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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指出法律观点的义务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0-10-29 20:59|论文栏目: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01029,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0-10-29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律论文文章《民事诉讼中法官指出法律观点的义务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范文,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作为预防突袭性裁判、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措施,有其内在价值;而在立法尚未健全、法官角色正在转型、司法理念不断发展、诉讼模式不断完善的当今中国背景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该项义务本身出发,分析其内在价值和现实意义,论证该义务本身对于促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

  引言

  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欲适用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观点未在当事人提出的范围之内时,必须将该法律观点向当事人指出,并且允许当事人对此进行讨论的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是释明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部分,为了与事实认定方面的部分区别,学界将其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律见解公开义务、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等,本文中采用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名称。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将法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的情况下和法律适用指示下,主观上对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而做出的超出双方当事人预测的裁判行为称为“突袭性裁判”。突袭性裁判可以根据突袭对象的不同分为事实认定层面上的突袭性裁判和法律适用上的突袭性裁判。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很早就认识到突袭性裁判的危害性,以立法的方式建立了法官释明制度来避免突袭性裁判。最初,事实认定层面的释明为理论和实践所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同,而法律适用层面上的释明在一段时期内引发了较大的争议。而这里所谓“法律层面上的释明”,就是本文所界定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既有经验,研究前人贡献的相关文献材料,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该义务的设定方案及其配套措施。域外民事诉讼法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已经经历了一定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检验,其内涵在不断发展。国内外学术界对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具体内涵的各个方面,包括指出对象、履行要件、适用阶段等内容,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辩。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释明制度的规定寥寥无几,对于该义务的规定几乎没有。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意识到释明的重要性,纷纷推出方案,从立案、庭前、庭审、送达、执行等各个司法程序,加强司法释明工作,也取得了瞩目的成果。但遗憾的是,这些方案中的“释明”与大陆法系语境下的“释明”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在这些方案中几乎没有类似于符合该义务的表述。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释明义务”,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认识并不够深入。在此基础之上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层面上的突袭性裁判将时有发生。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对于“法官知法”原则的修正、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程序的推进与充实都有十分可观的作用,与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相契合,有利于实现“效率—公平”平衡的司法价值,有利于实现我国法官角色的能动定位。论文旨在通过对域外(特别是德国)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及其相关制度的研究,更加充分地了解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内涵和边界,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根据目前我国诉讼模式的构造,设定适合我国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及其配套措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虽然在域外已经经历长期的实践检验,但毕竟是基于各国(地区)体制所设计的制度。这就要求对其制度的机理进行深度挖掘,包括制定该制度的历史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等,而不能仅仅着眼于该义务本身的条款规定。同时,虽然国内外很多学者已经对该义务进行了介绍,并对其优势进行了论证,但要想引进中国,还需要对中国的改革现状、法律制度、历史文化、民间传统等方面作更深层次的结合,避免直接照搬照抄的“拿来主义”。因此,如何深度挖掘域外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机理并有效回应法官突袭与释明行使经验化的运作环境,是本研究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在解决此问题的基础上设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一方面要明确该义务的具体内涵,比如说立法依据、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具体内容(如主体、客体、对象、要件、适用阶段、法律后果等等);另一方面要构建和完善与该义务相配套的各项制度,比如说规范法律争点整理程序以与该义务衔接、厘定当事人处分权以廓清该义务的边界、增设法律文书记载方法以与该义务协同等等。最终,设定法理明确、内容具体、配套科学、程序合理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概述

  本章从比较法的视角,以域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研究对象,对其概念、内涵、特点以及其与其他制度的区别进行阐述,从而对这一域外借鉴、引进的制度在概念、内涵和特点上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
  第一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欲适用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观点未在当事人提出的范围之内时,必须将该法律观点向当事人指出,并且允许当事人对此进行讨论的义务。该义务是释明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部分,为了与事实认定方面的部分区别,学界称之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律见解公开义务、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等,本文中采用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名称。释明的权义属性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学界共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释明是法官的权利,即法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行使释明的权利,在不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放弃释明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释明是法官的权力,即可以通过行使职权向当事人提出涉及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并且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引导当事人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以更加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的权能。第三种观点认为释明是法官的义务,即在满足某些要件的情形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确运行。“权利说”并不符合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所以支持的学者相对较少;而支持“权力说”和“义务说”的学者相对较多。事实上“权力说”和“义务说”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即在满足某些要件的情形下,法官有义务行使释明的权力,干预、引导、纠正当事人的诉讼方向,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从这一角度上讲,法律观点指出作为释明在法律适用层面的表现,既可以理解为是法官的权力,也可以理解为是法官的义务。法律观点指出的权义属性之争最大的意义在于,当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未指出或者未正确指出法律观点的时候,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救济,以及能够获得何种形式的救济。本文中采用“义务说”,称之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第二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内涵
  为了充分地认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需要首先明确研究该义务的内涵。具体来说,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有履行主体、指出对象、履行要件、适用阶段、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六个方面的内涵。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官。熊跃敏教授在其文章中将该义务的主体界定为法院,对此可以理解为法官是法院权力和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因此两种表述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矛盾或者冲突。法官之所以是这一义务的唯一履行主体,一方面是因为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而且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官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能够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尽快给出法律观点。从这个角度上说,非专业的审判参与人员不能作为这一项义务的主体,比如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就不能作为主体。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为了使判决结果更加准确,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诉讼参与感,人民陪审员也需要法官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的释明。因此,法官是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唯一履行主体。在指出对象方面,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狭义说认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指出对象(即法律观点)只包括法律、法规及其规定之下的要件;而广义说认为,除狭义说所主张的内容之外,还应包括判例或学说上的见解、法律论证、学说以及判例中的概念等,即足以决定诉讼判决结果的所有法律观点。在德国,学界和司法实务当中一般采取广义说。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需要学说、理论、判例等形式进行填补,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确实会援引或者参考学说、理论、判例等进行司法裁判,所以广义说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事实上并不意外;而另一方面,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学说、理论、判例并非大陆法系司法判决的法律渊源,所以适用需要有所节制。事实上,随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交流借鉴的日益频繁,很多成文法国家也注意到判例的重要作用。比如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为民事诉讼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指导性案例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的本质区别在于指导性案例不得作为法律渊源,但是指导性案例可以作为法官在自由裁量空间合理裁量依据, 因此,依然可以作为“法律观点”予以指出,但是需要明确其与法律法规本身的区别。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价值

  第一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内在价值
  第二节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环境

  第一节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设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必要性
  第三节 我国设定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风险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设定思路

  第一节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建构体系
  第二节 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配套性制度

  结 语

  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实现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平稳过渡,不仅仅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辩论主义经验,也需要同时借鉴其配套措施,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变通和完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作为国外弥补辩论主义缺陷、防止法律适用层面上突袭性裁判的配套措施,其本身具有修正“法官知法”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进与充实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同时,由于该义务与我国“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相契合,也契合我国对法官发挥诉讼促进作用的提倡,更有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司法价值,因此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入研究这一项义务的理论基础、域外经验、具体内容、内在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我国构建这项义务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分析当今中国的基本国情,明确我国构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优势与阻碍,全面分析我国构建这项义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从我国的国情看,现行法律体系缺乏该义务,造成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实质不平等,且法律适用层面的突袭性裁判时有发生,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需要设定这项义务来弥补这些弊端。同时,在设定这项义务的时候,还要通过配套制度的完善提防和规避回归传统职权主义、违背职业群体意愿、缺乏制度有效受众等风险。此外,将域外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具体内容的研究成果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勾勒我国该项义务的基本蓝图。明确我国构建这一项义务的立法依据是宪法的听审请求权与民事诉讼法中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需要。需要坚持适度原则,防止矫枉过正,过度履行构成新的程序瑕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设定这项义务在我国语境下的具体内涵,如履行主体为法官,人民陪审员不能作为履行主体;指出对象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明文条款之外,还包括学说、观点、理论、判例等等;履行要件中建议将法官履行该义务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固定环节;适用阶段应该秉持“不宜太早、需要尽早、灵活变通”的原则;法律效力贯穿整个流程,对法官与当事人均有程序上的约束;怠于履行或者过于旅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会构成程序瑕疵,根据不同的具体情节,适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变更或者进入再审程序。并对其现实可操作性一一加以论述。除此之外,要构建和完善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相配套的各项制度,比如说规范法律争点整理程序以衔接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厘定当事人处分权以廓清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边界、增设法律文书记载方法以协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等等,使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制度体系更加完整,以保障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价值和优势得以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丰硕成果上,加入对我国基本国情的分析,将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内涵与价值相结合,完善对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及其配套制度体系的设定,为我国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作出一定的理论贡献。该义务的设定与实施,并不仅仅是一项域外制度的引进和借鉴,更是对域外法治思想的深入学习和领悟。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如何从制度上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如何更加全面地考虑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如何尽可能保障保障诉讼双方的实质平等,如何更好地平衡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法官在不侵犯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诉讼推进作用,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相关理论,为我国民事司法回答上述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作者学术能力和理论功底有限,在论据运用和论述能力上较为薄弱,对于一些关键的外文文献(特别是德文、日文文献)无法通读其第一手材料,只能通过译本或者其他学者的研究对其有所了解。此外,我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具体设定方案均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缺乏实践的检验,文中某些论点尚不坚实。因此,还需通过在以后的学习中,增强外文资料的收集、理解和运用能力,增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以弥补本研究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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