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1-0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经济学论文文章《基于经济学视角分析共同开发基本理论》,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经济学硕士论文,共同开发作为一种解决邻国间海洋资源开发的临时性措施,已经被国际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中国与邻国间的共同开发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本文从“理性经济人”、“公平效率观”、“成本收益论”、“博弈论”角度对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进行总结
第 1 章 绪论
1.1 论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对于有着“工业血脉”之称的石油资源来说,它不仅是工业生产的能源,也是许多商品的原料。20 世纪 40 年代,人们对石油的开发主要集中在土地上。随着陆地上的石油资源日益枯竭,海洋非生物资源开采日益成为各国争相发展的领域①。海洋法新秩序的建立产生了大量具有争议的海区,海洋划界问题成为了头号难题,国际上也很难有一个明确且无争议的划分方法亦或者是划分原则。1945 年美国发布了《杜鲁门公告》宣称:“美国海岸附近公海下的大陆架和海底的自然资源属于并受美国管辖和控制。”②该公告的颁布对国际法,国际海洋法,以及世界海洋政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还有许多国家效仿美国在公海划定大陆架和海底资源,以便最大限度地扩大其权利。此形式的划界无疑会产生重叠海域及争议海域,部分海域的划分涉及到主权的问题。再遭受到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饱受战争之苦,无不渴望世界和平,因此国家间发生冲突或对划界问题产生争议时大多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但由于部分划界问题会伴随着主权划分问题,因此国家在协商过程中都迟迟不肯让步使得争议的解决变得十分的缓慢。为寻求一种高效、公平的解决方式,各国在解决海洋疆界划定问题中都以和平的方式——即“共同开发”的方式对争议区或重叠区进行开发勘探。如果无法协调划界问题,有关国家将会在有争议的海域签署一项共同开发协议,以避免发生争议,并使该协议成为临时边界的代替物。1950 年,日德尔首次在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大陆架的报告中提出共同开发的设想,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却未采纳该理论。即使如此,这一理论仍被各国实践所接受,共同开发在 20 世纪 60 年代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各国普遍认为“共同开发”是现阶段开采争议区、重叠区石油资源最有价值的主张。这一主张于 1958 年首次在巴林和沙特阿拉伯之间通过,用于波斯湾的划界③。海洋区域共同开发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领土主权争议、国际政治关系、其所涉及的法律繁杂,包括国际私法、合同法等。目前,世界上仍存在大量争议地区,划界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理论上讲,蔡鹏鸿应该是国内共同开发问题的最早研究者。其在《亚太论坛》上,他发表了《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和《波斯湾波斯海域共同开发案例概述》等多篇文章②。1998 年,他出版了当时国内唯一一本关于共同开发的专著,即《争议地区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比较研究》。2006 年,肖建国的《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一书出版,该书对共同开发的研究非常完整③。2016 年杨泽伟在《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研究》中对共同开发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对既有案例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于共同开发的法律依据、国际实践、框架内容等有着比较系统的介绍。从国外研究的角度来看,奥兰多出版的国际石油储量对共同开发有着比较全面的体系化论述,英国也为起草共同开发协定范本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并于 1990 年编写了《海上油气共同开发》上下两卷,该书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共同开发问题上最深入的权威性工作。本文从法经济学入手,全面分析了共同开发的困境和问题,并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解决了共同开发的问题。通过各国现阶段的开发模式可以看出,正和博弈在共同开发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面对各国对争议区及重叠区资源开发的种种设想,只有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寻找适合自己的新型合作模式,才可以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
第 2 章 共同开发和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2.1 国际海洋法中的共同开发基本理论
随着近海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的快速发展,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也成为各国所看好的领域。1945 年,美国《杜鲁门公告》首次宣称对大陆架底部的自然资源享有权利①,并开始进行“蓝色圈地运动”。各国纷纷效仿美国提出了对海底自然资源权利的最大占有。世界上近 50 个国家都主张大陆架权利共同开发的概念自 1950 年被提出以来,虽然在国际实践中被接受,但理论界对于共同开发的理解与应用模式都没有定论③。也正是因为这种关系共同开发在理论界也有着多种多样的解释。加拿大石油资源专家高尔特认为“共同开发是两个或更多国家决定在特定地区分享其主权权利,并采用某种形式的共同管理和开发矿产资源的制度”④。这一定义在理论界极为认可。它将共同开发视为多个国家对特定地区的矿藏的共同管理。世界银行的能源专家史纳塔和美国的葛底石油公司法律事务代理人奥兰多热内认为“共同开发是为搁置某种边界争端问题,因而从开始就形成一种政治合作的良好开发环境的一种制度”。这一定义的范围及其模糊,其未指明共同开发的主体以及共同开发的性质,只规定了共同开发的目的。日本学者三友认为“共同开发是政府间安排的临时性规定,是一种以功利为目的共同勘探或开发的设计”这种功利性保证了共同开发不会影响各自的划界立场。拉格尼认为,共同开发是在国家协议和争议地区海洋非生物资源开发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间经济合作的一种方式。这个定义是狭义的。该定义忽视了海洋重叠区和生物资源共同开发的重要性⑤。
2.2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及历史
国际法作为理想主义与教条主义的结合,在争议发生时并不能有效的解决争端,在共同开发中亦是如此。以共同开发为例,无论国际法亦或者是共同开发协定均未有集中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使得争议发生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解决共同开发中的各种争端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引入法经济学,对法学与经济学中的精华进行融合,从“适当、效率、公正”等角度寻求一种解决争议的思维与角度。法经济学作为 20 世纪至今社会科学界公认的学术科目,最早在西方盛行发展,是法学与经济学两个看似无交集的学科相互交融产生的。法学家们认为,法律是一门公平、正义的学科,除此之外别无他求,几乎没有法学学者认为法律要考虑经济效率和效益增长的问题。经济学家则认为,法律不会成为经济运行中的变量。法经济学不仅仅是理论法学与规范探究不断深化发展的产物,更是使枯燥的法学从“纸面”走向“实践”的学科。其发展与深化更使得经济学日益拓宽视野①。学术界对如何界定法律和经济学有不同的看法。科斯认为法经济学是法律和经济学的交融,法经济学关注法律中的经济分析及使用,其加入经济学在探索法律体系过程中的运作方式,从而使法律与经济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学问。这一观点表明,法律和经济学的创始人在法律和经济体系中探索了一种平衡的方法。
第 3 章“理性经济人”角度下的共同开发制度
3.1“理性经济人”的基本理论
3.2“理性经济人”理论下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
3.3“理性经济人”理论对我国与邻国间共同开发的指引
第 4 章“公平效率观”角度下的共同开发制度
4.1“公平效率观”理论基础
4.2 “公平效率观”下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
4.3 “公平效率观”对我国与邻国间共同开发的指引
第 5 章“成本效益论”与“博弈论”角度下的共同开发制度
5.1 “成本效益论”与“博弈论”
5.2 “成本效益论”与“博弈论”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
5.3 “成本效益论”与“博弈论”对我国与邻国间共同开发的指引
第 6 章 结论
共同开发作为一种解决邻国间海洋资源开发的临时性措施,已经被国际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中国与邻国间的共同开发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本文从“理性经济人”、“公平效率观”、“成本收益论”、“博弈论”角度对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进行总结,以便解决我国与邻国之间海洋资源共同开发的问题。在法经济学这个融合交叉的学科中研究共同开发问题,采取了简单的经济学理论,并解决了法学视角下法律被任意解释的缺陷,使得法律更加的公平公正,更使得互利共赢原则落实到实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折衷调和的产物,但其出台也使海洋的划分产生了或多或少的争议,各国开始加大划分动作。导致出现了较多的海上争议区。共同开发的制度追求互利共赢、公平公正,其出现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接受。法经济学研究方式的引入使得共同开发在实践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虽然主权问题及主权利益问题仍然是无法攻克的难题,但由于共同开发模式涉及的缜密性与可选择性,达到互利共赢已不再是特别困难的问题,这仍是不完善的。但总体来说,共同开发这一制度还是符合公平、公正效率等标准的。其利益与效率最大化问题也随着法经济学研究方式的引入而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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