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式概述及应对反思
( 一)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及应对。2020 年新春之际,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 简称“新冠肺炎”) 疫情悄无声息地蔓延开来。1 月 20 日,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会议,宣布成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是一种流行性传染病,其爆发及扩散原因错综复杂。国家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卫健委成立全国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对湖北新冠肺炎防控和诊治工作进行直接指挥领导。目前中国本土疫情传播已基本阻断,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成果,进入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
( 二) 行政法视野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反思。
1. 政府的预防风险能力有待提高,防疫体系尚需完善。中国早在 2003 年就已建立中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凭借应用此系统,中国疾控中心可以在第一时间接收到任何一个医院报告的病例。但是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全新的并未纳入传染性疾病报告目录的病毒,国务院在 1 月 20 日才将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该系统,因此凭借该系统预先响应防范的效果也无从发挥。
2. 对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人们在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野生动物体中也分离出了新冠病毒。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等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而在华南市场,野生动物作为食品进入售卖,正反映了对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问题。
3.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仍需加强。目前中国行政执法的监督主体主要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而现有法律中并未明确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进行规定,导致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缺少力度,且实际中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不甚明显,力量薄弱。未对行政执法进行程序化、法定化地监督,导致监督对象泛化,缺乏约束能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
( 一)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即便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实施的紧急性措施,也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
( 二)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主要应用的是比例原则,政府在采取措施决定时首要达到手段与其预期目的要具有关联性,有关法益与目的之间要尽可能达到均衡。
( 三)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是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主要判断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即无过错原则下的信赖值得保护。
( 四) 高效原则。高效原则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更要以高效益为标准来行使职权,以保证疫情的控制达到实效。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的典型法律问题分析
( 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占据全社会信息的 80% 。政府信息不但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前提。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
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 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实施隔离措施的问 题。为防止传染病疫情的进一步扩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需对已被感染的人群采取强制隔离,同时对疑似感染及相关密切接触者也需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从而阻断传播路径,保护未被感染者,最终达到疫情的控制直至消除。在行政法上,隔离措施属于紧急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管理中经营者哄抬物价问题。哄抬物价是投机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一种投机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抬价竞销。二是抬价抢购。比如,对某些紧缺商品,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可能趁机抬份抢购,囤积居奇。
四、对疫情防控行政法的建议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重要内容,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抗击工作要充分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
( 一) 提高城市公共环境治理工作水平。对于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反映的国家治理能力水平问题,需要全面整顿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并且依然有部分人群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等规定,视若无睹,“野味产业”仍然存在市场,这种情况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继续强化对市场的监督及管理,对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 二) 构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及行政措施的相关立法,规范行政措施的法律文书,加快构建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卫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政府应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指导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及资源综合调配管理信息库,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物资的储备可随时跟上。
( 三)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深化教育,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人员素质的提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有效履行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中国人民众志成城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取得胜利,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更是成功通过了这次“大考”。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完善机制,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而保证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促进各项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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