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1-29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律论文文章《现行中国国籍法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范文,20 世纪以来,各国对国籍法的重要性有了越来越深入的了解,越来越多的国家制订了单行法。许多国家结合各自实际,在国籍法学理论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思考,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同时,各类国际组织、各国间订立了大量的国际条约,他们的立法实践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值得我们修订国籍法时借鉴和反思。而我国国籍法订立于 1980 年,距今已有近 40 年的历史,虽然该部法律在调整我国国籍法律关系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方面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我国国籍法亟待修改。
引言
国籍对于个人和国家来说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籍问题在国际法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1812 年因英国坚持国籍“永久效忠”的原则,英美在服兵役问题上产生矛盾进而成为美英战争爆发的原因之一;1921 年法英两国因“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产生争议进而诉至国际常设法院;2003 年印度瓦杰帕伊政府为了获取海外印度裔的支持而允许部分高层次人员拥有双重国籍;2017 年开始的澳大利亚议员双重国籍之争引发了议会执政党执政危机等等。在我国国内,早在清政府时期就因华工问题与美国产生纠纷,后来晚清政府由于对荷兰殖民者将印尼华侨强制入籍不满等原因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解放后新中国因华侨的国籍问题与东南亚国家引发纠葛。改革开放以来,国籍这一名词更未淡出我们的视野。上世纪末体育界出现的运动员“海外军团”引发社会争议,一些公民争相境外生子以期子女获得外籍身份,2019 年 8 月河北省人大代表孙某自行加入外国国籍引发网络热议。今年 9 月中超顶级射手巴西球员阿兰入籍,他将成为继李可和艾克森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三位归化国脚。我们更有 2011 年利比亚、2015 年也门的撤侨行动中让持有中国护照的国人心生骄傲。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在社会的发展、文明的交融过程中,国籍问题总是伴随左右,且日趋复杂,需要我们从各方面,特别是法律层面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研究员 Jurgen Gerdes 指出:“国籍立法非常具有标志意义,因为它开启了某个政治共同体之共同身份的根本性问题”。在国际层面,二战前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学者在国籍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探讨以及如何制定规则避免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等方面。其中,各国国籍法大都确定了单一国籍的原则;而国际公约方面,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有:1930 年海牙会议签订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33 年订于蒙得维的亚的《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等,这些公约大多以减少多重国籍和无国籍为目标。二战后,政府和学者在国籍方面的主要研究内容侧重于男女平等、无国籍问题的解决、双重(多重)国籍等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国籍问题列为优先考虑的编撰项目之一,国际上先后订立的国际公约有:1954 年 9 月 28 日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 1 月 29日《已婚妇女国际公约》、1961 年 8 月 30 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3 年 5 月6 日《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近期,各国政府及学者在国籍法的研究方面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对本国国籍法的修改完善,实现既引进人才,又控制移民特别是非法移民的过度涌入的目标,国籍法修订的实用主义倾向更为明显。我国现行的 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距今已有近四十年,它在处理相关国籍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十八个短短的条文,无法解决日益纷繁复杂的国籍问题,其科学性、合理性与当今年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现行的国籍法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本人在出入境移民领域工作了十七个年头,与来华外籍人员接触颇多,受理了一些国籍加入、恢复、退出申请,处理了不少国籍冲突案例,对于现行国籍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修订我国国籍法有较深的体会。总之,笔者认为,应当从平衡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出发,尊重中国历史传统,同时吸收当今世界各国国籍立法与国际法通行原则中的精华,构建起我国科学详实的国籍法律体系。
一、 我国现行国籍法的修订是国内外形势变化的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与国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人口在更大范围内、以更大规模进行流动,带来了各类更加复杂的国籍问题,我国现行国籍法的修订已是
必然。
(一)出境人数的不断增长给国籍法修订提出新要求
立法活动与当前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现行国籍法是在我国国门刚刚打开的时候制订的,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公民退出、恢复国籍等申请的数量少,情形简单,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在当时并没有制订一部科学详尽的国籍法的迫切要求。但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国公民出国(境)持续呈现井喷态势。国际移民组织的《2018 年世界移民报告》中提到:“在 2015 年的国际移民来源国中,中国对外移民人数全球排列第四,近 1000 万中国移民在其他地区生活。报告同时指出,2016年全球侨汇总额达到 5750 亿美元,其中中国收到侨汇金额达 610 亿美元,名列全球第二大侨汇份额,仅位列印度之后。”以下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政务公开的一组数据:2019 年第一季度中国公民(含因公、因私、边民三类)出入境达 92027797 人次,同比增长 13.9%,2019 年第二季度中国公民(含因公、因私、边民三类)出入境达89483411 人次,同比增长 13.2%。另外从与国籍问题更密切相关的海外留学生群体来看,中国海外留学生数量极其庞大,从改革开放以来到 2016 年年底,我国累计出国留学人数从 1978 年的 248 人,增加到 2016 年的 458.66 万人,仅 2016 年,出国人数就有 54.45 万人。2008 年中国在海外的留学生数量就已超 121 万,足迹遍布世界109 个国家。而中国海外留学生是新华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潜在的国籍变更者,也是中国引智引资的重要资源。在 1980 年国籍法出台的时候,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那时出国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即使是办理护照这个出国的第一道手续,其审批过程也是非常繁琐的,甚至要花费半年的时间。从 1949 年到 1978 年的 30 年间,全国普通护照只签发了 21 万本,年均 7000 本,而 2018 年一年,我国护照签发了 3008 万本。目前,办理护照实现了仅凭一张身份证就能全国通办,办理时间也缩短到了只需要一周。截至 2019 年,我国已与 145 个国家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其中有 72 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普通护照持有者给予免签或落地签待遇,中国公民出境也可以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虽说出境人数的增多并不必然带来国籍问题,但频繁的出境密切了与国外的联系,加之在东南亚、欧美等老移民的带动下,在国内劳动关系的松散化大趋势下,更多的国人赴国外就业、经商、学习,会有更多的国人为了更好地在国外创业、生活,选择放弃中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这些都会让现行国籍法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形。近些年来,我国国籍方面还有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投资或技术移民现象增加,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的整体大幅增长,一些中国富裕阶层在国外投资移民政策的吸引下,虽并未在国外定居,但却通过海外投资的方式取得了外国护照,一些体育、艺术、科技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为了更好地发展,通过技术移民取得国外护照。但现行国籍法并不认为取得了外国护照即成为了外国公民,因为我国现行国籍法第九条对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作了限制,要求必须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方认可其外国国籍身份。二是一些国民看中了海外优质的教育资源或者他们所认为的后一代更好发展的环境,赴出生地主义国家(地区)生子,而且这正在成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但现行国籍法第五条也决定了我国并不必然承认此类儿童的外籍身份,一刀切地处理上述情形,给相关的国民带来困惑,国籍法必须对此类新情况进行合理的应对。
(二)入境外籍人员的复杂情况给国籍法带来新挑战
虽然我国目前整体还属于移民输出国家,但这些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入境我国,现行国籍法在这些方面也遇到了许多新的考验。在外籍人员入境方面,随着对外开放,“一带一路”的持续向前推进,144 小时外国人过境免签等入境便利政策的实施,外国人出入境更方便,我们与世界走得更近。这些年来,外国来华人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从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2018 年旅游市场基本情况》指出,全年入境旅游人数 1.4 亿人次,其中外国人 3054 万。国家移民局官网“政务公开”栏目数据显示,2019 年一、二两季度外国人入出境 16827361人,同比增长 5.86%。随着高校教育国际化的推进,来华的外国留学生数量呈现直线上升趋势,成份也更复杂,根据教育部公布的 2018 年来华外国留学生统计数字,2018年共计有 492,185 名外国留学生在全国 31 个省(区、市)的 1004 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中学习,生源来自 196 个国家和地区(数据不含港、澳、台地区)。而在中国恢复招收来华留学生的 1950 年,全国仅招收 33 名来华留学生。在大多数外国人通过正当理由、正常渠道入境的同时,我们正面对越来越严重的鱼龙混珠现象:一是“三非”问题持续高发。随着我国国内低端工种的劳动力价格持续攀升,越南、老挝、缅甸、蒙古国人从边境偷渡入境,非洲、南美洲等地人员入境后长期滞留,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简称“三非”)等违法行为高发。如在浙江省,近两年来查处的“三非”案件增长均在 20%以上。二是“外籍新娘”不断增多。如果说二十年前跨国婚姻还是很稀奇的一件事情,那现在洋媳妇、洋女婿已难以吸引人民的眼球了。但这些年来出现了一类新的数量庞大的跨国婚姻,那就是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女性与我国男性公民结婚的现象。由于与我们同属亚洲人种,而这些国家的经济水平相对落后,此类婚姻不断增多,在浙江、江西以及中部省份的一些农村,此类现象非常普遍,形成了典型的“外籍新娘”现象。例如在浙江,最近两年里,生活在我境内,且正常提交签证申请的“外籍新娘”有近万人。(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外籍新娘隐藏在各地,无法完全掌握,但全国各地查处的案件显示其绝对数量应该是非常大的。)由于此类人员在华工作受限,他们在结婚或生子后,往往提出加入中国国籍的要求,以求有更好的生活质量。对于这些人群,由于其中一部分人的婚姻基础并不稳固,我国不可能“照单全收”,但也要考虑他们与国内公民的关系程度,结合人道的考量,在国籍法律规范的修订方面予以考虑。三是“难民”现象冲击我国。目前有一部分中东、非洲难民或者寻求庇护者通过各种途径入境并滞留我国,其中一些人是把中国当作跳板期望前往其他国家,但也有一些人看到中国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向好,希望在中国停留下去,甚至提出加入中国国籍的请求。当然,也有不少的优秀外籍人士,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者、海外华裔、在华学习的优秀海外留学生等,他们在中国良好的经济环境吸引下,希望获得中国国籍,从而更紧密地投入到我国的建设中去。
二、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中必须重点考虑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国籍法修订中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二)一国自身传统与国际法通行原则对国籍法的影响
(三)我国国籍法修订中单一国籍与双重国籍的抉择
三、关于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
(一)在实体内容设定层面对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
(二)在立法框架设置层面对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
结语
在全球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下,1980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迫切需要进行修订。我国国籍法的修订必须关注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注重国际法通常原则与一国自身传统对国籍法的影响,在目前阶段,坚持单一国籍更有利于公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要借鉴其他国家在国籍立法方面的合理设定,在国籍法的修订对特殊人群施行更为宽松的入籍政策,赋予被动国籍冲突者国籍选择的权利,对国籍法条文与框架进行精细化的设计等,构建起我国科学详实的国籍法律体系。当然,我们也应本着灵活、渐进的原则对我国国籍政策法规适时地作出调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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