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核心在于高层次应用型、专门型或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这种培养目标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同时也蕴含着与其他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实际趋同化的缺陷,使得该目标在实践施行中面临一定困境。为此,现阶段应进一步明确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现实定位,在“复合型”培养目标基础上提升法律硕士人才的专业化程度。从长远而言,则应逐步改变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双轨并行竞争状况,进而推动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最终统一和真正实现。
关键词: 法律硕士教育; 培养目标; 复合型; 专业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规格较为单一,专业划分过于细化,并且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偏重于学术性,很大程度忽视了实务性。为了改变这种固有模式,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高层次合格法律人才培养的新型研究生教育模式,我国在参考美国法律职业博士(Juris Doctor,以下简称J.D) 模式及其成功经验基础上,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正式开展法律硕士(Juris Master,以下简称J.M) 教育,迄今已经超过 20年。在此期间,既定的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虽几经修改,但始终在培养法律硕士专门人才的实践中发挥重要指引作用。随着法律硕士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就业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也产生一些亟待完善之处。本文拟就此展开反思性探讨,以期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全日制法律硕士( 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法本法硕)、全日制法律硕士( 非法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非法本法硕)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以下简称在职法硕)3种基本类型以及相应的培养模式。在此过程中,作为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要素之一的培养目标亦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其基本脉络如下所示( 见表1) 。
以上所列表格充分显示: 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初始阶段,其培养目标明显体现法律教育界长期存在的所谓“大司法”的教育观念,即法律硕士教育应当广泛地为社会各个“实际部门”培养法律人才。从2006年之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反映出“小司法”的教育观念,即一般限于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法律人才。而在2017 年进行的目标细分中,要求法本法硕面向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非法本法硕则除此以外还面向各行业领域,这实际上是对“大司法”理念一定程度的回归。同时契合了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领域实际存在的宽泛状态。总体而言,无论有关“培养目标”的具体表述如何变化,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都应侧重于向我国立法、司法等法律实务部门以及经管等其他部门输出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具言之,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至少具备以下基本特点。第一,强调培养对象高层次且领域宽泛。首先,比较而言美国J.D在教育层次上名为Doctor(博士) ,实际类似于我国法学本科或非法本法硕; 而在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 ,与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同一层次,均属于学历教育中的较高层次。其次,与美国J.D教育以职业律师培养为主线不同,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对象较宽泛,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等各个法律实务部门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这既符合法律人才市场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拓展法律硕士就业面的广度。第二,强调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性”或“复合型”。首先,要求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积极吸纳政法等实务部门参与,共同建立配套的培养与指导制度,切实培养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使其具备足够的法学基础理论和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以及用以解释、适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其次,要求法律人才具备复合型、宽口径特点的能力和知识结构。从培养实践而言,虽然法本法硕培养目标中并未明确提及“复合型”要求,但基于特色化教育以及加强学生综合竞争力的考量,各高校往往都会结合各自办学特色提出并实际开展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具言之,这种复合型培养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结合法律硕士学生自身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背景进行,特别是可塑性较强的全日制非法本法硕; 另一方面应结合培养单位的学科优势进行,在塑造法律硕士生知识“复合型”的同时,使其具备特定领域的法律职业能力,譬如财经类院校可结合具有优势的财经专业知识进行“复合型”法律硕士的培养。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反思
毋庸讳言,目前有关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存在诸多质疑,譬如有观点认为社会需求量较大的并非研究型人才,而是实际工作能力更强的应用型人才。但现在所培养法律硕士毕业生总体上缺乏实际工作能力,无法满足这种社会现实需求。同时从就业实践看,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实际趋同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同等条件下法律硕士毕业生缺少就业竞争相对优势,社会认可度偏低,进而导致法律硕士毕业生出现就业难现象。譬如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认为: 就招生入学综合成绩、法学理论素养、学术研究水平以及法律职业实际应用能力而言,法律硕士不如法学硕士,有些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所以对法律硕士毕业生并不十分认可。这些质疑虽然存有一定偏颇之处,但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而这实际上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趋同化密切相关。具言之,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 法律硕士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实际趋同化
首先,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实际趋同。众所周知,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并辅之以法律职业教育。“学生从大学所获得的,不是零碎知识的供给,不是职业技术的贩售; 而是心灵的刺激与拓展、见识的广博与洞明……如此,学生就会发展和珍视伦理的价值、科学的类化、审美的态度,以及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以存在的意义”。由此而知,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也应基于其通识教育的特点,将具有高中知识水平的学生培养成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甚至法律家。在此过程中,由于教育资源的局限,很多高校一般难以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给予过多的投入和关注。但是就业市场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应当是具备较强实际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质言之,目前数量庞大的法学本科毕业生要想顺利就业就必须在实践能力方面与其他竞争者有所区分。基于这种考虑,目前诸多高校都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着力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其实施重点主要在于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从本质上而言,这种培养方向实际上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基本一致。如果仅以法律硕士的“高层次”来区分二者的话,那么在社会实际认同度面前恐怕没有太大说服力。因此,此类计划的深入实施势必会使法律硕士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实际趋同化现象日益凸显。其次,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目标实际趋同。法学硕士教育重在培养具有原创能力并具备深厚法学专业理论功底的学术型法律专门人才,其一般侧重于学生法学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但是,近年来全国法学硕士点不断增设使得法学硕士招生数量曾经一度不断提高,从而导致培养对象数量过剩。与之相应的是教学资源短缺与就业压力增大。尤其面对社会对于应用性人才广泛需求的现实,这种目标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或扭曲。此外,由于原先对法学硕士需求量较大的各个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岗位已趋于饱和,而且对研究人才要求的标准也极大提高,所以越来越多法学硕士把进入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就业的第一选择,而非转向学术研究道路。客观而言,目前在各高校和研究机构中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已经实际上产生一定转变,即对于法学硕士实际职业能力的培养和锻造愈发重视。这使得我国法学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双轨培养模式出现日益混同的趋势。法律硕士、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三者并存现状亟需对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一步厘清,否则极易导致培养目标理论与实践的抵牾与混乱,进而对法律硕士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较大冲击。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J. D教育模式,但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忽略了至关重要的现实因素,即我国法学专业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生数量庞大。目前全国开展法学教育的高校已经超过600所,几乎半数本科院校都开设法学专业,在校生规模约40万,每年毕业人数超过10万。客观而言,由于美国具有较为深厚的法治传统,其对于J. D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相当广泛。而与之不同的是,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市场本身已经趋于饱和,每年大量法学本科毕业生甚至法学硕士生尚无法顺利就业。譬如《2017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最新数据显示,法学专业就业率在所有参与调查的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靠后,已连续3年垫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众多,其中恐怕也包括培养目标实际趋同化所导致的同质就业量过大,以及各层次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普遍不高且良莠不齐等因素。
(二) 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实际趋同化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法律硕士涵盖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在职法硕3种类型。一般而言,这三类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都应致力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职业能力,从而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宽口径、应用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目前在职法硕培养已经与前两者同等对待,培养目标不再单列。在实践中,在职法硕的“应用型”培养要求相对较低,其生源主要来自政法系统或政府机关。随着这些部门实际进入门槛的大幅提高,作为在职法硕潜在生源的人员数量也已随之相应减少。这使得在职法硕总体生源日益萎缩,加之各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激烈竞争,在职法硕势必终将逐渐完成其历史使命,减少甚至停止招生。非法本法硕“复合型”培养的优势在于其跨学科的非法学知识储备。客观而言,这种模式与美国 J. D 模式最为相近。但在实践中,非法学法硕由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弥补法学专业知识储备的缺失,使得非法学知识储备未能与法学专业形成实际“复合”,从而难以转化为就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而法本法硕虽然没有“复合型”的特别要求,但在一些综合性或非法学类的专门性高校,在制定具体培养方案时往往会强调复合型。从实践看,法本法硕优势在于前期已经具备较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储备,但是结合“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等非法学知识的“复合型”培养难度相对较大。总之,由于在实践中,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培养目标要求存在一定趋同化现象,如没有明确的分类培养方案,则会进一步加大“复合型”或者“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难度,从而可能出现产销不对路的“法律夹生品”。总言之,目前分类过于细化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法律硕士培养日益趋同的实践状况并不相适应。其势必会在实践中导致有关法律硕士教学培养模式、课程建设以及毕业论文要求等方面的疑虑与困惑,进而可能使得学生与教师无所适。有学者很早就曾指出,“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知道讲什么,给法学硕士生上课也知道讲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不知道讲什么”。为厘清这种迄今仍然存在的类似疑惑,有必要进一步对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加以统一明晰并进行有效实践。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的完善路径
有观点认为,任何教育中人为地、想当然地设定培养目标都不科学。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是理论型还是实务型人才,不应人为的为学生限定,而应顺应常理,赋予学生更多自主权,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就业取向自主选择。这种观点实际上体现一种培养目标虚无论。虽然在实践中确有一些本属实践应用型的法律硕士可能会自主选择学术研究职业发展道路,而学术研究型的法学硕士也可能会选择法律实务职业发展道路。但是从教育系统论角度出发,作为与“计划”和“实施”密切联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也应当是不可或缺的。换言之,“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对于法律硕士培养机制和模式的架构和实施仍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当下最重要地是思考如何结合教育实践对之加以完善和实现,而非简单化的予以摒弃。
(一) 进一步明确法律硕士教育的现实定位
在现有法学教育格局下,首先结合实践需要,以提高法律硕士综合能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对于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不做过于细化的区分和要求,而应当以锻造职业素养为核心,逐步将法律硕士教育明确统一定位为实践性、复合型和专门性的法律职业教育。具言之,一方面应以培养法律家为最终目标,强调以法律实际职业技能训练为主要培养内容,注重培养措施和方案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在实现培养目标过程中应当切实进行法律人才职业素养的培育。这要求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应当避免将法律由科学异化成为手艺,不宜片面强调学生的操作法律的能力,而忽略了法学理论的传承以及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的培养,进而避免法硕教育教学沦为纯粹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班。否则长此以往,我国多数法学院可能就会从传承科学知识的专业场所变成进行机械化职业训练的技工学院,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可能逐渐偏离大学理念,进而导致大学精神衰落。这实际上也是进一步完善和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理念基础。其次,在“复合型”培养目标基础上加强法律硕士的专业化。为了进一步使法本法硕与法学硕士有所区分,有必要在前者培养目标中明确增加法律人才培养的“复合型”要求。这也是符合此类法律硕士培养客观实际的要求。而法律硕士所要求的复合型知识储备,亦即除了法律和基础的外语、计算机技能之外的非法学知识要求以外,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这是法律硕士培养目标需要具体明确的重要问题。这要求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只是“凡事略懂”,而应在特定的非法学领域使其专业化。为适应法律职业分工日益精细化趋势,在培养法律硕士时应注重结合培养单位法学学科以外的学科优势进行复合培养。譬如财经类院校可以着力培养具有学科交叉优势的经管法律硕士。具体可以通过“4 + 2”模式直接从财经类专业本科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直接升读法律硕士,实行本硕连读,从而推动实现既懂经管、又懂法律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理工类或综合性院校则可结合学科优势培养工程法律硕士、生物法律硕士,甚至人工智能法律硕士。与此同时,可以进一步探索此类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培养所涉招生指标单列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 逐步改变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双轨竞争格局
从长远而言,如果要最终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混同、模糊等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对中国法学教育进行彻底改革。就社会需求和法律科学的特点而言,法学教育本质上应该是精英式的教育。基于此,改革的最佳策略是逐步改变法学教育领域中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并行竞争的双轨状况,推动形成合理和科学的精英式而非大众式的统一法学教育体制。而改革的关键是要厘清法学教育的起点问题。一类观点认为法学教育的起点应当是本科后教育。譬如有学者主张法律硕士教育应借鉴美国J. D教育模式“逐步成为法学教育的主体”,“成为高层次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另一类观点则认为法学教育的起点仍应保持为本科教育。譬如有学者指出目前取消法学本科条件不成熟,其涉及就业、人事管理、价值观念等诸多复杂因素,客观上存在很大难度。现阶段仍应坚持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导地位和法律硕士教育的辅助地位。笔者认为,诚然中国现阶段法学第一学位的多元化使法律硕士很难成为“中国的J.D”。但从长远的法学精英化教育角度而言,参考美国 J. D模式,改变法学教育多轨制,确立以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为起点的法学教育单轨制模式,或成为将来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发展的主要趋势。当然,基于分阶段渐进式改革的考量,在完全取消法学本科教育以及彻底改变法学教育多轨制尚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着力推动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并轨,不失为值得深入探讨的现实选择。从实践观之,我国长期存在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并存竞争的双轨制已逐步发生转型变化,即已经逐渐由原先以法学硕士培养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培养为主。这从连年增长的法律硕士招生数量便可见一斑。这种发展趋势客观上为取消双轨制,进一步准确定位和实现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目标奠定现实基础。以此预期为前提,在制定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时,所应强调的关键词仍应涵盖“应用型”、“复合型”和“专门型”,只不过这种“专门型”须以复合培养为基础,不仅强调法律人才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性,而且重视培养法律人才在特定非法律领域的专业性。惟其如此,才能使培养的法律人才具备更为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以适应日益复杂多样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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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 宇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