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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7-08 13:50|论文栏目:社会学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70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0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学法律论文文章《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飞速发展,民法规范和人们的生活存在着密切联系,且在人们生活中,民法规范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出来。民法规范内容同行政法执行的内容存在着很大的相似之处,然而其中也有很大的差别性存在。通常而言,公民中的一些财产利益问题适合应用民法规范,所谓民法规范,主要是根据一定的民事诉讼案件和公民间的纠纷问题而设置的法律依据,民法规范和行政法间的互通点主要是行政执法范围内有关法律能在民法规范中应用。文章详细论述了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旨在能够为相关业界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借鉴与参考,进而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 民法规范 行政法 适用
  法律法规是任何国家都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法治化国家目标若要真正实现,首先要对立法进行强化,则需要对规范化的法律进行公平、科学制定,通常法治国家法律从属地位均在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体现,但由于法律不同,也适用于不同领域的约束,且种类翻多,所以导致功能上更是千差万别。行政法与民法属于法律的两大门类,二者存在的具体关系:一个有漏洞出现,可通过另个去补充,这不只体现在义务上,如今社会中也普遍存在很多行政争议,下文就具体深入的研究了这部分问题。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分析
一、民法、行政法区别和联系
  民法与行政法的适用主体存在很大的不同,行政法为公法,行政单位和行政相对人为主体,主要作用是用来调节对行政单位和性对人的关系,行政法可以约束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利,以免国家滥用职权的行为出现,进而影响到行使相对人的权力,且也能够更好的确保司法功能的发挥。事实上,民法是司法,主要用来调整身份平等的主体间财产和人身安全,与公权可以形成对抗,有助于私权更好的保护。民法、行政法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常来讲,民法职工发生的严重民事纠纷也可通过行政法进行解决,当行政主体行使职责并同行政相对人发生一定关系时,必须要应用行政法,且在执法中要始终保证平等和公平 [1]。
二、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意义和正当性
(一)意义
1. 我国私法精神对民法规范适用的影响
  我国法律建设中,我们始终寻找私法自治制度,私法精神具体体现为需要私法自治的建设,而独立人格又为私法自治建设的前提要素。我国古代时期,公民根本不具备人权,又何谈独立人格,当我国迈向经济时代后,由于国家观念和权利机关统领一切,公民的独立人权得不到实现。直到我国市场经济时期,最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人们终于享有了独立的人权,尽管此时依旧并未有效体现出私法精神,然而,在社会上公民的地位显著得以提升,且在市场中公民得到了更多的尊重,进而也逐步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想要在行政法中有效应用民法规范,则就需要在公有法中引入私法自治,从而通过这样的方式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2]。
2. 行政法中服务与合作的确立
  因社会发展中出现了阶级斗争,从而导致行政归属权持续出现改变,且社会中不提倡把对抗和斗争当做主体行为,因为革命价值体现都是由利益价值来决定的,为此,在这种状况下,行政法中就随之诞生了行政服务和合作理念。在行政法中服务和合作的约束,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行政合同、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多类私法行为,进而逐渐消除了强制和专制体系的统治现象,社会中到处都体现出了平等和自由,所以,这就代表了民法规范有了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由于在行政法中没有清楚规定一些非强制性的行为,从而使民法规范在行政法适用中有更高的价值。
3. 减少了行政机关设租或寻租行为
  法律法规制度必须要规范和合法,然而,一些相关行政机构通常会钻法律空子而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在一些法律案件中,非法寻租使得相关行政机关想要谋取私利,这一现象表明,我国行政体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此外,我国许多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广,缺乏针对性,据此可知,在执行民法规范和行政法时,要防止出现专制情况,适当缩小适用范围,在行政法中使得民法规范能够进行合理的应用。
(二)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的正当性
  行政法中民法规定的应用,与法治、民主原则相符:第一, 民主原则,若直接应用民法则一定要遵守民主原则,如果因故民法,那么也许不符合民主原则,但是,这种民法适用方式与立法本意和“三权分立”的要求并不冲突,主要是对法规的欠缺的一种弥补,鉴于此,实际法条不符合立法的初衷,而由立法者的不足所导致,而将其应用民法典范,这仍然是一种弥补不足的做法,这符合民主原则。第二, 法治原则:(1)类推适用合法性较强,在工作中法院、行政机关有责任贯彻法律理念,弥补法律空缺,若类推应用,可更好规避任意裁判,法律的公正性也能得以有效维护。(2)类推应用民法,不违背安定性标准。立法旨意若要实现,立法者通常规定类型概念、概念模糊、条文精简;并且有些规定也会有解释空间,也就是说,法律工作者应当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或解释。所以,同法律解释相同,法院或行政机关是为了明确立法目的和类推适用,与法律的安定性不相悖 [3]。
三、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方法
  想要将民法更好的应用在行政法规中,主要要对下面的条件进行满足:行政法上的特别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适用,但应当适应民法一般原则、规定,其不直接从属于民法,也不是民法的一部分,这部分条款指法律部门的规定,故此,在行政法中适用具有合理性;能把私法规定类推至公法范围,但要满足这类条件:行政法弥补了行政法的规定;其基础条件为公平、合理以及政策;按民法原则或基本原理处理事件。
(一)民法规则的适用
  行政法也是我国一项综合性法规,会涉及很广泛的领域,除了容量大,也有很大的适用范围,体现出技术性和专业性,所以说想要细分行政法的门类较难,基于这类特征凸显了我国立法中行政法所占有的地位和发挥的价值。
1.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有许多基本的行政原理和行政准则包含在民法中,如,诚心价值原则、民俗原则以及公共秩序等,行政法中均能对其进行直接体现,可以充分利用。但这一基本原则有其特殊性,它既涉及民法,也在行政法中有所体现。
2. 法律主体
  行政法中的一个主要构成部分即为法律主体,一般会由法人与自然人构成。它直接适用行政法,每个公民对权利和义务都可享用,同时也为民法与行政法的共同内容。故此不管哪种涉及公民权益内容,如亲属、财产、制度等法律主体都适用于行政法,但对法律主体义务和权利未做太多规定,要充分考虑行政法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考虑行政法是否适用于行政法。与此同时,因民法、行政法法人存在着差异性,所以法律适用上应小心谨慎,如公司法人解散、解散后财产的清算不适用行政法 [4]。
3. 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规范
  行政法概念并非随便编制,而是来自德国行政学家的《德国行政法》,其从头至尾将行政行为的本质进行了阐释,所以说,行政行为、行政法、法律行为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为此,民法也可适用于行政法。如,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综合考虑法律行为产生的条件、失效时间以及适用期限等。
4. 行政法中有关物规定的适用
  民事法中,其中客体是物,其作为一个纽带有助于民法和行政法进行联系,所以,所有关于物的规定中都可以分类适用,如,主物和附属物、动产和不动产、自然利益等都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但公、私物上有很大的不同,而管理原则和处理方法也有很大的区别,最终导致一些实质性规定在行政法中并不都能适用。
(二)债权法规的适用
1. 合同成立和生效上的适用
  行政法中规定了,其之所以与其他法律不同,是只要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就有优先履行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但仅双方意见一致时方可生效,所以,这点上民法也有同样的规定,故此,行政合同中必须要有的内容就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或约定,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法的特点,这样,重要文件的规定就可以适用于行政法。
2. 合同担保权的适用
  合同中涉及的定金、抵押、保留金可以适用行政法,主要由于这两种法律债权是相互联系的,其基本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关于担保权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行政法。但因债权为公民自身权利,故此公法上对这种类权利也有所体现。且担保权也能当做一项附属权进行适用,所以能按不同行政权力加强担保权的强制执行,这也代表了担保权选择、划分同样也是行政法工作者的一个适用条件。
3. 合同履行规则中的适用
  行政责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担并不奇怪,且两个人或更多的人对金钱债务承担能够被理解,行政法中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此外,民法、行政法的连带性质也大体一致,由此可证,合同法的作用十分巨大,行政法中并未降低债权公法性质,鉴于此,适用上需要谨慎选择履行的原则或制度。
4. 行政法中合同解除规定的适用
  代位清偿原理在行政法中被广泛的应用,而代人履行非常常见,主要原理:行政主体不愿意履行规定的义务,所以找人或雇人去代替自己去履行义务,而代履行人会强行要求履行人位置支付劳务费的一类方式,但,行政法中也有所规定,其常规义务不能进行代位,且基本原则是不可强制履行金钱义务,履行的内容无论到底一不一致,均需要对这个原则进行遵循。同时,在合同解除方式上应充分考虑行政公法的规定,如定金、混淆、抵销等,其适用性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总体而言,尽管行政法和民法间有很大的不同,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同时也为行政法中民法适用的主要因素。但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也要具备相应的范围与条件,适用条件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在公共领域民法可类推适用;适用范围是民法财产关系规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民法发展历程较长,同时也可以说经验丰富,行政法与其相比,较为滞后,通常行政法发展过程可对民法经验进行借鉴,为此,行政法中民法的适用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广宇.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 [J].中国法律评论,2016(01):235-242.
[2] 单华东,江厚良.民法规范在行政审判中的类推适用 [J]. 人民司法,2012(23):89-93.
[3] 刘东霞.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 [J].公法研究,2016(09):113-124.
[4] 江河.行政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 [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01):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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