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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学角度分析阅读批判法的解放精神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0-10-10 19:51|论文栏目: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01010,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0-10-1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论文文章《基于法学角度分析阅读批判法的解放精神》,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解放可以理解为追求个体在社会中有权自我抉择,公权力、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个体的自由意志并且要充分尊重其价值选择,即解放的实质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追求。尽管解放在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中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在现代性中是突破神明对人的控制,而后者更多的是强调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不要成为被理性束缚的工具,但终归在两场“战役”中扮演的角色并无太大差异,都是反抗者和挑战者。批判法学派所追求的至高理想是挣脱社会中存在的等级观念的束缚,将人从性别、种族、僵硬的理性主义和普遍价值中解放出来,让整个社会朝着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下去。想要实现如此伟大的事业,批判法学派就必须在解放的视阈下对自由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引 言

  批判法学是产生于上个世纪 60 年代的重要法学派别,是以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法学、揭示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丑陋面纱为研究核心的学术派别。美国学者斯蒂芬·M·菲尔德曼在其著作中提到了他对于批判法学的定位,他将批判法学定义成从现代主义法学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重要过渡,是连接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桥梁。批判法学的学者,如图什内特、昂格尔等人更是激进理论的代表人物。尤其是昂格尔本人,他的理论观点与政治诉求都以激进的方式表现的淋漓尽致,被誉为思想与政治理论上的“新左派”。昂格尔本人认为 “批判法学升起于现代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左派传统,”为新时期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与权力斗争提供全新的思考问题的视野,为激进主义从新的角度下了一个定义。虽然批判法学运动已经没有了当年的席卷之势,但其观点、思想仍在各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它产生于自由主义世界的水深火热当中,又无形的推动了自由主义法学自我完善、改进,成为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体系进步的助推剂,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其主要学者的观点,如昂格尔对待中国法治的看法等,都是我们应当仔细研读的地方。因此对于批判法学运动的研究可以让我们对解放精神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当前全球化大背景之下,解放精神的正确解读对于中国当代法学理论发展至关重要。本文采用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具体阐述了批判法学学者的理论观点,从理论观点中对解放精神进行解读,并通过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解放精神相比较,揭示了自由主义法学中法的本质和批判法学在追求解放精神时呈现出的问题,一方面用新的视角对批判法学运动的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作出全面审视,另一方面对解放精神的内涵做出了实质性、科学性的理解。
法学中的解放精神

  1 解放精神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体现

  1.1 古希腊先哲的“初醒”
  古希腊先哲对于解放精神的解读从对人本质的探索开始。早期古希腊哲学的问题大多主要集中于世界的起源、宇宙的起源等问题上。对待人的本元是什么,不少学者停留在将人归结于简单的自然事物上,有着水本元说等。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逻各斯与哲学联系在一起,逻各斯意指客观的可理解的规律,主宰着一切,社会上的法律就是逻各斯下孕育的的产物,拥有着自然的本质。从哲学家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时的人被定义为大自然的依附,即在此问题中人处于一种被自然万物解释的地位。尽管此时的人被以自然万物的本质解释着,但其对人的认识已经在感性中体现出理性,对人的发展、如何认识法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古希腊的衰败,哲学家们开始将关注自然的视角转向了人本身。首先是智者派反对宇宙主义,提倡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智者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将人比作万物的尺度,法律做为一种人为现象不应解释为自然的恩赐,提出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而这种权利,应当是人的本性。从智者派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哲学家的关注点已经从自然转向了人本身,从侧面反映出了人本思想的传播,人本主义思想的传播也带动了人们开始关注权利的概念。但智者派的人本思想没有让苏格拉底停下脚步,苏格拉底总结得出智者派观点存在主观主义,智者派的人本主义并不是哲学中的本质,应当找寻普遍的真理,这种真理就是“善”,随后他信奉了法律、正义,为恶法亦法的论断贡献了自己的生命,很显然法律站在了权力一端。苏格拉底为法律献身后,柏拉图开始反思老师探求的客观真理究竟是什么,不同于苏格拉底研究法律与人、法律与权利本身,柏拉图将苏格拉底推崇的正义表述为一种“理想”,将国家的治理都寄托在培养哲学王式的统治者身上。此时我们可以看出试图通过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实现的方式出现了。
  1.2 中世纪宗教神学统治对解放精神的消磨
  与古希腊时期相比来讲,解放精神在中世纪宗教神学的统治下有所消磨。经院哲学将宗教教义与古希腊哲学家们强调的理性相结合,上升成为了统治阶级的思想。但即便是神学思想占主导地位,在这个发展阶段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看出理性等解放精神的保留。这些虔诚的教徒心中同样自我矛盾,一方面希望透过教义强调一切都是神的安排,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理性主义进行改造,作为解释宗教教义合理性的工具,以求得到人们的信服。在中世纪生产力低下、阶级矛盾尖锐的社会背景下,宗教教义的具体内涵也出现了不同。宗教最早兴起于市民阶层,是社会底层人心中的信仰,人们将改变现状的希望寄予上帝,希望得到上帝的恩赐,此时的人并不是处于主动的地位,而是处在一切都是神安排的境地。直到后来,宗教跨越了阶级,被上层社会的贵族们所信服,原有的反抗可谓消失殆尽。宗教教义被上层社会的贵族解释成了隐忍、信仰、遵从神的旨意,而不是采取与贵族们斗争的形式去争取解放,唯有完成自我救赎,才能得到解放。贵族们进行意识形态统治,人们权利的范围缩减,宗教神权空前膨胀,解放精神迎来了危机。为什么中世纪的人们对宗教如此信服,即便是深受其害也认为其是实现解放的正确道路?第一是经济原因,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人民只有服从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第二是政治原因,神学中的神权成为了限制王权的力量,其在整个欧洲形成了独立于国家政权的统一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确实起到了限制贵族权力的作用,缓和了阶级矛盾,但也足够麻痹民众的双眼,成为统治民众的又一主要形式。神权王权双重统治的模式下,王权虽然得到限制,但是市民阶层的权利并没有因此得到很好的保障,王权的处境与之前相比也非常艰难,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变得微妙。笔者在阅读昂格尔的著作时有意识的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与中世纪社会进行对比,笔者发现中国古代封建时期儒家思想中的“礼”并不是对理性的强调,也失去了对王权限制的初衷。“礼”的意思是克己复礼,面向的更多是劳苦大众,而在儒家思想体系中还存在着“仁”的概念,“仁”则强调一种良心,一种同类意识。“仁”要求自身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对等性,在古代中国面向的则是统治阶级。这也是为什么古代中国未能出现法治的原因之一,昂格尔将其总结为儒家思想在社会中的作用。与中国情况不同的是,在中世纪的法哲学中体现的虽然是神学自然法思想,但其对理性的强调、对主权者权力的限制以及对正义的渴望都是非常明显的。阿奎纳尤其看重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他认为一切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法都可以不被遵守。对于主权者的权力限制方面,又有着对于统治者过分暴政的反抗不是犯罪的论断。这些都极大程度缓和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一些彰显法治精神的理念在这个阶段初生萌芽,并逐步成为了法律实践,与此同时也启迪民众思想,推动整个社会发展。但即便是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方面有着如此深刻的影响,也掩饰不住神权和王权对市民阶层的种种迫害,他们不仅利用法律控制着人们行使权利的范围,又蚕食着理性主义的硕果。总之,中世纪时期终究是黑暗的时期,是对解放精神消磨的时期。

  2 批判法学解放精神概述

  基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批判法学的存在有着深刻的意义,它成为了法学理论研究上的推力,成为了衔接现代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桥梁,成为了这个过渡阶段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它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法律语言上的丰富和创新,更在于为世界提供了一种批判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具备解放特征的方式,让人们获取新的维度思考问题。我们看到的是它抨击自由主义法学体系的果敢与坚定,但它的使命不局限于颠覆,激发人们批判的思维,唤起人们内心的解放意识才是它最终的目的。於兴中教授在《法理学前沿》这本书中提到了一名非批判法学成员但具有批判意识的学者—威廉·推宁。目的就在于论证这种批判意识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宁对一般法理学的分析如西伐利亚二分法的反思、实证主义法学黑箱操作的批判,都是直面西方法律传统存在的问题。这是一种批判意识、一种反思的解放精神,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什么法律体系,在缺失了批判意识后就难免安于现状、停滞不前,而这就是批判法学带给我们的财富。本章将从思想渊源、历史背景以及批判方式对批判法学中的解放精神进行概述。
  2.1 批判法学解放精神的由来
  批判法学产生的标志是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召开的全美批判法学研究大会。1976年的春天,来自哈佛大学、耶律大学的众多学者决定将全美批判法学研究者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以此来推动整个批判法学的发展,其中就有批判法学运动的代表人物邓肯·肯尼迪、马克·V 图什内特等。众多学者经过仔细地筹划,决定成立批判法学研究大会,批判法学应运而生。会议的顺利召开代表着批判法学的问世,但批判法学的产生还要追溯到上个世纪60 年代,与全球的政治环境、民众对当前政治时局的不满有关。1968 年在法国爆发了震惊世界的学生运动,史称五月风暴。法国哲学家福柯曾经说到:“1968 年以前在法国,如果要做一个哲学家,你必须是马克思主义者,或存在主义者,或结构主义者。”在整个社会弥漫的左派气息是学生们质疑权威的助燃剂。学生在众多社会成员中明显受到影响最大,因此他们追求个性解放的意愿就比其他社会团体更加强烈,加之学校通常是解放运动的发起地和主战场,从中国传来的、并非真实的“文化大革命”信息第一时间在校园内传播,学生们渴望像中国的学生一样,以学校为主战场走向社会,发起一场以“打破旧秩序,建立新社会”为主题的解放运动。法国学生对于总统戴高乐先生的态度是这位领导者的贡献我们不会忘记,但是时代变化的速度让法国不得不做出改变,用他们自己的话形容就是:“已经十年了,他待得太久了”。为此戴高乐总统不得不被迫下台。学生将要求带出学校,带入社会,他们不再满足大学内制度的变革,而是转向对政府施加压力以寻求社会制度的变革。除法国以外的世界各地同样也爆发了学生、工人等反主流文化运动。他们反对苏联推崇的斯大林主义、厌恶西方各国向世界灌输的经济、政治、文化霸权主义思想,他们摒弃了改良的思想,宣扬以积极革命的方式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学生和工人的猛烈抨击给当时的传统主流文化造成了很大冲击,加之 20 世纪 60年代末苏联崛起、欧洲共同体经济发展、美国出现新型经济危机,人们对资本主义主流思想产生怀疑,这一历史背景对批判法学运动的发展和研究具有深远意义。个别研究学者将批判法学的政治属性区分为内在政治性和外在政治性,他们将批判法学派强调的法律解释会受法官主观影响,事实描述会受证人、律师等影响比作批判法学派的内在政治性,具体内容会在下文论述,而促使批判法学派产生的解放运动则是批判法学运动的外在政治性具体影响因素,同时也是批判法学具备解放精神的最重要原因。
  2.2 批判方式与策略中解放理念的渗透
  怀疑主义指的是对哲学上所提及的世界是否存在以及真理能否被认识的学说。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法学的批判带有怀疑主义色彩。如对法律中立性与客观性的质疑,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差别和等级,抨击美国法律教育制度是培养等级贵族的温床。又如自由主义主张通过立法和司法来保护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是具有中立性的,可以不偏不倚的实现个人愿望,无论是形式上的理论还是实质上的理论。但昂格尔认为自由主义法律理论能否被人所认识是值得怀疑的,法律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来确保自由的实现,但当每个规则都具体下来的时候、当每个规则具体到每个人身上的时候就不得不有所偏爱。法律现实主义曾经针对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提出质疑,提出了规则怀疑主义,以卢埃林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就是规则怀疑主义的代表,批判法学一定程度上汲取了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将其提出的问题普遍化。对于法律规则是否具有确定性,肯尼迪质疑性的提出了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矛盾论。肯尼迪论述到:“每个人的个人自由既依赖于其他人和社会权力的合作与保障,同时又害怕他们限制和威胁。”个人主义还是利他主义就要看法官的选择了。除此规则怀疑主义,还存在着以弗兰克为代表的事实怀疑主义。批判法学认同其观点即作为案件推理要素之一的事实要素因某些原因变的不确定,存在某些人员过于主观的认定。霸权理论是指统治阶级将对自身有益的思想强加于被统治阶级的理论。统治者通过学校教育、教会感召、大众传媒引导人们接受或正确或不正确、或倡导或抵制的价值观,而这些价值观是经过统治者加工后向社会公众传递的,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与目的性,个人在国家机器面前显得无比渺小且无力,没有选择是否服从的余地。由于法律在社会控制上的独特作用,自然而然成为了体现最明显的领域。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法律内在规则进行深度剖析后总结如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法律规则的来源采用实证主义解释说,实证主义认为公共规则的制定,是有一个居于纷争和个体意志之外的、能够代表全体意志的机关所制定的。实证主义的观点无异于承认主权者的意愿无论正确与否都可以上升成法律变为整体意志。但整体意志的建立真的需要通过主权者“精雕细琢”后才能完成吗?批判法学学者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在众多个体价值中任意选择来指导立法,使立法陷入了一种不可知的状态,这种做法带有明显的霸权色彩。除对自由主义法律规则分析以外,批判法学同样对自由主义法律原则进行猛烈攻击,尤其是对自由主义法治原则的批判尤为激烈。霍维茨认为法治是具有制约权力的作用,但也同样妨碍了权力的善意行使。它虽然设立了形式上的平等,但却从另一方面导致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观念把法律和政治、方式和目的、过程和结果都完全分开。通过推动程序公正,它使得那些精明狡猾的富有者能根据他们的优势操纵法治的形式。

  3 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法学在解放视阈下的批判

  3.1 宏观层面
  3.2 微观层面

  4 将批判推向顶峰与建设理论的提出——昂格尔法社会学角度的解放精神

  4.1 批判理论的顶峰
  4.2 建设理论的提出

  5 批判法学的问题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解放精神的深刻内涵

  5.1 批判法学追求解放精神时忽略的问题
  5.2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解放精神的深刻内涵

   6 解放精神在中国法学理论中的渗透

   6.1 行政专横下的社会主义视角
   6.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再认识

  结 论

  研究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法学的批判有助于破除资本主义世界法治的“神话”,更有助于我们采取一种多元的视角来分析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定位和角色。在批判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与成果,更重要的是分析诸多理论背后的精神价值。对于解放精神的研究就是我们分析问题的利器,为我们寻求更深程度的自由提供了意识层面的指引。自由主义法权基础因为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特征而受到冲击,加之人们渴望突破等级束缚的诉求愈加强烈,自由主义法学学者在左右为难之际最终选择了担任资产阶级“辩护人”的角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资本主义早已千疮百口的政治民主制度,法律成为了维系统治者统治的工具。对待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压榨和政治制度的腐朽统治,批判法学从来不吝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将批判进行到底。昂格尔在有机群体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超自由主义理论,但从昂格尔的理论中可以看出他并没有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彻底决裂,这也决定了他乌托邦式的建设构想仅仅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真正实现人性的善与自由。因此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学解放理论虽然气势恢宏,但也因缺乏客观性与实践性而难以应用于社会建设之中,这也让蕴含在批判法学中的解放精神失去了些许的光泽。与批判法学相比,马克思在审视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与解放运动发展桎梏的问题上,并没有对资产阶级抱有幻想,而是采取与自由主义彻底决裂的方式。与此同时马克思给出的治世方案更具实践性,充分尊重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资本主义存在以及必将走向毁灭的必然性做出了充分论证。因此笔者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折射出的解放精神更具备彻底性与实践性等特征,是对解放精神最科学的阐释与解读。除此之外,对于解放精神内涵的诠释往往不能让我们停止研究的脚步,笔者在诠释其内涵之余更加关注其对于中国法学理论建设的实践性意义,任何理论研究脱离现实研究意义都将失去光泽,因此要重点关注解放精神的内涵对于中国法治理论建设的意义。最后想表达的是,关于解放精神的实质内涵的解读不仅需要理论支持,还需要融入时代特色,需要与时代进步同频共振。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后生,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老师们批评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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