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12-2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制史论文文章《关于中国法制史历史研究对象范围的讨论》,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在我国的法学教育领域当中,中国法制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中国法制史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有着很大的影响。研究对象范围问题是当前中国法制史研究当中一个重点的问题,应当对此加以明确,才能更好的达到这一目的。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当中,除了包含法律制度史当中的内容以外,对于一些强制性规则体系,如救灾制度、教育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也应融入到研究对象范围当中。同时,在中国法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当中也应加以注意。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探讨
前言
在当前的社会当中,对于法制史正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且也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在法制通史、部门法制史、专题法制史等领域当中,都取得了较大的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不过,在实际研究当中,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注入研究对象范围等方面的问题。在社会发展当中,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行,因此,在法制史的研究范围方面,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扩充,将诸多相关的内容融入到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当中,从而更好的完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一、中国法制史的形成与发展
早在二十世纪初期,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就得以形成。最初,清政府对于法科学生,颁布了《大学堂章程》,设定了《中国历代法制考》、《中国古今刑律考》等课程为必修课程。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当中,梁启超首次对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概念进行了运用。在中国法学史的研究发展当中,始终没有达成高度的一致。在早期的研究当中,多数人认为法律史包含了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学史等内容。其中法制史也可叫做法律史,其所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在各个不同时代中,法律制度典章的兴废,以及法律的进化等问题。从广义上来说,基于现代法理观念,扩充了其研究的范围,逐步延伸到社会、经济、民事、监察、认识、组织等方面。人们认为中国法制史不能仅仅在法律一端加以限制,但凡是典章文物刑政教化,都应当包含在其中国法制史的范围当中。
二、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探讨
在当今社会中,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研究,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理念和观念。一些人认为,中国法制史主要是对历史中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阐述其消亡、变化、产生等过程,对发展规律加以明确,通常与政治制度等并不相关。而一些人认为,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进行研究。对于法制史研究对象来说,主要是法律对国家进行治理的历史,因此在对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实践活动为基础,而并不是法律制度。在法制史研究对象当中,包含了法律翩度整体历史,不能只是简单的概括历代部门法的内容。在法制史当中,法制是一种整体性的法律秩序系统,其形成基础正是法律制度。因而在法制史研究当中,应当注重法制的历史,并不是法律制度的历史。在法制史观点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部门法史、法律制度内容等,仅仅能够为其提供资料。一些人认为,在中国法律史当中,不一定必须对古代正史中的典章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在研究思想、制度的过程中,对很多其它的材料交易运用,包括一些历史事件、民间契约等。由此可见,在当前的法制史对象研究范围中,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全貌并不能进行全面的展示,因此对于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于中国法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等,也应给予重点的关注,从而取得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成果。
三、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
(一)中国法律制度史
制度通常指的是规则体系,法律制度则指的是具有或不具有法律形式的,能够对人们行为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系统。在法律制度当中,除了对社会习惯法、民间法、法律制度方面的条文规定等静态意义方面的内容以外,对于法律监督、守法、司法、执法、立法等动态以一种的环节所组成的运动系统,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法制史领域当中,对于法律制度史的理解可以认为是中国历史发展中,产生和发展各种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史当中,对于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始终得到广泛的接受和认可。在法律制度史的规则体系当中,主要包含了立法概括、司法制度、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和运作形式、民族地区法制、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特点和其在世界法治文明中的地位等内容。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当中,对于立法产生的法律规范、立法技术、立法根据、社会背景、立法活动、立法体制等立法成果及活动进行研究,能够对某一政权或某一时期当中的法制概况加以了解。在司法制度的研究当中,着重研究了司法诉讼活动特点模式、监狱制度、诉讼制度、司法体制、司法机关等内容,对于某一历史时期的执法状态能够进行详细的了解。在法律条文和社会现实之间,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研究当中,如果只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加以重视,而忽略其具体实施,在只能研究其表面、形式、条文,无法实现对功能和活动的研究。所以,在静态研究典籍文献的同时,还应当动态研究其在民众、社会当中的具体实施,这样才能够对法制的规律、本质等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
(二)中国法律思想史
在中国法锘史的研究过程当中,为了更加深入、系统的了解中国法制史,应当对法律思想史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在任何不同的朝代或时期当中,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都是思想。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对于儒家思想十分推崇,因而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也融人和上请、春秋决狱等儒家的思想和观念。在唐朝时期,统治者的法律指导思想已经较为成熟,追求简约、稳定的立法,坚持司法谨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原则。基于此,所形成的唐律具有礼法合一的最大特点。根据法律制度的理论学说、以及一些法学作品等,对于分析研究法律思想史当中“只见人物思想、不见法律制度”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对于法制史当中只重视法律制度,而忽略理论知识的情况也能够进行良好的处理。
(三)强制性规则体系
在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当中,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同时涉及到了很广的范围。为了更加科学、准确的对中国法制史加以了解,不能单纯的在法律制度分析,以及分析结果当中被受到束缚,而是应当对于发展和形成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政治环境、经济基础等方面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与研究。在社会组织的变迁当中,法律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和影响。法律会受到政治制度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同理,政治制度的改变也会受到法律的影响和改变。在政治制度的改变当中,经济影响十分重要,但同样不能忽略法律的影响。在法律的变迁中,整治、经济则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当中,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当中的构成部分,上层建筑中其它部分、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都会对其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经济基础作为其中的基础因素,必然也会对其造成影响。因此,在进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应当从整治、思想、经济等方面入手,对法律制度发展的社会根源进行思考和分析。另外,对于不同伦理观念、文化现象、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应进行系统的研究,这样,才能够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规律进行更加准确的反映。
结论:
无论是对于哪一种学科知识来说,其都不可能是独立产生和发展的,必然与其它学科之间存在联系。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来说,也是如此。在中国法制史过去的研究进程当中,对于很多关联和制约因素,都没能进行充分的考虑。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当中,应当对其研究对象范围进行有效的扩展,从而更好的研究和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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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明 吉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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