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导师制是近年来各高校纷纷施行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它为学生提供具体化、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指导。法律是一门实践的技艺。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7 年五四青年节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多用正能量鼓舞激励学生。”但是,在目前普遍为大班教学的背景下,要使实践教学与知识教学有效衔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本科生导师制则能很好地完成这个任务。近 20 年来以“五院四系”为代表的知名法学院中已经有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 7 所院校先后在法学专业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贵州大学作为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法学新兴院校,吸收和综合了全国多所优秀高校本科生导师制度建构经验,从2011 年起正式实施本科生导师制,迄今已经过去近 10 年,完整培养了 7 届学生。因此,对贵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效果进行研究,某种程度上能够以点代面,在评测学科教育手段效果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科生导师制自其产生到现在已有较长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这是一个舶来品,从 20 世纪引入到现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且各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已经把导师制融会贯通到各个专业,实现了本土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中将导师制定义为:是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的教学管理制度。《教育大辞典》中将导师制定义为:导师对学生的学习、品德及生活等方面进行个别指导的一种教导制度。导师制是指由专业教师对学生的学习、研究、发展方向、生活等方面,以小组或个人的方式进行专业指导的一种教学模式。所谓本科生导师制也就是在本科阶段实施导师制的制度模式。本科生导师制是提高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解决法科生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的有效办法,有利于提高高校的教学管理和教研能力,有利于多种方向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有利于教学相长,合理利用师资力量。因此,在本科阶段实行导师制对提升高校的教学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等都大有裨益,值得推广。
本次调查以向贵州大学法学院高年级师生发放纸质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共发放学生问卷 115 份,回收有效问卷98 份,回收率达到 85.22%;教师问卷 20 份,回收有效问卷19 份,回收率达到 95%,调查对象明确,数据来源可靠。具体状况分析如下:
2.1 参与情况
师生参与度高,但交流时间较少。调查发现,师生大多都是一个月交流一次,一周或者一学期交流一次的只占很小比例。师生之间的指导关系是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选择的结果,每个老师指导 3~5 个学生,比例适中,师生大多一个月交流一次,交流时间偏少,但每一次交流全员都会参与,师生参与度较高。
2.2 具体实施情况
(1)师生交流方式丰富。调查发现,师生间的交流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面谈、语音或视频、发邮件、社交软件实时交流等,而面谈是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多渠道的交流方式有助于导师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增加交流机会,有利于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促进双方相互了解。(2)指导方式多样。指导方式的划分以是否有确定的时间和内容为标准。调查发现,大多数指导都是导师与学生共同约定时间,不定内容地进行交流。其余的指导方式所占比例较小。集体定时指导的方式,有利于学生之间相互交流,提高指导效率,而学生更多地选择随机个人交流,便于随时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3)学生缺乏主动性。调查发现,一半以上的学生不会主动找老师,只有导师主动询问才会与导师交流。作为主体的学生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求导师的帮助,多与导师交流沟通,解决自己疑惑的同时,学习导师的为人处世、治学精神、科研态度等,培养自己的专业精神,全面提升自己。
2.3 实施效果
(1)具体实施效果不显著。就指导内容而言,导师更偏向于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其他的实践内容所占比例均较小。从调查来看,学生的收获主要有学习态度有所改变、专业知识有所提升、社会活动能力有所增强、获得实务经验、发表论文等。指导的内容决定了学生获得怎样的收获,学生收获的多少则是指导情况好坏的最佳评价标准,也反映了导师制实施的具体效果如何。就调查结果来看,导师制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功用。(2)师生互评较好。学生大多认为导师对他们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且对导师都较为满意。导师对学生的评价及满意度普遍较高,认为学生都能积极主动与老师交流,都能按时完成任务。
3 对策建议
经过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可以总结出本科生导师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师生信息不对称;导师对其职责定位不清;指导存在形式主义作风;缺乏可切实操作的制度设计等。但总体而言,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是最主要的根源问题,因此解决制度问题才是完善本科生导师制的根本。在导师制施行的过程中,学校(学院)、教师、学生相互连接形成一个整体,因此在设计制度时,不应该仅规定导师的权利义务,更应该规定学生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状况。具体可以从两个大点(四个小点)来完善本科生导师制,两个大点即保障、监督引导,四个小点是指四个具体的完善建议。
3.1 保障
(1)时间保障。将指导时间也算入教师的工作量,把指导时间单独划分出来,以保证导师在繁重的科研与教学工作及工作绩效考核等“硬件”中,不放弃指导学生这一“软件”,使得导师有足够的时间用于指导学生。(2)制度保障。第一,完善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运行制度。首先,应增加对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在目前的相关制度中,大都是规定导师的任职条件、职责义务、考核评价、惩罚措施等,没有任何一条涉及学生的义务,这造成了师生权利和义务的不匹配,且因没有具体的规范约束学生,不利于导师的管理,导致部分学生在指导过程中十分懒散,不尊重导师的辛苦付出。其次,完善导师的选择规范。学校应公开导师信息,方便学生进行选择;同时学生也应该准备一份自我简介,供导师选择。第二,设立合理的评价机制。目前,法学院的评价机制为:学生的评价占 60%,学院的考核占40%,且导师要建立工作日志,随时接受检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学校让学生评价其导师时,学生的评价可能不太客观,这样的制度规定只是看起来民主,实际操作时却达不到真正的评审目的。学校应从实际成效(比如学生获得的成就等)出发,来考察指导情况,从而让学生学到真正的知识并获得不错的成绩。
3.2 监督引导
(1)建立监督体制。学校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监督导师的工作情况。首先,把导师的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以及晋升考核,防范部分导师的形式主义作风。其次,把学生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每学期导师都给自己指导的学生打分,并纳入学期成绩总评,以此督促学生积极配合导师的指导工作。(2)制定奖惩制度,引导师生广泛参与本科生导师制。首先,对导师实行奖惩制度,并纳入教师的年度工作考核。对于优秀导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工作不认真、对学生不负责的导师实施一定的惩罚,以强化导师的责任感和约束感。其次,对在指导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奖励,可实施类似于研究生的科研补贴式的制度,以提升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同时,对不认真完成导师安排任务的或表现很差的学生,导师可以进行处罚,并纳入学期成绩总评,以鞭策学生认真对待指导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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