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09-2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幼师论文文章《幼师视角下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是一篇幼师硕士论文,应当明确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的待遇,同时制定职务、职称考评机制。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制定现有空编人员的工资标准、晋升福利等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核编及时补充空编人员,暂时无法补充情况下,对空编人员的工资应当参照当地幼儿园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应建立幼儿园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完成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标准作为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而激励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能力。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实力逐步提升,政府对教育的发展也逐渐重视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重视学前教育”,十八大提出“办好学前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学前教育”,十九大再次强调了“办好学前教育”。从这些会议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指示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步加强。学前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基础,对儿童的教育启蒙具有重大意义。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可以为将来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也在推动本国的学前教育发展。它们认为教育应该从幼儿抓起,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来保障所有学前儿童能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例如,日本近年来在社会保障领域和税收领域都进行了制度创新,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已逐步形成了惠及儿童的财税支持制度,推进了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意大利已基本实现了 3-6 周岁儿童的全民幼儿教育,它的学前教育制度的亮点之一就是实行全纳式教育,为残疾幼儿建立特殊幼儿园,保障其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英国作为现代幼托机构教育制度的发源地,近年来也推出了关于学前教育改革的举措,力求为本国幼儿提供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然而,在发达国家逐步完善自身学前教育制度的同时,我国的学前教育发展却是整个教育体系最薄弱的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仍然突出。从全国情况看,2017 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 79.6%,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尚未接受学前教育。全国财政教育支出中,学前财政教育支出占比仅 4.22%,主要投向了公办幼儿园和少数民办幼儿园,而对普通民办幼儿园的投入极少。得到政府投入的幼儿园收费较低,而普通民办幼儿园则收费较高。家庭之间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上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这进一步导致了“入公办园热”。学前教育需求迅速增长的原因有:一是家庭收入的增长刺激了学前教育需求增长;二是无论是为其他教育做铺垫还是培养孩子特长和良好性格等理由,家庭越来越需要学前教育;三是义务教育的普及减轻了家庭教育负担;四是学前适龄儿童数不断增长,特别是当前全面开放“二胎”将进一步刺激对学前教育需求的增长。然而当前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明显不足,导致学前教育的供给需求难以平衡,供需缺口逐渐扩大最终将阻碍学前教育的发展。综上所述,当前发展学前教育已成为国家工作的重点,本文将深入研究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现状与问题,并通过建立实证模型分析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中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促进前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国内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忽视了具有很强公益性的学前教育发展。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支持不足,国内学者对学前教育的研究也相对甚少。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归纳学者们对学前教育发展所做的研究,为本文的研究奠定基础。国内学者对学前教育的产品属性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影响了政府对学前教育政策的实施。厉以宁(1999)根据经济学对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定义,将教育产品分为五大类。他从供给者的角度出发,认为政府作为教育服务的供给者,所提供的教育产品为公共产品,而市场上的私人办学所提供的教育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性质[1]。黄洪、朱盈盈(2014)从公共产品的界定标准和特征分析得出学前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与排他性,认为学前教育更属于私人产品的范畴,且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2]。闫建璋、张欣(2011)从产品属性的视角分析,学前教育本质上拥有更多的公共产品性质,是一种更贴近于公共产品的准公共品,并认为这一特性决定了该产品应该更多地由政府来提供而非市场上私人提供[3]。张成瑶(2016)从公共产品及其判定标准对学前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进行了界定,认为应该将学前教育纳入到公共产品的范畴[4]。包海芹,解晓乐(2017)指出学前教育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竞争性与排他性,并且能为他人和社会带来正效益,是属于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5]。国外学者将学前教育定义成不同产品。美国财政学家哈维.S.罗森(Rosen S)认为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学前教育在消费时具有竞争性,部分人在得到良好教育的同时导致其他人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35]。公共经济学教授安东尼.B.阿特金森(Anthony B)和斯蒂格里茨(Joseph E)也将教育界定为私人产品。他们认为应该从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来辨别物品是否是公共产品[36]。而赫克曼(James H)教授指出:“儿童在某一阶段获得的能力不仅影响他在该阶段的总体发展,更会影响他在下一年龄阶段的学习和发展”[37]。幼儿教育能同时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利益,由此可见学前教育既有私人收益又有社会收益,具有典型的准公共产品特性。
第 2 章 学前教育发展的理论依据
2.1 相关概念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学前教育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公认的界定。《教育大辞典》中对学前教育概念的界定是从出生至入学前儿童所接受的教育[46]。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前教育是对入学前的儿童所进行的教育和组织活动,它包含的教育对象有胎儿、婴儿(0-3 岁)、幼儿(3-6 岁)。而《教育辞典》指出,学前教育亦称幼儿教育,是指幼儿入小学前在幼儿园所受的教育[47]。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学前教育是指 3-6 岁的儿童在义务教育前所接受的教育。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规定: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 3 周岁到 6 周岁[48]。因此,本文研究的学前教育是指针对 3-6 周岁适龄儿童的教育。虽然当前我国财政结构存在着“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区别,但是国家文件与学术研究文章都将预算外资金并入财政性资金[49]。因而投入教育事业的经费不管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只要是由政府部门支出并用于提供教育产品和服务的经费都应纳入财政教育支出范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以下五项: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校办企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及其他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其他拨款。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基金[50]。因此,本文财政教育支出范畴,即“财政性教育经费”。
2.2 相关理论基础
公共产品理论将产品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公共产品,它是指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增加个体对该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减少它的供应,即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技术上很难将那些不愿付款者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51]。二是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三是准公共产品,它不同时拥有充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么是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要么是具有非竞争性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接受教育可以使自身和家庭都能受益,但增加受教育者将会带来额外的边际成本,符合私人产品特点。另一方面,公民受教育可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等,因此它又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学前教育对于个人的成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它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并不明显,属于公共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更需要政府的财政资金的投入。外部效应是指个人的行为决策对他人的福利产生影响,但该影响无法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外部效应导致社会边际与私人边际总和不相等,从而导致供给与需求失衡。在市场经济中,某些产品或行为产生的外部性使得经济主体的决策偏离了帕累托最优,从而出现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介入。学前教育产品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研究表明,优质的学前教育能给幼儿、家庭、社会带来福利。学前教育提高了受教育者在未来的经济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对提高公民素质和民族素养具有促进作用。如果仅由市场来提供学前教育将出现供给不足,因此政府部门的介入有助于缓解学前教育的外部效应,从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 3 章 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3.1 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分析
3.2 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 4 章 我国学前教育财税政策的现状、问题与原因分析
4.1 财政教育总支出规模现状
4.2 学前财政教育支出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4.3 学前教育税收政策现状与问题分析
4.4 学前财政教育支出严重不足的原因分析
第 5 章 我国与国际学前财政教育支出的实证分析与比较
5.1 我国学前财政教育支出的实证分析
5.2 国际学前财政教育支出的实证分析
5.3 我国学前财政教育支出比重实际值与国际经验值比较
第 6 章 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6.1 加大学前财政教育支出
6.2 提高学前财政教育支出效率
6.3 建立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
6.4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学前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6.5 调整我国学前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结语
学前教育法的缺失是导致学前教育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不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以及财政投入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当前,学前教育最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是 1989 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已经严重不适应学前教育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的学前教育法来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立法工作应注重以下两点。
1. 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
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把握好学前教育发展的方向。《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可见学前教育的根本属性是公益性和教育性。因此,政府应该提高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学前教育立法应该吸收《若干意见》中对学前教育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并以此作为构建学前教育制度的逻辑起点[68]。
2. 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
明确并强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69],主要包括:统筹领导、制定发展目标与规划、健全与完善管理、构建教育质量标准、建立监督评估体系、合力公平配置资源等等。
最主要得出以下建议:
1. 增加幼儿园教职工招聘,同时提高准入门槛
对于尚未达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所要求比例的幼儿园应当扩大招聘人数,保证数量上达标的同时也要注意质量问题。立法应当制定出一个统一完善、利于执行的学前教育教职工准入标准,内容上应包括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幼师资格证、保育人员具有保育证,有关人员要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等。
2. 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与社会地位
应当明确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的待遇,同时制定职务、职称考评机制。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制定现有空编人员的工资标准、晋升福利等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核编及时补充空编人员,暂时无法补充情况下,对空编人员的工资应当参照当地幼儿园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应建立幼儿园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完成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标准作为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而激励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能力。
3. 建立全方位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
全方位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应包含入职前培训和入职后培训。首先,入职前培训包括有社会培养和学校培养,政府应不断加强各地师范类高校学前教育学科建设,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就业指导和岗前培训等方面进行完善,提高师范类高校的培养能力。同时针对有意向从事学前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员,政府应协同师范学校、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保证这些社会人员在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后才能持证上岗。其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入职后幼儿园教师培养的重视程度,将幼儿园教师素质提高纳入到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地方政府或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在职幼儿园教师进行定期培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体系,培训内容应涉及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国内外先进教学理论学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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