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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视角下旅游者权益问题探讨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12-28 08:37|论文栏目:旅游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122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12-2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旅游法律论文文章《包价旅游视角下旅游者权益问题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如若对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权益保障不当,不仅会对旅游消费者个人造成极大的损害,也会阻碍旅游市场和旅游业的未来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理念不断进步,各个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通过不断对包价旅游合同纠纷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可行性建议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衣食住行,更注重精神的丰富,自我的提升。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旅游业的兴起。根据我国家文化部和旅游部统计,2019 年我国关于的旅游增加值约 44989 亿元,其占 GDP的比重是 4.56%,比较上年增长了 0.05%,再从旅游及相关产业内部结构看,其中,旅游业的增加值约 40758 亿元,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是 90.6%;与旅游相关的产业增加值为 4232 亿元,其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是 9.4%。在旅游业内部,规模最大的旅游,增加值是 14077 亿元,其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是 31.3%;其次是旅游出行,增加值是 12055 亿元,占全部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重是 26.8%。从增长速度看,旅游娱乐、旅游住宿、旅游综合服务发展迅猛,相比上年,分别名义增长 12.9%、10.4%和 10.0%。①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桥梁,现阶段旅游已成为公众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我国旅游业也随之不断壮大。服务以消费为主要向导,旅游公司凭着敏锐的观察力,进入市场,带领着旅游者“走南闯北”,创造属于自己的利润。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复杂,在实务纠纷处理中分歧较大。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矛盾不断涌现。出现矛盾的源头大多可追溯到包价旅游合同中双方存在着违约与欺诈等情况,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没得到有效的保护。当旅游合同出现纠纷时多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处理,并未完全规制旅游事故出现后的惩罚效果。
二、选题的意义
(一)理论价值
  旅游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近年来,旅游公司与旅游者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容易产生激化,并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从包价旅游事件发生的矛盾诱因、解决处置的方法,到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使人们高度警觉与旅游公司签订协议的内容,更需要注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尽管《旅游法》的实施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结合现实中遇到的各种旅游纠纷,对于我国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推动我国旅游业和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包价旅游合同纠纷相关案例概述
  包价旅游合同在案例中以侵犯旅游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为主,争议焦点是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其次是旅游经营者在日常的运行中是否侵犯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本章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初步分析,提出本文研究的重要问题。
第一节 典型案例的选取及法院的裁判结果
一、典型案例的选取
  在裁判文书网,输入“包价旅游合同”进行精确检索,将条件设定为“民事案由”共命中 568 件。2013 年一审案件 1 件。2014 年 9 件,一审案件 5 件,二审案件 4 件。2015 年 49 件,一审案件 33 件,二审案件 15 件,再审 1 件。2016 年65 件,一审案件 58 件,二审案件 6 件,再审 1 件。2017 年 99 件,一审案件 61件,二审案件 38 件。2018 年 112 件,一审案件 64 件,二审案件 55 件,再审案件3 件。2019 年 124 件,一审案件 80 件,二审案件 40 件,再审案件 4 件。2020 年105 件,一审案件 62 件,二审案件 39 件,再审案件 4 件。通过分析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主要问题,选择以下案例对包价旅游合同进行研究。
旅游合同案件数
第二节 典型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相似案例裁判结果的对比分析
  通过以上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者保护环境中的重要性,在司法实务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包价旅游中的欺诈行为,利用格式化合同侵犯旅游者权益,包价旅游合同中当事人单方解除的合理适用等问题。根据案例 1、2 判决的结果来看,王玉琴等三十一名原告认为,被告云南携程公司、逍遥旅行社、李翠萍为了获取大额的旅游订单,欺骗原告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且被告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私自转团并将原告带至另一岛屿,主要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刘翔案旅游产品为游览多个国家众多景点的行程,虽然变更了旅游行程,但未认定陕西中国旅行社城南分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因其并不能证明其降低了旅游服务质量,故刘翔主张陕西中国旅行社城南分公司就行程路线存在欺诈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诉原因
第二章 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4
第一节 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4
第二节 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21
第三章 完善包价旅游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25
第一节 包价旅游合同的有名化................................................................................25
第二节 明确包价旅游合同中违约与欺诈的界限....................................................28
第三节 包价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进一步法律规制............................................29
第四节 细化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32
第三章 完善包价旅游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我国目前的旅游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现有的旅游法规对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权益保护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包价旅游的法律制度,实现包价旅游合同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从而对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立体的保护。本章将针对上述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完善包价旅游合同的具体的建议。
第一节 包价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一、包价旅游合同有名化的意义
  通过民法理论上的分类可以将合同分为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契约,未由法律特别规定而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特定名称是由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的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中规定的19 个合同就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变为有名合同是合同的有名化。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合同的名称以及具体的规则。重要是此类合同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普遍性,必要是此类合同客观上缺失规范,确有法律调整的迫切性、必要性。合同进入合同编的基本标准是重要且必要。①笔者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符合重要而且必要的相关条件。首先,旅游业的兴起包价旅游合同在市场中普遍适用。其次,通过包价旅游合同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是保障旅游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笔者建议实现包价旅游合同的有名化。在旅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为了达到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德国、日本等国家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便将包价旅游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我国《旅游法》也对包价旅游合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有名合同指《民法典》合同编中典型合同分编的合同,我国目前的有名合同有十九种,其中并没有包价旅游合同,所以包价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
结语
  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如若对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权益保障不当,不仅会对旅游消费者个人造成极大的损害,也会阻碍旅游市场和旅游业的未来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理念不断进步,各个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通过不断对包价旅游合同纠纷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可行性建议。全面保护包价旅游合同合中旅游者合法权益终将实现。包价旅游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想要全面保护包价旅游合同合中旅游者合法权益,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还需要学术研究和实践相结合,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遭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我们无法根据合同条款向违约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合同保护力度,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精神上的伤害,可以根据合同向违约方主张精神利益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促进了非财产性利益合同义务的履行。尽管如此,包价旅游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包价旅游合同在违约与欺诈的认定以及格式条款纠纷,通过行政处罚来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见效虽快,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建立解决此类纠纷的长效机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欺诈与违约的认定,完善包价旅游格式合同,细化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包价旅游合同有名化已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需求,对包价旅游合同进行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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