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4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合同法论文文章《违约方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在合同法的传统理论中,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随着经济发展的迅速,人们在商品经济中的关系日益复杂,新情况、新矛盾迭出。如果继续坚持仅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置现实的社会利益、伦理以及实质正义于不顾,将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期,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作,法律鼓励并强化当事人合同严守。但在现实社会中,通常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无法就合同的何去何从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打破合同僵局促进市场交易的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大势所趋。合同严守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准则,诚然违约会造成交易效率低下,破坏交易秩序。但是一概禁止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会导致放纵守约方借助其有利地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民法典赋予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是应时而动、顺势而为。通过肯定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能够被动的司法介入,经过对案件的具体审判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给处于困境中的双方一线新的希望,促使其重新进入市场,加快交易速度、提高交易效率。通常认为,在合同中只有守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但 2006 年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新宇案”开创了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制度的先河。不仅在理论界支持者和反对者不乏可陈,在实务界也存在着类似案件判决南辕北辙的情形。《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回应了审判实践中解决合同僵局问题,被称为“违约方申请解除条款”,该条款在法典通过前夕,众多学者对此问题展开如火如荼的探讨。理论与实践出现如此不一致引起笔者的关注,因此,本文站在支持赋权的角度,通过对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论证该权利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并尝试对《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进行解释,以回应实践中的困惑,顺应社会实践的发展。实现社会生活的正义,是法律制定的目的,此外,法律在维持社会生活的平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法律的根本价值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出现的纷争,而社会中的纷争大多以利益的对立与冲突。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设立或许也包含着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个案正义的实现虽然不能作为解释法律的标准,但它促使人们重新对法律进行解释并促使人们寻求新的观点。因此,研究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正当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目前国内学界对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仍然存在大量争议,持“有限肯定观点”的学者如王利明教授对此问题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由一开始的坚决反对到近几年的有条件肯定,其赞同通过“司法解除”的方式行使权利,认为“司法解除”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向法院提出司法解除的条件;2.是否构成合同僵局的实体条件。①孙学致、王俐智通过论述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具体程序有目的不达、合同僵局、明显不公平,通过诉讼的方式方可解除合同。②孙良国教授从社会效率的角度论述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限制条件。③刘承韪教授通过论述司法实践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倾向、合同僵局的现状及其危害,证实违约方解除合同制度确有必要入典。④张素华教授从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定位,功能及其限制条件方面论证其合理性。⑤陈斯、于海砚基于对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考虑,允许违约方启动自救。⑥杨卓黎通过解释论,论证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必要性。⑦路成华、昔伟从实证角度论证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正当性。⑧沈友耀、薛恒从二审稿第 353 条第 3 款的角度,论证违约方解除合同是破解合同僵局的有效之举。⑨虽然说理各执一词,但不难看出共同点:合同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仍是通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无论是在适用条件亦或者适用程序上均有严格限制。
第一章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理论学说
针对违约方能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虽然《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明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理论界任然对此存在争议,因此,首先需要理清有关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违约方是否享有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争议
针对合同违约方是否享有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学理争论,主要存在在以下两种观点:1.违约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绝对禁止说”,2.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即“有限肯定说”。
(一)“绝对禁止说”
长久以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通常被守约方所享有为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共识,韩世远教授认为,违约方不能自然的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果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将会导致合同法体系的冲突,与合同法的基本价值相违背。①蔡睿学者认为,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与契约严守原则相违背,会对合同本身具有的拘束力造成冲突,应当予以明确摒弃。同时,相较于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合同关系消灭时,督促违约方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更为可行,既不违背合同的一般规则,又能够更好地维护守约方的利益。②石佳友教授认为,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质上是变相保护甚至鼓励违约方违约,与基本的法律道德背道而驰。③时明涛认为,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无论是在实务中还是理论上,其正当性的论证均显得单薄。④从法的效果上来讲,一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将会导致机会主义或者恶意违约事件的频发,从体系上来讲,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将会对我国现行的违约责任体系造成严重的冲击。
第二节 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论证
一、对“绝对禁止说”的批判
(一)对“违反合同严守原则”观点的批判
蔡睿认为,在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中,应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严格维护合同的拘束力。①时明涛认为守约方解除权是基本立场,一旦承认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则解除制度将变成违约方恶意躲避债务的工具。②孙良国教授同样认为,违背合同严守原则。③郝丽艳教授认为合同的解除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突破。④但是合同严守原则并非绝对禁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是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首先,在诉讼实践中,有关违约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并非是任意的,而是被迫陷入合同僵局,而相对方则坚持继续执行合同,与此同时,该合同可能适合也可能不适合进一步履行。如果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导致双方陷入僵局,则无法解决冲突。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是一种颇为无奈的自我解救之举,目的是摆脱合同的枷锁,重新进入市场与他人订立新的合同。从现有的合同制度来看,合同严守原则也并非完全不可变通,如在委托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合同严守原则(契约严守原则),也称为合同神圣原则,顾名思义它是指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从合同法的发展史来看,合同严守原则正在逐步突破。虽然我国立法仍然坚持合同严守原则,但迫于交易手段的复杂性、交易标的的巨大性、频率的加快、范围的扩展以及风险的突出,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该原则的使
用出现了缓和现象。再次,合同严守原则和合同解除的价值取向不同,甚至截然相反。法律者,保护社会治安权也。由于早前的合同交易过于简单,在市场经济下,合同关系的普遍性意味着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复杂性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导致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而产生违约行为。合同严守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在合同中的守约人的交易安全要维护,同时违约方的交易安全也应当予以重视。原则上,只有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守约方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促进社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恰如其意
第二章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实证研究............................................................................ 12
第一节 司法案例梳理.........................................................................................................12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裁判依据和说理分析.....................................15
第三章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18
第一节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目的及适用条件.....................................................18
第二节 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的适用程序及法律后果.................................................20
第四章 民法典背景下的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解释论............................................ 26
第一节《民法典》第 580 条的体系及适用范围的解释.................................................26
第二节《民法典》第 580 条的解除权主体.....................................................................27
第三节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适用条件解释.........................................................28
第四章 民法典背景下的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解释论
由于在实践中合同僵局案件的增多以及民法典尚未公布生效,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针对违约方解除合同制度进行了规定。随后《民法典》第 580 条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但法条的具体适用仍值得论证。
第一节 《民法典》第 580 条的体系及适用范围的解释
一、关于《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体系解释
在《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结构中,每一章节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论证法律条款应当放置于哪一章节,需要分析法律条文的设置目的。如合同订立章节的设立目的,是指引人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采用何种形式,合同何时订立,在什么地方订立等问题。违约责任章节的设置目的,主要是解决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种救济措施。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自然而然会引发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救济措施,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实际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问题,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消灭合同关系,在学界已经得到共识。显然,这与违约责任章节的目的不一致,消灭合同关系与违约责任应当是两个并列的章节。因此,将该条款放置于违约责任章节并不合适,其目的并不统一。鉴于《民法典》的刚生效,频繁对法律条文进行改动并不可取,但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使其能够自洽。从实践中的诸多合同纠纷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并不会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灭失,反而会引起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即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往往由于违约责任产生,违约责任的最终目的是损害赔偿,以完全消灭前合同关系引起的一切纠纷。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守约方与违约方僵持不下,形成合同僵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法院判处合同解除后,其实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问题,只有将该问题解决了,合同纠纷才能够算得上彻底解决。因此,将该条款放置于违约责任章节,相当于对最初形成的合同关系进行一条龙的整体解决。从实务的角度能够论证其合理性。
结 语
在合同法的传统理论中,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随着经济发展的迅速,人们在商品经济中的关系日益复杂,新情况、新矛盾迭出。如果继续坚持仅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置现实的社会利益、伦理以及实质正义于不顾,将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合同僵局,解救处于困境中的合同双方,另一方面能够维持合同双方权利的平衡状态。尽可能的平衡合同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兼顾秩序与效率。《民法典》关于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设立,回应了社会热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但该权利与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不完全相同,与守约方的通知解除相比,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应当满足特定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充分的损害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此外,虽然《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明确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但是在一些学者看来仍然存在不足,如不符合合同法的体系结构、解除权的主体究竟是谁以及适用范围覆盖面不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通过法律解释使其具备合理性,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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