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09-19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博士论文文章《基于企业破产重整视角下的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破产重整中的利益是有位阶的,这是基于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产生,重整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相关联,而在社会公共利益之下,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亦应受到相应保护。每个利益位阶的内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丰富与调整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促进群体利益的诉求和个体利益的实现,最终使破产重整制度更加具有生命力。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并非粗暴的对某一群体利益进行满足即可,因为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具有多样性,而债务人企业财务困境的现实造成不能全部满足利益主体的诉求,进而加剧了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
绪 论
一、选题背景
要探索破产重整程序是否真正能够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并探究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功能,需要深入到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实践现实与规范建构的分离使破产重整程序陷入工具主义的怪圈,削弱了重整制度对利益主体平衡的功能。在立法者经过理性建构,精雕玉琢的重整程序规范框架背后,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相关者在“无知之幕”下,发生了从经济人向社会人的变化表象,借助法律的实证研究去揭示破产重整司法实现中的真实面貌,以利益相关者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出发,解构利益主体利益诉求背后的成因,并进行类型化解析,以发现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冲突的聚焦。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主体诉求是多样的,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其自身的诉求选择博弈的策略,造成部分破产重整程序偏离“司法主导的集体协商平台”这一制度建构脉路,进而增加破产重整程序的经济成本。 实证研究能够发现利益主体真实的利益诉求,利益主体真实的利益诉求可能超越了立法者在制度建构中理性认知,并且可能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的转变而改变。法律是滞后的,滞后的规范改变与迫切的现实需求也造成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冲突的主要成因。此外,破产重整集体协商平台是为私权博弈提供的制度供给,私权的博弈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这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社会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益的有序实现是建立在公权力的恰当运行基础之上。行政权的越位与审判权让位都会造成公权力运行的错位,错位运行的公权力让重整程序偏离对社会公共利益应有的关注,并让利益保护失衡,促进破产重整程序陷入工具主义的“污名化”窘境。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冲突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财产价值的匮乏,无论是现金流标准,亦或是资产负债标准,无法满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需求均是破产重整程序的发生动因,如果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满足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前提。破产重整程序围绕债务人财产与负债进行,债权人利益的更优保护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破产程序启动时,债权已经确定,如何深度解析与恰当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可以有效的降低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的损失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各方主体利益,进而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企业的挽救。 但是债权人是经济人与社会人的重合,经济人更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社会人更关注自身情感欲望的满足,其重合发生的基础是人的有限理性。因为破产重整程序是建立在重整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基础上,有限理性下对情感欲望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追逐可能诱导债权人理性偏离,破坏破产重整私权博弈中纳什均衡的实现,所以需要程序的设计需要多样化,多样化的制度设计满足利益主体的诉求成为降低博弈主体策略性成本的制度保障。 在破产重整博弈平台功能的发挥中,部分主体的钳制效应影响引发了利益冲突,所以需要公权力的强制干预是强裁制度的价值基础,也赋予了公权力干预私权的空间。但是,公权力的介入应以何种样态,如何在过度介入与过度审慎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为了推动破产重整程序回归市场化轨道,就需恰当配置管理人与法院的权力,实现管理人中心主义,激励管理人积极规范履职。公权力介入的尺度与规制,和管理人间的激励与配合,可以成为破产重整程序走向成功的制度保障。破产重整制度是救治陷入财务困境企业的“医院”,化解各方利益主体的冲突与实现利益的平衡是实现企业救治的途径,通过重整制度功能的积极发挥构建企业存续是保障利益主体利益的最优路径后,通过法的指引作用将重塑社会公众对于重整制度“污名化”的认知,在社会行为、经济发展、文化观念等多重维度,在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之下重塑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债务增长速度较快,一方面源于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全球范围内主要经济体均采用低利率的刺激政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的“债务——投资”的经济增长模式导致。非金融企业的负债大幅度增加源于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实行低利率的资金环境,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通过大规模超发货币以提高经济增长率成为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在资金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大规模举债便成为稳增长大背景下负债的选择。旧增长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下,非金融企业高杠杆对经济增长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去杠杆是打破旧增长模式、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必要的手段。道格拉斯·诺斯认为,交易行为通过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得到了有效地保障,而且它为减少交易成本并促进现代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外部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与政策措施转换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而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与人间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①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方式能够保障经济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福利供给,这也是立法者对经济利益调节法的应有期待。
二、研究综述
企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研究并非新题,在中国知网中通过以“破产重整”、“利益冲突”与“利益平衡”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七篇论文,按照时间梳理上述文章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在 2007 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后,我国学者已对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开始论述,当时的代表作有四篇,分别是汪世虎老师的《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杨忠孝老师的《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陈英老师的《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造》与丁文联老师的《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其中汪世虎老师的《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一文重点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其认为利益的保护就是对债权人需求的满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重整制度的特殊规则设计,而对不同类债权的确认并加以不同程度保护,依托破产重整的规则设计帮助债权人在于债务人、出资人等不同群体进行的博弈;杨忠孝老师的《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是从规范与法理双重维度分析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破产重整只是其文中一部分,其对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分析并未以利益的冲突作为切入,其认为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正当性基础,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利益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与牺牲,而在程序建构中法院是程序的主导者,并占绝重整程序的核心,利益平衡需要法院介入下实现;陈英老师的《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造》从利益主体的视角出发,对重整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类型化后,结合破产重整强制性规则,得出破产重整程序应然层面中利益的平衡路径虽然列举了 ST 沧化破产重整案,但未从司法实践的实然层面解读利益冲突的成因与平衡路径;丁文联老师的《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一文首先着眼于利益冲突的样态,其认为企业破产程序的利益平衡可以实现三个维度的价值,首先是社会维度公共利益实现,其次是社会公正价值的实现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最后,其将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价值落实于社会宏观经济政策维度。而在利益平衡的分析过程中,其采取了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对诸如破产取回权等制度如何实现利益平衡进行了解构。上述四篇博士论文注重深入剖析破产规范构造与利益平衡之间的关系设计,通过对破产法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剖析,进而解析制度背后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从法理维度对破产规则背后利益选择的解构。根据 Heinonline 数据库及国外作者的译注,国外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问题的研究始于重整制度建立之初。根据劳伦斯·弗里德曼《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的记载,破产重整制度始于美国,铁路公司系列破产案,在 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爆发了经济大萧条,大萧条时期铁路公司相继破产,为了实现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将两条铁轨拆分变卖与维持铁路线路的运营完整”之间,立法者理性的选择了后者。1933 年《铁路公司重组法》(Railroad Reorganization Act)试图将重组铁路公司的方式与程序纳入合理化、现代化的轨道。他并没有废弃所有陈旧的程序,但是它提供了替代性选择--再破产的保护下进行重组。 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契约与商业行为方面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对风险、机会、灾难的态度发生了转变。福利国家的本身是一张社会安全网,扩大信贷对于一个市场社会、一个消费社会而言十分重要,福利社会的安全网在于通过法律制度在扩大信贷与严格保障贷方权利之间形成平衡。1938 年的《钱德勒法案》(Chandler Act)建立了一个为破产企业提供继续生存的制度,美国国会在 1968年建立破产委员会,并于 1978 年颁布破产法新法案:《美国破产法典》经历了近100 年的探索,而形成了适应其特定市场条件、政治环境的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变迁体现出了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变迁并未割裂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而是不断的适应其社会经济外部环境的发展状况,并通过不断进化而形成。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利益平衡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 60 年代,在之前的研究中,包括查尔斯·沃伦(Charles Warren)1935 年所著《美国历史上的破产法》与皮特·科尔曼(Peter Coleman)的《美国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两部著作,二人的研究都是从政治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分别分析在南北方地域差异和联邦与州权力差异下,利益集团博弈影响下破产法的发展与变迁历程,但二人的论述却缺少制度
规范基础上的实证分析,偏离了现实主义的轨道。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对于法律中利益概念的最初探讨来源于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其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少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①边沁从个人情感欲望的角度定义利益,而在边沁之后,美国学者庞德从个人需求的角度对利益作了如下定义:“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到这种欲望和要求”。②边沁与庞德的思想具有一致性,均认为利益是满足人类情感欲望和需求的特定行为,二人从唯心主义出发,将人类社会中的交往行为通过一方主体的内在情感需求评价对利益进行定义。 但坚持唯物主义的学者从世界客观性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益是能够满足人类各种需求的特定物品,将其货币化或是量化,并且客观论的学者更加关注利益的实现,马克思就认为人类的一切奋斗都和利益相关,社会中个体、群体、阶级等都在关注如何去实现利益,而忽略了为什么需求这样的利益。利益是不应该被割裂的,它既不完全是人类的情感需求,也不完全是客观存在的物体,更不是满足人类需求的手段,而应当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角度去考察,把人置于社会交往之中,从利益的社会属性出发,将利益看作是社会中个体根据自己的情感与性格建立的幸福观念,与幸福观相联系的东西。利益只能在社会中进行体现,并且不能够超越客观规律,所以我国学者周旺生在总结利益的概念时认为:“所谓利益,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而这种资源满足的程度是以客观规律、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③所以,在理解利益的内涵时,应当把握住三个原则,首先是利益的主体性,它是主体基于其性格或情感等内在欲望的一种需要;其次是客体性,利益应当是满足人在社会中需求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最后是社会性,利益的内涵认知与其实现都应当建立在其所在的社会时代之中,其是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所形成的社会内容。 在法哲学的历史长河中,首次阐述法律与利益关系的是德国功利主义法学派的鲁道夫·冯·耶林,他提出:创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的。一改之前自然法学派对事实的正义性和注释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追逐,转而将法律的着眼点放置于社会环境之中,强调人的功利性,更加关注法律背后真正的逻辑和目的。在耶林之后,利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德国学者黑克将利益引入了法律解释学的范畴之中,黑克在其《法律获得问题》一文中强调法律秩序对生活的构建作用,其认为法律秩序是对统治者的意志的维护,这些意志通过法律秩序这一命令来规制社会,而规制社会的方式就是领会与保护社会中的利益,他认为不能简单的从唯物主义观念出发去认识利益,利益不仅是物质的和经济的,也应当是精神的和文化的,不仅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黑克创建了利用利益衡量去弥补强制性规范漏洞的法律解释方法,他提出在司法审判时,如果法律中存在漏洞,司法者不能借助规范涵摄到所需要裁量的社会事实,而取得正确的结果之时,黑克建议法官由结果进行反向推论,其认为法既然是调节与保护利益的,那么当两种利益冲突和抵触时,司法者就需要明确哪种利益更需要保护,明确利益的优先性,然后再利用现有的法律强制性规范进行裁判,以得到法律调节和保护利益的目的。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2007 年《企业破产法》中参照绝对优先原则构建的债务人财产清偿顺位制度,在规范层面看似能够平衡好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③立法者假想破产重整的平台能够将各方利益依照实质正义原则做好妥当的平衡,但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的实然状态却与立法者有限理性下的预期产生了偏离。传统的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的实然和应然是一致的,而在康德、新康德主义、法实证主义、分析法理论等学派看来,法的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是不一致的,法律应然怎样不等于实际上怎样。①陈瑞华教授说:“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无论是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案例故事、司法统计数据,还是某一项法律改革的举措本身,都不过是法律学者考察中国法律制度的对象和资料而已。要穿过经验事实的迷雾,研究者不能仅仅站在法律条文内部看问题,而应当跳出法律规则的束缚,从社会学家的视野发现法律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②案例故事可以作为法学实证研究的一种方式,北京大学张静教授认为案例分析可以提供的知识类型不止一种,可以提供解释(原因)知识、理解(特征)知识或规范(原则)知识,案例研究作为定性研究,与以大数据分析为代表的定量分析并非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补性关系,而作为案例的分析者,其角色亦不能只是对简单事实的照相或面试,而是挖掘表面背后的本质关联。③ 所以,为了直观的发现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笔者选取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某市 A 企业破产案例,通过对个案中利益相关者访谈的形式,进行案例故事的叙述,以期发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障碍背后的逻辑。 A 企业是一家中型民营养殖企业,我国学界目前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或许更加关注于上市企业,因为上市企业重整背后的经济效益与政治影响更为复杂。但笔者认为,2007 年《企业破产法》明确主体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数量仅占很小比例,为了深入考察破产重整制度功能适用和利益冲突的实然现状,既要深入到中小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中去探索第一手资料,又要实地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深入的交谈,了解他们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知。 A 企业位于内蒙古东部某市,住所地为与吉林省、辽宁省接壤的乡镇,交通便利,主营种禽饲养、屠宰、有机化肥加工、饲料生产、种蛋孵化。A 企业成立于 1999 年 5 月 15 日,注册资本 5882 万元。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A 企业共有 4 名股东,第一大股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赵某东,其余三人分别为其妻子吴某与其弟赵某方,此外第四大股东为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股权分配与治理结构如下:
A 企业具有种禽饲养、屠宰、有机化肥加工、饲料生产、种蛋孵化等禽业全产业链,其主营业务为种禽饲养(种鸡、种鸭),满负荷产能 80 万只。但是因企业持续的财务困境,只能无奈压缩产能,企业进入破产时种鸭存栏量不足 20 万只。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本章小结
结 论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平衡需要从实践出发,挖掘利益主体及其诉求多元化所产生的冲突类型,探索出对应的解决方式是实现利益平衡问题研究的路径之一。保护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但因重整程序中剧烈的利益冲突而造成对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保护的困境。利益冲突充斥于重整程序中的每个角落,个案的分析只能挖掘部分冲突的形式,对所挖掘的冲突类型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去探索解决的方式。 破产重整实现利益平衡后可以通过法的指引作用在社会结构中弘扬破产重整的制度功能,对社会群体行为、社会传统文化及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方式产生影响,而更为重要的是,破产重整债务化解与营运重组的制度主线又契合了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战略,在新时代彰显重整制度的价值。 但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需面临诸多坎坷,对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有针对性的,并且是体系化的。首先是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债务人财产价值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利益,但其保值增值的实现却可以更大程度满足权利人的诉求,为化解利益冲突奠定基础。可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不同,因重整成功后主体资格存续而实现资产溢价,对重整后的债务人财产价值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有序的分配是实现利益平衡的思路。 而有权享受利益分配的主体因绝对优先原则的存在,其受保护的顺序先后不同,所以就需要根据利益位阶进行权益配置,但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法,其发展首先需要契合国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转变,其次能洞悉利益群体的诉求,最后才是对形式公正的追求。但立法是滞后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与立法的重构会产生割裂,所以借用管理学中权变的思路去进行重配,而社会公共利益中重配的内容是加入金融债权的保护,以落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求。群体利益中是丰富了其权益保障的内涵,通过改变信息匮乏的窘局来保障其有限理性的实现。而在个体利益保护维度,在追求重整成功的更高位阶价值下去改变僵化的形式平等。在利益位阶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权利主体分别纳入到不同的债权人与出资人范畴,进行利益保护。 但重整程序是司法权介入下私权博弈协商程序,其司法属性背后为公权介入提供了土壤,并且企业破产重整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也更加受到公权力的关注,但如果公权力介入不当则会造成利益的失衡,并且影响破产重整的制度效率,既可能降低重整成功率,也有可能使重整偏离市场化轨道,所以,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实现需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作为保障,需要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根据其角色定位正确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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