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08-2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法律论文文章《不信任行政联合纪律处分的法律性质与规范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下的失信行政联合惩戒重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却忽视法律规范的前提依据;重视行政权力的行使,却轻视公民权利的保障,这是不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注定无法承担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代使命。这是当前社会信用建设以及法治建设所必须认清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依旧按照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进行,不仅是对法治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变革。沈岿教授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实有积极意义,但是其合法性存在着问题,应当予以严格对待,真正按照法治国原则对其加以形塑。笔者以为构建一种法治框架下的权力与权利相平衡的协同治理模式是充分发挥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作用的比较可行的方式。这里需要树立起三种理念:平衡论理念、法治政府论理念和协同政府理念,并将这三种理念融进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途径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从而实现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法治化运作。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诚信自古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古代由于儒家文化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诚信一直是社会价值的主流,人们的信用度比较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财富不断丰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人们的道德素质却在不断下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失信行为频频发生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人与人之间逐渐丧失了信任,社会信用秩序已经陷入混乱。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恢复稳定的社会信用秩序,国家近些年提出了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其中失信联合惩戒作为一项新的治理方式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2014 年 4 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详细阐释了信用体系建设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将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始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各地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并不成熟,许多方面尚处于探索的阶段,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如:法律依据不足、程序的缺陷、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等等问题。如 2009 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农夫山泉砒霜们事件,至今人们仍记忆犹新,当时的海口市相关部门错误认定失信信息并将其公之于众,导致农夫山泉经营者名誉受损且在经济上也遭受很大损失;再如 2019 年 7 月 15 日,河北临城县一教师因体罚学生,教育局责成学校对该教师予以辞退,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求所有学校都不得录用。教育局的行为不仅超出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且还违反了法律侵犯了教师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如果不能够及时解决不仅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也将影响到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为此,探讨此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很必要的。
二、研究意义
根据已有的研究梳理了失信联合惩戒的概念、性质、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
问题,并对我国当前的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状况进行考察,有利于深化对行政黑名单的认识,为学界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对于当前失信联合惩戒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系统的分析,通过现象看本质,发现其背后的制度问题,为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提供方向。 通过引入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分析,丰富了失信联合惩戒的理论内容。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的性质,有利于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明确的规定该行为,同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确保其为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保障。理顺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概念知识,有利于行政机关正确理解、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联合惩戒的问题做一个系统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具体对策,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思路。近几年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研究虽有一些成果,但是主要的研究侧重:一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性质;二是法律依据;三是诚信信息系统的完善;四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控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角度的创新,通过引入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对失信联合惩戒进行剖析,在分析当前失信行政联合惩戒对传统观念的固守的基础上逐步揭示其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问题来论证失信联合惩戒所应遵循的理论,将平衡论、政府法治论和协同政府论的观念融入到失信行政联合惩戒制度中,并据此提出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中对权利的保障、对公权力的约束以及行政主体之间的协同方式等的建议。
第一章 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基本理论
一、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基本概念
信用一词最早出现在拉丁语中,其表示方式为 Bonalldes 和 Credere,意思就是指信任。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信用的原始维度就是道德化的诚信,在我国,先秦儒家时期就推崇诚实守信。孔子在其《论语》中反复表述诚信的重要性,例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民无信而不立;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后世不断弘扬前人诚实守信的精神,并将其作为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基本准则。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信用指建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得商品或者服务。而广义上的信用指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里的一种社会关系。诚实信用在我国流传了几千年,已经成为一条亘古不变的原则,今天我国依然重视诚信原则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各个方面的建设都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原则作为内容之一,也被国家政策予以贯彻。 失信与信用是一组对立的词汇,失信简单地说就是失去信用,构成对信用的违反,造成信用的缺失。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生产、生活水平十分低下,物质财富及其匮乏,人们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所获得劳动成果也由人们共同享有。在原始社会阶段人们的财产是原始共产主义,并不存在着财产私有的情形,人与人之间关系单一,也不存在着诚信的问题。随着生产能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相对剩余产品,并对其进行分配,自此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同时,人类社会出现了商品的交换,在此过程中,信用便成为商品交换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成为人际关系的一条重要准则。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个体对于集体的依赖程度在不断下降,最终个体从集体中分离出来并独立存在。但过去的信用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而且人们的守信程度比较高,很少发生失信的情形。进入现代市场经济以来,人与人的交往范围超越了过去熟人之间的交际圈,扩大到了陌生人之间的交往,由于陌生人之间彼此不熟悉且缺乏信任,这就为失信创造了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换关系已经产生了信任危机,特别是当今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交往经常性的都是通过网络虚拟程序来完成,人与人之间彼此都没见过面就进行交易,这样更容易导致失信。也正因为此,当今社会失信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人与人之间的的信任度越来越低。在当前的人际交往中,个人往往会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 在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失信行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但是从国家的政策中可以大体做一个界定,失信不仅仅只是传统的不守信用,还包括了不文明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如在旅游领域,一些地区将游客不文明行为纳入黑名单并限制其行为,通过此种措施让游客承担不文明旅游的后果,增强其文明旅游的意识。对于违法犯罪领域进行失信惩戒的范围比较广,如商业贿赂、骗保骗赔以及盗窃等。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对于失信的理解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诚实信用,这是当前必须认清的一个事实。
二、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研究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不可避免的要分析其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相互联系、互为统一,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之一,其必然涉及到法律关系的考察。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法律关系具体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失信行政联合惩戒行为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有两大类: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不仅仅是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重要的要素之一,是一定法律利益的表现形式。由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也就造就了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性,失信联合惩戒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其客体也具有多样性,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人身、行为和财物。失信联合惩戒在不同的情形下,所呈现出来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对于失信人限制出境属于对人身自由的约束;对失信人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等属于对其行为的限制。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一内容揭示了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有权利必有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这对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对应的概念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中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中行政机关的权利(权力)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权,具体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列入黑名单的权力、限制高消费的权力、资格限制的权力等等,行政机关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法履行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既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不得违反,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中相对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程序权利如:当事人对列入黑名单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救济权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失信惩戒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并进行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但又不对等性,无论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它们在法律上都是具有独立的身份,都应当平等的遵循法律、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在某些特定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实际的政治地位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导致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但是其法律关系依然是平等的。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中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其一,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消极不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公布失信人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的失信信息记录;严格依法实施惩戒,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应当及时予以回应或者作出处理。其二,行政机关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惩戒的内容应当是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不得对与失信行为无关的内容做出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主要义务是:一是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对于行政主体已经实施惩戒的相对人,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章 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现状
二、失信行政联合惩戒对传统理念的固守
三、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立法与现实的脱节
四、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执法问题
第三章 国外失信惩戒实施情况及借鉴
一、英国的失信惩戒
二、 美国的失信惩戒
三、德国的失信惩戒
四、域外失信惩戒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规范化建议
一、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理论遵循
二、完善立法,为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
三、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强化权力的规范化行使
四、加强司法审查力度,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
结语
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但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其应当依法进行。然而当前我国的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法律规范依据依然不足,行政政策是推动其运行的主要依据,该制度的处境令人堪忧。并且实践中行政主体在制定行政规范或者是实施联合惩戒中也存在着违法的情形,这就使得本就遭人质疑的惩戒措施更加为人所诟病。失信行政联合惩戒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面对当前的存在的种种问题,应当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通过引入平衡论和政府法治论的理念,并将其融入立法、执法和司法,借助制度的完善使得失信行政联合惩戒实现合法化运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被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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