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3-2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农村体育论文文章《新时代背景下农村体育治理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对新时代背景下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进行研究。认为: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是切实维护人民应有体育权利的重要体现,是满足广大农民体育健身需求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管理方式碎片化、意愿与动力不足、组织化程度较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是目前面临的现实困境。建议:完善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管理方式,培育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意识与能力,提升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组织化程度,健全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体育管理;农村体育治理;公民参与;新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毋庸置疑,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的中国体育事业改革也应当把推进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核心任务来完成。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大国。故而,要想推进体育治理体系与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农村体育治理现代化无疑是其重点与难点。其中,“保障公民充分参与农村体育治理又是实现农村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与重要内容”[2]。鉴于此,该课题围绕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概念、必要性、现实困境、路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旨在为增强新时代农村体育治理能力、提升新时代农村体育治理水平、推进新时代体育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与决策依据。
1 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概念
从字面与逻辑归属来看,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属于公民参与的重要内容。因此,要考察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概念,首先得厘清公民参与的内涵。通过仔细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发现,目前学者对公民参与的认知与理解已经达成以下共识:“其一,公民参与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体与社会组织;其二,公民参与的领域涉及政治选举、社区治理、城市管理与规划、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其三,公民参与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3-6]。基于上述认识,合我国农村体育治理实践情况,课题组将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界定为是指农民个体与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途径与政府共同治理农村公共体育事物的一切行为,具体涵盖政策制定、产品供给、监督反馈、绩效评估等内容,旨在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公共体育服务需求。
2 新时代背景下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重要性
2.1 切实维护人民应有体育权利的重要体现
《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在“基本原则”中要求:“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为着眼点,充分调动人民参与体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7],标志着我国在新时代发展体育事业时,必须将坚持以人为本、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处处体现人民体育意志、尊重人民体育意愿、倾听人民体育建议、维护人民应有体育权利。从目前国家出台与颁布的《宪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2 年)》《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来看,公民的体育权利涵盖体育活动权、体育平等权、体育知情权、体育选择权、体育结社权、体育服务权、体育参与权、体育管理权、体育监督权、体育决策权、体育评估权等多个方面。事实上,让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促使广大农民的合法体育利益诉求得到全面表达和政府部门的有效采纳,正是我国切实维护与保障人民体育参与权、体育知情权、体育决策权、体育监督权等应有体育权利的重要体现。
2.2 满足广大农民体育健身需求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 40 年来,在党和中央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定期举办了四年一届的农民运动会,实施了“亿万农民体育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雪炭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开展了“体育三下乡活动”、百城千村健身气功大赛、全国农村广场舞大赛等一系列惠农体育措施,农村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相对于新时代广大村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化、高层次体育健身需求与实现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事业实践领域还存在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单一、供给效率不高、供给质量低端等问题”[8]。而通过积极调动公民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恰恰可以帮助供给方全面掌握与了解广大农民体育需求数量、种类、内容、层次等不同偏好,减少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无效供给,增加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需精准对接与动态平衡。就此意义而言,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无疑是满足新时代广大农民体育健身需求的重要途径。
2.3 贯彻落实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内容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9]。由此可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已经成为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与重要目标。客观来说,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在现有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通过利用多种合理有效、形式多样的方法与手段,努力创造有利条件与平台,进一步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更加合理、有效地处理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社会治安、道路建设、文化服务等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农村体育作为农村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身心健康利益。从这一层面来看,广泛动员与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体育事务的治理,理应成为贯彻落实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题中应有之义。
3 新时代背景下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现实困境
进入新世纪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健康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与村民自治实践的纵深推进,广大农民参与体育健身的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逐步觉察到体育权利是自身的一项基本权利。与此同时,部分农民与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内容与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但是,总体上来看,我国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仍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3.1 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管理方式碎片化
改革开放 40 年来,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我国政府先后进行了 8 次较大的行政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一套适应新时代公民参与公共事业治理的体制机制。但是,在体育领域,由于改革不彻底、传统行政惯习等原因,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管理方式还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一是,公民参与决策方式碎片化。受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政府在治理农村体育事业时,包括公共体育场地的布局与选址、体育器械设施种类与数量的配置、不同类型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体育经费的筹集与使用、体育健身指导人员的安排与配备等,往往采取“自上而下”“单向式”“封闭式”的决策方式,大多数农民的体育决策权被置于边缘地带。据学者对我国 38 个行政村的调查:“在配置农村公共体育资源、供给农村公共体育产品时,只有 12% 的村主动征集与认真听取过农民的体育意见与建议”[10]。二是,公民参与评估与监督方式碎片化。例如,现阶段,出于工作效率与行政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不少地方政府在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时,无论是健身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还是实施效果的评估,基本上都是乡镇政府与村干部扮演着绝对主导角色,村民很少有体育评估权与监督权,即使某些地区的基层干部在验收健身工程时咨询过地方村民的看法,也只不过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意义”[11]。
3.2 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意愿与动力不足
调查显示:“在我国,只有 37% 的农民愿意参与农村体育服务方面的治理”[12]105。这一数据表明,在现实当中,我国大多数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意愿与动力还不足。之所以会这样,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方面,与农民参与意识薄弱有关。长期以来,因为传统封建思想与小农经济思想等缘故,“依附人格观念”、明哲保身、尊卑等级、中庸观念等落后观念在不少农民的头脑中积淀较深,这就使得相当部分农民缺乏人权、法治、主体等政治民主意识,总是倾向于认为治理社会经济事物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加之一些农民“搭便车”功利心理的存在,导致大多数农民在参与农村体育治理时往往持消极、被动、冷漠态度。另一方面,与农民参与能力不高有关。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需要农民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与文化教育水平,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正确地参与农村体育治理。众所周知,在国家大力建设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我国大多农村青壮年纷纷进城务工,而这些进城务工的村民大多是“离土又离乡”,常年奔波在外,一年四季很少回村。如此一来,真正留守在村庄的主要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农村弱势群体,他们不仅不熟悉公民参与的相关政策法规,而且也缺乏公民参与治理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根本不知道如何有序、科学地参与农村体育治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动力。
3.3 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组织化程度较低
2012 年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许多促进与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实施了一系列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17]。在新时代,科学运用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推动、导向作用,是我国决胜全面小康、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的必然选择,是全面深化不同领域体育事业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公民有序、科学、充分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重要保障。如上所述,我国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实践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力这两个问题,不利于全方位维护与保障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不同利益,亟待健全与加强。首先,明确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权利。立法部门要组织相关立法职能机构与体育法律权威人士,以我国《宪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为根本基础与主要依据,参照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民参与的有关条款和规定,紧密结合现实中公民参与体育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与修订现有体育法律法规,确立公民在体育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与权利。要从体育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主体(包括农民与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参与范围(包括政策制定权、决策权、监督权、供给权、评估权等)、参与方式(包括公民听证、公民投诉、协商与斡旋等)、参与程序、参与结果(包括公民参与意见的采纳、回应、说明情况等),使公民在行使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权利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加具有操作性。此外,增强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刚性约束。在体育法律法规中,要逐步规范公民参与体育治理的立法语言,科学规定行政机关在公民参与体育治理中的义务与责任,合理设置政府违法履行公民参与体育治理义务的惩戒措施,增强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刚性约束与权威,从而促使政府切实履行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职责。最后,地方要加强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机关及体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扎实的实证调查与研究,准确摸清地方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矛盾问题,科学把握地方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地方特色且具有实效性、操作性的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 结语
综上所述,保障公民充分参与农村体育治理是实现国家农村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与重要内容,对于新时代切实维护人民应有体育权利、满足广大农民体育健身需求、贯彻落实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进入新世纪后,伴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全民健身战略举措的贯彻落实、基层民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我国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参与内容与方式日益多元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与作用,我国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仍然面临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管理方式碎片化、意愿与动力不足、组织化程度较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困境,这不仅降低了公民充分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获得感,而且阻碍了农村体育治理善治目标的实现,与新时代国家社会总体发展战略的要求不相符合。鉴于此,提出了完善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管理方式、培育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意识与能力、提升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组织化程度、健全公民参与农村体育治理的法律法规等建议。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九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9,48.
[2] 胡庆山,吕钶,曹际玮.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体育治理的价值导向、现实问题及路径选择
[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51(4):5-12.[3] 郭小聪,代凯.近十年国内公民参与研究述评[J].学术研究,2013(6):29-35.
[4] 王新松.公民参与、政治参与及政治参与:概念辨析与理论解读[J].浙江学刊,2015(1):2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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