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行政法学论文文章《行政法学论文: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困境与救济》,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当前,我国高校环境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形势,要求高校教师通过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培养过程点点滴滴的总结,加深对环境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再认识和再思考,以转化为稳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动力。为走出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现有困境,应在环境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式方法、课程教学上具体探讨应对策略,为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环境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式方法;课程教学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年)》指出,国家的中长期教育要坚持以能力为主,着重培养应用型人才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高校环境法学教育首先应该以满足社会需 求 为 导 向,把 握 好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制 定、双强师资队伍培育、应用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模式构建、特色系列教材开发、高效教学管理服务等重要环节。其改革与创新涵盖课程教学、教 学 内 容 与 方 法、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模 式、实践教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及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依据课题组成员前期对我国高校本科学生进行的 “教育发展研究 ‘十三五’规划课题网络调查问卷”数据 (调查范围涉及黑龙江、北京、山东、重庆、广东等部分高校,调查区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调查数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可知,现今高校环境法学教育主要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式方法及课程教学内容三个方面陷入困境,因此本文将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展开对策探讨。
二、高校环境法学教育之困境
(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之困境
从国外情况看,高校环境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大体分为分离型与混合型两种。英国采用的是分离型模式,即将环境法学素质教育与环境法学职业教育相分离。德国、美国培养模式基本属于混合型,即通过学制、考试制度和预备期改革等方面,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环境法学人才。相较而言,我国虽然属于分离型,但并未达到应用型环境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一方面,对域外的经验借鉴不足,无法结合本国国情探讨出高效的运行模式。另一方面,培养模式仅仅停留于部分模块化机制研究,缺乏系统性与专业性,未能发挥其 应有效 益。可见,培养模式的选择不能靠主观臆想,高校环境法学教育需要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教学方式方法之困境
在当今环境法学教学途径多样化的背景下,合理选择至关重要,既要满足学科发展的目标与要求,又要保障学生能学有所用。目前环境法学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一,实践能力培养不足。教学内容普遍偏重理论的讲解分析,实务操作在教学课程的安排中少之又少,导致毕业生在实务操作中不知运用何种条款解决现实问题。其二,教学方法简单化。教学方法的改革局限于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在当下应用型环境法学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环境法学课程需要。其三,实践教学场所相对匮乏、教学质量标准难定、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脱节等问题较为突出。
( 三)课程教学改革之困境
具体表现如下:一是教学设计对学生整体面貌如学习目的、需求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较少,学生似乎是教学设计的局外人。二是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知识还是方法,均侧重于从教师到学生的单向流动,教学过程与学生发展并无必然关系。三是在教学评价中,教师个人因素占比较重,对学生学习情况及实际效果关 注 较 少。 四 是 教 育 教 学 忽 视 了 核 心 元 素“育”。课程 改 革 未 充 分 认 识 到 “教” 与 “学”之间的关系,未从我国环境法学教学的基本现状出发探究提高学生 “学”的质量、规律。
三、改革之多重维度探究
(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其一,调整教学计划,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国内高校环境法学课程包含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类,课程教学又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种。近年来,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呼声渐高,各高校在维持环境法学必修课的基础上,普遍加大了选修课的比例。国内高校环境法学的教学模式较多地体现了 “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协调发展”的方案,但此方案仅能体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距甚远。为此,完善教学计划,秉持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加大实践教学所占比例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是培养应用型环境法学人才的关键。其二,制订科学的培养方案,培育知用双强的师资队伍。环境法学培养方案一般包括人才目标定位、培养要求和课程设置等主要内容。制订培养方案须强调客观、务实原则,力求准确、到位,既考虑专业特色、方向,又要顾及环境法学作为人文科学的基础理论与通识技巧,更要充分重视彼此之间的相容共存。知用双强,即要求环境法学教师在环境法学专业素质与职业能力上高度均 衡、互为支撑、虚实并举,既能引领学生畅游环境法学专业知识海洋,又能在环 境 法 学 职 业 设 计、人 际 交 往、团 队 协 作、基层服务、办事技巧等实务应用方面给学生以直接指导和帮助。学校可安排教师在环境法学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在社会用人单位、职业市场获得真切体验和一手资料,进而反哺环境法学专业教学,着力构建环境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学科体系。其三,提供高度契合的教学服务,开展有的放矢的社会调查。基于西方 “格式塔”心理学有关 “整体大于部分相加之和”的理论,教师、行政、教辅等人员都应该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上达成共识,教学、管理、服务各个共同体之间高度协调与相互支撑。应用型环境法学人才更强调对社会的直接适用性、服务性和创造性,因而需要将环境法学社会调查研究工作逐渐纳入整个环境法学教育运行机制之中,持续地带着问题参与社会实践,形成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优良 作风、学风,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人生准则和认真踏实、服务社会的职业品格,使他们真正成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具有担当勇气与实践能力的中坚力量。
(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其一,遵循环境法学教学规律,注重教学方式整体性设计。目前环境法学教学往往形成一种 “模块化改革”的趋势,即将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的不同领域划分为若干模块,对每个模块进行独立的有针对性的研究。这种细化的研究方法因 其 针 对 性 较 强, 具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优势,但此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各个模块之间不协调,达不到教学改革所要求的整体效果。因而,环境法学教学改革应该秉承整体性理念,在遵循教学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改革,将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的各个环节与模块 有 机 地 衔 接 起 来,形 成 体 系 化 的 设 计,这将最大程度上避免环境法学教学改革思路和方法的片面性,产生更好的效果。其二,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横向衔接、纵向延伸。环境法学教学改革往往在前期进行一系列尝试之后,便无法深入开展。如在教学方法改革上,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模拟法庭,在常态化训练后对学生的吸引力便会下降,对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也有限。究其原因,环境法学改革缺少强有力的支撑点,无法促进其持续性发展。为此,应该加强环境法学课程与教学方法、实践 基 地 建 设 等 模 块 之 间 的 横 向 衔 接,重视环境法学课堂教学与实习之间的相互联系,把环境法学课堂延伸到实习阶段,即将课堂教学与实习 的 内 容 设 计 在 时 间 衔 接 上 形 成 整 体,以此促进学生针对学习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盲点,及时进行填补和修正,也可以进一步激发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兴趣。其三,灵活运用教学改革原理,创新环境法学教学途径。运用强化原理、霍桑效应等理论加强对教学过程中主体行为的影响,发挥教学环境的最大效益。运用强化原理,即主要遵循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规律,不断规范、修正促进人们主动适应环境刺激,不断调整自身行为。因而,应该在教学 开始阶 段,有意 降低难度,放宽课堂的规则和限制,鼓励学生自主探索与学习,在此过程中促使学生逐步发现自身的不 足,不 断 改 正 错 误,在 学 习 上 逐 渐 进 步。霍桑效应指由于受到额外的关注、尊重、理解、表扬、赞许而引起的绩效或者努力上升的情况,其反映的是人的更高层次的心理需要。在环境法学教 学 中,可 以 设 计 一 些 灵 活 的 教 学 方 法,如探索小组团队合作学习,以此激励学生产生学习兴趣。前景理论主要指人们对损失和获得的敏感程度不对称。对比收益,多数人对损失更加敏感,甚至 表现为损失厌恶。因而,应该完善课堂纪律,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以此提高环境法学课堂教学效率。
(三)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其一,自觉理解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论,合理安排 教 学 内 容。以 环 境 法 学 作 为 研 究 对 象,运用规范解释、概念、逻辑和体系化的思维建构、实施环境法学的规则体系,环境法学教学基本要求是针对学生的。笔者认为,能流畅地背出现行环境法学文本,是顺利理解环境法学规范的最佳选择。然而倘若仅是熟背,仍然无法深谙环境法学规范的科学内涵,教师要引导学生知会环境法学基本概念。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环境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当代我国环境法学制度现状,全面把握环境法学产生、发展及实施运用的规律,加强运用环境法学精神和基本规范分析、把握、评价各种社会现象与法律现象的能力,提升环境法学意识和法治素养。其二,借鉴反思性札记教学实践,弥补环境法学课程教学的缺陷。环境法学教育改革能否成功,关 键 在 于 教 师 是 否 积 极 参 与 和 拥 护。以往教师教育过多偏重教师群体的专业化,对教师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关注不够。反思性札记教学弥补了经验型及操作型教学的不足,提供了一种新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运用反思性札记教学法,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增强因材施教效果,实现教学相长。反思性札记教学法促进学生从表层(被动) 学 习 方 式 向 深 层 (主 动) 学 习 方 式 转变;倡导教师因材施教,将课堂教学延伸到课堂结束后,真正掌握学生特点,了解其不足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努力提升教学质量。其三,注重知识归纳能力的培养,加强思维定式的积极影响。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应该引入 “概括化迁移理论”,即教师除了传授知识,还应该启发学生概括相关知识内容,加深理解与运用。能否产生学习迁移关键在于学习者自身概括知识、技能的水平。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需根据已有知识获取新知识。学生对知识的概括水平越高,产生有关知识的 “正迁移”影响便会越深远。此外,应充分把握思维定势对教学改革的积极影响。一方面,可以在较长时间内有的放矢并循序渐进地在教学内容中安排一些既具有一定变化性,又具有一定稳定性的问题,促使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另一方面,加强学生根据具体条件灵活应用知识的训练,使其不因结构的定型化而产生负面的思维定势,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并掌握知识的纵向和横向联系
,进一步培养其良好的学习能力。
四、结论
环境法学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而是现实科学,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基础目标和任务都应该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环境法学应用型人才。因而,我国高校环境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立足于本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系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合理借鉴域外经验,深度探索我国与其他国家 (或地区)之间现有教育模式的差异,吸取 宝贵经验,摒 除 时代陋习,构建更加全面、标准的高效率的教育发展体系。
参考文献:
[1]刘作翔 .中国法学教育模式探索———法学教育:比较与省思[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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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绵文 .法学教育评论第二辑: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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