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09-2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学论文文章《法学硕士论文范文:浅谈法学教育和市场需求》,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人才储备库,其功能之一便是为国家输送源源不绝的法治能量,即为国家法治建设输送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而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在于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只有充分契合市场的需求的人才才可以算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否则也不过是一个有价无市的空噱头。而高校为提高法治人才的培养水平,其“加工”方式也应是市场导向的,即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修学年限设置应遵循市场需求导向。 法治人才通过向市场提供法律服务来实现其物质价值,从而满足市场对于法治需要的供给。而法治人才的实质则是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播与运用,是实现国家法治的载体,是法治的传输带,法治人才通过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法治实践,来实现法治由抽象的理论概念转化成具体的法治实践内容,从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国家法治的实践必须通过法治人才的充分就业来实现。
绪 论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商品经济持续活跃,法律需求不断增长。而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角色也在发生转变,从当初加入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时的被动参与者,到如今“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倡导者。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也在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法律服务产业正由进口型向出口型转变。从以往外国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寻求中国法律服务,到今天中国一批批世界级创新企业走出国门,进入外国市场攻城略地,这些中国跨国公司的建立需要法律服务市场提供即精通国内法律事务又通晓国际规则的综合型法治人才。此外中国法学发展也正在从“幼稚”走向“成熟”,在不远未来丰富的中国法治实践,也将为世界提供中国的法律智慧。 而在面对汹涌变化的市场环境,如何及时调整改革深化过程中凸显的内部结构性问题,成为进一步推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法学教育改革作为我国体制改革蓝图的一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如何正确调整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深化法治建设的关键。长久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重心一直是以扩大法律从业群体为主。无论是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百废待兴,国家需要从废墟中迅速恢复过来,搭建基本法制框架,还是在文革期后,结束了法治空白期,国家为迅速恢复国力、实现法治,亦或是改革开放以来,为牢固市场经济基础,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扩大法律从业人员数量都是法学教育的重心。在此前提下,“多层级,多规格,多形式”法学办学模式成为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模式。法学教育从专科到本科,从硕士到博士多层次同时展开;从高等院校到广播电视大学,从全日制到在职再到函授,多形式同时进行;从政法专科院校到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再到各色专业院校如,财经院校,公安院校,语言院校,医学院校等纷纷开创法学教育,多规格办学同时呈现。虽然中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状态,但法学教育“求量不求质,先补充,在提高”的特点却一直没有改变。 进入 21 世纪以来,法律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由于现代商业活动的复杂性,法律服务工作要求法律从业者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掌握一门甚至多门其他学科知识。而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将法律从业者中从繁重、重复性的基础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而另一方面也迫使法律从业者向高级的法律服务跃迁,升级自身法律服务从而不被机器所淘汰。如何在解决改革遗留的问题同时,应对法律市场提出的新挑战,不仅是所有法律从业者的思考,更是法学教育应积极回应的新课题。
二、研究的意义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应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合理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相反则会对经济的发展形成阻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既有的治理模式与机构设置已逐渐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只有不断提升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才能进一步释放改革能量,助力经济发展。法学教育改革作为改革整体蓝图一部分,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任何制度的实行都离不开人的作用,我国法治的建设与深化也离不开法治人才的参与,事实上无论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还是公正司法,法治人才的参与都至关重要。法治人才不仅是我国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更是实践依法治国的保证。可以肯定的说没有法治人才,法治就无从谈起。 而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又在于法学教育。将一个个璞玉培养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法治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使命。高校作为法学知识生产和传播的摇篮和法学教育的起点,是培养出高素质的法治人才的关键。当前虽然我国法学院校已超过 650 所,但参差不齐的办学质量却导致法治人才培养整体质量不高,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等问题。法学毕业生将校园中习得的法治理念、法治信仰、法治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在各自的岗位上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完成从学校到工作再到参与法治建设这一循环。但目前法学毕业生从高校走出后却难以实现法律市场就业,这条循环出现了断裂,法治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第一章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简要历程
第一节 法学教育的初创期
1956 年,计划经济制度确立,国家对于社会生产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人、财、物等基础资源的调度与分配由国家统一实行。随着计划经济制度的不断深入,国家调控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从国家建设到百姓的衣食住行,整个国家的基础生产都被纳入调控范围当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生产模式在计划经济初期虽然可以迅速恢复国力,将中国从一个传统农业大国转变成一个现代工业国家,但到了计划经济后期,也导致了社会生产缺乏活力,甚至陷入僵化的问题。 这一时期,一方面我国对于经济制度的认识还比较浅显,另一方面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也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同时,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也认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发展市场经济,公有制不可能与市场经济成功结合。 新中国建立初期百废待兴,社会生产能力极端低下,居民生活水平也相对较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尚且不易,进行商品经济活动的社会基础更无从谈起,这导致民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相对较少,甚至没有。同时,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缺乏,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法治人才缺乏,民众诉诸法律解决争端的成本很高。“打官司”不但费用昂贵,时间成本高,甚至可能出现“告人不成反被告”的情况,法律服务市场缺少经济与制度基础。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服务于国家建设和经济生产的政法干部。 “经过这次调整后,政法类专业学院建制和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建制的二元格局基本形成,并确立了以政法学院为主培养政法干部、以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为主培养师资的教育模式。” 这一时期,对于法律的认识还秉承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认识,只认识到了法律的工具性,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统治另一个阶级的专政手段,这种认识过分的强调了法律的阶级属性,忽视了法律的普世价值。其次,过度的强调了法律服务于经济发展之下的第二属性,认为法律本身的意义在于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忽略了法律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作用。这一时期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为国家政法系统提供人才,培训国家司法干部。这也契合了这一时期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发展的主题,商品经济发展滞后,民间经济法律关系简单,对于法治人才的需求还主要停留在国家层面。这一时期的另一个特点是国家法律体系还没有搭建完成,许多事务的处理还依赖于政策的调整,缺乏法律的基础,社会经济活动基本处于法律框架之外。
第二节 法学教育的成长期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战略决策,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确立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而这一次历史性的转变也将中国带入了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此后随着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人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对于物质生活的需求也在增长。1992 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此我国经济开始进入中高速发展模式,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提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物质生活和娱乐消费占比显著提高,社会经济活动日益繁荣,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开始增长。同时伴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完善,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信法、守法、以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的意愿也在增加。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既是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定,也是对于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法官法》(1995)、《检察官法》(1995)相继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正将国家的各项管理和改革纳入法制框架。随着我国法制框架的逐渐完善,民众使用法律服务,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成本也逐渐降低。1997“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为已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再添一把助力。国家践行依法治国的决心与经济改革对于法治的实质需求,已经向市场散发出的强烈信号——法学人才将成为未来中国发展的必需品。学生和家长们似乎已经看到这条畅通无阻的法学大道在向他们招手。这也是为什么,同年高校全面并轨,学费高涨 30%法学报考仍然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与此同时校方也看到了这一“商机”,各个高校纷纷开始法学办学。法学教学既不需要实验室也不需要任何仪器,几乎不需要成本就能办学,一时间各地高校除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和专门的政法院校外,财经、工科、农科、医科、水利、师范等院校开办法律系或法学院。法学成为高校“创收”的一个途径。这一时期,虽然法学呈现出大发展的繁荣景象,但也导致了法学办学质量良莠不齐,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这是由于外部条件变化,内生产要素不能在短时内有效的自我组织而导致混乱的现象。
第二章 法学教育与市场需求的关系
第一节 法学教育的经济属性
第二节 法律市场与法学教育的矛盾分析
第三章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问题的梳理
第一节 法学教育改革积累的既有问题
第二节 新时代法律服务的新问题
第三节 市场机制自我调整的局限
第四章 市场导向下法学教育改革思考
第一节 法治人才培养应坚持市场导向
第二节 市场机制自我调整局限的应对
结 语
处理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问题是法治人才有效输送的保障,是我国现实依法治国的提前,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都离不开法治人才,法治人才是一切法律活动的根本所在。而法学教育则是法治人才培养的起点。纵看美国发达的司法制度,全民崇尚宪法的法治精神,其源头就在于美国拥有一大批国际一流的法学院。从哈佛法学院到耶鲁法学院,从哥伦比亚法学院到斯坦福法学院,从芝加哥法学院到西北大学法学院,从杜克法学院到宾夕法尼亚法学院,一批又一批法治人才从这些大学中走出,投身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当中,用自己的知识与智慧,公正与勇气维持着公平与正义。中国正处于改革深化阶段,如何巩固现有改革成果,如果防止重蹈历史的经验教训,要靠法治。只有建立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丰富我国法治实践途径,培养全民的法治信仰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人才,中国法治建设也离不开法治人才,法治人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 而法治人才的培养的关键在于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也留下了许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迅速发展,法学教育改革原本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调整改革方向,从而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如果一味地固步自封、“闭门造车”式的改革,不但会影响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也会影响我国法治实践的效果。法学教育改革要以更广泛的视野审视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以更有力的举措推进。 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法治人才,而法治人才培养的目的是实现国家法治、国家富强。这就需要法律市场充分的消化吸收这些法治人才,使法治人才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可以说法律市场就业是途径,是通往国家法治的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再崇高的目标,也要脚踏实地做事。法律执业是法治人才参与法治建设的平台,缺少这个平台,法治人才的价值就无法实现。而为促进法治人才的充分就业,就必须从源头出发,培养社会需要的法治人才。从需要出发,满足需要。这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培养法治人才,这是内在的经济规律。需正视法学教育改革——法治人才就业——法律市场需要三者之间内在的供需关系,根据市场需求导向来调整法学教育改革,使之回应市场实际需求培养市场需要的法治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打通这条法治输送的高速路,助力我国法治建设。 总之,处理好法治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促进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实现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也有利于有效对接法律市场的需求,并引导和推动法律市场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高校法学教育急需由粗放发展向追求质量提升的转变,由法学专业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转变,着力破解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产销不对路、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高端人才匮乏等问题,大力培养“具有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具有卓越的实务操作技能,具有博学优雅的人文气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精英法治人才”,积极推进法治人才培养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提高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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