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科教育近十年来在实践教学方式上有过许多尝试,但教学效果并不明显。如法律诊所教学,许多时候学生其实并不接触实际案件;而到司法实务部门实习,学生究竟是参与办理了案件还是仅仅处理与执业能力无关的琐碎打杂事务,具有不确定性。学生学习的实践知识具有零碎性、随机性,没有系统预案。2011年,为了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以适应多样化的法律职业要求。但如果着力点不转变,而仅通过增设一些实践形式,是难以培养出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的。法科培养理念与司法实践需要的脱节尚未显著改善,改善的关键是着力点要转变,如果仍然将法学实践教育作为法学理论体系性知识传授的辅助,实践教学就难以对法科人才培养产生实质的影响力。在我国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时代尚不发达之时,以理论性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是符合历史的;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已逐步涉及精密操作,互联网所产生的知识爆炸与快速更新时代已然到来,这种情况下,法学专业教育的着力点只有相应转变,才能符合时代发展。无论是个人的人生发展,还是一门学科的建设,想好要做什么是头等重要的,而这一思考的前提是顺应我们所处的时代,因为时代的变化往往比我们思想的转变来得快得多。在历史的长河中,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笔者认为,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法学专业教育的着力点应当向实践教学转变。给学生灌输理论知识的量的增长与帮助他们把所学的有限法律知识有效运用于实践从而转化为每个人自己的知识相比,后者更有意义。或许有观点赞成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所说的“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并以此来论证理论教学重于实践教学,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博登海默教授所说的是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而假设我们的学生连第二流、第三流的法律工作者的标准都达不到,又何须讨论如何成为一流?博登海默教授所说的问题,是指在法科学生已经具备一定实践水平的基础上,不能仅仅沉浸于法律技巧的娴熟。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主要为“精英培养目标”“通识培养目标”以及“职业培养目标”,这三种目标应该是有层级区分的,基础是达成职业培养目标,因为通识或者精英目标不是空中楼台。苏力教授指出:“一位合格法官的最基本能力是他的基于经验的判断力。”按照这一界定,没有深入系统的实践教学,学生就无法形成基本经验的判断,从而连合格法官最基本的能力也不具有。实践教学并不排斥理论教学,实践的过程正是理论学习的过程。实践过程对理论的需求会促使理论学习更加自觉。
一、法学专业教育着力点需要转变的原因
(一)法学理论知识的多少不是法科学生与非法科学生的区别的关键
经过四年以上培养的法科学生(包括本科/研究生)与非法科学生的区别主要在哪里?是法科学生具有广泛的法律理论知识吗?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们深知,以往非法科学生经过数个月的培训、自学,通过司法考试的大有人在。更进一步说,每个人遇到的司法实务问题都只是法律问题中的某一点,当遇到某一具体问题时,查找和初步分析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甚至裁判文书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并非难事,但司法实践所积累的经验,通过司法实践而产生的执业自信和办案风格,以及司法程序中很多零碎的细节问题,仅仅通过查询法律、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等,以及查阅教科书甚至法学论文、著作,都是不可能达到的,这正是法科学生与非法科学生区分之关键,是法科学生花费自己四年以上时间所需要和希冀获得的知识财富。但是我们当前的教学模式尚不足以给他们相应的回报。通过大量的课堂教学,他们的理论知识看似广博,但一遇到纷繁复杂的实践问题,就会应对无措。单纯的理论学习的效果是令人担忧的,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从书本到书本,不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不经过理论与实践的反复纠缠与检讨,是不可能获得所谓的深入和透彻的学习研究的,即使能够通过多读书,对一些不常用的法律术语和概念侃侃而谈,能够记忆对一个问题的诸多学者的观点,这与如何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从而解决实际问题,完全是两个概念。科学只有通过技术才能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法律制度也必须通过法律技术才能转换成现实的法律秩序。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明白,将诸多观点罗列于辩护词或者代理词上,是无价值的,纵然头脑中论证理由再多,一到法庭上程序不熟、思绪飘忽,甚至紧张得哆哆嗦嗦,又能有何实用?因而,如果不能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真刀真枪地培养出法科学生的特殊品质,仅仅以法科学生法律知识广博来表彰法科教育的成果,实是自欺欺人。
(二)法科毕业生毕业时的不自信实际上是因为缺乏自身独有的实践经历
法律知识从文字本身理解并不深奥,理论知识可以复制,但是实践经历无法复制。一个人的实践经验即使写成书给他人诵读,读者也未必能学得万一。因而,只有亲身经历是人自信的根本,只有司法实践是法科学生自信的根本。一些律师甚至是知名律师,其对某一具体法律知识的了解,有时在案件处理之前并不充分,但其利用以往的实践经验通过各种细微的工作促使案件达成的法律效果,在经验缺乏者看来只能感叹遥不可及。同样,对于法学教师来说,在课堂上符合实际的教学安排和不断改善的教学效果,绝不仅仅取决于教师法律知识量的翻倍,而必然来源于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中对所发现问题的不断反思与改进。我们如果不在法科学生培养的过程中给他们进行实践的锤炼,而是仍然奉行课堂知识传授为主、实践教学为辅,则法科学生在毕业之时连专业自信都不充分,更何谈专业优势?
(三)传统观念与实际需求的脱节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 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他们的整个工作生涯。法学的特性是以实用性为根本指向,是以服务司法实践为根本目的。法律知识终究要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当前,人才培养与实践需要相脱节的矛盾已经随着我国司法实践内容的深入与丰富而越来越突出。一方面,不少应届毕业生没有做好实践的准备,甚至有一些学生在最初进入实践领域时一无所知,技能积累需从零开始。韩大元教授指出:“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另一方面,法科培养单位虽然理解司法实务部门对人才的需求,也开始更多地开设实践教学课程,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部门的需求,以至于一些法科培养单位只能提出“法学院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培养半成品”的自我慰藉式的口号。如果我们立足于法学院学生角度,发现他们其实也存在很多困惑。实际上在当今时代,许多基本知识的学习通过自学就可以完成,而实践经验不是自己想训练就能训练的,法科学生可以自学教材与理论著作,但想自己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则难度颇大,更有效的方式是培养单位提供训练平台。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芮沐教授也指出:“法学是一门行为科学、实践科学。”可是为什么在法学教育的实际过程中,实践却还没有成为着力点?2. 以“我要学”为导向,加强导师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单纯课堂理论学习最大的弊端就是灌输式的“要学生学”,即使是案例教学或者模拟审判等方式,也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对一个刑事案例的判决,学生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选择,即使考虑了法定的量刑情节,实际上也是随意的。只有深入实际案例中,让学生明白自己的判决真切地关系到个人、单位、自己的利益时,他才会在每一个细节上犹豫不决、反复思量。学生需要的是导师的点拨而非灌输,其学习的主动性必须要借助实际案件丰富的情感色彩去培养,而不能依赖于教科书上的白纸黑字。3. 实践教学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衔接。以课堂理论传授为主的教学方式,人为地分裂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而在实践中,两者存在的问题往往是相互交织的,这种交织在课堂学习过程中既难以显现也难以体会。知识体系越是割裂,学习的难度就越大,学习的效果就越差,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就越低。反之,只有融会贯通,才能展示知识的魅力,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自觉性才会提升。4. 实践教学为学生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道德困境提供了真实的场景。实践教学还承担着法学专业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通过课堂理论教学是难以完成的,那就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与品质的教育。对道德与品质的教育,课堂教学只能说是完成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道德品质只能在实践中由每个人根据自己所遇到的不同问题来不断揣摩和思考,并以实际行动来践行。道德提升必须通过不断地反复自评与他评,而课堂教学只能说是给学生灌输了道德原则,但这些原则的落实还需实践。只有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引起人们最真切的情感反应,也只有在道德磨炼的过程当中人们才能获得道德的感触与深思。
(四)避免法科教育千校一面的关键是法科人才培养的着力点向实践教学转变
王利明教授提出要“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然而我国法学教育迄今为止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千校一面,因为各个部门法学理论基本上大同小异,差别仅仅在于不同教师的课堂教学风格。而司法实践则大相径庭,到实践中去,自然就千差万别。再者,具有专业特色的法科培养单位一旦与实践部门紧密结合,就会产生更显著的专业优势,如理工科类法科培养自然会主要和实践中的知识产权、土木工程、司法鉴定等领域紧密协作,财经类法科培养自然会主要和实践中的证券、保险、票据、破产等法律实务紧密协作。反之,如果大家都将着力点放在课堂理论教学中,即使理工科或财经类法学培养单位多开设几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金融法律等理论课程,其效果仍然是千校一面。
二、实践性教学在传统教学理念下尚没有取得良好效果
(一)校外实习收效甚微的根源是没有将实践教学
作为法科培养的着力点虽然各界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早已达成共识,也将一些实践活动明确地纳入了法学教育计划之中,但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却并未令我国法学教育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的状况得到明显的改观。实践教学基地更多的时候成了炫耀办学条件的摆设。1. 从实习内容上看,虽然一般认为学生参加实习,可以将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应用于实践,检验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升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但事实上在实习过程中,很多学生从事的并非锻炼法学技能的实践工作。如有学者观察在律师事务所的见习生,指出见习生若不积极主动寻求律师找事做,很少有律师去关注他们的存在,即便部分律师找他们做事,也主要是查找、梳理并归档卷宗,或贴发票,或送交有关材料这类工作。2. 从时间上看,法学本科生的实习时间往往设定在大四,学生面临着各类考试和招聘,心情已飘忽不定,在实习过程中,身在曹营心在汉、各类短期和长期请假现象屡见不鲜,实习单位也已然习惯。反观研究生的实习,往往安排在研二,从时间和学生的心理上能够有所保证,因而实习效果显著好于本科生。那么为什么不能让本科生在大三甚至大二就开始实习?无非是因为这个时候课程尚多,难以安排实习。其实,适度的先实践教学,再进行理论教学,让学生回归课堂时总结实践中的问题,结合课堂学习进行反思,才能让学生带着问题、带着感情学理论,这样的理论学习效果要好于对实践一无所知的空学理论。3. 为什么转变着力点可以转变当前实习之困境?因为一旦着力点进行转变,则意味着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加大向实践教学倾斜的力度,法科培养单位必须向实践领域寻找人才培养的方法和内容,而不再是将学生往实践部门一送便万事大吉,当前实习单位大而化之地对学生进行实习成绩评价也就不再符合要求。当实践教学成为法科培养的着力点时,实践单位自然也必须重视合作培养方式。2012 年教育部、中宣部、财政部等七部门下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对于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是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可见实践育人早已成为国家高度关注的教育问题,并已经从政府统筹高等教育的角度对高等学校提出建设性要求。那种把学校和实践部门割裂开,认为学校就负责灌输知识、实践部门再接着管培养技能的观念,是对效率的无视。
(二)在传统理念下即使是联考法律硕士等实践型
硕士培养也没有实现实践性人才培养的实质效果从法学硕士培养看,我国联考法律硕士等实践型硕士的培养,在硕士培养阶段一般也是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即实际上的教学理念还是和法学本科差不多。因而,实践型硕士除了在人生阅历、思想成熟等方面较本科生更具优势,在法学实务技能方面并未见获得更高层次的深造。从逻辑上来说,对于实践型法律硕士,尤其是本科就是法学毕业的两年制法律硕士,其实践培养方面更应具有特色,尤其是在实践的专业细分和层次的提升方面,如在硕士阶段专门从事刑事辩护、证券业务、房地产业务、家事(婚姻、继承)纠纷、知识产权业务等司法实践,进一步培养其对某一法学专门领域技能的深入运用。
三、着力点转变意味着培养方案的变化
(一)着力点的转变意味着学生课程方案的调整
对法学本科和实践型法律硕士培养,建议树立“全程”实践教学理念。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非常宝贵,但如果理念不转变,即使给再多的时间,也还是只能停留在“口说”而无法“实干”的状态。就教学方案而言,与实践相关的部门法学课程如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常用到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鉴定学、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在整个学制的前 1/3 或 1/2 就应教授完毕。之后学生应有组织地进入各个实践单位(包括校外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学校各法律诊所等),可以每周在实践岗位上“工作”四日,周五回校学习一天其他选修课程。对部门法学课程而言,课时要适当压缩,不能指望在有限的时间里把所有的理论知识甚至是各派观点都灌输给学生,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知识和方法,到实践中去摸索和反思如何运用理论知识。当今学习本来就是终身学习,而非仅仅课堂学习。
(二)着力点的转变意味着学生评价体系的调整
着力点转变后,对实践课程的成绩评价体系必然不能再采用理论课程期末考试或者专业选修课写篇文章给分等传统评价体系。当前实习中实习基地鉴于实习学生没有功劳也有苦劳,除了对请假时间过长等特殊情况外,一般都是在一纸实习报告(或称为总结/鉴定)上给学生普遍较高的照顾性分数(如良好或 90 分以上)。有学者归纳这种鉴定多是对实习者工作态度和思想状况的评价,这一做法显然在着力点转变后便不能再沿用。实践基地与法科培养单位要联合设计出对学生进行考评的方案,这一方案肯定比一张期末考试卷出题要复杂,这一方案考查的重点是学生司法技能的熟练程度和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自觉性,比如对辩护技能的考查,就既要考查学生辩护文书的撰写水平,也要考查其在庭审中的发言状态。当然,学生参加庭审在刑事辩护方面存在一定障碍,政法部门可以出台政策允许法学本科院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法律援助等轻罪刑事案件中作为指导老师或律师的助手共同辩护或代理。
(三)着力点的转变意味着法科培养单位与实务联合培养基地的真正紧密合作
高校自身的力量是有局限性的,人才培养要想快速发展,高校就必须要以开放的心态与实践部门紧密合作,促使实践部门融入人才培养中,借助社会力量快速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这种共同培养不是 1+1 的关系,更需要高校与实践培养部门合二为一。当前这种深度融合很缺乏。这是因为,法科培养单位的主要着力点还是理论教学,而实务联合培养部门显然主要是从事实践,两者的着力点不同,自然难以实现真正的“紧密”合作。在法科培养的着力点转变之后,第一,法科培养单位的教师要深入各实践基地中去,与他们共同培养学生,而非仅起到与实践基地牵线搭桥、将学生带到实践基地交接的作用;如果教师不深入实践基地中,那就还只是从一方的单方培养转托给另一方的单方培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培养。当然,教师深入实践基地中去,显然不是去当学生的监工,这就需要实践基地与法科培养单位、指导教师共同设计教师在这一培养中所应承担的角色方案。第二,实践基地要承担培养学生实践技能与相应法学知识的重担,而非让学生在本单位承担琐碎的不能实现专业能力提升的杂务,不是通过实习这一项活动不断分批获得短期免费劳动力。如果实践基地以使用短期免费劳动力的态度来安排实习学生的各项工作,学生当然也能“圆满”完成实习任务,但人才培养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实践基地要考虑通过各种实践让学生学到什么,如何客观地、公正地在实践中考核他们的技能学习和对理论知识运用的情况。
四、结语
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陈旧周期缩短,人类知识总量已达到了 3 年至 5 年翻一番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继续指望仅仅通过灌输理论知识培养出高素质人才。何况有些法律规定、理论知识可能在学生还没有毕业之时,就已经逐步淘汰。我们不能将学生培养成对兵书死记硬背但上了战场就晕头转向的战士,这就要求法学人才培养从以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体系性知识传授为着力点快速转向以实践教学和实践历练为着力点,让学生在实践中学、在实践中反思、在实践中自我提高和完善。只有培养出具备实践能力而非只会答题的毕业生,才是法学教育的成就和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刘蕾 .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 教育评论,2013(2)99.
[2]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3] 田开友,胡道武 . 西部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变革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14(4):149.
[4] 苏力 .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法商研究,200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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