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春秋战国时期,西周国力衰微。在此背景下,各种治国之说大行其道,其中一派主张变法,通过申明法令、严肃法纪来治理国家,后来这一派在百家争鸣中脱颖而出,并帮助成就了秦朝的千古大业,这一派就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学派。在中国法制史上,法家的法制思想经过不断演变,与儒家思想相互融合,共同塑造了中华法系。先秦法家的法制思想及法家实践活动,对春秋战国和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法家思想;商鞅变法;韩非子;法治
一、法家思想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各诸侯国势力渐盛,诸侯国内政治、经济、文化都在不断发生变革,诸侯国的国君成为春秋战国时期政治舞台上的主角。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地主阶层得以兴起,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传统的建立在氏族血缘制度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礼乐逐渐失去效力,天下共主的大宗主地位不复存在,新的社会秩序亟需建立,法家思想就在这个时候孕育而生。法家是春秋战国时代以提倡“法制”的思想学派,该学派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怪人荀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荀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法家的倡导者在各诸侯国之间宣传他们的治国新策略,他们宣称“法”可以把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君一人之手,所谓的愚人在法制影响下,也能循规蹈矩,遵守社会秩序,一些“法学家”将这些法制思想进行了整理扩展,最终形成了以法制为核心的法家思想。先秦法家思想能够在春秋战国时期兴起,并且战胜其他学派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之一,既顺应了时代的进步发展,也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准确把握。
二、先秦法家思想的实践及理论
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众多的争霸战争和兼并战争提醒了当权者弱肉强食的道理,一个诸侯国要想生存要想强大只有富国强兵。实现国家的强大,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就必不可少,强有力的政府在当时也就意味着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新的情况带来了新的问题,当时各诸侯国君面临的都是这样的情况,法家提倡强权之治,正好迎合了当时一些诸侯国君的统治需要,法制思想得以实践。法家最具代表性的两个人物:商鞅和韩非子就在此时登上了历史舞台。
(一)商鞅变法
商鞅是战国中期秦国著名的政治家,是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之一。秦孝公即位,为富国强兵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的《法经》应召来到秦国,向秦孝公提出了变法的主张。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二十余年致力于变法,使得当时较为贫穷落后的秦国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之一。商鞅推行的一系列变法措施,不仅大大提升了当时的秦国国力,也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重大的历史影响,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商鞅变法的内容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什伍连坐,轻罪重刑
什伍原本为军队里的基层编制,商鞅将什伍连坐广泛应用于民间,即将普通民众置于严密的军队式控制之下,并开创了邻里间连坐的先河,用轻罪重刑的严酷手段,威慑恐吓民众,有效加强了对全体民众的专制统治。
2. 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重农抑商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统治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商鞅变法使重农抑商的思想落到实处,并形成了严格的制度。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沿袭重农抑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安分守己,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状态。
3. 奖励军功,严禁私斗
该项主旨在以巨大的物质诱惑力驱使民众卖命,按照军功赏罚分明,大大增强了当时秦国的军事实力,同时增收农民赋税。
4. 推行县制,迁都咸阳
县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统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商鞅变法中建立起的县制,应该是我国两千年传统社会中央对地方管辖的基本制度,推行郡县制,初步完成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
5. 焚烧诗书,禁止游学
变法极端地将农、战的需要作为当时诸侯国衡量一切文化取舍的标准,用“焚书坑儒”的野蛮手段摧毁了当时优秀的文化成果,把君主专制制度建立在牢固的愚民政策之上。
6.改法为律,严肃法令
在诸侯国原有法令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律是指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商鞅改法为律,从而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在律的编纂活动中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采取了新的体例,将法典的基本形式改称“律”。虽然律的具体内容现在已无从考证,但以律作为基本法典的名称却一直沿袭至清末。
(二)韩非子思想理论
韩非子是百家争鸣后期涌现出来的法家杰出的代表人物,他一方面受到诸子百家学说的思想影响,另一方面他又处在方兴未艾的社会变革之中。因此,韩非子能够对之前的法家思想做出批判性吸收,从“往者得失之变”的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中得出总结,形成构建了其独特的“法制”理论,这种理论进一步坚定了春秋战国时期“以法治国”的统治思想。其中有一些重要理论,更为今后两千多年各朝代“礼法合一”、“外儒内法”的统治制度确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1. 以法治民
韩非子认为法作为标准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法不是一个人或者某一地区的标准,而是君主为治理国家广泛用于全国的一个标准。韩非子对君臣民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看法与商鞍之间有较大不同。首先,韩非主张君臣不同道,君与臣不是共事的关系,而是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韩非子曾说过:“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到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祷,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在韩非子看来,君主主要用“术”来治理官吏,而官吏则是运用法律去治理普通民众,“法”是用来理民的,国家对百姓治理的好坏取决于臣,而不是一国之君。韩非子的这种法制思想对秦汉乃至以后的历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每一个朝代的统治者也就是国君都会想办法制定一系列的法和律来治理民众,对于官吏则采用帝王之术进行治理,并且利用官吏,使各级官吏严格运用法和律来治民,从而维护君主的统治地位。
2. 法刑结合
韩非子认为法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基本等同于刑。韩非子的法刑结合的思想,又不同于以往用于维护奴隶贵族特权的“礼”。“礼”主要是用来调整贵族内部成员的关系,而“刑”的目的主要是用来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反抗,刑罚不适用于权贵阶层。韩非子将法与刑二者相互结合,提倡“刑”可以上大夫,“法”既然能够以“刑”作为保证,也就成为除统治者以外所有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强制性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之所以要以刑罚为主,乃至刑民不分,就思想根源来看就是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演变而来。法家的这种思想影响了古代两千多年法制的历史,这也造成了中国古代刑法一类的公法相对完备,但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等私法相对缺失,法家这种思想甚至对今天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一定影响,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完备的民事法典。
3. 法规稳定
按照法家理论,法律应当保持稳定性,在古代封建统治的法制实践中,却出现了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不利于法律作用的发挥,也会妨碍法治目标的实现。韩非子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种问题提出“有道之君,不重变法”的观点。他说:“…………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民务变谓之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其功,藏大器而数徒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韩非子认为,法规的频繁变动不仅会使利害关系和民众的任务发生变化,且还会由此造成法令的不统一,影响统治秩序。韩非子针对这种情况,专门对申不害提出的“不擅其法,不一宪令”提出了批判。韩非子强调的保持法令稳定的思想,被后代帝王所重视,基本上每个朝代的开国皇帝首先都会严肃认真地制定出一系列法律或法令,而且都会力求其颁布的法令始终如一,不再变化。具有代表性的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大明律》在整个明朝没有进行过修订。从而可以看出,韩非子的法制思想影响极为深远。
三、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
虽然商鞅以身殉法,韩非子提倡的各项制度在秦灭亡后宣失败,但是商鞅和韩非子变法的政策和法制思想在后世得到沿袭和传承。法家学派虽然消失了,但这并不表示法家的思想和作用也随之彻底消亡了,相反,法家思想在秦朝灭亡后,对以后历朝历代的政治思想乃至经济理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与后世中广为流传的儒家思想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儒家思想所提倡的观念相对较为理想主义,而法家思想则相对属于现实主义。也正因如此,在后来的中国历史中,儒家与法家之间总是互相指责。相互指责是思想家们的事情,统治者一般都会采用实用主义,哪一家的学说对其统治有利,就采用哪一家的学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儒家和法家分别占据过统治思想的地位,既有以儒家“三纲五常”、“尊卑有序”为治理思想的朝代,例如汉代,也有以法家的“依法治国”、“中央集权”为治理思想的朝代,例如秦朝。从古代的法制发展来看,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曾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国家治理思想的问题上,法家一直以来都很重视对国家组织制度进行改造,并且,法家思想为历史上大一统封建国家的形成设计了一种高效的集权控制系统,这是法家思想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儒家思想被统治者进行了大肆宣传,儒家的“礼治”成为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主流思想,但实际上,如果没有先秦时法家思想的弘扬,就不会有后期历朝历代推崇的“礼法合一”之治,历代的国家制度,包括中央和地方管理制度的建立大部分都是依靠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受法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历史的政治格局由此开创。正是先秦法家先哲推动的变革,促使了春秋战国时代的政治社会转型,使西周由宗法制社会转变为集权专制社会,瓦解了“分封制”的统治秩序。自秦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制史再也没有发展出完全有别于法家的法制思想。自从法家思想以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似乎陷入了停滞。实际上,在今天看来,法家的法制思想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的法律史。现代我们所提出的法治社会的建立,首先就需要有法可依,如果没有法律,法治又从何谈起?这一点,现代法制与法家的法制思想不谋而合。反过来讲,法家思想正是意识到了法律对于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而在中国法制上开创了先河。法家思想的提出对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是我国法制史发展过程中当之无愧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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