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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消费视角中的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8-13 11:03|论文栏目:社会学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813,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8-1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学法律论文文章《基于互联网消费视角中的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法律保护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不断发展与普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也亟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消费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信息采集缺乏规范、征信信息孤立、相关法律保障不足等。我国对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目前存在着法律位阶低、规范存在滞后等弊端,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消费信贷行业的创新。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在个人征信信息保护规制的借鉴,为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的法律规制提出相关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履行全面告知的义务。其次,在信用主体层面,提升信用信息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完善信用奖惩措施,并为其拓展征信异议维权渠道。再次,发挥好政府与市场的双轮驱动作用,政府在从严把控准入的同时,也要秉承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发挥行业自律监督,建立统一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与追溯。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信贷; 个人征信信息; 征信体系; 征信异议; 法律保护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1]。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以来,我国在推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部署①。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未来将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 +监管”改革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行业不断的普及与深入,一方面,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形式,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稳定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外一方面,P2P 企业、校园贷、现金贷等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风险频发,网贷征信信息的违法违规使用乱象时有发生,亟待规范与治理。近期,央行已经将《个人金融信息( 数据) 保护试行办法( 初稿) 》下发各家银行征求意见,表明网贷征信信息的保护已经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治理网贷征信领域的乱象迫在眉睫。我国当前的个人征信体系不够健全,存在着个人信息偏差和隐私泄露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互联网消费信贷业态发展。良好的个人征信体系成为尤为关键和亟须完善的互联网基础建设和安全保障,个人征信信息的共享共建对于提高资金利用率,优化消费信贷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2]。对互联网消费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的法律规制的研究,不仅需要结合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分析该环境下个人征信信息体系的特点,还需要辨析其与传统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业务的不同,总结出互联网消费信贷环境中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流转、使用和维护中存在的风险,继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构建我国的应有路径。本文通过介绍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领域现状,梳理网联网背景下个人征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简述了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信息保护中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了互联网消费信贷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并通过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在个人征信信息管理业务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从多个方面为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中的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提出相关建议。
基于互联网消费视角中的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问题所在
  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服务于金融市场,其信用主体为金融消费者[3]。个人信用信息作为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应当受到全方位的保护。目前,在互联网信贷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信贷机构往往采取“打包授权”的形式获得消费者的征信许可,提取的信息超越查询信用的必要信息十分常见,获取的信息远超许可范围也时常发生。在一些案例当中,信用主体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就被信贷机构提取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信息,互联网机构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到个人的数据的内容和走向,并自动载入各自的互联网数据系统中,加大了征信信息保护的难度。在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环境的虚拟性和非直面性,加之作为新兴领域监管制度不够健全、信贷机构把关不严,不法分子趁机利用互联网金融环境的漏洞,窃取、套用和盗用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违法借贷,不仅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也会对其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但消费者对于征信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往往毫不知情,时隔很久发现却难以补救。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技术风险也可能会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和破坏的后果[4]。根据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官方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收录的 9. 9 亿自然人中,也仅有 5. 3 亿人有信贷记录①。个人信息的覆盖率较低和个人征信信息缺位,容易导致风险评估的失误,不能从源头起到有效防控风险的作用。特别是在互联网消费信贷的环境下,用户数据在各平台难以实现真正的互通,既不利于个人征信的统一,保证客户画像的真实性,也不利于征信的效率,导致客户反复被征信,提高了隐私信息泄露甚至是受到侵犯的可能。个人征信信息孤立,各机构各自为政,一是因为用户信息是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的内在资源,是培育客户粘性和进行业务创新的重要依据。承接本集团信贷平台的征信业务的机构不可能将客户信息资源轻易进行交换。即使在百行征信的合作模式下,数据交换也并非强制,各征信机构对客户数据进行隐瞒、漏报、不报的情况必然存在。二是各个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体系各有侧重,甚至差别甚远[5]。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离不开严格的牌照准入机制。但在互联网环境中,很多机构在未取得牌照的情况下就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或者虽然无“征信”之名,但从事“征信”之实,各种无权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违法违规征信,包装、隐瞒手段日益“高超”,难以区分真假的个人客户往往受到蒙蔽。
二、互联网消费信贷中个人征信信息保护乱象的成因
  征信,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与个人的信用信息给以收集、处理和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④。互联网消费信贷,是指互联网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以消费为目的的信贷产品或服务( 不包括房贷和车贷) 。与传统信贷中的个人征信相比,互联网消费信贷呈现诸多超越传统的新特征,客观上增加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8]。传统信贷主要是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的无抵押贷款交易,通常是满足房贷和车贷需求。个人良好的信誉是获得银行贷款的凭证,对个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很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应用软件的创新,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日益普及,使用群体无论从年龄与职业分布、需求与资产状况都要比传统信贷更为广泛。一方面互联网消费信贷降低了资金融通的门槛,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更多的个人征信信息将会从互联网消费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但各征信主体各自为政,在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下,缺乏明确的标准,大量的信息可能存在多种解读,授信行为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征信对象的普遍化会加剧不良记录的影响范围。同时,互联网环境平台众多,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企业,对个人征信信息的搜集、评估、流转和使用过程存在着安全隐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个人征信数据的流转和应用逐步增多。征信信息的安全性成为了行业规范的重点,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 2017 年 6 月生效,与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重要参照文件,并且于 2018 年 5 月,随着《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颁布与实施,征信信息的查询、内控和问责有了更详尽的规定,提升了对征信信息安全问题的认识,加强制度、监管、技术等方面的建设,补齐短板,从严问责,切实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确保不发生征信信息安全事件。2018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电子信息的要求。从对我国关于个人征信业务法律规则的梳理来看,虽然个人征信的规则不断完善,但是在与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的互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随着在征求意见《个人金融信息( 数据) 保护试行办法》的施行,互联网金融消费信息的保护将愈加完善。
三、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域外借鉴
  美国自 19 世纪晚期消费信贷行业迅速发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业务已相当成熟,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完善的征信体系具有先天优势。个人征信行业有 Experian、Equifax 和 Trans Union三大征信机构,它们均为营利性的组织机构,有偿提供征信和信用服务,数据库已覆盖美国将近 92% 的消费者,美国受到征信监管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与消费者金融保护委员会( CFPB) 的约束和规制。美国是个人征信行业中以市场为主导的代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向来十分重视,并先后通过了十几部法律文件,形成了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信用信息保护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特别对于个人征信信息的异议和救济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机制[12]。FTC 与 CFPB 相互协作并有明确的职责和监管分工,FTC 负责征信立法的监督和执行,受理征信信息异议和投诉,并开发了“金融消费者哨兵网络”( Consumer Sentinel Network) 投诉数据中心,以存在的投诉事项为核心,直接在线受理金融消费者关于身份信息被盗用、信用报告中信息错误或不准确、获取信用报告或信用评分失败、对金融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CRA) 未尽职开展纠纷调查等方面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13]。CFPB 负责事实的查明,确保异议信息转达及时并辅助
对金融消费者侵权行为进行投诉和司法救济①。从征信机构来看,美国采取的是“自由准入”,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非常多,信息覆盖率高,数据来源广,包括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商业零售机构等。三家征信机构已经实现了有效的信息共享,并采取了统一的 FICO 标准报告,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和信用评估以及数据产品使用被切割成三部分,这既保证了信用评估的公正与客观,也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滥用以及隐私侵犯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应有路径
  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需要良好机制的建立,而完善互联网消费信贷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机制需要多方的共治与协作,完善互联网消费信贷背景下的征信法律体系现有的征信法律法规都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信贷模式为核心而制定的,已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将有的征信法律法规内容进行修订与补充,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征信信息的保护问题。要提升规制法律位阶,用专门的法律对基本问题进行明晰,打破相关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的局面[16]。互联网征信信息是公民的“信息产权”,是隐私信息的一个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信息的地位,公民在其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的提取界限、许可方式、使用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提升法律的内部协调效能,也具有必要性。要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征信信息的报送。信息的报送过程应当首先强化安全性标准: 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业务要求和规范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避免泄露和传播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禁止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致使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的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其次,报送过程应当遵循真实性标准,报数机构需要通过电话、函件、邮件等方式向信用主体了解逾期的客观与主观原因,对于非恶意拖欠的信息加以备注,避免不良征信记录对信用主体造成不利的影响。另外,信息的采集与使用也应当规范。互联网消费信贷企业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坚持《网络安全法》第 41条“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数据的关联性,并明确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对于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匿名化、去标识化,履行保密义务。其次,履行全面告知的义务,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和隐形告知或诱导金融消费者[17]。对机构在信息采集时的语言表述、格式标准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市场、公众个人等的宣传工作,引导信息使用者必须将知情权保障等权益贯穿于征信业务各个环节。此外,我国的征信业市场化并不能完全效仿美国和欧盟,以市场主导性的个人征信信息管理需要依托于成熟的金融环境和法律机制,而以政府主导性的个人征信信息管理模式并不能适应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变化,笔者认为,征信行业亟须建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借鉴日本行业协会主导模式,发挥行业自律监督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与实施,行业协会并不隶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进行服务、协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自觉性更强,与政府监管相得益彰[25]。尽管颁布和实施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然而新法的出台仍需要行业考察、征集意见、部门协商等步骤,历经时间久,并且还要经历试行试错的阶段[26]。互联网行业业务更新快,加强行业自律是实现个人征信信息管理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从技术层面上讲,我国目前有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MSP) ①和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 NFCS) ②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其通过与 P2P 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合作和数据共享,收集并分析 P2P 平台借贷两端的客户信息,整合网贷平台的信贷业务数据,在保持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相兼容的数据标准上对同业信息数据库内的 P2P 等机构提供信用查询等服务。百行征信为统一化的互联网个人征信开辟了新的道路,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征信系统的安全防护,真正做到所有征信系统发生的查询行为都能有记录、可定位、可追溯。能够记录访问痕迹、定位实际发生征信查询行为的正确IP 地址、保存访问日志和查询数据,并做到对非法查询行为的预警及非法程序的实时阻断,为判定非法查询提供有力线索,有力震慑违法对外部利益驱动的相关人员[27]。其次,科学合理的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可以使个人信用信息更加全面并彼此印证,以确保个人征信评估结果的准确[28]。促成个人征信行业内信息共享,打破业务闭环、信息壁垒,建立以安全为底线的信息标准是平台建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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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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