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1-24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学论文文章《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范文,人才培养理念寓于教育理念之中。教育理念是一个国家教育制度建设、教育运作模式、教育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的力度(深度广度),以及公民对教育的心理认同程度背后的一个更深层次的本质问题。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理念和目的,我们必须要从宏观与微观、整体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维度出发对其进行审视和考察,这既是我们全面认识和把握那一特殊时期法学人才发展状况的基础内容,也是我们有效理顺中国近代以来法学人才培养发展脉络,总结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经验的重要前提。
引 言
一、研究缘起
1840 年以后发生的两次鸦片战争,尤其发生于 1894 年的中日之间的甲午战争,在给近代中国人民带来重大灾难和屈辱、迫使中国人民起来反抗的同时,也使当时的统治者认识到了严重的民族危机和政治危机。于是,从此开始了修律及变法的进程。在此过程中,高等学校的法律教育是国家对急需的法学人才培养的教育,从诞生之初即当然日益受到重视。在清末修订法律、创建新式法科大学以前,中国就已经开始了包括近代内容的法律教育。1867 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matin,1827~1916) 任职于京师同文馆并任国际法教师,主要讲授美国学者惠顿(wheaton,1785~1848)的《万国公法》(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从清朝末年起步的近代法学人才培养,是从无到有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西方列强通过武力打开中国的国门后,因为频繁的对外交往,中国经济制度的变革,对外交往环境和方式的转换,对外交往的增加必然产生相当多的法律需求,使法学教育从诞生起即呈兴盛的状况,清朝统治者创建了很多法政学校,派出了许多留学人员,尽管现代的法制理念和思想并未完全在近代中国发展起来。突出的表现就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官学化"、意识形态化,法律的政治工具论没有被"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的现代法治理念所取代,当然这样重大的改变无法想象能完成于战乱频繁、积贫积弱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近代中国。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民国政府时期应是指 1912 年 1 月 1 日孙中山宣告中华民国成立至 1949 年 10 月 1 日毛泽东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一段时间。这一时期当然还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和抗日根据地的法学人才培养的内容,但我们这里不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和抗日根据地的法学人才培养问题,仅对国民政府的法学人才培养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更有针对性)。在民国时期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段,新型的法律教育承袭了中国封建社会故有的法律文化和法制思想,借鉴了近现代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教育方法。具体在法律人才培养领域,它一方面通过直观、生动的一张张课程表来体现这一特定时期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风貌和宏观概况;另一方面又细致严谨地履行着这一特定阶段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体现此间人才培养的方向。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奠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客观地说,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如以学术研究著称的法律家,代表性人物主要有:吴经熊等,以法理学研究为代表;王世杰、钱端升、陈茹玄等,以宪法学研究为代表;程树德、徐道邻、杨鸿烈、陈顾远、朱方、瞿同祖等,以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为代表;周鲠生、梅汝璈、倪正礇等,以国际法研究为代表;史尚宽、梅仲协、胡长清等,以民法学研究为代表;蔡枢衡等,以刑法学研究为代表;以司法实践著称的法律家,代表性人物主要有江庸、董康、许世英等;以政务活动著称的法律家,代表性人物主要有王宠惠、居正、孙科、张知本等。当然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教育数量规模较小(这一点与教育在国家生活中的总体规模太小密切相关),非常著名的人物相对有限,对社会的总体贡献不大。我们以 20 世纪 30 年代为例,中国当时有四亿五千万人口,但法律类院校较少,全国的法律院校加在一起才有 32 所(而同时期美国人口一亿五千万,法律院校则有 171 所之多)。由于社会动荡、战乱频繁发生,当时的有志青年或走上革命道路或走上实业救国之路,而学习法律的优秀青年是很少的。中国近现代没有出现过闻名世界的法律教育家和法学家,没有出现过原创性的闻名于世的经典法律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从事法学研究的优秀人才不多,能够坚持下来作为终身之事业的优秀人才更少,这种状况与中国近现代社会动荡不安、法律教育与研究没有安稳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对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历程进行全面的考察、梳理,对其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育原则方法、人才培养的成果进行由点到面的考察,同时从教育学、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的视角对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环境因素进行深刻分析,总结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规律、经验和教训,以期对当代中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供参考和借鉴。通过历史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个案研究方法总结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规律和基本经验对于丰富人才培养的相关理论,尤其是丰富法学人才培养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民国时期的法律学校由公立和私立两种形式组成。其中公立学校分为国立与地方公立学校两类,国立学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地方公立学校则依据相关法令,由中央政府批准后设立,隶属于各地方政府。自清政府准许设立私立法政学校以后,民国时期政府的更迭并未影响该制度的创立于发展,民国期间的法学类学校的存在一直是公立和私立并存的局面,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发展史中,私立法律学校的贡献极为引人瞩目。在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一批法学家,如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胡长清、孙晓楼、张知本、史尚宽等皆或毕业于私立法学院或执教于私立法学院,这些法律人是中国“第一,二代法学家”的主体。因此,系统地梳理和总结和比较两类院校人才培养模式,互动关系,他们各自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等对于推进完善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和架构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以法学人才培养为切入研究民国时期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和方式、方法有助于丰富我国对民国时期的教育史的研究。以个案和比较的方法研究在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上占有极重要地位的一群法学家和著名的法学院校,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机制,进而总结经验和发现规律以启迪我国当下法学卓越人才培养和法学专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历史基点及发展历程
民国时期一般指从中华民国成立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的 37 年时间。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环节,其源起于清末民初,清末的“变法”、“修律”变革,催生出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领域开始破冰之旅,有别于传统教育模式,形成了独具一格的风格,西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知识开始“舶来”,促进法学人才的培养。民国时期中国内忧外患空前加重,社会动荡、经济落后,民族生存受到严重威胁,在这样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中国法学人才培养依然坚强成长与发展,各类法学高等教育机构纷纷兴办,国民政府制定一系列法令规程,采取诸多措施,对法学教育进行规范和指导,最终形成较为稳定的法学教育体系,成为近代以来中国教育领域发展的一大亮点,肩负起培养新政法学人才的重任,为后来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铺平了道路。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历史基点
概览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西汉时,汉武帝在中央设太学,令儒生兼习法律;东汉诸大儒作章句注释,聚众授业;唐宋国子监里的读经习律,这些举措的目的,无不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法律知识、经验与技术进行传承,教授和培养出新一代的法律人员,从而维系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就总体而言,清代不甚重视法学教育。正如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指出:“本朝中对法学有所研究的能为世人认可的不过几人而已。国家没有设立专科研究此学,而且都对此学有所鄙视。”张知本说,纪晓岚编纂的《四库全书》中所收录的属于证书法令类的只有《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两部。其中的编者按说,刑律是国运昌盛时不能偏废的,但也不是盛世时期所推崇的。四库全书目录是奉皇命编撰的书籍,世上影响很大,全天下的人都去看,受其影响。其对法学的态度如此,天下的人也都纷纷效仿。这是法学之所以衰微不兴的原因。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伟仁先生也认为:清代正规的学校教育以及科举考试均不重视法学科目。当时从事法律工作的各级官吏、书役等,他们的法律知识都是通过自学和通过实践习得。尽管如此,《大清律例》仍然专设“讲读律令”条文,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雍正时期的田文镜和李卫曾遵照谕旨撰写《钦颁州县事宜》,颁发给各地州县官使用。因为律例是实际学问,要下工夫学习才能真正掌握。讲读律例的办法主要是在官吏中间提倡律学,在清王朝前期,基本贯彻了这一制度。清代律学著作中讲读律例的很多,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一规定的有效性。在乾隆统治时期,江西按察使司“会同布政司、粮、盐道查照律例,将江西愚民最易犯者,摘录简要罪名,汇为一册”,他根据各州县的人口总体情况,将通俗易懂的法律宣传材料逐级下发,广而告之、随时讲读。由于清代科举将律学知识排斥于考试科目之外,自然律学教育就被摒除于常规教育之外,因而忽略法学机构的建制以及专门法学人才的培养。当时大多数世子视科举考试为正途,以此来光耀门楣,封妻荫子。律学教育与士子的仕宦前程彻底绝缘,遂归于荒疏湮灭。就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分析,传统儒家学派与清廷都不重视法学。由于满族人本无崇儒传统,他们以骑射得天下,一直注重保持本族的特长,以巩固其统治地位。清室之所以强调制义考试,一再声称“制科以四书文取士”、“国家以经义取士”,是因为儒家鼓吹忠孝节义、三纲五常,乃是控制汉人的最佳工具,所以清朝历代皇帝都推崇儒家学说,借此实现对汉人的有效统治。同时,法家学说流弊极多,非但不足致治,实在是肇祸生乱的根本。基于这些观点,儒家当然鄙视法律,轻视法学。而作为儒家学说的倡导与推崇者的清朝统治者,当然也就视法学为无足轻重的学科而采取轻视的态度。清廷这种不重视法学的态度,主要表现为在国家的教育机构中不开设有关法学教育的课程,在考试中亦不涉及与法学有关的内容,这极大地抑制了法学教育的发展。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环节。由于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国家制度兴替,社会动荡,教育混乱,法学人才培养也受其深刻影响,先后经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国后期四个阶段的发展演变,呈现缓慢起步、压缩控制、战时发展、短暂复兴的特点。虽然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经历艰难发展,但其教育模式日趋成熟,有力地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标志着中国 2000 多年帝制统治的土崩瓦解,民主共和国家的诞生,它实现了国家政治制度的革新,开启了中国近代革命的新纪元,给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带来崭新变革。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南京临时政府积极效仿西方政治制度,推行民主共和制度,开展民主选举,组建资产阶级议会和国会,选举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由大总统组成内阁,任命各部、军政长官,形成了新型的国家管理机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民主共和,否定封建专制,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改革性质的条例法规,指引中国向现代化国家方向发展,也由此给中国政制提供许多新的政治设计模式,比如“三权分立体制”、“南京临时参议院”、 “国会”、“议会选举”、 “代议制”,直到后来的《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等新制度粉墨登场。虽然民主共和制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但也使得民众的政治地位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民众权益得到了维护。民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我的政治意见和主张,参与政治活动。民众参政形式有政治选举、政治投票、参加政党和政治表达等方式。民众的参政热情空前高涨。虽然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较短,许多政策未能付诸于实践,但其所草创的法制国家的政体格局,已经初步地构建了现代国家雏形,为后来的国家建制提供有益的借鉴。南京临时政府在沿用晚清部分经济制度和律令的基础上,对中国经济进行改革与创新发展。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仿照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管理机构,建立了财政部、农工商部等专门的政府机构。1913 年 7 月 13 日,临时大总统令宣布,凡是清朝时期出台的“保护兴业各法令”,如果对于民国国体没有抵触的,仍然可以适用。这保证了工商经济发展的连续性。民国初年还沿用清朝的《商律》与《公司律》,接着又制定了《公司保息条例》、《商人通例》、《矿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规则》、《矿业条例》、《商会法》等。工商经济管理初步纳入法制化轨道。24在金融方面,民国初年,沿用《清度支部奏准银行通行则例》、《清度支部奏准银行注册章程》等清代金融法规。1912年 1 月 28 日,经孙中山批准,原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参议院决议通过《中国银行则例》,中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开始运行,后又逐渐发展,中国银行基本上成为商业银行。后又颁布《交通银行则例》,成立了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也具有国家银行的性质。国家银行的确立对于金融和工商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民国初期,又实行了减免税的政策,而且对特殊领域减免税的幅度还很大,这样减轻了负担,刺激了实业经济的发展。民国初期,采取的工商经济政策顺应了中国发展实业的潮流,在北京政府统治的 16 年中,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
第二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理念与目标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理念
二、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目的
第三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体系及师资力量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的培养体系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师资力量
第四章 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
一、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
二、民国时期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
第五章 民国时期有代表性的法学院校的个案研究
一、北京大学法学院
二、东吴大学法学院
三、朝阳大学
第六章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与评价启示
一、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
二、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客观评价
三、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启示
结 语
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是近代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传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向现代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转换与发展的关键阶段。全面把握中国法学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的发展演进规律,努力使当代中国法学人才培养更有系统性,科学性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理性审视和辩证对待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以史为鉴,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汲取营养活力。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缘起于清末“修律”、“变法”运动,经历了民国初年的整顿、袁世凯政府的复辟、北京国民政府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的规范与完善,深受中国封建传统法学文化的解体、知识分子集团的形成、民间社会力量的崛起、西方文明的洗礼、现代教育的启蒙的影响,在内忧外患、战乱频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背景下,在艰难困苦、波动起伏、多种因素制约与干预的条件下,从效仿日本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到移植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逐渐确立近代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在办学层面上,确立国立大学法学院系、私立法科专门学校、教会大学三位一体法学院校体系,最著名的是素有“南东吴、北朝阳”美称的朝阳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在教学宗旨上,形成“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门法政人才”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宗旨;在课程设置上,构建以大陆法系课程、英美法系课程相呼应的多样性课程体系;在教学方法上,形塑以大陆法系为主导的理论讲授方法、以英美法系为主导的案例分析方法,且二者逐渐融合的教学方法体系;在师资力量上,培育以归国任教法科留学生、国外法学专家及教师为主体的专兼职相融合的师资队伍;在人才成长上,采用自主培养与公派留学模式,培育了一大批近代法学人才,既有推动革命事业发展的领袖人物,如章士钊、吴经熊、沈钧儒、李大钊等;也有享誉国内外法律界的专门人才,如杨兆龙、王宠惠、周鲠生、史尚宽等;还有从事法学教育事业专家学者,如王铁崖、孙晓楼、李浩培、卢俊等,使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呈现繁荣发展景象,推动中国近代法学及法学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总体来说,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既有其鲜明的进步性,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其作为近代中国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西方法学文化的催化与推动下,不可遏制地顽强的成长起来,确立近代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推动近现代中国法学的建设与发展;作为传统法学文化的革新物与西方法学文化的派生品,与传统法学文化和西方法学文化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深层关系,无法摆脱其内在的保守性与移植性。然而,因为“旧的社会秩序不变,新式家偶如同晚到的宾客,只能分一杯残羹冷炙。社会变革如果不能良性地改变利益分配结构,必然只开花不结果。”所以,民国时期法学人人才培养尽管具有明显的前瞻性、进步性,却因社会秩序的混乱、时势的复杂不由自主地陷入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只能在挫折中建设,在艰难中发展。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已经成为中国近代法学史和教育史上的一个基础性、关键性的历史问题,全面把握与系统总结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教训与历史成就,对于当代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完善与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目前,学术界关于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的学术成果还相对较少,呈现分散性、具体性等特点,缺乏整体性、宏观性研究。笔者囿于学识基础、理论视野、基础资料知识结构等因素,可能对某些内容或章节论述的还不能完全到位,仍有纵深发展的空间和广阔领域。在今后的研究中,我将及时梳理和总结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并以此为理论资源,更加全面深入地开展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相关内容的多位纵深研究,从而形成对其进一步的系统把握与梳理。同时,笔者也希望得到相关研究者的关注与讨论,在思想交锋与观点碰撞中促进民国时期法学人才培养研究,力求为全面把握中国法学人才培养历史脉络,推进当代中国法学人才培养全面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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