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0-12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工商管理文章《中国工商管理总局网上商品交易监管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工商管理硕士论文,网络商品交易在我国的发展有着较为明显的国内外优势,但国内监管体系的不完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从国际形势来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模式正在改变着全球经济发展格局,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将成为整个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内形势来看,在我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支持下,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持续高速发展态势,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已经渗透到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1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中国 1994 年开始有互联网,其在高速发展中逐渐向各个领域市场延伸,向经济领域延伸成为电子商务,向消费领域延伸成为网络商品交易。在我国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中,我国网络商品交易迅速蚕食传统交易市场,对各个行业的商业模式和交易规则起到了颠覆性作用,大量的拥有实体店铺的商家(创业者)及消费者纷纷向网上市场转移。就商家(创业者)而言,网店具有成本低、风险小、经营方式灵活、消费群体广泛等优势。因此,网络商品经营者数量呈大幅增长态势。 同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预订酒店、机票、餐饮等,充分享受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轻松和便捷。按艾瑞统计计算的 2015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图 1.1-1.2),其交易规模达 3.8 万亿元,较去年升高 36.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12.6%。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与网络购物行业成长的日益成熟、用网用户增加以及网购方式的盛行下,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将保持稳定增长趋势,网络消费用户在网民中的比例也将更高。 在目前网络商品交易高速增长的态势下,我国的一些监管制度却无法跟上其成长的步伐,网络商品交易工商监管中遇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大量的网络商品交易处于无序状态,网络违法案件层出不穷:网络市场主体鱼目混珠、违法网络广告铺天盖地、违法产品随处可见、虚假交易花样百出、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屡见不鲜、传销和非法直销“潜伏”网络。要解决以上网络商品交易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必须从严格市场准入规制,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规行为,加强合法交易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等方面入手。国务院“三定”方案法定了工商机关作为网络商品交易重要管理部门的权责,同时网络市场主体的准入、网络违法行为中占很大比重的诸如商业欺诈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商品质量不合格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都是工商机关的主要法定监管职责,“12315 消费者举报投诉平台”更是工商机关着力打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品牌,再加上工商机关长期以来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工作中,有较为强大的执法力量和一定的经验措施,据此规范网络市场交易准则、促进网络经济的良好发展,是工商机关一项长期的,艰巨、不可推卸的任务。如何解决工商机关在监管中存在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缺乏工商专业监管队伍、日常监管缺失、网络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难和消费维权困难等问题,需要工商机关研究新的方式方法,有效作为,解决问题,更好地打牢市场监管法制基础、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水平和效能。因此,在网络监管体系中,作为主要监管部门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法履职、有效履职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1.2 研究目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本文旨在结合国内网络商品交易现状,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理论体系和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方法,以工作实践案例为基础研究分析目前国内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缺陷与瑕疵,探索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能形成一套在工商视角下涵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内涵、职能职责、法律建设、队伍建设、监管措施等的监管体系。本文首先对网络商品交易概念及特征进行了概述,对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内涵进行了分析研究,其次从法律基础、队伍建设、日常监管、执法实践及消费维权五个方面分析了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借鉴前文理论分析与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商监管实际案例,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网络监管队伍建设、健全网络日常监管体制、加强网络执法办案力度、加大网络消费维权力度。本文以在监管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工商管理部门为视角,针对我国目前工商机关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面临的法律保障不足、执法队伍老化、监管措施与手段不力,解决网络消费纠纷乏力等问题,不单纯以如市场准入、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单个角度提出简单的对策,而是有创设性的构建涵盖了网络商品交易从准入——交易——办案维权(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工商机关监管体系:确保工商机关统领地位的专门法与工商机关网络监管专管规范一体的法律体系、注重人才吸纳与培养相结合的年轻化、专业化监管机构和人员保障体系、落实“依法管网、以网管网、协同管网、信用管网”四位一体的日常监管体系、严格执法办案为抓手的“补救性”监管体系、实现以“非诉讼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主的消费维权体系,弥补了目前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散乱不成体系的空白,对于工商网监工作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广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指各行各业各类业务、商务活动的电子信息数字化、依托互联网络程式化。狭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与网络商品交易概念一致,即为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和程度,生产厂家、商业经营者与商品最终获得者个人之间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业销售和购买活动。因此,各级领导和政府文件里以及专业机构的宣传工作、数据统计中常常将网络商品交易直接表述为电子商务。鉴于工商国家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关于对网络商品交易适用可以表述为:利用网络(包含手机通讯网)对商品进行交易或者可供人们进行选择性的服务的一种经营行为。由其定义可以看出,其主体为交易双方,客体是具有实体属性的商品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认证、付款承兑、运输、送达、互联网接入、服务器的交付使用、网页或电子空间租用等一系列的有偿性服务。 网络商品交易的特征为:①网络虚拟性。网络商品交易除了物流外,其它的如经营者、交易场所、购买支付都是网络化的虚拟。②交易空间性。网络商品交易是新型交易方式和商品买卖的新途径,其空间性使得“地域、间隔有多远都不是问题”,经营者的商品可以远销全球,购买者也可以动动手指“全球购”。③共赢经济性。网络商品交易之所以能迅速得到发展与流行的最大优势就是因为没有什么租金、雇工的成本,导致商品价格比传统店铺内的价格可能要低得多,极大地满足了买家的购买欲望。④交易风险性。网络商品交易的非实体性、非地域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其完成的风险性。有的不良商家可能会弄虚作假,买家在不能实地了解商品的情况下,买到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的商品,有的甚至付了钱拿不到商品。
2.2 文献综述
欧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网络经济起步较早,再加上其配套的互联网技术位于世界前茅,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比较新,已经进入稳步发展时期,国内专家学者们开展的相关理论研究位于世界前列,监管部门也较有经验和监管手段,这些理论研究和相关的实际监管经验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但由于与我国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照搬显然是不行的,还需要我国学者和执法者根据我国国情去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关于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分析仍处于摸索阶段,大部分的理论仅仅侧重于工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某一方面提出问题,研究对策,并没有对监管的整体框架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同时,国内专家学者的相关理论尚未很好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监管的执法人员的经验实践相结合起来,可行性尚待实践。因此,我们既要借鉴其他国家网络监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又要创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以期针对网络商品交易不断滋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能够进行快速有效的政策修正和监管水平提升,为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3 我国工商管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基础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3.2 缺乏工商专业监管队伍
3.3 日常监管缺失
3.4 执法办案难,查办率不高
3.5 消费维权困难
4 国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措施及经验借鉴
4.1 国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措施
4.2 国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5 完善我国工商管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5.2 做好网络监管队伍建设
5.3 健全网络日常监管体制
5.4 加强网络执法办案力度
5.5 加大消费维权力度
6 结论与展望
6.1 主要结论
本文利用数据分析法分析了国内网络商品交易现状,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理论体系和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在研究分析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实际案例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发现在我国网络飞速发展,网络商品交易突飞猛进逐渐蚕食传统交易市场的趋势下,工商机关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网络市场商品交易监管的要求,网络商品交易衍生了一系列问题,工商机关作为重要监管部门面临监管的缺失:不仅在整体上法制规制体系难以完全适应网络交易创新发展的需求,专业人才缺乏和组织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也使得工商网络市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网络监管平台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滞后导致工商机关日常监管困难重重,执法办案和消费维权工作作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抓手尚未落到实处并充分发挥对监管工作的有力促进作用。由此,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的网络商品交易已有的监管经验措施的对比分析,结合我国网络经济发展趋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际,得出工商管理机关要实现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网络商品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目标,应进一步落实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的结论,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以统领性的全国专门立法——《电子商务法》为基础,工商机关积极出台部门规章及相关办法,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提供完善、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设立专门网络监管机构,实现专人专管。在监管机构中通过引进、培训等方式培养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业人才,打造一支既熟悉工商监管执法工作,又懂网络技术的网监队伍,强化监管力量。 第三、以工商网监平台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推进网络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体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第四、通过加大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将执法办案工作作为工商机关网络市场商品交易监管的重要抓手作用落到实处,实现对网上商品和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 第五、工商机关对网络市场交易的监管,除开营造一个公平竞争有序的交易环境和竞争秩序,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地解决消费纠纷。工商机关应加大消费维权力度,完善消费维权措施,为广大网购消费者创造安全放心的网络市场消费环境,服务于民。
6.2 展望
本文涉及到的网络市场商品交易监管问题,并不是工商机关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管部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能确保我国商务经济的持续性发展。促进我国网络市场从粗放型爆发式增长转向效率型规范发展,需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协同努力。同时,仅就工商机关监管视角而言,目前国内尚未针对工商涵盖网络商品交易从准入---交易----办案维权(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管理论的建立,使得研究无例可循,而网络市场商品交易逐年增长过程中,也必将出现新业态,伴生一些新问题,使得网络商品交易存在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违法手段多种多样。且笔者作为基层普通一名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把握专业度不够,对工商系统网络监管平台建设的推进过程了解有限,国内的电子取证技术尚不够完善,ODR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仅仅在深圳试行尚未进行全国推广,使得监管体系的完善研究深度不够,有的对策及建议可能目前尚不具有可操作性。再加上在网络监管体系中,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网络商品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网络商品交易的法规建设以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等,都不是一朝一夕和地方工商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层面上能解决的,全国工商系统的各地工商机关也存在各个监管环节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措施的不同,导致笔者仅能以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一定局限性,还有待于作者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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