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9-2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经济法学论文文章《基于PTA期货现货市场案例视角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建立大数据下的风险评估机制是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能够进行一个事前的规制监管。通过企业大数据库的建立,通过量化数学模型,可以很好地实时监控我国企业、行业的竞争状况。 具体而言,一是通过立法的手段确立对涉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建立大数据库职能的行政机关;二是授权反垄断机关、法院可以调取、查阅等取证权利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众所周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是一个历来受到经济学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德国是最早提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这一概念和内涵的国家,随着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案例的不断增多,法国、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损害竞争这一领域通过法律等进行了规制。 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研究由曹士兵(1996)在其《反垄断法研究》一书中最早涉及,并对德国、日本等国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规制制度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我国对这一领域进行规制的必要性。1当前,多位学者就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这一论题发表了支持的观点和论文,其中代表性的有:文学国(2002)的《反限制竞争法》、孟雁北(2004)的《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等。但也有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质疑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很少,其代表为李剑(2005)的《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质疑》。2在理论研究的同时,我国对这方面的立法也在同步进行,虽然2008 年《反垄断法》、2016 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最终没有将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到立法规制,主要原因如下:一、在制定 2008 年《反垄断法》时,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并不常见,所以虽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有建议将其立法规制,但立法者最终没有采纳。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在互联网经济领域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会时常发生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比如利用相对优势地位一定程度控制某个商品的价格,攫取不公平的超额利润,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立法的必要性显得尤为突出,2016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第六条的规定,就将经营者利用相对优势地位通过不公平交易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了立法规制,但在即将成为正式法律之时,遭到企业界等人员的担忧、疑问或反对,最后胎死腹中,未得到立法实施。
1.2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当前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相关的理论有研究,对市场势力的理论也有研究,但以市场势力的角度来论述如何衡量、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因此本文基于 PTA 期货现货市场案例,从市场势力角度进行深刻分析,提出衡量(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指标、滥用的手段等,并从经济学、法学等角度提出规制措施,进一步丰富了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理论层次。 现实意义:一是德国是最早提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这一概念和内涵的国家。此后,德国、法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竞争专门进行了规制。而我国又是一个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频发的国家,目前缺乏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政策等规制。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崛起、贸易往来的频繁,客观上迫切需要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法治的接轨。 笔者在前人的理论研究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 PTA 期货现货市场案例从市场势力角度分析,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提炼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特点、类型、手段和衡量指标等,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其中如何量化相对优势地位的指标;如何界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情况;如何确立量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指标;提出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规制建议,这些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本文的研究,切实引起全国人民的重视,特别是立法部门的重视,早日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立法规制,让广大执法、司法工作者可以有法可依。最终,维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格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文献综述
2.1 关于市场势力的相关研究
2.1.1 市场势力概念的界定
市场势力这一概念和内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Lener(1934)最先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提出了市场势力(Market Power)这一全新的概念,因此只有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才会对“市场势力”进行关注,进一步讲,其核心含义是某一厂商将某一产品的价格维持在边际成本之上的能力。其后国内外学者对“市场势力”这一概念进行论述,发表自己的主张。熊彼特(1942)主张厂商拥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势力是其创新活动的必要他条件。同时市场势力也被看作是一种防止被模仿与利润受到损害的能力。Kaysen&Turner(1965)对市场势力解释为在某一时间点内的某一地点,在市场中面对同等的条件(如,成本等)时,如果某些厂商的行为与其他厂商的行为不相同,则表示这些厂商拥有相关市场的市场势力。Brandow(1969)认为市场势力是厂商直接影响价格、参与者等方面的能力。Landes&Posner(1981)认为市场势力是一个(组)厂商对价格的控制能力。同时强调市场势力,不是反垄断的范围。ilawadi,Borin&Farris(1995)认为市场势力是某一厂商控制市场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能力。Werden(1998)将市场势力和垄断势力在时间因素上进行区别,垄断势力则由于进入壁垒的保护具有长期性,市场势力随着竞争对手的扩张被迅速消磨具有短期性。Young(2000)解释市场势力,它是以竞争对手作为比较对象的,具有一种非对称需求的市场能力。Pindyck(2002)解释市场势力,它是指在非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控制价格、产量的能力。Coughlan(2003)解释市场势力,它是厂商在市场上改变事件的能力。6国内对市场势力的研究如下。例如王健等学者解释市场势力,是指在长期内厂商维持在竞争价格以上的综合能力所形成的一种势力;刘志彪等学者解释市场势力,是指某一个公司影响、控制价格的综合能力等。
2.2 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关研究
2.2.1 相对优势地位的内涵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研究,首先从相对优势地位这一概念入手。“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是由德国提出的,是相对反垄断体系中“市场支配地位”而言的。相对优势地位的主要的内涵:一是相对优势地位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只有当滥用这一地位时,才是被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二是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交易中,交易一方凭借其资金等优势、一方己经投入的成本等原因,使得交易的另一方对交易方对其产生一定的依赖性,使得产生依赖的一方难以再向其他交易方进行转移交易。依赖性是相对优势地位所产生的关键所在,使得另一方市场参与者丧失一定的自由选择权,或者重新选择将 使其不合理地丧失。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某些大型企业具有在价格、市场份额、产品供应等某一或者某些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对这些领域具有一定的控制性,对中小企业进行压制,而后者无力对抗,只能接受,从而一定程度上获得超额利润。再比如大型超级市场压制中小生产商的情况向对方收取上架费。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上讲,只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做法,才是规制的对象,否则不能对其进行规制
3 基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概论
3.1 规制理论的基础
3.2 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对象的界定
3.3 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途径
4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4.1 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业状况
4.2 我国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不足
4.3 主要发达国家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经验
5 基于 PTA 期货现货市场案例的规制分析
5.1 PTA 期货现货市场案例规制的介绍
5.2 基于市场势力角度对案例的规制分析
5.3 基于法理对案例的规制分析
6 案例的启示与运用
6.1 提升政府规制设计的能力
6.2 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纳入到法律制度
6.3 适当采取不对称规制政策
6.4 加强市场势力理论的应用
6 案例的启示与运用
提升政府规制设计的能力,在解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难题中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存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因此规制设计中应当重点对待。 具体而言:一是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业中,许多企业都是接近垄断水平的,有些经营者为了规避反垄断调查与处罚,通过各种手段将垄断地位降低为相对优势地位。因此这类企业在规制设计中应当作为重点调整对象。二是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业中存存在信息掌握不全不准确的困境,导致了扭曲信息、制度黑箱、逆向选择与 道德风险等客观问题。如何解决这事问题的关键是提升政府规制设计的能力。政府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5G 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解决这些问题,发挥政府规制应有的作用。三是作为规制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所谓的“政商同盟”的问题非常突出。行业主管部门既是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 又是与被规制企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因此当新的竞争者进入时, 就很难保证规制的公正性, 原有企业可能受到优待而新进入企业会受歧视。因此,相关政府如何从制度上保证主动破除“政商同盟”,为新进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政府在规制设计之时,应当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会等渠道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和具体的规制过程,同时形成包括司法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健全的全社会监督体系,以提高规制的效率和科学性。
结论:
建立大数据下的风险评估机制是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能够进行一个事前的规制监管。通过企业大数据库的建立,通过量化数学模型,可以很好地实时监控我国企业、行业的竞争状况。 具体而言,一是通过立法的手段确立对涉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建立大数据库职能的行政机关;二是授权反垄断机关、法院可以调取、查阅等取证权利,同时要求反垄断机关、法院将相关的案件处理的结果数据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到系统。三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对于评估有涉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一方面对于涉嫌轻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约谈、发问题询问函、自我无问题申明(可将失信者纳入到到失信黑名单惩戒体系)等方式进行调查前的自我整改;另一方面对于涉嫌严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进行正式立案调查。通过建立大数据下的风险评估机制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机关、法院等机构的工作效率、执法的及时性、公正性、公开性,同时利于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社会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笔者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各界会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危害性和规制的必要性会进一步达成一致,在不久的将来会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进行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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