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实践教学对于医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具有关键性意义,通过构建包括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教学考核、实践教学保障为内容的实践教学体系,方能培养出实践能力出色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医事法律人才。
关键词: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医事实务能力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全国上下对法治人才尤其是应用型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加大,基于此,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普遍定位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也就是学生不仅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而且要拥有一类或一类以上其他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并且还要能将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不言而喻,医法融合的法律硕士教育显然与此培养思路相契合。医法融合的法律硕士,简称医事法律硕士,是医患矛盾不断深化,社会对医事法律实务型人才的急需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旨在实现医学与法学知识、技能的互通、协调,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医药卫生法治人才。目前,国内对医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研究还很少,本文从医事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这一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促进医事法律硕士教育理论研究的发展。
1 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与医事法学本科相比,医事法律硕士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强调医、法结合的应用能力、岗位胜任力和职业综合素养的提高,着力于培养高端应用型医事法律人才。而与普通法律硕士相比,医事法律硕士更凸显复合性特征,在法学教育基础上突出医学特色,旨在培养融会贯通地运用法学和医学知识解决涉医涉法问题的实务能力。众所周知,医学与法学均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且针对医事法学这一相对陌生的领域,实践应是最好的探索、认识和检验的标准,也是培养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根本途径。因此,要在短短三年内实现医学与法学知识、技能的互通协调,加强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方可让学生灵活应用法学和医学知识解决医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得到锻炼,更好地掌握从事医事法律工作的基本技能,以有效满足各级各类医药卫生、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
2 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实践教学计划缺失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更多地重视基础理论的讲授,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根据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公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其中专业理论课程学分占据较大比重,实践必修环节学分仅占15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培养方案也依此进行设定。但相较于普通法律硕士,学生需在短短一年内完成医学与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学习负担更重,这就导致目前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大多没有单独设定实践教学计划,除了专业实习,其余实践训练主要通过在现有的专业理论教学中穿插进行,实践教学的学时和质量得不到保证。
2.2 实践教学未实现医法融合
医事法律硕士以培养医法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为特色,但现有医事法律硕士的培养存在医法脱离现象。一方面,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主要以法学专业教师为主,绝大多数不具备系统的医学与法学双知识、双学位背景或者没有丰富的医事实务经验,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涉医法律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使得学生主要接受的是单纯的法学思维训练,医法知识融合能力得不到提高;另一方面,虽然安排了医学与法学实习,且时间较为充足,但实习内容设计没有凸显医事法学专业特色,缺乏对医事法学专业特色内容的理解和融合,尤其是医学实习大多将临床医学实习形式、内容生搬硬套,模糊了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在实习中的角色定位,无法实现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内容的衔接和转化。
2.3 实践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
医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所培养的研究生具备医事法律实践能力。实践能力的养成以实践教学为依托,但由于大多数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考核陷于形式主义,缺乏一定的考核标准,主要以撰写一篇社会调查报告、法律诊所心得、毕业实习报告或进行一次模拟法庭演练等形式完成,缺乏真正意义上对实践能力、职业素养的考核,因此,不利于学生医事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
3 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3.1 实践教学课程模块体系
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采取集中实习模式对于医事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是远远不够的,应改变传统的单一实习模式,一方面,应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开设专门的、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以增强学生独立运用医学与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医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可适当缩减部分理论性课程,相应地增加医事法律实践类课程。由于医事法律硕士不同于一般法律硕士,因此,16 门法学核心课程中,可以只选择开设部分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余以实践训练课程的形式进行替代。实践训练课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技能课程,一类是医事实务课程。职业技能课程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法律检索;医事实务课程则主要包括临床医疗纠纷法律实务、医事诉讼与仲裁。;另一方面,在现行理论课程的授课中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即授课时以案例教学为主,采取多种灵活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思维、表达和运用知识解决医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3.2 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考核评价机制应以法律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综合考查为核心,注重实务能力的考核。实践教学考核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与专业实习考核。其中实践课程考核可以将职业技能课程与医事实务课程考核相结合。如医疗纠纷法律实务的考核,可以采取在导师指导下,学生亲手处理一个医疗纠纷真实案件,从接案会见当事人开始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这一过程包括证据收集、立案材料准备、法庭辩论、法律文书撰写,对于每一个环节可以单独设置评分标准,分别考查学生的法律检索能力、应变能力、法律技巧、庭审对抗能力、医学法学理论知识融合应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专业实习考核应采取多种形式,由实习单位评定,评定内容结合学生填写的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综合学生完成指导老师交托任务情况进行考评。
3.3 实践教学保障体系
要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必须有培养实践应用能力的丰富平台和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作为保障。一方面,搭建医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平台。一是应结合培养方案上的课程,建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验室、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校内实践平台,通过学生亲身体验,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熟悉处理医事法律问题的程序和方法,培养法律应用能力,为今后从事医事法律事务工作积累必要的经验。二是与实务部门开展多方位、全角度的深度合作,开展联合订单培养,打造一批优秀的教学实习基地。校外实习基地除了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医院外,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司法鉴定中心、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险公司等,实现实习基地多元化,满足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为了保证实践教学基地顺利地发挥作用,解决普遍存在的实习流于形式、管理松散的问题,高校应与实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围绕医法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符合医事法律硕士专业特色的实习大纲、实习内容,侧重于培养学生从法律视角审视思考医药卫生领域存在的问题,确保实现医法交融。如在医院实习中,应将临床中最易引发医疗纠纷的环节作为关注点,通过选取临床医疗纠纷易发科室作为实习点,对多发病、常见病的诊疗程序进行了解;在法院实习中,通过使学生经历审判流程,鼓励其运用所学习到的相关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分析案情、形成独立判断。同时,高校可以与实务部门订立联合培养合作协议,实行高校与实习基地管理、带队教师与指导教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通过分派学生实习,使学生参与具体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如协助办理案件、代为起草法律文书、会见当事人、调解医疗纠纷、撰写调研报告等,以培养与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同时也使实习基地可以更好地了解研究生,从中物色所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组建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一是确立理论导师与实践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联合培养制度。理论导师由校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较高职称的法学专业教师担任,实践导师则由校外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的医事法律实务经验的实务工作者担任,主要负责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践和实务训练。二是与实务部门间建立人员互聘制度,增强人员双向流动。聘请法律实务部门和医学实务部门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校授课或开展讲座、担任导师,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专任教师参与法律实务、兼职法律实务工作或直接到法务部门挂职锻炼,以提升其实践教学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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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蓓杰 单位: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