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1-2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学前教育文章《学前教育投资的金融法保障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学前教育硕士论文范文,一部学前教育发展的历史,就是教育改革与发展历史的缩影,也反映了整个经济社会变革的进程。要理清中外学前教育投入的脉络,从历史和现实中寻找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就必须深入分析,剥英抽丝,去伪存真。当然,这样做尽管是艰难的,但绝对是有价值的,因为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找准问题的本质,能够为解决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导论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个体终身发展的起始与奠基阶段,对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全面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与价值。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严重滞后,供给无法满足需求,质量参差不齐,城乡、地区之间差距过大,“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与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相比,学前教育历史欠账多、供求矛盾大、存在的问题多,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学前教育之所以面临如此困境,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投入不足是最根本的制约因素。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绘就了未来十年中国教育的蓝图,明确提出到年,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这是顺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学前教育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由此,学前教育进入了一个难得的重大发展机遇期。学前教育要发展,必须解决投入不足的问题;要解决投入不足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地位、作用和责任,规范政府的财政投入行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调整投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投入充足、髙效和公平的机制。而在保障投入的法律体系中,财政法处于核心和龙头地位。在我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正面临全面、深刻转型的宏观背景下,从财政法学的视角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问题,进行财政学、法学和教育学等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具体建议,有利于加强学前教育投入的法律制度建设,解决投入上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世界上第一所学前教育机构诞生于德国。年,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在布兰肯堡创设了一所招收岁儿童的教育机构,年命名为幼儿园,这是世界正规学前教育的开端。为了规范学前教育的界定,年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幵了国际学前教育协商会议,对学前教育的概念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会议最终达成一致,凡是能够激发出生至上小学阶段的儿童(小学入学年龄各国略有差异)的学习愿望、给他们学习体验,且有助于他们整体发展的所有活动都可以归为学前教育。我国学者大多釆用了这一定义。如顾明远在《教育大辞典》中将学前教育定义为对出生至入学前儿童的教育。而对岁进入小学之前的幼儿实施的教育,又可分为岁和岁两个阶段。我们通常所说的“学前教育”大多指对岁儿童实施的教育,又称“幼儿教育”。目前,世界上各国在具体实施上,对学前教育的具体时间分段不统一。美国的学前教育在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称谓。学前教育指的是岁(包括岁)以前的儿童在正式入学之前接受的教育。是岁儿童的学习场所,是在入读公办或民办小学一年级(之前的一年级。则是岁和岁儿童入读前就读的学前班或幼儿园。岁以下儿童入托或入读的园所则被称为婴幼儿计划如今,已成为美国正规国民教育(学制的起点。自至十二年级高中毕业的国民教育,即是一般所指的简称为的教育体制。英国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附设在小学中面向岁儿童的幼儿学校和幼儿班;另一类是独立的保教机构,服务对象是岁的儿童,重点是岁以下的儿童。德国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服务对象的年龄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岁幼儿服务的托儿所;另一类是为岁幼儿服务的幼儿园。教育投入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投入,包括物质性投入和精神性投入。从教育经济学的角度看,教育投入主要指物质性投入,与教育投资、教育资源的涵义等同。靳希斌这样来定义教育投资,“教育投资,也称教育资源、教育投入、教育经济条件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投入教育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或者说是用于教育、训练后备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以及提高现有劳动力智力水平的人力和物力的货币表现”。这一定义,与王善迈《教育投入与产出研究》、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闽维方《教育投入、资源配置与人力资本收益》以及刘复兴《教育投入的革命》等书中的定义基本一致。本文釆纳教育经济学的定义,从教育经费的角度来研究教育投入。
第一章 学前教育财政雜障的理论分析
一、学前教育及其投入贿点分析
衡量一项服务或一件产品是否具有公益性,有两个标准:一是这项服务或者产品是否具有营利性;二是这项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广泛的受益性,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首先,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特征十分明显。学前教育是以培养人为目的的社会活动,作为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共产品,非营利性是其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可见,非营利性是学前教育的显著特征,也是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的。其次,学前教育的广泛受益性是不容置疑的。教育作为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活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无论是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满足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方面,还是在推进社会全面进步、满足全社会的共同需要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教育完全符合公益性的两个标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是民办教育,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内外大量的研究都表明,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个人能力的发展、解放妇女劳动力、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人口、营造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公平等诸多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学前教育的广泛受益性在实践和法律层面都是得到确认的。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本质属性。
二、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人类经济经历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演变。与此相对应,财政也经历了家计财政、国家财政和公共财政三种不同财政模式的演变。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的。公共财政理论早在工业革命时期就已萌芽,至今已有多年的历史。粗线条地流理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沿革,一般认为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理论形态:第一个理论形态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开山鼻祖的古典经济学派及其派生出的公共产品理论、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这是公共财政理论的萌芽和起始阶段;第二个理论形态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为发端,以马斯格雷夫、萨缀尔森、罗宾逊、希克斯、汉森为代表的新凯恩斯主义,这是公共财政理论框架形成的时期;第三个理论形态是经济“滞胀”时期,以安东尼阿特金森、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詹姆斯布坎南等为代表的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新自由主义以及公共选择理论为主要形态的公共财政理论,这是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成熟时期。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由于垄断、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市场机制也存在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的缺陷。由于市场失灵,使得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存在先天的缺陷,必须依靠外在的力量来弥补这一缺陷。这个外在的力量就是政府,必须通过相应的财政政策来强化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责任。但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是不妨碍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的政策,是充分利用市场解决问题的政策,而不是硬性取消市场或限制市场机制的政策。因此,合理的财政政策还应限定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公共财政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财政模式。改革开放之后,公共财政理论逐渐走入国门,对我国财政理论研究和财政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但真正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提出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之后才开始的。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本世纪初我国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主要内容包括:把市场失灵作为财政职能定位的经济依据;以公共需要作为财政支出定位的前提;以公共权力作为财政收入定位的法律依据;把公共选择作为财政决策定位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 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实证分析
一、我国学前教育投入及其财政法保障的历史回顾
二、我国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三、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域外考察
第三章 构建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实体性制度体系
一、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导地位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事权与财权
三、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成本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多渠道投入法律制度
五、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制度
第四章 构建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程序性制度体系
—、学前教育投入预算制度
二、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制度
三、学前教育投入监督制度
四、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
结语
投入不足是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首要问题。从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看,学前教育投入应纳入公共财政的范畴;从历史上看,我国学前教育的投入过分强调社会力量的作用,甚至一度陷入了市场化的泥淖,政府“缺位”现象严重;从当前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看,强调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也是普遍趋势。因此,要保障学前教育的投入,首先要确保政府投入责任到位,以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这就需要通过完善财政法律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方面的责任;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关系,明确各自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学前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不可能也没必要全部由政府负责投入,有必要建立起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在这方面,也需要建立相关财政法律制度,调整投入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学前教育的积极性,依法保障各类投入主体的权益,规范投资行为。在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走过去非均衡发展的老路,要充分发挥财政法的调控功能,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同时,要解决当前学前教育投入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合理调节财政收支关系,这就要建立和完善预算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以保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在我国还是近几年的事情,学前教育的投入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将学前教育的投入问题纳入财政法的视野更没有先例。本文力图提出完善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具体制度建议,以期解决当前学前教育投入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能力和水平所限,研究还仅仅是个初步的探索,相信随着投入的不断加大,会有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成果出现,我国学前教育必将在完善的财政法律制度保障下,迎来发展的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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