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
招投标是搞好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资金以及遏制腐败行为作用很大。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廉洁运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办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排查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从建立招投标管理体制、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入手,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强化监管”的工作方针,坚持“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强化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倡导公平竞争,实现阳光交易,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效。
2 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招投标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串标,围标行为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通过串标、围标的手段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平,从而给招投标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些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还是利益作为驱动,建筑企业通过串标、围标等方式最终追求的目的就是中标,且要以高价中标。具体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人之间经行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串通。
2.1 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围标行为
(1)轮流坐庄、形成串围联盟。自“5.12 地震”以来,灾后重建项目多,建设任务重。部分建筑企业为了承揽项目,并且获得高额利润,与其他企业形成所谓的“同盟”关系。在一些项目中轮流互相陪标。(2)一人主打、联合陪标。有些项目在公开报名阶段就由某老板一人挂靠多家企业报名,最终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均受一人所控制。或者在存在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给予其他投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后,由其操作投标。从而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3)联合报价、排挤他人。在有两个以上实际操作人的项目中,一方联合其约定的企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而谋取中标的目的。
2.2 当前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构成复杂,管理难度大
随着招投标法和相应省、市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建设方(业主)行为要求越来越规范,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招标条件的业主一律要求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这样从政策层面上给予招标代理机构广阔的用武之地。不可否认,广大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为建设方节省投资、完成投资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建设方委托工作后也取得了相应的报酬,为自身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3 租借资质借牌挂靠骗标
目前,工程招投标中的挂靠现象可以说是十分普遍。一些下属公司、挂靠公司、个体施工员、农民包工队,通过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然后挂靠大的施工单位获取资质及承揽工程业务,而一些有资历质的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联营、项目经营的方式将资历质借与他人获利,如此形成了中标的是有资历的、合格的大公司,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和项目经理是不合格的。他们在施工管理、技术、机械设施、人员和监督上都存在不足,很难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私营性质的挂靠公司,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往往都是用金钱开路,通过行贿等手段,去堵塞业主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嘴,因而败坏了工程建设中的风气。
3 预防对策及建议
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职务犯罪,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提出如下预防对策建议:
3.1 加大力度,遏制串标围标现象
建设工程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根本意义在于优胜劣汰,是企业之间的竞争成为鞭策其创新发展的源动力。然而,串标、围标的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由于串标、围标是一种通过限制竞争手段来谋取高额利润,中标结果往往被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或者招标人手中,从而使真正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被拒之门外。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妨碍了招投标竞争制度的严肃性和根本目的,而且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高价中标并不意味着工程的高质量。一些投标人在进行串标、围标时必然会产生一部分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在中标后必然是让招标人买单,致使大量国有资金流失。对此,我办在科学发展观精神的指导下,对汉中的建筑企业以及业主进行了走访调查与探讨。我办认为,遏制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①依照现行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力度;②开拓思路,引入新的方式方法,例如引入资格后审制度。
3.2 依照现行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3.2.1 加强资格预审环节的监管
现行招标过程中,资格预审环节成为串标、围标的发起点。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资格预审环节的监督,防止招标人排斥有条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我们要求招标人除对投标人承揽项目的资质能力、项目经理的资质能力,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条款外,不得再额外增加其它的附加条件,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为进一步杜绝和减小投标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陪标、围标、串标而中标的可能性,加大串标、陪标的成本。与此同时我们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备案核查,杜绝招标文件中出现带有限制性、歧视性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条款。
3.2.2 加大招投标监管的力度
在现在的部门联合监督、纪检监督、举报投诉监督组成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招投标监督职能。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强化招标监管,努力营造信息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交易环境。在招投标活动中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为招投标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区所有招标项目招标时,都邀请监察、计划、工商、财政等行政监督部门到场监督。在监管过程中,我办积极主动做好与纪检监察、检察院、工商、计划和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工作,形成共同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协调能力,让问题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下得以快捷、有效的解决。通过以上这些遏制串标、围标的方法,能够使我区的招投标工作更加健康的发展;对于建立起一个有序的建筑市场有着一定的作用。更体现了招投标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3 大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
(1)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社会中介服务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展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在建设市场各方面深入人心,做到建设方、代理机构人员都应知应会,从而可以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建设市场各方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避免内部从业人员私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逐步建立规范中介服务长效机制,严格代理机构资质审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取消其代理资格,同时加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各方的监管力度,把住招标代理机构入门的门槛,提高准人标准,使真正有水平、有技术的队伍加入,保证招标代理机构整体的水平。同时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认真落实清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应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警示教育,起到威慑的作用。(3)作为招标代理管理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在政策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给予扶持外,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考核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还要加强,以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招标代理机构应以人性化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招标代理行业中来,从而也能保证招投标代理工作的稳定性。(4)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起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定期上岗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机制,使每个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断了解本行业各种新的动态、新的信息变化和对本行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水平,从而适应建筑市场激烈竞争和不断的发展,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适应市场需求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4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商品经济体制,该过程是一项重要的革新,其对良好党风的建设与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建设工程全面推进的今天,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研究与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