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采用的模式为自愿性披露,并且建立了奖励机制良性循环发展,公众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更完整更真实的披露。日本主要依靠第三方公司来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10]。欧盟在所依据的公约《污染排放物和转移登记制度议定书》之下,采取强制为主,自愿为辅,两者相结合的模式[11]。
我国自 2003 年以来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逐步确立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填补了该项制度的空白。表 2 对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了简单梳理。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 2016 年、2017年两次修订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方式作出了明确的指示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和格式》中规定环境信息披露采用的方式为“分层次披露”,重点污染的上市公司需要其根据环境信息指标强制披露,其他上市公司则实行遵守或说明的原则,并鼓励自愿性披露有关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信息
5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5.1 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趋势
目前,出现大量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反映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够完善。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或责任事故后,有些企业澄清报告避重就轻、企图撇清责任,文件中所涉及环境信息的披露少之又少。2010 年,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件揭露出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3]。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否要求强制性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环境信息,如何遏制企业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如何有效积极地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尤为重要。上市公司和与非上市公司相比,经济实力更为雄厚且社会影响力更大。只要出现了环境问题,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污染破坏现象,会给众多投资者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扩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重污染企业,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也有必要强制披露内部的环境信息,非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就本企业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的贡献等情况进行披露。这一举措有可能在短时间内使上市公司经济效益有所下滑,上市公司需要把眼光放长远,需要自我审视。企业的发展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绿色高效,这样才能迫使上市公司始终坚持“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的路线。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优化企业内部产业结构,提前审视和规避企业有可能的环境风险,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促进整个“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对于提高我国的环境治理水平以及绿色金融市场的形成有双重作用,但我们需要认识到制度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5.2 关于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几点设想
( 1) 在法律层面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没有将“环境信息”纳入到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内容范畴,更没有对披露的强行性提出要求。当务之急是在立法上建立该项制度,形成硬性的规定。当然,现阶段面临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面临着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双重任务,权宜之计是通过官方机构或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加以弥补,便于实际运作。
( 2) 完善披露内容和指标设定。我国的上市公司,因涉及到地域和行业的不同,若设置单一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不具实效性。只有从披露的指标入手,细化披露标准,将披露要求具体化、披露方式统一化。上市公司在披露时还应当尽到详细说明和解释的义务,正规、专业地阐述环境事件和污染指标等,但必须以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能够理解为前提。
( 3) 加强多方位监管与监督。包括政府的监管、第三方专门机构的审查、公众监督的方式。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管的职责,各职能部门间不可相互推诿,在权限范围监督审查。设立中立的第三方审查机构,遵循法律法规作出权威的公正的环境评价。建立公众舆论监察体系,为利益相关者、潜在投资者,甚至是普通公民设置专门的信息查询系统和举报系统。
( 4)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合法的责任体系来保证披露环境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不披露或者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也要追究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责任人的个人责任。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触犯到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时,定罪量刑。
( 5) 健全激励和奖励机制。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正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及具体表现方式,在制度的实施初期,适当奖励披露企业是切实可行的激励方式。可以由权威机构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优秀企业名单,也可以设置专门的奖项、地方奖励等方式激发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动力。保护环境是上市公司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仅仅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打破降低非财务成本的固有观念。不仅要考虑一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要考虑环境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企业要维护自身企业形象且承担道义上的环保责任。上市公司要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树立绿色形象,提高管理绩效,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在现阶段仍需提高,推行该项制度存在一定阻力,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最终能通过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成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革。这需要建立更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促进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的完善,并在实施过程中纠错、完善。
参考文献:
[1] 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J].中国法学,2010( 5) : 123-132.
[2] 刘乃梁,肖顺武.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探究[J].天津法学,2013( 1) : 33-38.
[3] 方如康.环境学词典[M].北京: 科技出版社,2003: 535.
[4] 马燕,焦跃辉.论环境知情权[J].当代法学,2003( 9) :20-23.
[5] 王华.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M].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6.
[6] 证监会: 积极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EB/OL].[2019 - 08 - 28]. https: / /stock. qq. com/a/20180831 /076870.htm.
[7] 刘淑娟.林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初探[J].林业经济问题,2003( 6) : 355-359.
[8] 张剑智,李海英,李桐,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7( 20) : 36-39.
[9] 王建明,印丹榕,陈红喜.国外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比较分析及启示[J].生态经济,2007( 1) : 94-97.
[10] 刘家松.中日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发展的比较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1( 10) : 86-91.
[11] 王文革.环境知情权保护立法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89.
[12] 证监会修订信披内容与格式: 明确提出分层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EB/OL].[2019-10-08].ht-tp: / / www.jrbxdy.org.cn / plus / view.php? aid = 47044.[13] 刘百军.“紫金矿业”案审判详情披露[N].法制日报,2011-02-14(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