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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前教育立法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0-12-21 21:18|论文栏目:学前教育|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01221,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0-12-2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学前教育文章《中国学前教育立法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学前教育硕士论文范文,古往今来的立法无一不是在坚持一定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运作的。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在进行学前教育立法的过程中,由学前教育活动的本质所决定的,受到普遍认同的原则和共同追求的目标。公共性与公平性是学前教育的本质属性,也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绪 论

  一、选题缘由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伴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日趋现代化与国际化,逐步引进了相当多的国外先进教育理念,社会各界逐步加深了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科学研究表明,学前期是人类在个体的整个生命过程中身心发展的最为关键的时期,人类在该阶段内大脑发育较快、可塑性较强。人类在这一阶段,需要有合理、适当的外部刺激来促进大脑的充分发育和身心全面的发展,从而形成良好的性格、习惯和情感,增强其学习的兴趣和能力,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这种外部刺激就是科学合理的教育活动,即我们所谈的学前教育。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提高初等教育效益,提升国民素质,增强国家人力资源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奠基性作用,应当引起重视。 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已经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历程。20 世纪初,我国学前教育开始受到政府的重视。清政府于 1903 年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其中就包括了我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初步确立了以蒙养院为主体的学前教育体制”。并创办了第一所公立学前教育机构——湖北幼稚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在取得成就的同时,由于对学前教育的认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受到了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巨大冲击,发展较为滞后,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许多制约和阻碍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如财政投入不足,教师队伍不稳定,民办幼儿园管理混乱等得不到根本解决,“入园难”与“入园贵”现象普遍。学前教育成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之中的短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 2010 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把学前教育的积极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并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出发,进行学前教育的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因此,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学前教育需求,当务之急是要深入研究学前教育立法相关问题,努力构建学前教育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水平成为教育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必然选择。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教育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但在学前教育阶段依然是空白,对学前教育立法理论的研究也相对比较薄弱。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法制与学前教育法律理论都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步伐,也难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有利于学前教育法基础理论的丰富与完善,也有利于推动教育法学理论的科学化发展。 教育在现代社会的正常发展,需要依赖法律的保护、促进和协调作用,学前教育的发展也是如此。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完善,难以适应学前教育面临的新形势。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效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研究我国学前教育立法问题可以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实践提供参考,保证学前教育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实效性,保障学前教育法律能够有效协调学前教育领域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规范化发展。 
  二、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以“学前教育立法”为核心,遵循“基础理论梳理定性→分析立法必要与可行→综合分析我国现状→确定立法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借鉴域外成功经验设计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路展开研究。 首先,界定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概念,并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检索查阅,深入了解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完成基础理论梳理,并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从而形成假设。其次,综合分析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制现状,结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数据和相关资料,剖析我国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选择研究的切入点和研究的重点及难点。 再次,结合我国国情和学前教育事业本身,确定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应当坚守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为其立法工作树立导向。 最后,在收集整理国外学前教育立法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炼出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探讨学前教育的立法具体问题,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建议稿。运用文献分析的方法,收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深入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并进行分析总结,完成基础理论梳理。 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域外学前教育立法的情况,分析其成功之处,找出其存在的弊端,并结合国内实际有选择性地学习借鉴。 运用法规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条文,结合我国学前教育实况,准确分析立法目的,正确理解条文涵义,为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依据。 前期研究多从教育学视角研究我国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继而呼吁立法进行规范,或者仅从法学角度对学前教育领域内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本研究从教育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多维视角分析我国学前教育立法问题,强调学前教育法律的价值。 本研究最终提出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建议稿,作为研究成果。以硕士学位论文专门研究学前教育立法并提出法律建议稿,这在目前的研究当中尚鲜见。 

  第一章  学前教育立法概述

  一、学前教育立法界定
  目前,“学前教育”一词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学术定义,常与“幼儿教育”一词混合使用,《辞海》等工具书的解释也常将二者等同。笔者以为,“学前教育”与“幼儿教育” 其实不同,“学前教育”包含了“幼儿教育”,其范围更广。 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即 0 至 6 岁儿童,实施的教育。与教育的划分一样,学前教育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学前教育泛指一切影响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的活动。狭义的学前教育则主要指学前机构教育,即由学前教育机构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学龄前儿童的身心特点,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专业活动。根据学龄前儿童年龄阶段的不同,可将学前机构教育分为针对 0 至 3 岁儿童的早期教育、针对 4 至 6 岁儿童的幼儿园教育以及针对年满 6 周岁儿童的、因受经济条件制约而存在于我国经济落后地区的、用以替代幼儿园教育来满足该地区学龄前儿童教育需求的学前班教育。学前机构教育具有特定的培养目标,专业性、计划性、组织性较强,受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约束和指导。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本文所研究的学前教育主要指狭义的学前教育。 学前期是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个体社会化的基础阶段,科学的学前教育对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学前教育是人类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的对象是 0 至 6 岁儿童,此时的他们正处于人生发展的起始阶段,身体不断发育,智力逐渐发展,个性开始萌芽。这一阶段的儿童正在经历着从自然生命体转化为社会人的初始过程,即初始社会化。科学表明,学前期是儿童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它奠定了儿童一生的成长根基。儿童在这一阶段所习得的经验将会对其当前及后续的发展产生影响,甚至持续作用于其一生。  我国的教育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追求儿童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的。与其他教育阶段不同的是,由于学龄前儿童身心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特点,学前教育的重点不在于让儿童掌握多少知识,而在于促进其身心素质的发展。因此,学前教育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引导幼儿投入参与各种活动,开发其智力潜能,培养其良好品质,提高其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为其未来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学前教育发展学龄前儿童“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目标体现了其更注重人的终身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性。 学前教育不只是教育,而是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保育是指为幼儿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所必需的环境和物质条件,给予精心照顾,使其获得身心的良好发展。广义的保育包括对幼儿身心两方面发展的保护和促进,狭义的保育则特指对幼儿身体发展的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以后,在世界早期教育思想潮流的影响下,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对托幼一体化改革进行了积极尝试,通过在幼儿园增设托幼班、亲子班以及幼儿园与托儿所联合教研等措施,“打破了过去托幼分而治之导致保教分离的局面”。瑞士儿童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 Piaget)认为,“认识既不起因于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也不起因于业已形成的客体,认识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就是“活动”,活动对人类整体和个体的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从诞生开始就在不断地活动中学习和发展,“婴儿主要通过感知和动作来探索认知外部世界,并借此使自己的身体、动作、感官得以发展;幼儿则通过更加自主的活动使自己的身心得到进一步发展,也获得对客观世界的粗浅认识。”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学习需要借助具体的情境、事物,在感知、参与和探索的过程中获得直接经验。
  二、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早在 1993 年我国就明确提出了“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并依法管理教育活动,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和依法治校三者的有机统一。教育法律体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为之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结构并使其各部分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出教育法律最大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已逐步完善,先后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教育专门法律,但却缺少了专门的学前教育立法,成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一个缺陷。 为了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健全教育法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以及整个教育事业的键康、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建全学前教育立法,借助于立法来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法律,将其他任何政策措施所难比拟的强制、约束及规范作用发挥出来,从而促进学前教育领域的依法治教的实现。 学前教育在培养人的进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使命,并且发挥着促进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的奠基性作用。而学前教育法律是从整体上规范和保障学前教育特殊价值的实现的必然要求。因为学前教育法律具有学前教育政策所不具备的高位阶、强制性与权威性,能够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变革进程中各个方面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刚性的保障与规范。 由于法律的缺位,我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很多方面缺少基本的法律依据与规制,造成我国目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陷入困境。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存在的种种问题背后反映的是学前教育事业中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与平衡。 学前教育法律能够对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作出体现国家意志和主流价值取向的定位,能够对学前教育领域内,政府、市场、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学龄前儿童及其家庭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分配格局作出明确规定,以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学前教育法律的这些作用显然是未经法律化的学前教育制度和政策所无法企及的。没有法律的引导与规制,就无法确立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秩序与规则。 因此,必须有具有更高位阶的国家层级的学前教育法律出台,将一些必要的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使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问题得以被上升至国家利益的高度进行考虑与统筹规划,并使现有的一些有益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至法的高度,以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统一、权威、刚性的价值引导与规范。社会的公平与平等最基本的标志就是教育的公平与平等。平等权和受教育权都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学前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环节,学前教育平等也包含在平等受教育权之中。虽然我国学前教育并不包含在义务教育范畴之内,但是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来看,学龄前儿童应该有着平等的接受学前教育机会。也就是说,学龄前儿童应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在本质上既有与其他年龄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的相似之处,也有由年龄不同而引发的学习特点、规律以及社会关注的不同之处。

  第二章  我国学前教育法制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学前教育现状及问题
  二、我国学前教育法制现状及问题

  第三章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一、恪守学前教育立法根本价值取向
   二、坚持学前教育立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  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思考

  一、依法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与宗旨
  二、依法确定各级政府学前教育职责
  三、依法保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四、依法规定学前教育教师的身份、权益与资质
  五、依法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
  六、依法保障弱势学龄前儿童群体的学前教育
  七、依法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责任

  结 语

  如前所述,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学前教育立法却严重滞后。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学前教育规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进步。但由于学前教育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全国性的学前教育专门法,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阻碍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在当今形势下,要大力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有力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充分而周到的法律保障。 无论从学前教育事业本身的重要性和其在学制系统中的基础地位而言,还是从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现状的现实需求而言,都亟需建立系统完善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尤其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和挑战,就必须通过颁布一部学前教育基本法,改变我国高位阶学前教育法律长期缺失的状况,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全方位、高位阶的法律制度保障。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出台《学前教育法》,重点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宗旨、政府责任、财政投入、教师队伍、监管、法律责任等重要法律关系问题,建立一个以《宪法》、《教育法》为指导,以《学前教育法》为核心,以相应的学前教育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形成坚实有力的保障,促进我国学前教育按照其自身规律、特点健康发展。 一方面,应抓紧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关键问题和现实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在人员、经费、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应有的倾斜和保障,以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及其立法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以有效保证我国《学前教育法》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立法作为联结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纽带,能够为所有公民提供特定形式的公共服务,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重要的调节和规范作用。立法“如能获得多数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服从和支持,自愿与立法决策者之目的相协调,那么立法本身就荣获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学前教育立法应当遵循这一理念,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转化为系统的国民意志,进而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我国学前教育法律能够充分承载民意、反映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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