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治国家建设背景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发挥“校地共建”优势,进一步深入拓展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测评机,重视完善实践教学考评环节的意义,应从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等方面,针对实践教学机构的设置、实践内容及其完成度、实践管理、实践评价与反馈等环节完善其机制。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考评机制
法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实践教学环节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有一定的特色,也存在资源短板问题。根据地方院校的实际办学特征,如何发挥“校地共建”优势,在适应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前提下,设置具有特色化的实践教学环节师生考核测评机制,进而整体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为地方经济发展输送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是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工作。
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地方高校因地制宜促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成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的主导思路,但因为各院校资源条件不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测评方面往往停留在制度上、形式上,在实践教学改革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设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践教学考评环节的影响因素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各院校与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基地的合作程度制约了实践教学考评实施的实效。各院校实践教学基地所吸纳的法学专业实习学生渐趋饱和,校地合作过程中双方联系是否经常、信息反馈是否顺畅,基地导师是否能悉心指导,实习学生是否能安心实习等,很多因素都影响着实习学生参与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实习的实效。二是,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程度影响着实习考评工作的成效。校内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应区分明确考核测评工作的主体、对象,确定校内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不同的评价管理体系和指标体系。三是,校内与校外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和实施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评方式、考评标准等。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使用率等,因各院校条件不同而有较大区别,校内外实践课程无法有效统筹。在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与使用方面,应采取“校内校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不应忽视校内实践环节的建设。将实践活动融、贯穿到法学专业教学的各个环节,这其中就包括实践教学考评体系的建立。实践教学活动的考核测评是对整个实践教学环节的反思与再建设,有利于促进实践过程的科学性,从专业技能实践的角度去培养法学人才,确保实践教学不流于形式;有利于发现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从而完善整体机制,提高教学效果,如教师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参与度、学生的实践反馈度等,进一步促进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对实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校内校外实践教学考评机制的设计,应考虑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均衡性等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在于在对实践教学设定考核指标时,需根据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设定。每项指标体系的设定都需要体现法学专业技能的培养要求。地方院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分析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目标之间的适应度,完善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
(二)系统性原则
充分考虑适合本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测评指标体系的设定,需考虑校内校外不同实践教学基地所适用的不同指标体系,应考虑在校地合作、校地共建的基础上架设的每个指标系统,对证明和评价实践教学质量都有具体的意义。确保各个评价指标之间逻辑分明,不同维度的指标设定不同的层级,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既能反映校内校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某个层面,也能进行整体评价分析。
(三)可操作性原则
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体系要满足可操作性的原则,应区分校地的不同职责,设计不同的考评与管理机制。各指标的适用主体、考评对象、测评角度与专业技能的贴合度等方面均需明确、具体,能够在教学实践中找到相应的测试内容,能够把抽象的指标转变成可操作性的改进措施。
(四)均衡性原则
实践教学活动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中包括多个环节,多种参与主体。针对实践教学活动的考核测评,需要不同的评价主体共同参与完成,如校内校外实践基地的考评,需要实践教学导师、实践基地建设负责人、实践基地单位、实习学生等各方主体共同对该次实践教学活动中的相关环节进行评价,各项考评环节与指标应当均衡地体现考评目标,为每个考评点均衡地设定任务,确保每个学生在实践中都有参与度,实习学生能够饱满地、主动地参与实践活动,获得专业技能提升的机会。
(一)评价主体
不同的实践模式应当对应不同的实践评价主体,评价主体应当多样化。针对校内教学实践环节,评价主体应当是校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指导老师、法学专业学生、法学专业教研室与教务处教学督导。针对“校地合作、校地共建”模式,校外与校内实践教学相结合,评价主体应当更为广泛,除了有以上的评价主体之外,还应当涵盖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实践基地导师,以及同行业实践基地单位与同类其他院校。
(二)评价标准
在满足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上,设置对实践教学考核的具体指标,主要包括实践教学机构的设置、实践内容及其完成度、实践管理、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综合评价、学生对实践教学的反馈、实践基地反馈对实践教学的满意度等六个一级指标,其实践教学环节评价的基本标准是实践教学指标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适应度。
(三)实践教学机构的设置
实践教学机构的设置包括实践教学基地的规模、数量与院校学生的比例,实践基地设备的完善度、实践教学活动类型的多样化等。实践教学基地院校学生进行实践的基本场所,其不仅包括校内场所,如模拟法庭、校内法援中心,还包括校外实习场所,如行政、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实践教学机构的完善程度是评价教学实践质量指标的重要因素。
(四)实践内容及其完成度
在进行实践内容的设定时,应当考虑到实践内容是否与专业理论相衔接,是否对学生以后从事的法律实务有帮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参与实务是否多样化;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是否与指导老师有互动;在实践过程中是否形成了自己的实践成果与感悟。实践的完成度也是评价实践教学活动科学性的一个指标,学生是否能很好地兼顾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实践内容及实施情况指标的设置,应当考虑到不要让实践流于形式,要让学生用心地参与到实践中。
(五)实践管理
实践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评效果;对实践考评结果的分析反过来能促进实践管理制度的完善。实践中的具体管理制度是实践中的具体观测指标,包括实践教学是否有一套具体规范的实施流程、评价主体是否按照流程来执行、学生是否有重大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等。考评环节的实效性,很大程度上是源自于实践管理机制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六)教师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综合评价
实践教学的综合评价包括实践过程评价和实践效果评价。实践教学导师是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者、实践教学活动的参与者,其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内容等对整个实践教学考核体系的影响重大。同时,教师也作为评价主体之一,从专业的角度对实践结果进行分析,确保考评结果的有效性。
(七)实习学生对实践教学环节的反馈
地方院校进行实践教学的重点是为了提高院校培养法学人才的质量,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确保学生能够更快地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在评价体系中应当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以及不同学生的差异性,注重参与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反馈,包括学生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对理论知识进行的再反思、对实务技能的提升、以及日后对整个职业生涯的认知与规划等。学生是整个实践教学活动的参与者,同时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评价者,通过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反馈,有利于更客观地评价实践活动的适应性。
(八)实践基地反馈对实践教学的满意度
实践基地单位的反馈必不可少。实践基地单位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目标行业单位,其作为第三方,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客观地反映出当前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其考评指标的设计主要包括实践单位对实习学生专业知识的运用及实务能力操作的评价。地方院校根据第三方的反馈,对实践教学内容的设计及整个评价体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对实践教学制度进行改革。实践教学环节各项考评指标的测评结果出来后,应当对考评结果进行详细地分析,使考评反哺于教学。在关注评价体系指标的同时,根据院校的生源质量、生源人数、以及实践单位等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对考核测评结果不重视,放任自流,只会让整个测评体系恶性循环,参与测评的主体敷衍了事,又如何根据考核测评情况得出可供参考的实践教学改革措施。根据在考核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实践过程中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各项工作的质量。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测评体系,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其实践教学环节既包括与校内课程设置相适应的课内实践,也包括校内的模拟法庭以及校外实践基地的实践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的测评体系贯穿整个实践教学过程,其中又以校地合作、校地共建实践基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环节,制定科学系统的实践教学考评机制,促进实践教学的实效性,能够为学生进入社会满足法律职业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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