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显得日益迫切。法律硕士作为较高层次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才的重担。要构建完备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需要从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着手,结合社会实际,揭示法律职业的素质要求,进而提出以法律职业化教育为基本导向,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基本形式的法律研究生素质教育模式。
关键词:法律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素质教育;法律职业化;法律诊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教育得到蓬勃发展。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提高,原来的“普法式”和“政法式”教育模式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法律研究生教育处于法律教育的高级层次,我国法律研究生教育存在着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类别,其终极使命均在于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适应和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以文化素质教育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素质教育,在中国大学已经开展了20余年。素质教育包含了教育理念、教育目标、教育体系以及教育方法等不同方面,其因所处的教学教学阶段与层次的不同,而不断发展变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法律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有机构成。因此,本文从法律硕士教育的价值目标着手,结合社会实际分析法律职业的素质要求,进而提出以法律职业化教育为基本导向,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基本形式的法律硕士素质教育模式。
一、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定位
自1979年恢复招生至今,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已形成相对成熟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和制度,对法治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硕士研究生(J.D.)始于1996年,乃借鉴美国J.D.的培养模式,以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法律研究生教育的社会需求
总体而言,社会对法律研究生的价值需求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对法学研究和教育人才的需求,以培养法律新人、研究法学理论为基本目标;二是对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以利用法律来解决社会实践矛盾为基本目标。前者主要指法学教学单位、研究单位的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后者则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内法律职业者。相比较而言,社会对后者的需求是广泛的、基础性的,对前者的需求是少量的、学术性的。可以说,法律研究生教育的目的更大地在于满足社会对高层次法律职业者的需要。因此,将法律研究生的教育紧密联系在法律教育之上,确立职业化导向的培养目标,在培养合格法律职业者的同时,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二)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理念差异
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培养目标上更多的为了学术研究服务,其培养的毕业生更多的是研究型人才而非如律师、法官类的实务型人才。从各主要院校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简章和培养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倾向于对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目前,随着法律院系“大跃进式”的扩张,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大增,其人数似乎已经超出社会对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的需求,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学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上出现困难,就业范围表现出多元化,不再集中于法律研究部门。如2006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近 200名法学硕士研究生中,绝大多数毕业生就职于企业、银行、律师事务所、党政机关等非法律理论研究单位。2009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当年毕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达2.5万多人。也就是说,不管当初设置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如何,从当前的实际情况考察,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毕业的时候表现出更多的法律实践性,至于高层次的法律学术型人才,更多的只是某种历史遗留的一厢情愿而已。因此,对法律研究生教育进行审视时,必须足够看清这种实质上的变化。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型硕士学位之一,主要培养对象是高素质高层次的法律职业者。与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是学术研究人才不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以教学方式为例,目前大多数法学院对于法学硕士采用“导师制”,而对于法律硕士则采用“双导师”制。在华中科技大学17级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主要是从校内校外两方面着手:在校内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从校外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相较于法学硕士传统上的学术性要求,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更强调实务性,注重培养法律硕士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
(三)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模式的目标定位
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应当说,该目标的设定是结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并且也符合法律教育内在地包含职业教育的这种特征。当前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受到师资条件、教学资源等外在因素的限制, 与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有所背离。但不能小觑的是,一旦通过合理规划课程安排,完善师资组成结构,增加学生实践机会,优化配套政策措施来落实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其将为我国法律事业输送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
二、法律硕士的素质要求
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因此法律职业者要面对的是社会实践问题。“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只能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 而不是依据法律专业毕业生今后可能从事的职业岗位来界定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同样,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处于法学教育的高层次地位,更不能偏离“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这个基本目标。结合法律职业的特点和社会实践的需要,本文从思想人文素质和法律职业素养两个角度提出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素质要求。
(一)思想人文素质
1.思想人文素质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教育发展而言, 除了要教授学生实际的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注重技能的传授,而这两点都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所支撑。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作为社会精英教育的一种,其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同时,也更加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因此,对于法律研究生思想道德的教育,当处于重要位置。教育得首先使受教育者成人、而后成才,直至成为优秀的职业者。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往往不是孤立的法律上的问题,法律作为社会秩序规则的性质决定了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于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行业的纵深发展越来越系统,而同时行业之间的联系又越来越紧密,使得实际问题有时候可以变得极为复杂多样。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能够转向其它学科的求助,不断地扩大知识面,丰富社会常识。同时,由于国际贸易的频繁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以外语和计算机的使用为代表的国际化技能的要求也不断强化。简言之,法律职业者需要有很高的人文素质。
2.思辩能力
美国著名教育家赫钦斯认为高等教育亟待解决的是思辨=问题。可见,法律研究生教育本身就包含着培训学生思辨能力的教育内容。再如在波斯纳看来,一个法官就像一个军事统帅,他所进行的是一种“组织”工作。要做好各项工作,需要各种品质作为保障,反思的能力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法学教育不只是为了培养律师或法官,其更深层次的任务是培养法律人在认识世界、理解法律过程中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辨能力。思维能力的养成,有赖于观察力和质疑力的培养。法律职业者要在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中敏锐地抓住法律事实、 厘清法律关系,就必须要善于观察、敢于质疑。正如马克思所说:为了相信,必须怀疑。观察和质疑,是进行思辨的基础,缺乏对事实的仔细观察和深刻质疑,必难有智慧之思辨。
(二)法律职业素养
如果说思想人为素质是使法律研究生成为人才的前提条件的话, 那么法律职业素养则是使法律研究生成为优秀职业人的核心条件。具体结合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质,本文认为在法律基本知识积累较为完备的情况下,需要着重加强法律研究生的三项基本能力。
1.解决问题的能力
不管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或者是其它法务工作者,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矛盾是法律职业的核心内容,简言之,就是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必须能够对复杂多样的社会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识别判断、对策分析、最优化策略的选择和实施等技能。在法律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增加实习训练的比例,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2.探索事实的能力
这里所讲的探索事实的能力主要针对具体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证据的能力,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证据收集的问题,表现为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证据的收集范围、证据收集的性质和种类、证据搜集的技巧和应对此过程中遇见的各种问题的判断和解决能力。这是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能力,同时也是运用丰富的知识积累和法律思辨能力的基础。一个法律职业者缺乏良好的事实探索能力,就不能在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其次是证据的分析能力。通常证据的证明力有大小之分,证明的事实性质有别,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职业者发挥职业思辨能力进行推理、分析,挖掘出证据背后隐藏的尽可能多的信息。即便是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如果缺乏良好的事实探索能力,在审判中也会因为不能形成正确的心证标准而影响审判。
3.法律表达能力
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利用法律的语言,是一种重要的能力、是一门重要的技术,必须熟练掌握,并有效地应用。对于语言表达能力的培训,应当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基本内容。法律问题的推理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在各种法律概念和专门术语的分析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对于各种法律概念和专门术语的把握也是法律表达能力的应有内容。法律表达能力体现在口述与书写两个方面。前者要求法律职业者能够将自己所理解的信息能够顺畅地通过口头语言表达出来,后者要求能够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总之,这二者都是法律职业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实际上,法律职业素养所需要的三项基本能力是一种内在有机统一又相互促进的关系。探索事实的能力是施展法律表达能力的基础,没有对事实的挖掘和法律关系的思辨,就没有法律表达的内容;而这二者合起来体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解决问题的能力又寓于对事实的探索和意思的表达之中。因此,不能割裂开法律职业者基本能力之间的联系,在法律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不能孤立地锻炼其某方面的能力,而是要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三、法律硕士素质教育的模式设计
法律研究生教育针对的是已经完成本科学习的群体,学生在本科的学习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知识,锻炼了学习的能力,提高了认知社会的水平。他们所需要继续发展的是深化理论,更重要的是加强实践锻炼,以增强分析问题、表达意思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法学研究生进行了四年的法律学习,应当已经完成了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虽然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而言,其并没有系统学过法学 门核心课程,但由于其有某个专业背景,练就了学习能力,再加上备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考试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实际上能够在研究生入学后较快地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例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通过考试的有66人,通过率超过40%,再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2010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达78%。这些数据表明,在进行深入的素质型教育之前的法律知识储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并不会表现出如人们想象的太大的差异性,只要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的第一年加强课程体系的学习,完全可以在第二年即实施素质型教育。此外,由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有某个专业背景,在学习法律问题时有助于理解法律背后的延展性和学科专业化的问题。因此,尽管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在讨论法律研究生素质教育模式的问题上,并没有把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过多地分立起来看。
(一)从理论教学到案例教学
受政法教育模式以及诠释主义法学的影响,传统的填鸭式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着片面强调法律条文,却忽视在法条背后的法学理论、割裂法律与事实之间关系的问题。此种教化型的教育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培养现代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经过法律教育工作者的探索和实践,案例教学被广泛引入法学研究生教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于 2006年组织的一项关于采用合作学习理论为指导的民事诉讼案例教学改革研究结果表明,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良好的效果。通过对两个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班的对比研究发现:90%以上的同学赞同案例教学法,并且73%的同学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达到的学习效果要比传统的讲授教学更为良好。同样,在对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对比观察时,得出了基本相似的结论。案例教学通过案例讨论、小组合作学习和模拟法庭的演练等方式在法学研究生的素质教育上有其先进性,学生对于案件的处理是整体的,全过程的。 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弱势。比如在模拟过程中缺少代理真实当事人的兴奋、动力和不可预期性。另外,案例教学模式过于关注已有判决结果,忽视了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存在割裂法学研究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风险。作为对这些问题的回应,美国开创了一种新的素质教育模式,即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二)从实践教学到诊所教学
法律诊所教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产生主要是缘于人们对传统的案例教学和考试制度的反思和批判。诊所教育是指致力于培养律师在完成专业教育时所应具有的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即职责的法学教育。即诊所教学的基本目标在于训练法律技能,这与本文主张的以职业为导向,加强法学研究生的素质教育的观点相契合。关于诊所教育的价值,杜克大学法律援助诊所负责人约翰·不拉德威(John Brad-way)教授提出了五项目标:(1)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建立桥梁;(2)将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3)将当事人及其他特性与“法律的学习与实践”相整合;(4)对法律职业中未形成书面教材的辩护实践进行介绍;(5)教会学生对法律问题要进行整体性思考,而不是从上诉意见形式出现的结局来逆向分析。诊所式教学之所以能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绝不在于其目标的设定,而是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诊所教学为学生提供了获取直接的、第一手经验的机会;(2)提供了演练解决社会问题所必要之技能的实战机会;(3)为学生如何从经验中学习和如何获得技巧提供了理想平台。因此,综合来看,诊所式教学是法律研究生素质教育的最佳模式。
四、结语
从现有分析来看,诊所式教学较案例教学更为优越,固然是一种理想的选择。但问题在于,实施这种教学模式对现实条件提出了很多挑战。比如诊所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配备等等。很难想象一个自身从没有或基本没有接触过现实案件的法学教师,能够教给学生什么法律技能,或者指导学生锻炼解决现实涉法问题的能力,即使有的话,那也是极为有限的。因此,站在实然立场上,笔者认为坚持以职业为导向,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努力发展诊所式法律研究生的教学模式,是一种较为实际的方法。希望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学院都能开设法律诊所,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诊所教学,切实加强法律研究生的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
注 释:
① 关于两种法律教育模式的讨论,参见王健:《论中国的法律教育》;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等。
② 庞海芍,郇秀红:《素质教育与大学教育改革》, 载 《中国高教研究》,2015年第9期,第73页。
③ 高德胜:《法律教育与德育教程》,载《课程.教材.教法》,2016年第2期,第68页。
作者:马 荣,夏向东,唐永忠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