握教材内容、准确提炼教材和阅读材料的内容和主题等方面启发学生的民法思维。在启发学生准确把握教材内容上,笔者会通过设计适当的思考题来促使学生深入阅读、思考教材的内容。比如,刘家安教授所著《物权法论(第二版)》(第 78 页)在分析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时,提出这样一个理由:“在非即时清结的买卖关系中,即便是法律的外行人也能感觉到负有交付的义务(债的效果的发生)与最终通过履行行为所实现的所有权让与(物权变动的效果)之间的差异。”根据笔者的理解,该教材此处想表达的意思是:在非即时清结买卖关系中,即便当事人是法律的外行,他们也会有这样的判断:就买方而言,他知道“我应该付钱才能获得货物,不付钱就不能得到货物(或者不能让货物属于我);若不付钱,即使我拿走货物,东西也‘不是我的(或不属于我)’”。就卖方而言,他知道“我应该把货物交给买方;但如果我不把货物交给买方,则东西就还属于我而不属于对方”。显然,在双方的这些判断中,“应该付钱”或“应该交货”属于交付义务或债的效果发生的范畴;而“若不付钱,即使我拿走货物,东西也‘不是我的(或不属于我)’”,或“如果我不把货物交给买方,则东西就还属于我而不属于对方”,则属于最终通过履行行为实现所有权让与或物权变动效果的范畴。笔者在此就设计了一个问题 —— 请从法律外行人的角度说明“外行人感觉到的负有交付的义务与最终通过履行行为实现所有权让与之间的不同”—— 来随堂提问。正如笔者所预计的,被提问到的学生都不能从法律外行人的角度,用“非法言法语”来回答这个问题,原因也好理解:要圆满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需要学生理解:a.在不涉及法律视角的现实交易中,存在着“已达成买卖协议”、“应该依约定交钱或交货”、“只有依约定交钱或交货了才能使物易主”这样不同的交易环节和交易状态;b.交付的义务(债的效果的发生)与最终通过履行行为所实现的所有权让与(物权变动的效果)之间的差异只是上述不同交易环节和交易状态用法言法语“
翻译”的结果。可见,学生要圆满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既能理解现实交易的状况,也能理解物权行为理论是如何“翻译现实交易状况的,还能在法律外行人的视角和法律内行人的视角之间自如切换!故此,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学生作为初学者,一般做不到在法律理论和交易现实这两种视角之间的自由切换。所以,笔者通过这个问题的问答,旨在启发学生理解物权行为理论是如何描述、反映现实交易的,并试图提示学生要理解、掌握在民法视野之内和之外间的切换。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 庞德.法理学(第四卷)[M].王保民,王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9 以下.
[2]刘家安.物权法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3]葛云松.过渡时代的民法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3-165.
[4]葛云松.物权行为理论研究[J].中外法学,2004(6):70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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