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经济法学论文文章《经济法学论文:美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借鉴》,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提出了加强对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随后全社会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完善进行了广泛讨论和积极探索。美国法学教育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美誉,文章从美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入手,介绍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教学方法及其法律职业体系,提出了美国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可借鉴之处:即应当定位于培养高素质的精英法律人才教育模式和培养法科学生的问题意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等,从而实现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目标。
关键词: 美国; 法学教育; 现状; 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以及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为国家建设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高校法治人才培养要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深入研究和解决好 “为谁教” “教什么” “教给谁” “怎么教”的重大问题。这也是给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因此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我们不仅应立足本土,更要放眼世界。美国作为世界的超级大国,其法学教育闻名全球,不仅是因为美国法学界培养出了大量法律精英,而且美国法学院实施的法学教育也具有其自身特色,一直以来都受到很好的评价,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改革都将美国的法学教育作为借鉴对象。因此,学习和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制度深化和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一、美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架构
由于受到英国殖民统治的影响,美国法学教育史上也曾有过学徒制。随后,正规化的学徒制与英国殖民统治关系的分离导致了私立法学院的产生,由此也产生了学院界和职业界对法学教育的分歧。随着美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美国法律界设立了美国律师协会 (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 ,对法学院及法律事务进行宏观上的统一管理,逐渐开启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一元化模式。
( 一) 美国法学教育的一元化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最初借鉴英国的模式发展而来,但与英国法学教育学院制和职业培训制的多元模式相比,美国法学教育属于一元化模式,统一要求取得法学院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 BAR) ,这通常需要历时七年的时间学习。美国的法学教育与众不同的是,美国的法学专业并不设立在本科阶段,只有本科毕业后才能进入法学院就读。美国的法学院最初并不是被设为一般大学的下属学院,而是与医学院、新闻学院以及商学院采用同样的办学方式独立设为专门的职业学院。在美国,法学院统一由美国律协认证取得全国办学资格,并由美国教育部监管; 经由认证的法学院有权授予毕业生法律博士学位 ( Juris Doc-tor,JD) ,获得该学位者可在全国任意州内通过BAR 考试后执业。美国的法学院是否经由美国律协认证的差别主要在于两点: 首先未经认证的法学院仅可在本州内办学,其次未经认证的法学院授予学位的律师仅可允许在本州内执业。当前,美国共计有 200 余所经律协认证办学的法学院,未经认证办学的法学院仍然存在,但为数不多。如在加利福利亚州,一共有三类法学院: 经律协认证的法学院、州法学院以及未经认证的法学院( 加州是美国法学院数量最多的州) 。这三类法学院所接受的监管力度也依次降低。要进入美国法律界,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一些条件: ( 1) 考取大学本科,取得本科学士学位证,并获得可观的 GPA 绩点, ( 2) 参加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 (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即LSAT 考试, ( 3) 入读法学院,毕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 ( Juris Doctor,JD) ,( 4) 获得 JD 学位的毕业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BAR) ,通过后取得证书便可无需经过实习期就开始执业。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学生在本科毕业后才正式开始,这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特色: 一方面的原因是考虑到避免学生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律知识,而对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欠缺,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职业对综合能力和跨学科知识的要求很高。一般立志入行法律的学生,在就读大学本科时就注意培养法律职业要求的基本技能,教师也会鼓励学生在选修课程时,选修既能获得高绩点,又能训练写作、口才、批判性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课程,这与进入法学院后的学习和能力培养是一脉相承的。而 LSAT 考试实际上并不是法律知识或执业能力考试,考察的更多的是语言阅读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难度略大于 GRE 考试。LSAT 分数和 GPA 的综合结果则将影响到学生将来能进入何等水平的法学院。从经过美国律协 ABA 认证的法学院毕业者可获得法律博士 JD 学位,在获得 JD 学位后,方可参加法律执业资格考试 ( BAR) 。JD 学位是专业博士,由于毕业后的目标是从事律师行业,因而不需要写学术论文。大多数的全日制 JD 学位需要三年时间完成,少数院校的学制减少至两年,但要求的学分是一样的。除了 JD 学位外,美国 法 学 院 设 置 的 学 位 还 有 LLM 法 学 硕 士( Master of Laws) 和 SJD 法学博士 (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值得注意的是,JD 法律博士学位是美国法学院的基础教育,类似于中国及其他国家法学专业本科,而之所以名为 “博士”,是由于其 三 年 制 和 相 应 的 学 分 已 等 同 于 博 士 学位。而法学硕士 LLM 和法学博士 SJD 教育属于美国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部分学生会选择先读LLM 再读 JD 以避开 LSAT 考试,而 SJD 学位则更加侧重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一般而言,要参加BAR 考试,必须先获得 JD 学位。优秀的毕业生可参加州级 BAR 考试,参加前一般需经过为期两个月的考试资格审查环节,同时为正式考试起到预备缓冲作用,但目前的州级 BAR 考试在渐渐向国家级考试过渡,国家司法考试评阅会议( NCBE) 已设立多州司法 考 试 ( Multistate BarExamination,MBE) ,通过后可以在州内执业。除此以外,国家司法考试评阅会议还设立了法律人职业素质考试 ( MPRE) ,考察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水平,每个执业者都必须通过考试。
( 二) 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及教学法
美国法学院的教学分为实践性课程 ( Experi-ential courses) 和非实践性课程 ( Non-Experientialcourses) ,实践性课程以法律诊所项目为代表,包括课外实习、在导师指导下的实际办案 ( ex-ternship) 等; 非实践性课程则是一般的课堂教学,最为知名的则是苏格拉底教学法和兰戴尔案例教学法。从整体层面而言,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主要有三个: 律师执业能力、律师思维能力以及最为基本的法律知识素养。由于美国法学界尤其注重律师的实践能力,因此其首要目标,亦可谓其最终目标是培养出具有优秀执业能力的律师。③为达成这一目标,法学院不仅仅在高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中着重培养实践和办案能力,在低年级的课程设置中也会安排具有执业能力培训效果的课程和教学方法。在律师思维的训练方面,“法律推理与分析”“案例分析” “事实调查”等核心课程已基本成为法学院的必设课程,其他如“法律咨询”、“会见当事人”等课程也在大部分法学院设立。以下就实践性课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诊所项目和非实践性课程中的课堂教学及教学法进行简要介绍。
1. 法律诊所项目
法律诊所项目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学院得到广泛运用,已成为法学教育所必然涉及的内容。关于法律诊所的概念,学者们也做过多种定义,当前 “法律诊所”一词一般作为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学方法及项目的通称而使用。法律诊所最初是20 世纪 60 年代学习医学院培养医学实习生的模式发展而来的。广义上的法律诊所,实际上还包括在教学课堂上所使用的训练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如苏格拉底对话式教学法,模拟部分情景训练等,但一般而言,在讨论法律诊所教学的时候,主要是探讨实践性教学方式,即让学生参与案件的沉浸式学习法,这种教学法不拘泥于课堂的形式,并不采用讲授法 ( Lecture's Method) ,更多时候是以案件流程为线索对学生进行教学。根据罗伊 . 斯塔基等学者的表述,实践性教学是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一类课程都被统称为 “诊所式”课程。尽管诊所式课程在各个法学院有不同的教学形式,但通常以三种具体形式展 开: 模 拟 训 练 课 程 ( simulation-basedcourses) 、校内诊所 ( in-house clinics) 以及校外指导实习 ( externship) 。模拟训练课程一般是指针对模拟的场景和案件,由学生承担不同角色进行问题处理的训练,校内诊所和校外实习都是让学生参与或着手办理实际案件,只是校内诊所由校内导师指导参与办案,而校外实习由身处职业圈一线的执业律师指导监督,让学生亲自办案或者在旁学习或辅助律师或法官处理案件。美国学者苏利文表示,这些实践性教学法都是建立在一个公认的前提上,即学生为获得实践经验,必须同时展现出多种复杂的综合能力。除此以外,仅有实践是不够的,还必须配合以完整有效的学生能力评估系统,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反馈,才能帮助学生建立起持续性、终身受益的自我评估习惯。针对实践能力的学习,美国学者提出了最理想的 “四部曲”学习法和实践类教学所要学习的三项实践技能领域。其中,“四部曲”包括实践、反思、理论建立和理论适用。三项实践技能要求则是指知识运用与信息处理能力 ( Cognitive) 、综合处事能力 ( Psychomotor/Performance) 以及情绪与情感获得 ( Affective)。麦卡瑞报告将综合处事能力定义为除法律推理分析、事实调查、提供法律咨询等核心能力以外在法律工作中最需 要 的 能 力。 情 绪 与 情 感 获 得 ( Affectiveskills) 则包括学生对执业、会见当事人、基于职业责任处理问题等产生的自我评估和价值观的形成。由于法律诊所模式给法律教学带来的良好效果,多数美国学者提倡在完善法律诊所教学项目的基础上更广泛、更有效地运用法律诊所教学方式,从而帮助学生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执业能力。
2. 苏格拉底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
美国的法学教育之所以闻名全球,不仅是因为美国法学界培养出了大量法律精英,更是由于哈佛法学院开创了法学教育的风格和教学法,其中苏格拉底教学法 ( Socratic Dialogue) 和案例教学法 ( Case Method) 最为知名。( 1) 苏格拉底教学法 ( Socratic Dialogue)苏格拉底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对话教学法,是通过对学生提问,使学生从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有时会以其他教学形式出现,例如让学生阅读案例教材中的上诉案件判决,回答老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的提问,这种问与答的教学方法统称为 “苏格拉底式对话法”。苏格拉底对话法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是 “辩驳 ( elenchus) ”,在此环节中,对话人首先通过回答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或立场,之后苏格拉底给出一系列诱导式发问,使对话人就前述观点的相关问题表示赞同,之后苏格拉底会证明,对话人现在赞同的观点与此前观点是相矛盾的。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苏格拉底认为只有在认识到自己的无知,经历了疑惑的阶段,才能真正地开始学习。 “辩驳”环节为下一阶段 “心理教育 ( psychagogia) ”提供了基础,但这一环节并不是必要环节。在经历了一系列对原有观点的质疑后,苏格拉底再在原来双方达成一致的认知上建立起新的理解。因此,这种对话教学法的优点在于能够打破传统固有思维,抓住思维漏洞,从而对问题产生新的思考。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训练学生敏锐的思考分析能力方面非常有效,但不利于培养学生的 “法律想象力”,而 “法律想象力”对将来的法律人才在制定政策、设计制度和交易模式甚至形成领导力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能力。( 2) 案例教学法案 例 教 学 法, 又 称 “兰 戴 尔 教 学 法 ”( Langdell's Method) 。兰戴尔的案例教学法与苏格拉底教学法一样,是当今法学教育界最为广泛运用的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是 19 世纪 70 年代的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 ( Langdell) 对案例教学法进行科学化的改进和运用,使得案例教学法众所周知,广为流传。与以往教授们的讲授、灌输式的消极教学法相比,兰戴尔结合了提问技巧,调动学生思维,使学生参与到案件中来主动思考案例中的问题。与苏格拉底不同的是,兰戴尔将法律视为一门科学,能够无限接近 “真理”,因此法律条文能够连贯、准确地适用于事实。正是这种观点使他能够创新地从化学实验室的教学方法中想到将科学式的教学法运用到法律教学当中。兰戴尔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由法律原则或条文组成。作为法科学生,要能够掌握这些原则或条文,熟练、准确地适用于繁杂的事件中,今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而要达到这种程度,正是每一个法科学生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除了苏格拉底教学法和兰戴尔案例教学法外,还有其他多种教学法正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的法学院运用,即便是这两种常见的教学方法,目前在适用于教学时,也会不断地融入教师的创新想法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如在苏格拉底对话教学法出现以前,多数法学院采用的是讲授法 ( Lecture 's Method) ,即最为传统的教师直接讲解和教授法律知识与培训内容的方法。此种方法由于学生接受知识的消极被动性而表现出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现在的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已经不再重点选用讲授法的教学方式,但当前的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在实际教学中,却仍然较多地采用此种教学方法。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效果评价
美国法学院开展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受到良好评价。1983 年美国律协发布的职业能力年终报告中显示,法学教育的优势在于其对实体法律知识的教学和分析技能的培养上,即教育学生“think like a lawyer”( 像律师一样思考) ,而劣势则主要存在于对律师其他技能的培养上。但事实上,美国法学院一直致力于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不仅仅是注重实体法律的教学和律师分析与逻辑思维的培养,同样持续关注对其他类律师技能的培养。根据 20 世纪 70 至 80 年代的数据显示,法学院设置的课程不断增加,诊所式教育和其他实践类项目也在不断发展。这些都表明了美国法学院在对当时的法学教育所作出的改进和变革。
( 一) 对教学文化的评价
美国律师在法庭上的雄辩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他们这种能言善辩、在法庭中咄咄逼人特点的形成,与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文化和传统紧密相关。美国的法学教育在无形中塑造了一种充满竞争和因循守旧的传统,这种充满竞争的传统形成于教学法中培养出来的 “敌对”意识,这种 “敌对”意识在大众树立的 “成功”标准中被强化,无处不在的竞争比赛和排名使得学生更加注重相互比较的结果,坚持自身的综合发展。在经过这样无形的竞争文化的熏陶后,毕业生一旦开始执业后,便又要在 “金钱至上”的律师竞争环境中生存,如此就更加难以形成良性的发展环境,部分学者还甚至将其定义为法学教室中存在的 “阶级性”。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这种竞争传统是静态的、停滞的,深深扎根在美国法学教育文化当中,想要突破和改革是非常艰难的。有学者提出,学生在所谓的 “掌握 ( getting it) ”律师能力上具有两层意义: 一种是表现在外的能力提高和知识学习,另一种则是潜藏在学生精神层面上意图取得的成功,即学生之间竞争的胜利,如学分和成绩的高 低、 课 堂 表 现 的 好 坏、 办 案 成 果 优 劣等。虽然美国学界现在大力提倡对美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进行突破性改革,但是他们只看到学生在课程和技能培养上需要如何改进,却忽视了如何改变这种充满竞争的教学文化,以便使学生能够在健康良性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 二) 对课堂教学的评价
美国法学课堂教学最初一直普遍采用的是讲授法,但因其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学生被动式吸收知识,存在不能培养和建立律师思维以及学生执业能力培养不到位等各方面的情形,因而被大多法学院所摈弃。随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创立了两大教学法和树立了美国法学教育的风格,其他法学院纷纷效仿,苏格拉底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普及至全美。兰戴尔案例教学法是在普遍的消极被动式授课法中产生的,一方面通过提问的方式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中,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就模拟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争议焦点归纳以及控辩双方的思维角度等几个方面对学生开展训练。这样积极主动的教学方式在当时是一个重大突破,因而广受法学院和法学教授们的好评。如今时间已过去一百多年,兰戴尔案例教学法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美国不少学者已经提出兰戴尔案例教学法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尽管诸如苏格拉底和案例教学法都采取积极提问的方式促使学生思考,但是没被提问的其他学生仍处于消极被动的学习状态,而且因为 “逃过一劫”而放松精神,没有跟上老师的节奏; 其次,这种教学法已经在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和神经科学三个领域里被证实是对学生有害的。积极甚至过分刁钻的提问和思维训练造就高压氛围,给予学生过大的压力,这种精神紧张甚至持续到律师执业阶段,现已有调查显示不少律师因为精神问题放弃了法律行业。但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在过去的 140 多年里,即便人们对大脑认知机能的了解更加深入,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研究更加成熟,却很少有教师像兰戴尔如此积极大胆,敢于突破现有的教学方式,导致这一百年里法学教育的发展几乎停滞不前。
( 三) 对法律诊所的评价
如前所述,法律诊所项目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法律诊所自 20 世纪 60 年代一场诊所式法学教育运动兴起后,因其带来的良好教学效果而广受关注。诸多研究结果表明,法律诊所对于律师技能、法律职业和法律机构相关的知识学习和技能培养起到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法律诊所通过创设一个实际的执业环境,为学生提供综合培养重要律师技能的机会”。在传统课堂上,学生接受教学的范围因导师的知识范围和能力而受到限制,一些教学甚至因为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形式而掩盖了其低效的后果,而且学生在课堂上也很容易消极被动,活跃性不强。但相比之下,法律诊所式的教育是通过学生自行实践学习到经验,通过行动并得到反馈来进步,这样教学效果就取决于个人而并非导师了。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表达了对法律诊所项目实施状况的担忧。多数即将毕业的学生在面临实际执业时都曾表示,自己并没有做好执业的准备。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在校期间几乎没有过实际办案件的经历,甚至没有见过当事人。产生这样状况的原因之一是法律诊所项目通常成本昂贵,相比一名教师可以教授数十甚至数百名学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或兰戴尔教学法,法律诊所一个项目往往只能培养几个人,即便很多法律诊所项目都通过接手法律援助等公益案件减少成本。其次,相比扩增法律诊所的项目而言,法学院更加愿意把预算经费花费在聘请更多知名教授方面。还有学者提出了法律诊所适用限制的其他原因,认为可能在于美国律协只要求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项目,而并未要求学生毕业时必须有过参与法律诊所的经历。现实的情况是学生接触实际案件的经历太少,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只在暑假期间去律师事务所实习,学生往往更注重自己的评估结果 ( 关系到学分和成绩) ,律所则更关注是否能收纳更多潜在人才,对实践学习反而并没有十分的关注。除此以外,很多学者还对诊所教学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进建议,如在一年级就培养学生根据真实案件草拟起诉状、辩护词,以及在针对一年级学生的课堂教学中以真实案例为材料进行控辩策略的探讨; 在诊所项目上增加经费和指导人员,给予学生更加个性化的辅导; 在三个学年中均匀分布实践性的课程和锻炼机会,为学生将来执业提供更加真实的训练环境等。
三、美 国 法 学 教 育 与 司 法 实务的衔接
( 一) 美国的法检系统及招录制度
在大陆法系传统下,司法人员通常属于普遍行政等级制度的一部分,代表着不同于一般律师的地位和职业。而在普通法系传统中,法官从一般的法律职业者中选出,而并不注重在选举程序方面与律师独立区分开来。就美国而言,所有法官都是通过选举和任命两种方式选出,具体分为党派选举、非党派选举、司法系统等级择优选举、州长任命、立法委员会任命或在任法官选举等。就美国法官的任命方式而言,都是从执业五年以上的优秀律师队伍中考核任命的。美国的联邦检察官和地方的检察长、检察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等基本也是采用选任方法进行人才录用,只是不同级别的检察官选任的方法不同。
( 二) 法学院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系
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并没有使其成为一种以律师资格考试为中心的应试教育,原因在于: 一是重视对律师应具备技能的全面测试,要求考生像律师在真实情景中的实践工作; 二是美国法律本质上的不确定性促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强调的是对法律的含义的理解和逻辑的推理; 三是美国法律的高度专业化要求律师有着专业化的知识和广博的学识。美国法学院的认证标准要求法学院能够开设教学课程以确保学生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能使学生够高效和负责地参与法律职业。⑥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帮助学生 一样思考”,因此,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都围绕着训练专门职业人才这一目标展开,通过大量的实务课程以及接近实战的课堂教学,让学 生 具 备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的 专 业 与 道 德素养。在美国从事法律职业,除了要求在法学院接受教育之外,法科学生还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一般在第三学年的春季,学生们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准备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同时还要对律师资格申请者的性格和适应性进行性格和适应性能力的测试以及个人的相关背景信息的审核,律师资格申请者在通过 “性格和适应性” 测试后,还需要就职宣誓仪式才能被授予律师资格。因此,美国法学院在教育与司法实务需求的紧密结合方面实现了有效衔接。
四、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卓越法治人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美国的法学教育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法律职业群体形成利益集团等,但整体来看,美国的法学教育水平还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也在借鉴包括美国在内的职业性法学教育的经验,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深刻动因。美国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多为律师,且法官、教授等也多为律师出身,因此,职业性特征必然带来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特点。美国法学院倡导从三方面来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 认识层面、实践层面和社会伦理层面。同时推行的精英化教学管理、职业化人才培养和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综合性理念铸就了美国法学教育的较强核心竞争力。
( 一) 法律人才精英教育模式的确立
美国 “小司法”的法学教育观在于: 一是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明确具体; 二是美国法学教育统一以律师为培养目标,为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统一性和同质性奠定了基础; 三是律师在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应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以有利于法律职业的进步。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性为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并非专门针对法律实务领域的职业人才展开训练,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形成了实施上的分离。目前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把法学院作为培养社会精英的摇篮,因此,在我国当前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法学人才培养的准确定位与模式的确立显得尤为迫切。基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回归以培养杰出的专才为目标的定位。整体思路是为了控制法律职业的准入数量和提高法律职业的质量,全面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目标,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以提高法学教育的水平,并利用科学组织把优质教育资源与庞大社会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既实现本行业的良性循环发展,又能提供国家经济建设所需的人才。首先,应以新文科建设精神为引领,做好法学专业建设工作。各法学人才培养单位应以高标准来制定法学专业建设实施办法,加大法学专业建设力度,确保法学专业建设取得实效。其次是构建校院系不同层级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按照精英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专业建设活动实施办法,落实专业建设责任和举措,规范实施与考核办法; 同时要完善法学人才课程建设评价标准、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校院系不同层级的教学督导实施办法等措施,以保证法学人才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
( 二) 培养具有通识教育知识基础的法律人才
美国法学教育是建立在通识教育基础之上的纯法律的专业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者认为,法律是一种渊博的社会科学,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常识和独立思考社会问题的能力,具备必要的人文、社会及自然科学知识,因此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这是美国法学教育独具特色的地方。培养优秀法学人才的前提在于法科学生应具有良好的基础知识、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美国法学院多样化的生源背景以及法学院与其他院系在课程设置方面的分工合作,适应了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形成了美国法学教育跨学科性的特征。我国目前的法学人才的培养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基础课程,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中,必修课的比重又相对较大,致使学生选修课程的空间较小,这限制了法科学生的个性发展。因此,应当优化配置法学课程的必修课与选修课,注重学生的兴趣与特长,充分挖掘和培养学生未来的潜力和能力。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增设文史哲以及自然科学等增强学生文化涵养和科学素养的课程,例如将相关的方法论的哲学课程和中国历史类课程设置为必修课程或必选课程,力争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让法科学生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是为法学人才的通识教育建立 “第二课堂”机制,诸如定期举办教师与学生互动交流的沙龙活动,引导法科学生对法学学科相关知识的纵 深 掌 握,以 深 度 培 育 和 提 高 学 生 综 合素养。
( 三) 法律人才的问题意识培养
美国的法学教育者认为,法科学生甚至不必要熟练地掌握法律条例,而是重点要了解法院对案件问题的提炼与案情判断的逻辑推理及案件争点的最终解决,因此 “诊所式教学法”和 “模拟法庭”等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在美国法学院很为流行,以此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基于实用主义的原则,注重学生的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法学思维的培养,对学生不仅要进行法学知识的传授,而且还要进行法学技能训练的培养。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课堂讲授,而课堂讲授教学法忽略了对基本的法律实务和技能的培训,与法律职业的实践性教育不相适应。为了适应当前法科人才培养的需求,形成类似美国的法学教育中一种竞争文化,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法律思维的能力,我国的法律人才的问题意识培养应着重于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应当在教学中更多引进课堂讨论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并将此作为法学课程授课的硬性要求,而且案例教学方式要贯穿于学生的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阶段,让学生能充分预习案例、掌握案例和运用案例,从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法学院更加注重培养法科学生的竞争与对抗意识,相应地在课程安排和学院活动中更多地加入辩论技巧课程、法庭辩论阶段模拟、口才与演讲训练等等,为法庭之上的斗争做好准备,从而建立自信人格,培养敏捷思维。虽然这种文化的形成根源于其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控辩双方往往形成激烈的对抗,而我国的审判并不必然需要这种对抗,但就法律人的工作本质而言,我国的法学院也可在培养学生适度的竞争对抗意识上有所加强,尝试营造紧张、高压的竞争氛围,以培养出自信、思维敏捷和问题意识强的法律职业人士。第三,建立健全法学人才培养实践基地,为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搭建好平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问题来源于生活、产生于实践,因此,作为法学人才培养单位和机构应该建立常规的实习培养模式。第四,建立培养法学人才的“双师型”队伍,即培养学生的师资中既要有精通法律理论的专业教师,也要有具有充分实务经验的实务导师,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特征的师资队伍,将更有助于启发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动手能力的培养。
( 四) 法律人才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树立
法律职业伦理课是美国每个法学院二、三年级学生的必修课之一,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自律意识。通过学习职业规范内容和形成规范背后的理论和价值,使学生开始谈论职业伦理,为其后的诊所教育提供一个深入探讨实践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机会。法科学生必须树立明确的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而法律职业道德又是法律职业成员之间团结、相互认同的精神支柱。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未被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学院校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阵地,我国的法学院校应该自觉担负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任,将法律知识技能传授和法律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做到齐头并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首先,应当始终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当前我国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培养的核心思想,在职业生涯中,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坚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点,树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的理念。其次,在法科学生的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通过课堂授课、专题讲座和论文研讨的方式,让职业道德素养进入学生的头脑中。最后,在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中,专门增设考察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敬业精神的专项考核指标,通过组织学生开展专门的社会实践来增强其法律职业的道德感。
参考文献:
[1]罗伯特·斯蒂文斯 . 法学院: 19 世纪 5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 阎亚林,李新成,付欣,译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2]许身健,桑国亚 .“美国法学教育体制及其近期发展”对话录[N]. 法制日报,2016-12-14( 09) .
该论文为收费论文,请扫描二维码添加客服人员购买全文。
以上论文内容是由
硕士论文网为您提供的关于《经济法学论文:美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借鉴》的内容,如需查看更多硕士毕业论文范文,查找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研究生论文参考资料,欢迎访问硕士论文网经济法学论文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