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7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律教育论文文章《我国邮轮旅游法律相关问题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邮轮旅游成为旅游业的“新星”,其丰富舒适的海上邮轮体验吸引着消费者的目光,但蓬勃发展的背后是邮轮纠纷案件的猛增。邮轮产品的同质化催生出低价竞争、强制消费等恶劣行为,导致邮轮旅游服务水平降低、纠纷增多,进而恶化邮轮旅游形象,抑制邮轮旅游的良性发展。通过“羊案”、“蒋案”、“王案”等典型案例分析,抓取出国际与国内的多重问题,国际的公海领域法律系属失效、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存在障碍,国内的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存在立法冲突、、岸上观光责任主体模糊等多重问题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邮轮旅游引入中国已有 15 年时间,在这期间邮轮旅游从萌芽到成熟,逐渐被中国消费者熟知,所占旅游业比例猛增。但滥用免责条款、强制购物、旅客溺水等邮轮旅游纠纷频发,相应法律问题却难以解决,邮轮旅游法律修订迫在眉睫。另外,2020 年新冠疫情下日本作为“钻石公主号”邮轮目的地,将整船旅客隔离,造成多人感染,旅客索赔选择的法律适用系属难以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越发凸显。从邮轮旅游自身来看,其以奢华的旅游服务、新颖的娱乐方式以及动态的海洋航行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目光,但这依靠的是邮轮公司的高资本投入。邮轮旅游所需资本庞大,迫使中小企业在行业内无法立足,使得邮轮旅游被大企业垄断,因此消费者在巨大资本的邮轮公司面前越发渺小。当邮轮公司出现私自变更航线、故意降低服务水平等违约行为时,法律适用的残缺使得消费者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其高资本对抗,此时旅客为维护自身权益,只能做出霸船事件等一系列维权手段。进而反观传统法律适用,《旅游法》《海商法》等虽然在邮轮旅游方面有所规定,但是颇为老旧且存在制度冲突,跟不上邮轮旅游的蓬勃发展的趋势,也无法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加之我国邮轮旅游方面立法核心要素不清晰、相关邮轮旅游法律规定关系复杂、岸上观光法律适用主体存疑、公海法律适用空缺以及单方或双方意思自治的不确定性等矛盾日益凸显,使得法院在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众多模糊点,无法以法律形式保障旅客权益。在羊某某诉英国嘉年华邮轮旅游有限公司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羊某某溺水事件发生在公海之上,致使侵权行为地法无法适用,法律适用系属空缺进而导致审判时间长达 2 年之久。由于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邮轮旅游深度发展,无法发挥其拉动旅游经济的带头作用,所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就是为邮轮旅游清理其发展路上的“绊脚石”。另外,《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也提出要一起推动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建设与合作。1因此,邮轮旅游法律适用体系关乎着“一带一路”建设,更是“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的应有之义。所以通过域外借鉴,结合本土情况,建构起以《海商法》为主线,其他部门法辅助的邮轮旅游法律适用体系,对于推动邮轮旅游发展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学者观点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定性模糊、三方法律关系不明和公海法律适用缺失这三方面。
1.法律适用定性模糊
邮轮旅游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哪部法律,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邮轮旅游“运输+旅游”的双重属性使其涉及多部门法的管辖。学者陈琦认为邮轮旅游的立法冲突主要集中在《海商法》与《旅游法》之间,通过对这两法承运人相关规定的横向比较,剖析出承运人法律地位和归责原则的差异,两者在面对纠纷时究竟谁先优先使用,效力层级存在模糊。2学者郭萍从船舶属性、航行安全、邮轮经营、三方关系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五方面明确邮轮旅游的法律归属,即应当将邮轮旅游纳入到《海商法》中。在部门法产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3这为解决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归属难题开辟了一条道路。
2.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模糊
我国邮轮旅游 98%的市场额是由包销模式贡献的。但在包销模式下旅客与邮轮公司合同关系存在争议。学者陈易、何丽新主张两者之间不存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于旅行社的插入让原本“旅客-邮轮公司”的双方双务合同无法成立。4学者郭萍认为邮轮合同是兼顾运输和旅游的混合合同,进而论证邮轮公司与旅客不存在单独合同。5学者吕方园认为邮轮旅游应该纳入《旅游法》范畴内,邮轮公司协助旅行社完成邮轮服务,属于履行辅助人,与旅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6而学者金怡雯、戎逸认为两者之间成立单独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法律关系类推至邮轮旅游,进而推定邮轮旅游中不能存在混合合同,另外从责任承担和法律管辖角度论证出《海商法》更能贯彻弱者保护原则,维护旅客权益,进而证成两者之间存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7学者谢忱从邮轮旅游包销模式在我国的异化出发,对邮轮旅游三方主体进行合同定性。
第一章 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基本理论
从邮轮旅游的起源中,梳理出邮轮及邮轮旅游的概念,进而提炼出邮轮旅游“运输+旅游”的双重属性以及基本特征,形成邮轮旅游的基础认知。然后明确界定法律适用的概念,进而为分析邮轮旅游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奠定基础。
一、邮轮旅游的概念及特征
19 世纪英国皇室首次将蒸汽轮船投入到跨洲邮件投递行业中,取名“邮轮”,引起船舶公司的大量效仿。后船舶公司为开展旅客业务,开发了固定航线的客货两运业务,为旅客提供专属舱位。到 20 世纪,为挽救因二战导致的邮轮业颓势,船舶公司根据美国消费需求开发出以娱乐休闲为主的邮轮旅游产品,极受欢迎,这种旅游模式也延续至今。但邮轮旅游一直存在“邮轮”与“游轮”之争,从学者到旅客,似乎觉得以旅游为主的船舶称之为“游轮”更为贴切,这也凸显了邮轮定义模糊和特征不明。因此通过对邮轮定义和特征的梳理,探析“邮轮”的深层内涵。
二、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基础
(一)邮轮旅游合同关系
邮轮旅游船票的销售模式有三种,包括船票直销、代销和包销。我国邮轮旅游98%的市场是由旅行社包销占领的,直销和代销模式占比极少。
1. 船票直销模式
船票直销是指邮轮公司一方提供邮轮旅游服务,旅客一方提供票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参考图 1.1)在直销模式下,仅有旅客与邮轮公司两个主体,仅存在一个邮轮旅游合同,而且邮轮旅游合同既可以在《海商法》中被认定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也可以在《旅游法》中被认定为旅游服务合同,性质易界定,法律关系简单。但是由于我国邮轮市场多被外籍邮轮公司占据,加之我国《旅行社条例》第 23 条限制外籍旅行社直接经营我国公民出境游,进而导致邮轮公司在中国无法获得直营地位。另外,中国在加入 WTO 的相关协议时对国内的旅游市场进行保留,所以船票直销模式在我国占比极少。而且《旅行社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仍限制外商旅行社经营公民出境旅游业务,25因此船票直销之路遥遥无期。
第二章 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国际现存问题...................................................................... 15
一、公海法律适用系属空缺.................................................................................... 15
二、 国家准据法强制适用...................................................................................... 17
第三章 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国内现存问题...................................................................... 20
一、法律适用位阶不清............................................................................................ 20
二、法律适用领域划分不明.................................................................................... 23
第四章 域外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的分析与借鉴.............................................................. 26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海事优越思路........................................................................ 26
二、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民商法优越思路............................................ 27
三、以欧盟为代表的交叉管辖思路........................................................................ 28
四、域外国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发.................................................................... 29
第五章 我国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30
一、补充公海法律适用系属.................................................................................... 30
二、扩大邮轮旅游法律适用选择权........................................................................ 32
三、厘定邮轮旅游法律适用领域............................................................................ 34
结语
邮轮旅游成为旅游业的“新星”,其丰富舒适的海上邮轮体验吸引着消费者的目光,但蓬勃发展的背后是邮轮纠纷案件的猛增。邮轮产品的同质化催生出低价竞争、强制消费等恶劣行为,导致邮轮旅游服务水平降低、纠纷增多,进而恶化邮轮旅游形象,抑制邮轮旅游的良性发展。通过“羊案”、“蒋案”、“王案”等典型案例分析,抓取出国际与国内的多重问题,国际的公海领域法律系属失效、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存在障碍,国内的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存在立法冲突、、岸上观光责任主体模糊等多重问题。这严重阻碍了邮轮旅游司法实践的进步,导致纠纷案件多以调解或者旅客败诉收尾。《海商法》与《旅游法》的立法理念与地域属性的不同、公海法律滞后、岸上观光环节极具特殊性等是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美国的“海事优越原则”,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民商法为主的思路以及欧盟的“交叉管辖”制度对我国法律适用的完善提供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国家的邮轮旅游立法范式是反面教材,过于优先或过于排斥适用海事立法都无法解决邮轮纠纷,反而欧盟利用“交叉管辖”制度协调好部门法之间关系,真正实现了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的部门法联动。这对我国完善邮轮旅游法律适用体系提供了路径指引。通过问题剖析和域外考察,探索建立以《海商法》为主线,其他部门法辅助的法律适用体系。在该体系中,明确《海商法》优先效力、扩大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完善公海法律系属、确定岸上观光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进而一一对应解决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的困境,贯彻“弱者保护原则”,增强旅客诉讼的信心,使其能够依据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旅客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法律适用得以明清,行业才能长盛不衰。希望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适用提出的一些改善建议,可以应对实务中邮轮旅游纠纷,从而营造安全和谐的邮轮旅游服务环境,为推动我国邮轮旅游业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源泉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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