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6-17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社会保障法律论文文章《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我国残疾人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对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己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不健全不仅与残疾人实际需求不符,与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也并不相称,因此需要我们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残疾人口现状
(一)“残疾人”界定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此种释义更倾向于医学角度,而《残疾人权利公约》则更多地从社会角度进行阐释,认为残疾人是生理或心理损伤与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
(二)我国残疾人口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截止2006年4 月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6.34%,其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户数17.8%。相较初次调查结果,我国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残疾结构也有较大变化。随着工业户进程的加快,慢性疾病、意外伤害增加、环境污染等因素,我国残疾人口规模仍将处于不断增长的局面。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状评析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现状评述
1. 法律体系基本结构
宪法不仅为反对歧视残疾人和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奠定了基础①,同时也明确了残疾人应有的物质帮助、劳动以及生活教育权。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则有《选举法》等明确。《残疾人保障法》作为基础法,则是我国唯一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此外我国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有五十余部,涉及劳动、社会保障方面、教育保障以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层次。行政法规包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 等。 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也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各地政府也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政策。
2. 法律体系简评
总体而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是仍存在四方面问题②:首先,立法观念偏颇,我国法律认为残疾人是由其自身不健全所致,这种理念忽视了其中的社会因素,也忽略了的国家责任性。其二,立法技术相对粗糙,“残疾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周密,《刑法》等规范与《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范围规定差异较大,相关法律为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制度、结果评估等往往语焉不详,可以说《残疾人保障法》存在的道德性强于法律性、倡导性多于规则性③。其三,立法层级有待提升,我国专门保护残疾人的法律只有《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法规也只手可数,其他立则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此类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稳定性较差,同时相关保障的法律规定也则较为分散,并不系统。其四,立法仍留有空白,缺乏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制度上倾斜保障,统一的残疾标准条例并未制定,仅以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评定标准为替代等。除立法外,在执法与司法救助方面问题表现也较为突出,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落实,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涉及评价标准的法律基本为空白,而监督更是仅能依靠道德与舆论的监督,司法救助覆盖范围也相对为有限。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可分为两类,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和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覆盖全社会公民的为一般性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其中最低保障性的社会救助制度由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几个方面组成。结合前述抽样调查可知城镇与农村残疾人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占其总人数均不足15%,各地间保障残疾人覆盖率差异明显,对重度以及更为弱势的妇女儿童等残疾人倾斜也不够④;而社会保险制度总体来看残疾人社会保险未覆盖率较高,农村及智力障碍残疾人未覆盖程度较高。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在年老、疾病等等情形下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针对残疾人的教育、康复、医疗、就业等权益进行保障。其中特殊教育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特殊教育面临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投入不足,理念、内容和方法不适应时代要求等问题和挑战⑤。就业保障制度则通过《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组成,主要包括反歧视、就业培训、岗位保留、就业配额制度等等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反歧视制度落实难,就业培训项目少、水平低,就业配额重量不重质等问题。就无障碍设施制度而言,全国只有少数城市相对系统地开展了无障碍建设,多数城市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规范、不符合无障碍规范要求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思路
(一)立法层面健全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要以侧重解决残疾人在融入社会的过程的存在的障碍问题的残疾的社会模式作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导引⑧,残疾人确有缺陷,但残疾所产生的限制不仅与残疾本身有关,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限制。 此外,将倾斜保护与公众参与纳入立法原则,需要对残疾儿童、妇女等应有特殊保护,在立法时不仅强调国家责任,也需要公众参与其中。除此以外,我国现有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仍有立法滞后的现象,只有将《社会救助法》等具体保障层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完善,或也将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纳入工作范围,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应有的相关权利。 另外,在条件成熟之时,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规范加以引导歧视问题,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援助渠道。
(二)配套制度构架
在配套制度层面,不仅靠考虑到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也要注重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和相互配合,最重要的是就是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注重实质意义的均等化覆盖⑨。 尤其是在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层面,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权利,依据现实需求划定不同补贴标准,予以必要群体更多的帮助,加强残疾人教育。 此外,在再就业方面,应该尽快彻底贯彻反歧视的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劳动技能的培训,做好残疾人教育保障工作等。
四、结语
残疾人事业既是人道主义事业,同时也是关乎社会正义的事业,更反映着国家社会文明程度。虽然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起步较晚,但已初步形成以《残疾人保法》为核心的律体系,然而但从根本上讲,我国残疾人事业还停留在人道而非正义的层面,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立法的健全,更需要我们维上理性的面对,我们只有正视问题之所在,才能真正保障残疾人权益。
[注释]
①袁兆春,潘培伟.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完善———以域外法律体系为借鉴[J].齐鲁学刊,2013(02).
②同上.
③杨思斌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社会保障研究(北京),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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