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学专业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有各自的培养目标,依此设置了各自的课程体系。但两阶段课程之间的衔接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来源于培养目标设置的不合理、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不明确,也有的是因为学校过于突出特色而忽略了人才发展的多样化,使课程设置的灵活性有欠缺。为了使法学的人才培养有体系地连贯进行,可以从培养目标的合理设置、课程体系服务于培养目标、明确培养模式、对本科课程合理划分模块和对研究生课程设立先修课程要求等方面着手,完善法学本科与硕士的课程体系建设,以实现这两个阶段课程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法学本科;法学硕士;课程体系;衔接
无论在本科生还是在研究生教育中,课程体系建设均对夯实专业基础、健全知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作为提高法学高等教育培养质量的重点之一,完善课程体系建设在高等教育改革中一直是核心问题。就此,各高校均在本科课程体系建设与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中投入了较大精力,分别进行两个培养层次的教学改革。教学改革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分配,但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应该是一贯的,培养方向应当是一致的。这就要求在法学课程体系建设上,不但要针对本科和研究生的不同层次合理地设置课程,而且还要顾及到本科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即每一个层次的课程设置要顾及与其衔接的培养层次的课程的体系,以求达到周延而不赘余。有鉴于此,本文从法学本科与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衔接角度,对法学人才培养改革的一隅展开研究,而且,本文仅选取法学本科与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衔接为研究对象,暂不讨论硕士与博士课程的衔接问题。
一、法学本硕课程体系现状及衔接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体系现状
基于教育部的要求,全国高校本科的课程体系在课程大类上基本相同,按课程内容均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在新的改革要求下均增设了实践类课程,且达到了一定的学分比例。按修读的强制性要求分为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和任选课,其中,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部分实践类课程一般设置为必修课,其他专业课和部分实践类课程设置为限制性选修课。全校各专业会开设若干门属于不同学科大类的任选课,供全校学生依兴趣和学分要求进行选择。2018 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再次将这样的课程设置确定下来。对于法学本科课程体系要求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两大类,其中理论教学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涵盖外语、体育、计算机、逻辑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的通识类课程,以及专业课程,专业课程中部分课程确定为专业核心课程;而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实践课程学分要求不少于15%。其中,1998年教育部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确定为14门,到2007年又新增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共同构成了目前为各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所广泛开设的法学16门核心课程。但随着核心课程的设置,各高校法学本科的培养呈现趋同化,而特色发展的道路在剩余不多的学分中很难充分发挥。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培养计划的安排为例,其法学本科生总学分为140学分。课程的教学计划由三方面组成:必修课为91学分,其中包括全校公共必修课33学分和本院专业必修课(核心课程)58学分;选修课为44学分,包括全校通选课16学分,专业选修课23学分和任选课5学分;毕业论文与实习为5学分。在这些学分中,16门核心课程占据了本院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绝大部分。为了解决法学核心类课程在本科课程体系中比重过大的问题,2018 年《国家标准》对核心课程的设置作出了新的尝试,即在专业课程中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在原来的16门核心课程中确定了 10门作为法学专业共同的必修课程,而各高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在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这 9 门课程中选择原则上不少于 5 门课程作为自己的专业必修课程,这就是所谓的“X”。这一举措减少了法学核心课程在必修课中的比重,给了各高校特色发展的选择空间。但这种核心课程的设置方式尚需要一段时间的落实,以便将其与其他课程的设置相协调。
(二)法学(法律)硕士课程体系现状
在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层次上,根据培养方向的不同又分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按其本科所学专业的不同又分为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由于本文主要讨论法学本科与硕士课程体系的衔接问题,所以仅针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的课程体系展开分析,下文除特殊说明外,法律硕士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
1.法学硕士课程体系概况
法学硕士课程主要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部分构成。以南开大学为例,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总学分不少于 33学分,其中校级公共课马克思主义理论、第一外国语和研究生学术规范共 7 学分,专业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一般会安排为 5 门核心专业课程,每门 3 学分。跨学科专业硕士生还要求补修本专业 3 门本科主干课程,但不计入学分。从这种课程设置的学分安排中可以看出,该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必修课总分已达到 21-22 分,剩余 11-12 学分为选修学分,按选修课每门 2 学分计算,选修 6 门专业课即可完成学分要求。法学硕士的专业课程一般以专题形式开设,内容以介绍和研讨该学科的前沿问题为主。这种方式能够在本科学习各专业课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对二级学科领域内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学习,内容上与本科课程不重复,而且还有前提基础的衔接,是比较科学的设置方式。
2.法律硕士课程体系概况
法律硕士由于要培养的是实务型人才,且不进一步区分二级学科方向,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必修课较多,有一定的选修课,较学术型研究生增加了实践教学的内容。具体的学分设置上,以笔者所在的大连海事大学为例,必修课除占5学分的政治和外语课以外,还设有22学分的专业必修课;在选修课组的23学分课程中,学生选满10学分即可;剩余15学分为实践教学部分。在课程内容上,专业课也多以专题形式开设,涵盖了法学核心课程,还增设了法律方法,以及本校学科优势明显的海商法专题等选修课程。
(三)衔接问题表现
从概况中可见,本科的课程设置侧重于“广”,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偏向于“专”,各自在自己的培养阶段上似乎可以自洽。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学硕士教学中反映学生理论基础薄弱、缺乏科研能力,不同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基础差异明显,同一培养模式效果不理想;法律硕士实践能力欠缺,与法学硕士和非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培养差异不明显;实务部门对本科和硕士毕业的学生普遍反映的实践能力缺乏更是老生常谈。合格的法律人应当是思路明确,一以贯之的培养体系的成果。就我国情况而言,这个培养体系是从本科到硕士,甚至到博士的整体构成。要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除了每个阶段设置合理课程体系之外,各部分之间的衔接也是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衔接问题的成因分析
法学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均经历了几十年的运行和不断的改革调整,各阶段的课程体系都愈加合理,但在阶段之间的衔接上仍有改进空间。下面主要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的衔接意识缺乏
各阶段课程体系的设置均以实现该教育阶段的培养目标为最终目的,若培养目标设置合理,衔接顺畅,课程体系又能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则不会出现衔接的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多数学校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目标区别并不明显,也没有衔接意识,无法体现法学应有的一贯的培养思路。
1.培养目标的同化现象严重
就笔者所在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为例,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和系统的海商法、国际经济法等专业知识,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适应国家航运、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战略需要的国际型、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国际化程度高、海事特色鲜明的高层次法学人才。”具体要求:(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立足于国家涉海法律事业的需要,突出“海商”“海事”特色,侧重培养系统掌握海商法与海洋法的知识体系、具备从事涉海法律事务研究和工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3)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从这两阶段的培养目标来看,虽然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强调了“扎实的理论功底”“法律应用能力”“国际化”“海事、海洋特色鲜明的复合型人才”。所体现的差别是:(1)研究生阶段除了知识的系统性,还增加了“深入”的要求;(2基于课程划分方向的不同,本科强调“海商法、国际经济法”知识,而研究生阶段强调“海商法、海洋法”知识;(3)本科阶段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而研究生阶段将其细化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4)本科阶段要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研究生阶段将这种高素质进一步具体化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尽管培养目标存在差别,但仔细对比会发现,这些差别并不必然要求课程设置上有衔接或递进的关系。除了“深入”的要求使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偏重于从专题角度对专业知识进行教授外,“国际经济法”到“海洋法”只是领域的不同,且近两年本校的本科生也开始开设海洋法课程;政治理论课程的具体化只是在培养目标中是否体现的差别,实际上本科生也在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课程;而对素质的全面要求,恐怕在本科阶段体育类课程的广泛开设更体现了对“健康体魄”的培养与重视,而“三观”的形成也不是一个教学阶段能够完成的任务,学校教育更不是三观形成的唯一决定因素。故而,在实质相似的培养目标之下,要求课程设置不但体现每个阶段的特色,而且还要顾及相互之间的衔接,恐怕难以实现。
2.课程体系设置与培养目标的偏离
在合理设置各阶段的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实际的课程设置能否为实现培养目标服务是另外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在目前主要以就业率评价高校教学质量的环境下,也显示出了一定的偏离。法学本科毕业生主要集中在两个就业方向上,一部分学生会继续深造,在国内或国外接受研究生教育,另一部分学生直接进入司法机关或相关行业实务部门工作。而无论向哪个方向发展,多数学生会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下文简称“法考”,前身为国家司法考试)。这样的选择毋庸置疑,因为即便是继续深造的学生,多数也会最终进入实务领域,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等,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尚在少数。有了这一明确而具体的努力方向,很多学校的法学课程体系开始偏向于为学生通过法考而设计。不但在科目安排上与法考大纲要求的科目统一,而且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会为法考让路。在本科生的课程体系中专业知识传授性质的课程占多数,实践能力锻炼课程仅满足国家对学分的要求,且课程种类少,而方法论、思维训练类的专门课程往往缺失。在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安排上,很多学校都会在法考前 3-4 周的时间里暂停课程,以供学生全力复习法考。固然,法考方式的变革越来越能体现对法律职业人综合素质的要求,但若以通过法考为培养指针,将知识的灌输作为核心,法学本科教育就失去了意义,效果也许还不如法考培训机构。当法学本科和硕士均将法考作为课程设置的重要考虑因素时,二者的区别必然淡化,应有的基础训练与素养提升的衔接也便无从谈起。所以,在实际的课程体系安排上,应区别为考试而设置课程与为法学人才培养而设置课程。
(二)法学高等教育培养模式不明确
“法学教育模式是指直至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的制度设置。”这样的模式定位是否缺失了法学高层次研究人才这一法学硕士的主要培养方向?其实,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前者为后者提供理论源泉,后者为前者提供不能解决问题时的理论、智识上的指导;只不过在以前法官一身二任,在今天法官与法学学者有严密分工而已。对于本科毕业后要读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生而言,本科教学中对原理的探究和前沿的介绍与硕士阶段的学习关联性更强,而对实践技能的锻炼则短时间内没有用武之地;而对准备直接工作或通过法学硕士的学习后进入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而言,艰深的理论学习对实践能力帮助不大,实践类课程的开设才能让他们更直接地掌握工作的技巧和方法。所以,本科课程体系如何能满足不同硕士阶段基础的需求,这个问题实质是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模式的问题。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培养模式很难说是明确的,这也就是本科、硕士教育衔接不顺畅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本科特色培养与硕士课程衔接障碍
2018 年 1 月 1 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用“引导专项”引导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特色发展不仅是中央高校发展的路径,对其他高校而言,特色发展也是必经之路。不同高校间本科与硕士培养特色也的确应该有所不同。以笔者所在的大连海事大学为例,学校航运特色鲜明,基于航运优势和办学历史,法学专业下设两个方向:海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为不同的专业方向分别设置培养方案和专业课。一、二年级主要是通识类、专业基础课程;三、四年级分为不同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在这样培养体系下的本科毕业生,若直接参加工作,从事海商、海事或国际经济法相关的实务工作,已经可以具备足够的专业基础,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衔接有一定的优势。如果毕业生选择继续在本校深造,攻读海商法或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扎实而全面的专业知识体系会对他们进一步的学习有所助益。但是,随着教育部放开对推免研究生申请继续深造学校的限制,能够留在本校继续深造的学生比例并不高。如果申请到其他高校攻读法学硕士的不同二级学科方向,就造成本科专业学习资源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这种学生快速地进入研究生的学习状态。这种本科课程设置的问题在很多独具特色的高校法学专业中普遍存在。
(四)硕士课程设置灵活性欠缺
法律硕士的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只有限选课的部分可供学生自行选择。而法学硕士的课程除必修课外多由导师拟定培养计划,代为选择需修读的课程,这样能够使学生修读的课程更满足该研究方向培养的需要。但对于本科来自不同学校,修读过不同课程的学生来说,他们具备的知识基础和能力基础是不同的。若均以将来的研究方向来选择课程而不顾及基础的不同,势必会造成一部分学生在本科已修读过相关课程,研究生的部分课程成为重复;另一部分学生由于某些课程没有修读,硕士阶段学习吃力,培养效果不理想。所以,硕士课程体系设置的僵化和选课方法的局限,也是造成本科与硕士课程衔接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三、法学本硕课程衔接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合理设置培养目标
2018 年《国家标准》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确定为:“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在法学本科培养的知识要求上,定位为“了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形成合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这样的培养目标强调“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注重的是公正的态度、辩证的思维和综合能力的培养,而知识在其中仅作为态度、思维、能力养成的基础,而非目的。具体而言,经过法学本科的培养,学生在知识层面应当掌握主干课程所涉法条,对各二级学科有基本立场、方法和原理的认识,并对相邻学科的基本脉络有一定了解;能力层面应有对法治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与推理的能力,并辅以检索、阅读和写作的方法与技巧;态度层面应具有法治精神所要求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概言之,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素质全面的法律人。这些素质中的每一个都是硕士阶段学习的基础,缺一不可。
(二)课程体系为培养目标服务
为了实现与硕士阶段课程的衔接,本科课程设置要摆脱以某一类考试为目标的知识充实型体系,而建设起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的课程体系。具体而言:第一,在法学主干课程中建立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第二,以专业课程为依托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方法与分析思维、手段;第三,实践类课程以法律工作实践中需要的技能为依据,注重方法与技巧的训练,并以能力的掌握与否为考察的标准,而不是课程是否修读;第四,以通识类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及任选课程构建全面的知识体系,培养创新创业的能力;第五,通过军事训练、义务劳动、法律援助等活动,锻炼学生意志品质,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只有在这样的课程体系下培养而成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才能满足进一步深造的基础性素质条件,从而在生理、心理、知识和能力上全面具备接受深入培训、迎接更大挑战的基础。
(三)正确定位本科法学教育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模式,既保留了大陆法系高中毕业生直接进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制度,同时又在本科后教育阶段设置了极具美国模式的法律硕士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崇尚实用主义,法学起步阶段的法律博士(JD) 教育即为典型的职业教育,这是早期学徒式法律培训的发展。在这一阶段,学生通过高强度的阅读、写作、批评反思技能的训练,达到“像律师一样思考”,从而适应法律实务工作。而在法学博士(JSD)阶段,才有专门针对法学学术的训练,而这种训练也是建立在 JD 阶段已经培养起的阅读、分析与写作能力基础之上。可以看出,美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入门阶段极其重视思考方式与能力的训练,并非知识的灌输。而这种能力的养成同样会成为选择学术研究为职业的法律人发展的基础和助力,这种培养模式在阶段的衔接上已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我国既然保留大陆法系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和法考筛选的职业准入制度,传统和国情决定了我国短期内不会也不应做美国式的根本改变,但法学本科从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2018 年《国家标准》明确指出:“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在这种定位之下,应以法律职业工作中要求的各项能力为培养重心。而法律实践部门对法学毕业生反映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缺乏实务能力,这就必然要求增加实践类课程的比重,且可以借鉴美国模式中对学生阅读、写作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实践类课程增加的需求在新近制定的本科课程体系、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中已有所体现。然而,目前本科学生以课程为依托的课下阅读和写作训练显然远未达到培养能力的要求,建立在这两者之上的批判性思维更是遑论。这是我国法学本科课程体系改革的重点之一。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明确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本科阶段课程已经能充分培养学生———无论是以实务为就业方向的法律硕士,还是以理论研究为就业方向的法学硕士,均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为两阶段课程的良好衔接奠定基础。
(四)特色教育下合理的模块划分
在全国高校普遍开设法学专业的环境下,保持不同于其他学校的办学特色是竞争力,更是生存之本。所以,本科特色培养与硕士衔接障碍问题的解决,不能以牺牲专业特色为代价,只能通过在保持特色的基础上,在大三学年以后增设其他模块的限选课来缓解。在经过了两年的法学学习之后,学生对法学各学科的基本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更能明确自己的兴趣方向和将来就业的可能领域,此时若学校能提供不同的专业模块,并在每一个模块中设置足够的学分以满足学生的毕业要求,学生就可能通过自主选择使本科的学习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更好地衔接。根据各高校改革的经验,模块课的设置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第一,以二级学科或细化专业划分模块。在这种模式下,为了保持专业特色,在模块的设置上除了应当涵盖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基础学科的细化课程模块以外,仍可以开设诸如海商法这类学校有学科优势的特色课程模块,并通过每个模块选课人数的限制保证特色模块的发展。这种本科课程体系的安排,既能避免学生在高考之后尚不了解每个法学二级学科的具体内容时,就通过选择报考学校而被动地进行某领域的细化学习的局面,又能较好地解决有深造意向的同学衔接研究生课程的需要,可以作为高校法学本科课程体系改革的方法之一。第二,以人才的培养方向划分模块。具体而言,法学院培养出的人才一部分会进入实务领域工作,另一部分会从事学术研究,所以,模块至少可以划分为实务型 (或应用型) 和学术型(或研究型);针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和用途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内实务型和国内学术型、国际实务型和国际学术型,或对于涉及国际法体系的内容独立划分为国际型。在学术型模块中开设以法学方法论、法学理论为核心的,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相衔接的基础理论类课程;在实务型模块中开设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案例评析以及常用的部门法细化课程等,为打算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司法领域工作和预备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同学提供更多实务所需的知识储备。而国际型模块以“三国法”各分支课程及比较法课程为主,为有外语特长或想从事国际法律事物工作的学生提供基础课程的支撑,也有利于与国际法类的法学硕士课程相衔接。无论以上哪种方式设置课程模块,都会在本科的课程体系设置上兼顾特色与普遍性,为与研究生课程的衔接提供了可能。
(五)硕士课程设置修读条件
为了解决硕士课程设置僵化和选课方法局限的问题,各高校可以合理设置硕士研究生每门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并可以通过考核申请免修。具体而言,硕士必修课程的设置应为此种培养方向上本科核心课程的深化与提高,这样保证无论来自哪所学校的本科毕业生都有这些课程必要的知识基础。而选修课则以本科阶段修读过某门或某几门课程为一门课程选课的前提,以强化基础和提高之间的衔接。由于要求先修课程的目的是学生必要的基础,所以这种先修的要求可以通过在选课前设置免修考核环节来完成,若学生能通过阅读自学相应课程,达到进一步修读的要求,则可免去先修课程的要求,直接选课。由于硕士阶段几乎不开设知识基础类的课程,因此,对未修读过相应课程的学生来说,其实就是提高上课前的自学要求,并增加课前考查环节。对于法学硕士学生而言,若由导师统一制定培养计划,也应当要求学生有先修课程的基础或通过导师或任课教师的考核免修。这样能保证进入同一研究生课堂的学生均能具备必要的基础,以提高研究生教学的效果,且实现本科与硕士课程更好的衔接。
结 论
在通过课程体系改革带动教育改革的路上,法学高等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无论是定位为职业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法学学术人才的法学硕士教育,还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法律硕士教育,各自培养目标的制定就应当顾及到相互的衔接,既要紧密联系,又要体现出差别。课程设置要从服务于知识的获取变为培养目标服务的能力培养体系,这既是法律职业的要求,也满足了各培养阶段的顺利衔接。在此基础上,高校法学专业仍要以特色作为发展的路径,在本科课程设置保持特色的同时,推行课程模块的多样化,增加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为不同发展规划的学生提供与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关联更大的课程组合。而在硕士课程的设置上,应延续这种知识和能力积淀的成果,强化对选修课程设置先修课程和选课前考核制度,以实现本硕课程的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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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慧敏,韩立新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