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的高速发展,势必推进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因此,旧房改造、城市房屋的拆迁建设现代化的大楼以及农村用地的征收日益增加。因此,因征收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被拆迁人的地位处于弱势,为了弱化矛盾,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就越来越重要。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本文针对于该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探究。本文从四个部分层层深入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于相关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引出问题所在。第二部分列举了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如拆迁行为的不规范、补偿安置的不合理等。第三部分则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政府角色的混淆、立法的缺陷和拆迁当事人的利益失衡是引发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针对问题的原因给出建设性的建议,建议完善补偿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以及增强被拆迁人的法律意识,以此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彻底解决拆迁引发出的矛盾,促进和谐拆迁,构建和谐社会。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followed by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continue to advance, the demolition of urban housing and rural land use is increasing. Therefore, due to the demolition and other issues caused by the contradiction is also more and more obvious, the demolition of the status of people in a weak position, in order to weaken the contradic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demolition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contradictions, this article has carried on the very thorough inquiry to this question. This article from four parts of the layers of in-depth discussion, the first part of the relevant concepts to elaborate to lead to the problem lies. The second part lists the problems in the demolition, such as the demolition behavior is not standardized,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unreasonable. The third part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se problems, the confusion of the role of government, the shortcomings of legislation and the imbalance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demolition of the parties is the main cause of the problem. The fourth part gives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for the reasons for the problem,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standardize the government behavior and enhanc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the demolished peopl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demolished people. Completely solve the contradictions caused by the demolition,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molition,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绪论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城市现代化的飞速发展。由此,涉及到的旧房拆迁、改造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引发的利益纠纷也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严重的阻碍作用。由于被拆迁人的处境一直非常被动,因此,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这不仅仅关系到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个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就需要设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并及时地采取救济措施。该论题试图从国内外研究学者论述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索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以探求政府、拆迁活动双方等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我们坚信通过彼此的努力,由拆迁引发的痛苦和伤害将会越来越少,和谐的未来会向我们大步走来。
一、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概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特征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是由于国家发展建设、城市现代化发展涉及到的市容整顿与环境保护等公益性目的的需要,按照国家政策及颁布的相关文件,拆迁人合理合法的进行房屋的拆除,并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性的拆迁补助,且安置好被拆迁人等等的经济补偿的民事行为。下面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特征进行详细阐述:
一、从拆迁的范围来说,其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读,第一处于城市发展计划区内的拆迁房;第二这个房屋是城市发展计划内的国有土地;第三指拆迁的房屋不局限为供居住的房屋,代指所有需要拆迁的建筑。
二、从性质而言,城市现代化的建设有利于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所谓城市现代化的建设包括合理规划城市,拆除危楼及旧楼或进行旧房改造,增加公共设施,如此也加快了城市现代化的步伐。
三、从拆迁的内容来说,被拆迁人的房产被拆除,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利益,这是侵犯了被拆迁人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势必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从而爆发出激烈的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法拆迁,妥善安置,切实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关系
直接判定某次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是行政行为或是民事行为是不准确的。如果说城市房屋拆迁是为了城市的发展规划,那么可判定该次拆迁行为属于完全的行政行为,如果在拆迁的过程中平衡团体与个人的利益,毫无疑问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权衡,又归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是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和安置而发生的有关民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关系。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民事地位上完全平等。
拆迁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拆迁许可、补偿裁决、行政处罚三项。行政许可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补偿裁决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处罚是对给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与的处罚。依据《条例》第34至37条规定:“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力或者义务对拆迁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通过警告、罚款、吊销拆迁许可证等手段行使处罚权。”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及其利益的概念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房屋所有权的人的认定,一般以登记为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以房屋产权证书为准,我国还设立了房屋登记这一制度,该制度对于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确定有着重要作用。在拆迁过程中也不无例外的情形出现,如拆迁前或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所有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我们对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更加谨慎。
利益是指人们希望得到满足的某种需要、愿望或要求,房屋拆迁活动中涉及的利益主要围绕在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三者间,然而在拆迁活动中的直接作用对象是被拆迁人,其合法的财产权利也可能在此活动中受损。所以其的利益体现在基本财产权利的维护。
(四)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保护概述
在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当前被拆迁人利益保护的不当,被拆迁人往往以极端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这样的结局又是什么呢,是家破人亡,是社会不安。这些触目惊心的报道让我们再次关注到拆迁给人们带来的痛彻心扉的痛苦,给社会带来的动荡。
综上所得,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未发放或及时发放拆迁补偿、未进行合理的安置、暴力拆迁以及政府单位定位不明确等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应立足于现状,找出问题根源,分析原因所在,及时解决已存纠纷,预防未知矛盾。从根本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的拆迁环境,进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努力。
二、被拆迁人利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拆迁补偿机制不完善
1.补偿政策混乱,补偿标准低
补偿政策的范围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章建筑的拆除将不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也不给予补偿。但现状是各管辖政府自行制定补偿政策,各地根据不同时期甚至不同项目先后出台多个政策,导致政策不统一问题十分严重。
辉县市常村镇常北村的郑德成因房屋被政府拆除后却未得到补偿,在2003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行拆除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1995年5月,常村镇人民政府因规划需拆除郑德成东屋三间、堂屋一间,其被迫拆除,得到补偿500元,2001年5月15日常村镇人民政府又强行拆除其剩下的四间堂屋房,未得到相应补偿。案列中双方未达成房屋拆迁的协议,强行拆除其房屋完全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我国根据区域或时期的不同,补偿政策也各不相同,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补偿利益受损也是无法避免的现象。第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经常出现,严重阻碍拆迁活动的进程,因此,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词语“钉子户”。
2.补偿政策执行不到位
补偿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表现有多方面,如各单位、各部门都以切身利益为主,不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克扣、拖欠补偿安置费等。此外还有少数地区征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弹性太大,拆迁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拆迁商谈过程中不能把一碗水端平,很容易造成同等条件下较大的补偿差距,引起被拆迁人间的矛盾。
(二)政府权力行使不当
1.公共利益的滥用
对于拆迁问题中出现的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我们必须要搞清楚,清楚其真正的含义才能更好地杜绝公共利益滥用这一恶劣现象。例如重庆的“钉子户” 吴萍夫妇案件中,政府以关心当地居民居住质量为由突出公共利益性,忽视被拆迁人自身利益,一味地去强调拆迁的目的是为了群众的公共利益。最后,吴萍夫妇获得了胜诉。然而,在我国,又有多少人能像吴萍夫妇那样呢?被拆迁人往往都是弱者,在所谓的“公共利益”面前只能甘拜下风。尽管公共利益原则是拆迁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但至今模糊的概念使拆迁活动不能井然有序地开展。
2.政府职能的错位
政府的角色并不单一,拥有着多重身份。即是土地的拥有者也是城市的规划者,更是拆迁策划者。当房屋拆迁属于公益拆迁时,政府便是拆迁人的身份,同时又是拥有公权力的行使者,将征收征用被拆迁人的房产;在商业拆迁中,本应客观地评判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间的利益冲突,但出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或者追求政绩的原因,将天平的一端偏向开发商,全然不顾被拆迁人的利益。规范政府的行为,定位政府的角色是推动拆迁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3.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导致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近年来,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城市建设特别是商业征地的审批中政府为了顺利拆迁进而动用武力强制拆迁的现象屡屡出现。
从2003年9月15日,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来自安徽青阳的朱正亮因房子被强制拆迁而点火“自焚”事件,到2005年1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被拆迁人朱某的住宅被拆迁公司放火,2006年,现身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被拆迁人杨武为了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抵抗了两年之久。
对于由此引发的政府与被拆迁人的矛盾也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在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主导拆迁的大趋势,被拆迁人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且负有配合拆迁的义务。一旦政府不依法行使权力就会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同样使公民对政府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若让此种情况继续下去,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是不可避免的了。为了达到和谐拆迁、文明拆迁与顺利拆迁的目标,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政府职能进行合理规划、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三)拆迁人的行为不规范
1.拆迁人的责任不明确
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可知,只有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通过拆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后,拆迁人才能够将房屋进行拆迁。但在实际情况中,拆迁人往往没有取得许可证就随意拆迁,拆迁责任得不到明确,在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采用恶势力进行强制拆迁,严重威胁到被拆迁人的生命安全。拆迁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仅让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也阻碍了拆迁活动的开展。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
在拆迁活动的被拆迁人注定处于被动地位。被拆迁人往往是最后一个得知拆迁消息,具有拆迁被动性。拆迁人有雄厚的财力人力,在拆迁信息的掌握上拥有主动权,相比而言被拆迁人作为一个个体,接收拆迁信息较慢,缺乏捍卫自己利益的权力,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处于不平衡的天平上,无法找到平衡他们之间利益的支点。
3.拆迁人的行为不规范
在拆迁过程中,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屡见不鲜。有的地方工作人员工作简单粗暴,进行拆迁时不公示;有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甚至动用地痞等黑社会势力去恐吓;还有的地方为了提前完成任务而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拆迁行为,严重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日常生活。这些违法拆迁行为不仅是拆迁人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只有使拆迁行为规范化,被拆迁人的利益才会得到更好地保障。
三、被拆迁人利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立法现状
首先是我国拆迁补偿范围的立法现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都包含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内。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且清楚地对补偿原则作出规定。都是采取“象征性补偿”形式。因此,我们很容易知道,一方面由于不同法律条款的差异性所提及到的补偿原则也不同,其二,这些补偿原则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没有进行深入的阐述。政府因此掌握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状况更加堪忧。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立法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指在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和影响下,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的往往由拆迁人实现拟定好的格式合同,被拆迁人对于合同的条款不能向拆迁人讨价还价,且没有签署的选择权。在实践中,被拆迁人的地位显得无足轻重,其的合法权益常常因此遭到侵犯。目前,我国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规定并不完备,从整体上来看,《条例》规定的过于粗糙,并且省级政府在该问题上享有较大的授权,往往导致不同地方的拆迁工作大有不同,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规范也就大有差别了。没有一部统一的补偿法典,使得拆迁补偿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其的合法利益也就丧失了保护的依据。因此完备的法律才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坚实后盾。
(二)政府角色的混淆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界定不清
在拆迁活动中,政府因定位不清晰导致缺乏清晰明了职权界定。对于什么属于公共利益也没有清晰的界定,容易和商业利益混淆,导致政府容易从中谋取私利。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公益性与受益对象的广泛性,部分政府为了丰富自己的政绩,便急功近利地进行招商引资导致滥用公共利益。为了吸引资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政府用尽各种方法去吸引投资,将公权力介入商业拆迁中的“公益拆迁”就包含其中。政府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拆迁,暗地里却获得了商业拆迁的利益。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种事件的发生,这也正是因为没有清晰界定出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引起的。商业利益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私利为核心,政府应当摆正拆迁的出发点,不能将为人民服务歪曲成为政绩奋斗。
.城市规划的任意性
相关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地规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的程序。然而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城市改造过程中为树立形象工程,利用行政手段将大量商业项目规划为公益项目。由于公益项目与商业项目的区分没有严格的划分标准,法律上也没有任何的行文规定,政府规划的任意性便体现的淋漓尽致。除此之外,政府与商人勾结,对拆迁人的行政许可程序简单,使得拆迁人轻而易举地领到拆迁许可证。政府打着美化城市、建设城市的美名,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无情的践踏。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重要方式就需建立合理的司法程序,解决该问题最有用的方式就是利用晚上的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来应对城市规划的任意性。
.行政干预拆迁的补偿价格
事实上,行政干预房屋估价的现象严重,估价报告没有有效地救济机制相配套。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便同联合开发商一起欺骗被拆迁人,拿利益吃回扣,为了更少的支付补偿金利用行政职权之便对地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进行干扰,以此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的目的。于被拆迁人这一方而言,其的合法权益被政府职权的干预所侵犯。却只能忍气吞声,所谓的“等价补偿”也只不过是个虚词罢了。
(三)拆迁中当事人的利益失衡
.拆迁人的利益优先
不管是拆迁前还是拆迁后,拆迁人的利益永远优先于被拆迁人。每一个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都是为了自身的高利润,低成本而暗自努力。被拆迁人的小利益在他们眼中已不算什么了,拆迁人为了顺利地拆迁,与地痞等恶势力勾结恐吓被拆迁人,断水断电强迫其搬迁,此时的拆迁无不是“利”字当头。例如重庆的“钉子户”吴萍夫妇这起案件中,开发商为了高额利润,无视被拆迁人的要求,采取大包干的方式要求提高拆迁效率,并且不惜使用违法手段逼迫拆迁人。诸如此类的案件多不胜数,这些恰恰表现出拆迁人利益优先这一问题。
.被拆迁人的弱势群体地位
拆迁行为中所涉及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以及政府,被拆迁人无可置疑地属于弱势群体。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其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明显高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拆迁人享有拆迁的主动权,而被拆迁人只有被动地等待着拆迁。相比之下,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不言而喻。从拆迁过程中弱势群体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者、依靠所居地维持生活的家庭。这些社会人群,在拆迁活动中的利益常常受到侵犯。在拆迁活动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他们往往是从公告上得知拆迁信息,没有参与权和知情权。与政府和拆迁人相比而言,他们是不折不扣的弱势全体。政府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拆迁人是实施拆迁的主办方,被拆迁人特别是一些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家庭,他们无权也无势,他们的合法权益由谁来维护呢,他们的基本生活又有谁来保障呢。
四、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制度构建
(一)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
为了社会的安定,人民的生命安全,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完善拆迁补偿的范围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加大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的力度。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国家在进行拆迁房屋活动时,对于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也跟着获取,因此,对于被拆迁人其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应该获得合适的补偿。
第二,加大预期收益的补偿力度。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范围没有规定预期收益的损失,只规定了非住宅的拆迁区停产停业后带来的损失。一旦房屋被拆迁,出租人的生活必定会受到影响。对用于出租的房屋,如果该租赁合同已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就应当按照合同载明的租金进行补偿。若未登记,可按照当地市场价指导价予以补偿。
对于原用于经营的房屋被拆迁的,应赔偿被拆迁人的预期收益的损失。例如,本来被拆迁人在此地经营,已经拥有了良好的人脉,且原本地段繁华,客流量多,被迫拆迁后新经营的地方人烟稀少,对经营收益肯定是会有着严重的影响,因此对预期收益的赔偿是合理的。当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经营者所遭受的便是生产经营的预期收益的损失。因此将经营预期收益纳入补偿范围是减少纠纷,推动拆迁顺利完成的重要举措。
另外,居民在此生活安居乐业,有着稳定的生活圈和工作,但是因拆迁的原因,搬到新的地方居住后,在原先工作的地方上班将非常麻烦,有的人不得不辞掉工作,从而可能面临短时间内找不到新工作或者工作待遇没有之前好,因拆迁带来的此种无形的损益,对于这段期间也应给予损失补偿。而且,对于因拆迁而断掉原有生活来源的被拆迁人,国家应及时采取组织就业培训,对经营者减税、免税等等解决措施。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第一,尊重被拆迁人的权利,让被拆迁人自由选择是进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的交换。如此,被拆迁人便可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满足自己的补偿形式,这即对于拆迁引发的激烈矛盾有着缓和作用,也制约着拆迁人的行为。
第二,严格监督管理货币补偿规则,货币补偿指的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活动中,某些被拆迁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开具虚假资金证明等等,严重阻碍着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核补偿资金是否到位。
作为拆迁补偿的选择之一的房屋产权调换,应切实的安排好调换工作,在实施该方式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第一,确保拆迁人提供的房产是满足国家质量安全要求的,第二,拆迁人需向被拆迁人提供两处以上安置房共其选择。只有满足这两个要求,才能落实被拆迁人权利,将被拆迁人由于房屋拆迁引起的损失减到最少。
.各国拆迁补偿相关法律的借鉴
对发达国家来说,拆迁也是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就拆迁补偿制度而言,发达国家有诸多值得我们去学习与借鉴的地方。近几年,我国经济虽实现高度增长,但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因此不能按部就班发达国家的拆迁制度与法律,应根据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的改善。
美国的法律规定,政府的征收主要分为无偿征收与有偿征收,无偿征收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政府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有偿征收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
自1990年3月1日的《土地公概念法案》生效后,韩国则统一以公示地价为征收补偿标准;对于残余地补偿可以分为残余地价值降低的补偿和残余地需要修筑道路、墙栅等设施时给与的补偿;迁移费用补偿与因测量、调查而产生的损失补偿是韩国法律规定的重要补偿内容。
当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以及无形利益损失并未做出规定,这也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频频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补偿制度,细分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根据情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补偿方案,真正做到公平补偿,以人为本。
(二)规范政府在拆迁中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城市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完善的拆迁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问题。在拆迁中,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能各司其职,政府有效地行使权力,拆迁人严格按要求拆迁;被拆迁人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拆迁让利于民,造福于民的意图。
首先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伴随城市的经济发展,应转变行政观念,进一步界定政府权力。政府的职能是给大多数民众提供好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保护好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拆迁中,政府过多的干预使得拆迁逐步背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出发点,被拆迁人的利益也因此遭受损害。因此,政府应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监督和管理好拆迁双方的行为,更好地规范拆迁行为。
其次被拆迁人的权益应当得到更好地保护,从保障他们的权利出发。在法制社会的具体国情中,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其基本准则,群众掌握知情权既是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又是维护被拆迁人自身权益的过程。被拆迁人对城市征地与拆迁决策的建议权与参与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使更是困难重重,许多公民行使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多不胜数,建议权被严重地忽视极大妨碍了公民利益诉求的表达。被拆迁人是城市房屋拆迁中利益受影响最大的一方,其的参与权在实践中更是得不到实现,政府应当开展网上投票、座谈会、论证会等公开活动,使得被拆迁人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和想法。当有关城市征地与拆迁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有权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保护被拆迁人享有合法权利也是完善拆迁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部份。
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依据是保证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补偿制度体现着被拆迁人的救济权,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应当注重对其的规定,从法学角度来规范拆迁制度。
(三)规范拆迁人的行为
.规范房屋拆迁的许可程序
首先严格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的条件,由于目前的拆迁许可条件过于宽松,许多开发商都居高不下,导致拆迁活动不断增多,同时对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也带来了不利。因此严格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的条件是必需的,由此以来才能抑制房地产业的投资过热,进而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拆迁人的拆迁许可加强监督,这就要求许可机关对拆迁人提交的申请不仅要审查其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完备,还应对与其相关的手续、文件等实质性资料进行审查。此外,许可机关还应对内部人员进行监督,以保其工作人员能够遵纪守法、克己奉公,从而防止将许可证发放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如此以来,房屋拆迁的许可程序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这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间接地保护。
.完善拆迁评估制度
依据《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是从实践中的拆迁情况来看,拆迁评估制度形同虚设,被拆迁人往往因此得不到等价的货币补偿金额,这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如此看来对房屋拆迁评估制度进行完善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重要内容。
首先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定位,从当前实践反映的情况不难看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不能切实地做到独立、客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应是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但是因为其大多数都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下属部门发展而来,其与政府在各方面也就有着剪不断的联系。因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往往受到政府的影响,不能独立自主的完成本职工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正确的定位是完善拆迁评估制度的首要问题。
其次评估的市场化,价格评估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律,这就要求评估的主体、标准和方法都需要充分的体现市场化。一旦评估制度违背市场规律为拆迁人所控制时,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实现。为了使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货币补偿,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并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科学评估。
然后评估时间的把握,在当前的立法中对于这点尚未做出规定,这也是房屋价格评估制度的一大难题。由于房屋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不同的评估时间对于评估结果来说可能有很大的影响,如同前一分钟是正数,而后一分钟就变成负数一样。所以精确地把握评估时间也是完善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增强法律知识、促进和谐拆迁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被拆迁人的法律保护意识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被拆迁人的法律保护意识是目前拆迁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首先政府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对于拆迁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可以分为传单宣传、媒体宣传以及面对面讲解三种,切实将法律知识普及到每一个参加的主体。其次拆迁人的法律条款说明义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往往通过合同等书面材料向被拆迁人做出拆迁说明。然后被拆迁人严格遵守法律,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被拆迁人应多关注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来使自己免受侵害。在拆迁中严格遵守法律,不用武力等极端的方式来对抗开发商的不当行为,做到用法律来衡量一切。(对城镇化进程中拆迁难题的思考)
.完善行政听证程序的救济
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给予发表自己意愿,然后再做出行政决定。因此,被拆迁人为了真正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进行听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表达自己的意愿。
首先将界定公共利益的话语权大众化,不能完全归于行政机关。完善听证制度,需要将公共利益的讨论纳入其中。通过征求广泛意见,对公共利益做出定性。
其次应统一制定听证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虽然根据地区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标准是有法规授权,但不能将其授权局限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给与其他机构对听证具体标准和程序的制定权。
结论
城市房屋拆迁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必经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不能利益不均,苦乐不匀,容易造成两家欢喜万家愁的不良局面。从实践中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解决该冲突的着手点应该是找到利益均衡点。利益均衡不但是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同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和谐社会,关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不仅仅是对社会中一个群体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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