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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视角下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机制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2-25 15:21|论文栏目:博士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225,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2-2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博士论文文章《博士论文视角下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机制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是一篇教育博士论文,大学在价值取向上以知识的传授为价值所在,追求独立地位和自我管理,以实现追求客观真理、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目标,强调办学自主权。表现在其组织形式上就是强调学术自治,大学按照科学的学科专业进行划分,在创造和研究高深知识的同时,虽然内部各学科专业、学术人员及其学术活动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关系,但也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导论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大学一词的拉丁文“Universitas”的本意是行会,主要是学者行会,最早出现于以城市兴起和工商业发展为标志的中世纪时期的欧洲[1]。12 世纪上半叶意大利波伦亚城出现了从事法律研究的学生组成的行会(波伦亚大学的前身)。这些学生共同制定规章以管理自己的学习生活及其它事务,院长由所有学生在行会内票选产生,教师由行会雇佣并受到学生的严格管制。当时这种学生行会的存在颇能满足城市当局刺激贸易和吸收新居民的需求,行会会以全体学生离开城市到他处去学习相威胁,从城市当局那儿获得较多自治权。可见大学最初的产生便体现出高度的“共治”与“自治”,学生拥有大学的绝对管理权,是一种学生主导型的大学自治。随后 12 世纪中期的法国巴黎在都市化运动中聚集了许多著名学者,并吸引了众多青年学生追随,也出现了“巴黎师生行会”(巴黎大学的前身)。由于学生年龄尚小,由教师协会与巴黎圣母院司法官间进行斗争,行会也获得了一些自治的权利。这是一种教师主导型的大学自治。在随后的几百年间,大学在教会与世俗王权的权利夹缝中不断发展演变,学生与教师的权利不同程度的被逐步削减,大学的“共治”和“自治”程度均有所降低,尤其是学生拥有的大学管理权利差不多完全消失。从大学发展历史进程角度来看,大学治理结构经历了“自我治理”、“教会治理”、“集权治理”、“有限治理”、“宏观治理”、“合作治理”的发展历程。只是到了 20 世纪中后期,在共同治理理念的影响下,才使得大学治理中的学生权利重新得以审视和体现。 美国大学的发展历史进程中关于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问题也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无到有;二是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建国前高校学生毫无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建国后其维权意识才逐步觉醒,而真正对学校管理有所参与则是在19 世纪 60 年代初至二战前。在此基础上,在 20 世纪 60 年代的民权运动时期高校学生以更为激进的行动获得了参与校政的权利,从此以后,“共同治理”这一理念作为美国大学内部权力分配的重要思路和指导方针开始实施。关于“共同治理”的含义,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于 1966 年在《大学治理声明》中阐述如下:在确定教师和行政人员双方权利与决策分工基础上代表其完成各项工作的保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共同治理理论也在不断的深化和拓展,来自大学内部和外部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例如政府部门、校长、捐赠者、校友、教师、学生等都积极参与治理,发展出了“复合共治”的概念。美国的大多数大学都奉行复合共治原则,该模式也代表了西方大学治理的历史发展方向。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高校学生的校政参与日臻完善,基本实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大学治理模式。这一模式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视,并在随后举办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正式宣告:“高等教育改革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学生主体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个国家及高校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障学生参与教育问题讨论、评估以及改革的权利。此外在院校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等一些列活动中学生也都应该发挥其重要作用。”[1]因此,建立有效的大学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教师、学生的主体作用,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大学治理的总体趋势。 
二、文献述评 
  《教育百科辞典》把“大学”定义为“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其中包括综合大学、专科大学和学院。”张澜、温岩松认为“大学是实施高等教育的综合性、多学科、正规的高等学校,其主要开展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1]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具有双重特征,既是一个包含各学、专业的学术组织,又是一个有序的行政组织系统,其中存在较为复杂的组织结构和隶属关系。本文中的大学主要指公立大学,它在我国是高等教育系统的主体。在《高级汉语大词典》里“治理”有两重含义:一是控制管理,二是整治整修。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来源于古典拉丁语和希腊语中的“操舵”(Steering),其原意用来指控制、指导和操纵。作为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的詹姆斯·Z·罗西瑙认为:“治理作为一系列活动系统里没有得到正式授权却依然能发挥有效作用的管理机制。”[2]因此治理是为了保障大众的需要而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制度和规则来维持秩序的一整套体系。治理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制度、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 “大学治理(University Governance)”一词在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确切内涵且频繁使用的核心词汇。1973 年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对“大学治理”做出如下定义:大学治理是一个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与行政和管理具有不同的内涵[3]。美国学者伯恩鲍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大学治理的内涵,他认为:“大学治理是平衡两种不同的但都具有合法性的组织控制力和影响力的结构和过程。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一方面来自于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拥有的基于法定的权力,另一方面来自于教师拥有的基于专业的权力”。[
1]在 ASHE 系列丛书关于 21 世纪大学治理的讨论文集中对大学治理含义进行了简要概括:“大学治理是大学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2]随后还列举了一系列大学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具体名称,包括高等教育协会、基金会组织、联邦教育部、校友、地方社区、学生、董事会、大学高级行政人员、教师以及校长等。大学治理这一概念是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而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大学治理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符合人们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和规则等。赵成、陈通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学治理是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是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及其在参与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安排,是为更好的实现大学目标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第一章   自治与共治:大学治理呼唤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 

一、大学治理的基本理论 
   “治理”一词的原意是操纵和引导,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源自古希腊语和拉丁文“引领导航”(Steering),而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该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被用作处理政府、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等问题之后,逐渐与原意相脱离。后来,政治学领域中普遍使用“治理”这一概念,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与当时西方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分不开的。当时的西方,存在着“政府—市场”两足鼎立的现状,而随着市场失灵、政府失败的出现,政府与市场二元经济模式的弊端暴露无遗,整个西方社会急需寻找一种替代性的制度加以解决,而公民社会的崛起,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调控和配置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我国学者俞可平的研究最还原了这一发展历程,其关于“治理兴起”的观点是:公民自治组织的不断壮大,使人们重新反思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由公民社会组织、政府、市场形成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便是治理,而不再局限于管理的范畴。  大学治理的相关理论在西方国家的学术界早已开始研究。大学治理是一个基于系统论提出的重要观点,强调大学的管理是在一个系统中进行的。整个系统的和谐运行既关系着大学近期目标的实现,也关系着大学的长远发展。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三大使命的成功实现,需要大学治理处在一个较好的水平上。我国目前的大学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全建立尚需时日,很多高校的大学章程尚不完备,与企业相比我国大学的治理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出发,对大学的自治与共治理论加以分析,并对大学治理主体中目前较为忽视的学生主体问题做一阐述。 
二、大学治理的自治与共治 
  大学在价值取向上以知识的传授为价值所在,追求独立地位和自我管理,以实现追求客观真理、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目标,强调办学自主权。表现在其组织形式上就是强调学术自治,大学按照科学的学科专业进行划分,在创造和研究高深知识的同时,虽然内部各学科专业、学术人员及其学术活动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关系,但也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和特殊性。这种独立性才能使大学更好地处理其与外部势力的关系,也才能激发大学内部学术主体的创造活力和发展动力。而要争取办学自主权和保持学术活力及动力,大学权力就应该由内部控制,避免外界过度干预,维持作为组织的惯性力量,自治。大学的价值取向和学术性特征,决定了大学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而大学的自治则是最为根本的前提和保证。从大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不论是早期以学生为主导的大学还是后来的教师主导型大学,大学的权力均属于大学内部,大学自治始终是贯穿大学发展历史的一个核心要素,因此,“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一直被奉为大学的核心价值追求。大学自治在西方大学历史上就是大学追求独立并与试图控制大学的各种外在力量的斗争。美国学者爱德华·希尔斯认为“大学自治是大学作为法人实体不受国家、教会等任何其他私人或公共的法人社团以及任何诸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负责人、政策评论家或实业家等个人干涉的自由。它是由有能力代表大学、而不是作为个人的大学成员就大学事务做出决定的自由”[1]。 

第三章   学生参与实验: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地位验证 

一、学生主体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背景
二、学生主体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设计  
三、学生主体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评价模型构建
四、学生主体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结果讨论分析与结论
五、学生主体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总结与启示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干扰与推手: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地位影响因素 

一、宏观因素:全球趋势与国家战略 
二、中观因素:大学管理体制与人才培养定位 
三、微观因素:主观认识与个体差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务实与渐进: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机制设计

一、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参与原则 
二、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参与范围 
三、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参与渠道 
四、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参与方式 
五、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参与激励 
六、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参与保障  
七、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参与机制的内在联系 
本章小结 

结语   民主与进步: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研究结论与展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基础上要尽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而大学作为现代高等教育的重中之重,理应也必须加快现代化改革。从大学治理的现状和发展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如何克服这些障碍是实现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大学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多方参与的动态系统,这个系统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利益相关者资源。在大学治理系统运行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不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贡献资源和行使权力,而且在大学治理总目标的指导下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完整的大学治理离不开任何一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作为大学系统内占比最高的学生更不应该例外。 
  根据本研究的主要议题和研究内容,对主要研究结论的归纳和讨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生主体在大学治理地位的研究结论和讨论。二是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地位影响因素的分析和归类;最后是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机制的研究和设计。 第一,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场所,在我国教育现代化的推进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大学治理不应该是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一管理模式,作为一个有着多元主体的教育组织,正确的管理模式应该是各方主体相互协作、共同协商,在实现大学总体目标的前提下使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大学治理作为一个动态发展的持续性过程,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不同的治理阶段,理应通过相应的规章和制度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去,发挥自身管理大学事务的权利。 学生是大学内部的主要群体,也是各项大学事务的重要亲历者,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我国的教育系统主要由政府指导,学生一直处于被管理的状态,很少有机A会在大学事务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课堂教育中,始终没有做到以学生为中心,忽略了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学生的未来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学生不应该仅仅作为被管理者,尤其是在那些与学生自身密切相关的大学事务上。 通过实验验证,学生有能力参与工商管理类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而且综合素质越高的学生,其参与的能力越强。与此同时,实验中选取的学生对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提的修订意见,与专家意见有一定程度的吻合,因此学生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学院、专业系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不足。由此可见一斑,学生对高校治理过程中的诸多事项,尤其是直接与学生利益相关、与学校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均应更多的参与决策或发表意见,这也充分验证了学生的治理主体地位。 第二,学生的治理主体地位得到理论推理和实验验证。本研究通过理论演绎和现场实验加以分析、验证,并从宏观因素、中观因素、微观因素三个方面,干扰和推手两个角度探讨了影响大学治理学生主体地位的因素。 宏观因素中社会民主化进程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主体地位的影响非常明显,一方面扩大了学生参与治理的范围,另一方面促进了学生参与意识的形成。在全球大学治理浪潮的影响下,加上西方国家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进程的加快,我国大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大大加强。同时,我国教育部门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重视程度和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是部分影响因素;中观因素方面大学作为学生参与治理的载体,其人才培养定位对学生参与的程度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大学的规章制度里,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途径具有明确规定,这些约定因素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微观因素方面主要是高校管理者和学生本身对参与治理的认识,在旧社会由于维权意识的缺乏导致学生不可能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随着民主思想的发展,高校管理者和学生逐步认识到共同参与的重要性,这一觉醒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推进具有根本性地作用。 第三,在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重要性和影响因素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深化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机制研究。良好的参与机制能够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并为学生参与大学内部相关事务提供途径和保障,而不是只被看作工具或手段,
从而强化学生的治理意识。完善的机制可以保证与学生自身发展相关的问题由学生本身来解决,并且形成以学生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校园自治民主组织。良好的治理参与机制应从六个方面完善。首先是学生主体的参与原则,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权利是推动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重中之重,在以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前提下,学生主体有选择和有责任的参与大学治理事务,不能一概而论。其次是学生主体的参与范围,学生最重要的任务还是学业,不可能对治理面面俱到。对于那些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务,学生主体应发挥民主决策、具体管理、监督建议三大职能。再次是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渠道,学生主体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会与满意度测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学校各相关机构或委员会等广泛的渠道积极参与治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有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应根据不同事务灵活运用,采取更合适的参与方式。大学治理过程中学生主体参与应得到一定的激励,主要包括对学校鼓励学生参与的激励和对学生自身参与的激励两个方面。为了保障学生主体更好的参与大学治理,政府、学校、同学自身都应该做出更多努力,推动我国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后,学生主体参与大学治理机制的六部分不是相互分离而是相辅相成,在共同保障和促进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稳健推进过程中同时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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