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2-20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电子商务文章《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争议解决模式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电子商务硕士论文范文,运用 ODR 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最主要的目的是促进纠纷更方便快捷地解决,因此,如果某些非关键环节使用互联网在线上进行反而没有线下便捷,那么,从方便纠纷快速解决的目的来看,更加提倡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正在不断“模糊”着国界的含义。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国外部分品牌过硬的品质和低廉的价格吸引着国人的眼球,因此,跨国网络购物的人群日益庞大。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中国游客买空日本,五一期间中国游客日本消费多少亿,中国人占领巴黎购物中心等新闻。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 年中国游客海外支出达到创纪录的 1648 亿美元,较 2013 年增加 28%,人次也首次突破 1 亿,达到了1.09 亿人次。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仅今年春节期间在韩国、西班牙、洛杉矶等地,购物主力军中接近 50%为中国人。针对国人如此庞大的购买力,跨境电商逐渐崛起。 截止到 2015 年底,我国现有网民 6.88 亿人,相比 2014 年增长了 3951 万人。其中,网络购物人群已有 4.13 亿人,对比 2014 年增加了 5183万人。其中跨境电商平台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商务部统计数据表明,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在我国的平均交易额保持在 40%左右的增长。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来自美国、日本、欧洲、韩国等 25 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 5000 多个海外知名品牌商品。此外,还将国内超过 5000 个商家的 5000 万种折扣商品售卖到 64 个国家和地区。人们足不出户,轻点鼠标登录跨境电商网站,既可以省去自行奔波的时间精力,又可以获得相对低廉的价格。但其中环节复杂,风险更大,倘若产生质量、物流等一系列问题,跨国消费者又面临语言障碍,法律差异、以及司法管辖等问题,使得其维权之路颇为艰辛。若采取传统的争议解决模式,不论是通过内国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都将给跨国消费者带来极大的负担,其诉讼程序之复杂、时间之长和成本之大均与跨国网购小额的特征形成反差。 针对此现象,我国也进行过一些尝试,比如,2004 年成立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2005 年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2012 年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和解平台,近些年刚成立的深圳市众信中心等等,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实践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基于保护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言,建立一个便于使消费者维权的路径和渠道显得十分必要。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本文将在对概念等基本理论做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机制进行评述,以及借鉴国际经验尽早促成我国相关机制的建立或完善。目前,现有文献深入结合国际经验的不多,本文在阐述基本理论的同时,致力于结合国际经验,总结出建立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之路。为当事人降低了成本。在互联网上解决纠纷,当事人不用跨越国界,省去了高昂的交通费用和仲裁费用。还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更迅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每一个当事人的需求,利用网络解决纠纷比线下诉讼、仲裁模式更加便捷,且省去了当事人往返的路途时间,一定意义上节约了成本。使得争议解决更具公平性。第三方 ODR 纠纷解决平台的建立能够回应社会对于网站内部纠纷解决方式不公平的质疑,缓解实体机构的压力。一部分案件从线下转为线上,能够缓解法院、仲裁庭等实体机构的案件压力,从而提高线下裁决的质量和效率。使我国消费者“有路可走”。我国消费者可以使用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会因为代价高等外在障碍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未来趋势来看,跨国网络纠纷解决最好的方式并不是传统诉讼程序,而是这种特殊的在线纠纷解决模式,其最大程度地避免了网民维权的各种顾虑,是被侵权网民的最佳选择。如能尽早地促进我国相关机制的建立以及立法的完善,将会对跨境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保护带来巨大好处。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在分析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法律困境从而找到构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路径之前,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定义、特征、模式、常见纠纷的类别以及纠纷解决模式等方面进行清晰地梳理,明确相关概念。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不同组织或学者有着不同理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对“电子商务”作出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而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根据 2005 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跨境交易”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各国际组织相关文件、各国法律文件以及学术界相关研究中所提到的通常指广义的跨境电子商务,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一般是狭义的概念。国际贸易专家王建认为,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可以从线上和线下两个路径和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环节来理解。刘娟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应用中较为高级的形式,是把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通常理解为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的过程。商务部政策研究室主任沈丹阳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生产和贸易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数字化、电子化,实现产品进出口的新型贸易方式。总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简单理解为:买卖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这一媒介进行商品的买卖,并通过国际物流运输将商品由出卖方送达买受方的行为。 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虽然电商平台的提供者是国内企业,但是,真正与消费者发生交易的却是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以 M2C 模式的天猫国际为例,入驻天猫国际的商家一般为外国相应品牌的品牌商或大型代理商,而且,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是由国外商家直接邮寄给国内消费者,实际交易是发生在国外商家和国内消费者之间的。再以导购返利平台模式为例,导购返利平台模式下,国内的电商平台只是为国外的电商或品牌商与消费者提供了交易的渠道。在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时,电商平台上相关的购物页面会链接到国外电商或品牌商的网页上,真正的交易还是发生在国外供货主体和国内消费者之间。因此,跨境电商的供货主体具有跨国性的特征。
第二节 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模式综述
在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中,传统的解决方式主要有电商平台内部解决、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三种。下面将对这三种类型作一分析。平台内部解决机制是指由在线交易经营者自己设立的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制度。这一机制是国际规则中通行的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附件第二部分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应该在不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合理费用及负担的条件下,继续建立公平、有效及透明的内部机制,以公平和及时的方法对消费者的申诉和困境作出反映并加以消除。平台内部的纠纷处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与商家协商解决。消费者与商家发生就商品质量、货款等发生争议后,首先由消费者联系商家,商家一般都会积极配合纠纷的处理,尽量使争议化解在这一阶段,否则商家的信誉将会受到影响,也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消费体验。二是在消费者与商家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时,可以请求电商平台介入处理。一般电商平台均规定商家入驻平台时和消费者选择在平台购买商品时,强制同意接受平台作为第三方就其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进行处理。 目前,大多数电商平台都设立平台内部专门的纠纷处理机制。如《天猫国际服务条款规则》《洋码头纠纷处理规则》第二条都规定了商家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授权平台处理争议。采取自营模式的跨境通平台则采取在线客服和在线反馈的方式解决争议。若消费者对平台内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平台内部怠于处理,消费者再寻求外部争议解决机制,如《跨境通用户服务协议》中的争议管辖条款明确规定争议无法解决时提交跨境通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除内部处理的纠纷外,外部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是人们较为熟悉,应用范围较为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若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在国外注册,中国消费者与之发生争议,并无法通过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方式处理时,理论上来讲,跨国诉讼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跨国诉讼要求原告选择一国法院起诉,法院在确认管辖权后立案,而后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的标准流程进行文书送达、域外取证、审判、执行等环节。如果不出意外,只是按标准流程走完上述程序,消费者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不必说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棘手的问题产生时,就需要消耗更大的精力。 当然,也有消费者跨国诉讼的例子,比如 2007 年中国消费者状告美国博士伦问题护理液、2010 年中国消费者起诉美国惠普电脑。但总体而言,诉讼纯粹是一种损失。跨境电子商务将其体现得更加明显,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在数量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仅阿里巴巴平台每年处理的纠纷就超过 400 万件,而其中,超过 80%的纠纷交易金额在一千元以内。因此,绝大部分网购争议金额都不大,而选择跨国诉讼可能会付出相比于商品金额成千上万倍的金钱。所以,出于经济的考量,消费者一般都会放弃诉讼,默默承受损失。尤其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跨国诉讼的案例极为少见,即便有,大多也是通过法院或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调解结案,真正走到法庭诉讼并判决结案的案例更加少见。
第二章 第三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述评
第一节 ODR 概述
第二节 ODR 的类型
第三节 ODR 的优势
第三章 ODR 模式下法律问题探究
第一节 ODR 模式面临的法律困境
第二节 解决 ODR 模式下法律困境的国际借鉴
第四章 我国 ODR 平台的前景展望
第一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发展
第二节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
结 语
虚拟无界的互联网科技启动了人们的思维,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网上办事既能节省时间,也能节省人力,是一个高效、便捷的渠道。而跨境电子商务存在跨国因素,处理纠纷成本颇高。因此,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因其耗时短、成本低等特征应运而生。但 ODR 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虽有一定基础但并为普及。我国在短期内应致力于建立或在现有基础上完善一个 ODR 平台,尝试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长期应随着 ODR 程序应用的不断普及,再将 ODR 平台数量增加、范围扩大,建立运行高效稳定的 ODR 网络。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不断接轨,ODR这种争议解决模式在我国将会运行得越来越成熟,发展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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