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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0-12-19 19:41|论文栏目:行政管理|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01219,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0-12-19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行政管理文章《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行政管理硕士论文,随着制度本身的发展,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律就会逐渐显现出来,我国知识产权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与现实不适应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累积必定会推动管理体制的变革,迎来一个全新的阶段,这是事物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认真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问题与原因,有助于为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提供现实依据。 

   一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自 300 多年前在西方国家诞生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发动机,知识产权制度也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被世界各个国家广泛接受。如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更是受到不少国家的重视,因此,许多国家早在十九世纪就开始努力寻找符合本国利益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特别是近些年,部分发达国家更是提出知识产权战略,可见其重要性。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属于早期改革开放的重要制度之一。从变迁的过程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四个步骤的发 展,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阶段,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自我完善阶段,再次是知识产权制度调整阶段,最后是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实施阶段。在经过这四次大的演变之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已呈现出多元化、多类型化等特点,这些变化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已从起步状态逐渐走向成熟、稳定。但放眼世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特别是随着近些年的快速发展,中国整体实力的上升,我国有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在这些前提下,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满足知识产权自身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效能,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稳定国家在世界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是激励自主创新的基础,是创新型国家战略中重要的制度。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的保障。当今时代,是讲究战略发展的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逐步转向知识经济的竞争,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显得愈发重要,它成为国家自我保护和与外抗争的手段。我们要将这种战略思想带入到国家制度的改革当中,尽可能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需要新一轮的改革完善。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建立诚信社会的需要,是增强我国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研究是从我国目前国情的需要出发的,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讲,梳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历史变迁,有助于我们更全面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发展的过程,通过对国情的分析与结合,找出现存问题产生的原因,为知识产权未来发展指明方向。从现实意义来看,我国目前仍正处于“大部制”改革阶段。“大部制”特点在于扩大部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相关内容有联系的事务统一交由该部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参照“大部制”改革前几次改革的经验,借鉴国外成熟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对我国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商标局今后互相协作,共同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具有可实践性的指导意义。毕竟决策、制度等于管理,制度也需要发展。 
  (二)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效率原则理论。 效率原则理论,指的是通过使用较少的资源最大程度的完成设定的目标。该理论是美国经济组织决策管理大师赫伯特·A·西蒙提出的,最早运用在经济管理方面,旨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管理方面,该理论通常作为基础,研究组织如何建立和运作才能更有效地完成任务。理论虽然强调了效率的重要性,却没有明确阐述如何实现最大效率,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情况找出影响效率的因素。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进行了 6 次大规模政府机构改革,均取得了重大成就,政府机构和人员得以精简,行政成本降低,监督力度加强,整体效率得到提高。这正好符合效率原则理论所提倡的,并证明合理调整组织内部结构能有效提高效率。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将效率原则理论作为基础,并契合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汲取其中有效经验,寻找到更有利于知识产权今后发展的方法。 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通过能够掌握的文献资料,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变迁过程进行梳理,以便了解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革的方向。比较分析法:对国外部分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领域所采取的先进理念进行简要比较,从中汲取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今后发展的地方。

  二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变迁及所取得成就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它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保护权利人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等众多特点,属于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正因为其具有的这些特点和价值,许多国家早在十九世纪就开始努力寻找符合本国利益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意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近些年,部分发达国家更是提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更见其重要性。如今,知识产权发展的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发展实力的标志,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 理可以有效激励人们勇于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它多应用于组织系统管理思想与方法的研究,从而减少成本和时间的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者取得行政授权的机构对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活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主要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行政职能确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为主要研究对象,其通过开展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职能的转变,以及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等措施,来确保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涉及多方利益主体,通过有效的管理,能建立良好的运行秩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能量,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赋予了必要的强制手段。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机关依法施政,在法律范围内管理知识产权事务。从当前国际形势来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逐渐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应当顺应趋势,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强管理。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的构成及其变迁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经过改革开放 30 多年的不断探索与创新,已取得突出的成绩。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而言,这一切都来之不易。但面对知识经济的来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已经结束,在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趋势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内容,管辖范围广。1) 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角度来看,“多元化”、“多层次”是其行政管理机关的特点,即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由不同行政机构管理,行政管理机构又分为中央和地方若干个层次。从国家大体层面上统计,目前知识产权事务由以下机关进行管理: 专利授权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商标注册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负责;农业植物品种权属于国家农业部负责;林业植物品种权属于国家林业局负责;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属于国家海关总署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科技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属于国家文化部负责;原产地标记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不正当竞争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药品知识产权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属于国家公安部负责。 在这些知识产权事务中凡涉及知识产权授权或注册登记的,均由中央一级机关统一负责。除此之外,中央一级机关还具有政策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以及对地方机关业务指导等职能。2) 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内容来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包括授权、调解纠纷、行政执法、提供服务平台和制定政策等。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当事人申请,做出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服务职能,实现社会有效管制。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制止侵权活动继续发生,恢复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在行使过程中完全由权利人支配,但为了其权利的有效行使,国家机关会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综合分析国内外行情,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3) 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方法来看,行政机关目前采取审查、登记备案、调解、服务和处置等手段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在国家机关公信力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登记备案,以便掌握其归属及流动;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权利人必须办理审查、登记备案手续。当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时,国家机关采取出面调解,在确保中间立场的基础上,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纠纷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具有服务职能,知识产权相关机关会向权利人提供服务,但不是强制的,可接受,也可不接受。处置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国家依法对该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启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在后期执法过程中,国家机关有权罚款、查封、扣押侵权物品。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范围具有很高的灵活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很多时候它取决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在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国民对知识产权了解的程度和权利人维权的自觉性。除此之外,在处理涉及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行为活动时,并不是完全按照前述标准执行,而是考虑到哪种界定会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得到发展。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范围并不是固定的,只能根据具体事务情况而定。 

  三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现存问题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现存问题产生的原因

  四  部分国家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考察比较及其启示

  (一)部分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现状分析
  (二)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五  深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的建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需要遵循的原则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的建议

  六  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有主要地位,对发展知识产权国家战略也起到良好地推动作用。改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工作效率,以便满足社会对其的需求,促进国家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能力。要想真正改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就必须考虑到其多元化的特点,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三个方面综合出发。作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体系建设问题,其分散、单一的特点已经影响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后续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改革时,应该制定对应策略,分步骤来实施。国内几次大部制改革取得的成绩给了我们启发,国外现有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经验给了我们方向,通过两者的结合,逐一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机构相对分散、执法能力低下、文化建设水平不高等问题,从而促使知识产权组织由分散到集中的转变,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观念由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转变,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素养由浅到深的转变。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我们要坚持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培养公民自主创新意识,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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