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0-1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律论文文章《中国法学院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文化古国,我们有自己灿烂独特的文化。中日两国尽管具体国情不甚相同,但文化背景类似,法学教育所面对的问题也有一定的相通性,尤其是他们的社会伦理更是与我国有共通之处。所以,对日本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进行研究一定会对我国相关方面有所裨益。 完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刻不容缓,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上讲,必须重构我国高校法学院教育模式,明确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我国大学教育整体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法学教育本身对自身的定位和对人才的培养本身还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
第一章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概述
给法律下一个定义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下定义就关乎到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关乎到它要我们怎么做,怎么去生活与选择。能够给法律下一个定义当然是一件好的事情,但这几乎不太可能。因为任何一个定义都难以服众,都会受到一些人的质疑和批判,并且这些质疑和批判在某种程度上是能站得住脚的、可以自圆其说的。在古今中外包括现当代有非常多的法学家和法学流派都对‘法’发表过各自的观点但从几乎没有过任何一个看法得到过大家的一致认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法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但法律从来都是关乎正义、关乎公平的这是人们达成的共识。正义、公平与道德始终如影随形。这就使得我们在学习法律、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要从知识层面、技术层面去进行;更应从价值与道德的角度去体会法律的精神。正义、公平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归属,是法治的客观目标。《孟子》的《离娄》篇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这句话的意思不是强调“善”的重要性,也不是强调“法”的重要性,更不是强调“善”与“法”相结合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人的 “推行”的重要性,强调人的“运用”的重要性,强调人“行先王之道”的“行”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人的资质和素养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塑造其经得起检验的法治人格成为我国法学院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事情。
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
共同体泛指由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的种种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人。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一般来说公认为以下几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法学家等。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在意识形态上的体现,是全体法律人所共同拥有的信念,它有一套被全体法律人遵守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它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正如韦伯所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吏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是如此。法律职业伦理从内部保障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一个国家的法律人若是缺乏法律职业伦理则不仅仅会影响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形象还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更有甚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除了遵循每一个具体的职业基于其角色和分工的不同应遵循的伦理规范以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应遵守他们的共同职业伦理要求如维护公平、严守正义、捍卫人权、坚守良知等。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不过怎样叫做人才,怎样叫做法律人才;我们要明白了怎样才算人才,方可实施相当的教育;要明白了怎样才算法律人才,方可进行高深的法律教育;不然无的放矢,结果是一场空。”孙晓楼先生提出法律人才必须要有三要件:1,要有法律的学问。2,须有法律的道德。3,要有社会的常识。可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塑造其法治人格是法学教育的题中之意。 法与道德自古以来便交织在一起,中国古代有“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等指导思想,西方古代讲究“贤人政治”。在中世纪的欧洲,不少宗教教规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在法学发展史上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展开过争论。通过对纳粹战犯的审判可以清晰的表明,还是“恶法非法”更得人心。道德与正义始终高昂在法律之中,这也是法律正当性的来源。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大多以道德上的正义、公平来判断法律,视其为源自自然的最高理性,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从而得出法是正义的衍生物,实现正义的制度,衡量人的行为正义与否的具体标准的结论。德则指出法是道德的外在化。即便如此,法律和道德还是有明显的界限。通常来说,凡是法律所反对的行为一定不能为道德所包容;凡是道德反对的行为法律一定不会提倡。 法与道德这种既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关系,反映在法律职业伦理中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伦理和我们的日常道德有相同的部分,但是它们也有许多完全不同甚至在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看来相悖的地方。这是我们为什么提倡高校法学院要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而不能仅仅是上一上所有大学生都要上的思想政治课就可以了的原因。一个方面是专业的事要专业的人来做,那么专业的学生就应该接受本专业的教育。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职业伦理是交叉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个法律人若是具备了良好的道德有助于为职业生涯打好底色,但这还不够。例如,所有人都知道法律要追求公平正义,在思想政治课的课堂上老师涉及到法律也会讲公平讲正义,但也仅限于此,老师并不会深入的去阐述法官、检察官、律师在追求这个共同目标的过程中都有什么相同或不同的职业伦理。可能对于别的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就够了,但是对于法学专业的而学生而言,这是远远不够的,不仅因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才是我们应有的学习态度,更因为法学生要是不深入的了解法律职业伦理恐怕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很难胜任相应的工作。我们知道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这个过程中,具体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身上他们的职业伦理又是不太一样的。他们的职业伦理关系是相互分工,各自承担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通力合作最后达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二章 我国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法学院自开设以来,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历程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深思。回顾过去,归纳经验、总结教训能为我们今后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带来启迪;同时“以史为镜”看清现在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我们弥补不足,为以后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供借鉴。目前,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取得长足发展,但与当前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情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并且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现状的把握和分析有利于更好的实现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任务。
第一节、我国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被高校法学院重视的现象由来已久,早在民国时期,就引起了当时法律教育界的普遍担忧。孙晓楼教授专门在《法律教育》的第五章提出来法律学校应当增添“法律伦理学”这门课程。杨兆龙教授指出,“我们环顾中国的法律学校,觉得设有这门功课的,简直很少,恐怕十个里面难得有一个吧!这种现象,若是继续存在,那真是危险万分。” “我们对于法律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道德的修养,那无异于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丘汉平教授则指出,“现在研究法律的人,太偏重功利而不顾道德,法律教育对于这一点万不能忽略”。在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今天,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仍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司法腐败屡禁不止,司法公信力随之下降,迫使人们反思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我想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法学教育界对于高校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一直不明确。我们到底要开展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精英教育?亦或是通识教育,各种观点、各种主张层出不穷。这种认识上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有相当的距离。以此为背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也就不难理解了。 这样就使得经过几年大学本科教育该达到的理论水平没有达到,该被锻炼的实践能力也没有被锻炼,使得法科毕业生既不能较好的从事实务又没有进行理论研究的水平。更有甚者在工作之后,由于没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修养而违反职业道德。这样不但影响了自己的职业生涯也影响了司法活动的确定性和公信力。时代的发展要求今后的法学教育必须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部门、为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绝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他’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法学教育不仅包括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更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
第二节 我国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成因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有不分割的联系;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既有在法学教育中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学教育目标模糊这一外在因素,也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本身的特殊性这一内在因素。而人们对法律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又加剧了我国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足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明确指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法治人才尤其是对德性、德行上树立标杆,德性,就是初心的善根,德行就是寻求真善美的方法和路径,通过良法善治来引导人、感化人、激励人;坚持以人为本,通过道德思维来教育来教化人、启迪人、发展人。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进一步研究与深化就显得格外有意义。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治建设关乎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要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培养法律人才主力军的高校法学教育不可谓不重要。我们要从法学教育入手,培养德法兼修的新时代高素质法律人才。 目前,我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我国法学教育过分商业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形势也越来越严峻,用最短的时间让学生掌握最多的知识和技能成为越来越多学校的无奈选择。主要是用人单位倾向于招聘一上岗就能直接干活的员工,用人单位在招聘筛选简历时非常注重学生的实习经验。在招聘和学生面谈时也会问学生:“你在实习的时候都做过哪些具体的事情?我现在给你一件相关的事情你可以独立完成吗?”整个社会都比较急功近利,用人单位不愿意花时间去培养新人,他们认为直接招一个熟练工比招一个新人方便得多,新人花大力气培养好了说不定又跳槽了。在这样的环境下,一方面学校在开展法学教育时为了学生今后好就业开设了越来越多的热门课程,也就是那些与商业、与挣钱有关的课程。另一方面,学生也越来越趋向于选择就业前景好的方向。以研究生报考为例,民商法方向一直属于法学里面的大热门。像法理学、法制史等方向就乏人问津。还有的学生在校期间就无心学习,对学校的课程应付了事,早早就出去实习,积累实习经验,这样方便毕业之后进入相关行业。再则,一些评估机构在对法学院排名时,将学生毕业之后的收入状况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估指标。如此种种都使法学教育和法律提倡的公平正义、独立平等渐行渐远。
第三章 日本、美国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与借鉴
第一节 日本、美国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
第二节 对我国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启示与借鉴.
第四章 我国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模式
第二节 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法律职业伦理修养
结语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乃百年大计,教育首先就要以“树人”为目标。而法律更是与人息息相关的崇高事业,若是没有职业伦理作为指导,这样的法律人将是不可想象的。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一项重大的、持久的教育工程。它不仅需要开设专门的课程、聘请专门的教师来开展,也需要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的始终。只有这样才可以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才可以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添砖加瓦。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战场,法学生是将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力军。高校法学院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应当仁不让,积极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鉴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单靠法学院努力也无法保证学生都能很好的习得法律职业伦理。纵使如此,回避也绝不是我们该有的态度的,我们必须克服困难、一往无前。在正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领域中的不足的同时,充分利于现有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把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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