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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视角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制度披露

时间:2021-08-07 10:50 | 栏目:社会学法律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8-07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学法律论文文章《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视角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制度披露》,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金融体系构建已经上升到战略高度。即使在环保高压政策下,违规披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现象仍层出不穷,对整个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损害了投资者以及公众生态环境利益。上市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有义务考虑其他相关者的利益。鉴于此,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披露义务,落实和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构建高效透明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环境信息; 强制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 绿色金融
  李克强总理在《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①,解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根本之举是大力加快绿色发展。促进企业依法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绿色发展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经济政策制度,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暂未形成完备的强制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缺乏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有力管控。证券投资市场的运行存在一些弊端,常有信息不对称的不公正现象出现。为了公民环境知情权得以实现,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构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1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内涵及我国相关立法
  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 WBCSD) 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对股东、对利益相关者以及整个社会所作出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行为。”[1]经营者在作出决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有长远的发展观,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还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对股东道德上的“软法”约束,更应该通过立法作强制性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一种道德责任,如果仅仅将社会责任的属性简单定义在道德范畴的话,因其不能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可能社会责任会变相地成为一种口号,起不到约束作用。若单纯依靠经营者的自律,那么该项制度不具备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企业发展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能源枯竭问题,如果企业一味地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对于这些社会问题熟视无睹,那么这些问题也会反作用于企业,甚至抑制企业的发展。我们在讨论社会责任法律化时,要明确边界及范围,避免一概而论,完全彻底的信息披露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相对而言是走在了世界前端的,直接将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来规范,各领域关①李克强总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实录) 》原文如下: “企业作为污染防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环保责任。改革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培育一批专业化环保骨干企业,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要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接踵而至。现在需要解决的是: 承担什么? 怎样承担? 所谓“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就是指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需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规范、推动监督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这里的“法律”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还包括一些特定的行业规范、行业准则等,形成一套完备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化体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六条②相继提出了社会责任概念,这两条原则性的宣示性的条款将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应遵循的最低标准从商业道德提高到了法律原则的层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一③、八十二条④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首个具体通过公司治理层面所规定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部门规章。尽管准则的倡导性远远多过于强制性,但仍不可否认其对上市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正面推动作用。
2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概念界定
2.1 环境信息
  关于环境信息,理论与实务界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提出,“环境信息是指物质流入至环境的信息,仅仅包括人类生活、生产而产生的信息,不包括涉及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息”[3]。有的学者认为,人类生产生活中,对环境进行管理使用和保护的信息,但不涉及环境信息本身包含的自然状况等[4]。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信息是作为信息而存在,包括环境因素在内的人们可以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而共享的信息[5]。正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环境信息公开提出的要求,公开指标包括( 但不限于) 排污、资源消耗、污染防治、行政许可等一系列应当公开的信息[6]。
2.2 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环境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通过特定方式向投资者及社会大众公开披露跟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环境影响和防治污染所做的努力与成效,环境投入、环境风险、绿色发展政策等诸多环境信息[7]。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主要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环境问题和潜在的环境威胁,就可能影响自己经济效益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强制地、全面地、及时地、准确地对外披露的法律制度[8]
3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域外经验
  美国最为典型,采用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强制披露内容包括财务性和非财务性信息,包括现存的和潜在的环境问题。必须向社会公众及时披露经济效益受到自身环境污染影响的事实,告知可能存在的潜在环境威胁[9]。美国已经具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制度,是最早通过立法确定强制披露的国家,我们有必要对该项制度进行剖析。表 1 列出美国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发展进程。
美国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发展
在日本,采用的模式为自愿性披露,并且建立了奖励机制良性循环发展,公众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更完整更真实的披露。日本主要依靠第三方公司来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10]。欧盟在所依据的公约《污染排放物和转移登记制度议定书》之下,采取强制为主,自愿为辅,两者相结合的模式[11]。
4 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
   我国自 2003 年以来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逐步确立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填补了该项制度的空白。表 2 对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了简单梳理。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情况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 2016 年、2017年两次修订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方式作出了明确的指示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和格式》中规定环境信息披露采用的方式为“分层次披露”,重点污染的上市公司需要其根据环境信息指标强制披露,其他上市公司则实行遵守或说明的原则,并鼓励自愿性披露有关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信息
5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5.1 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趋势
  目前,出现大量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反映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够完善。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或责任事故后,有些企业澄清报告避重就轻、企图撇清责任,文件中所涉及环境信息的披露少之又少。2010 年,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件揭露出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3]。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否要求强制性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环境信息,如何遏制企业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如何有效积极地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尤为重要。上市公司和与非上市公司相比,经济实力更为雄厚且社会影响力更大。只要出现了环境问题,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污染破坏现象,会给众多投资者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扩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重污染企业,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也有必要强制披露内部的环境信息,非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就本企业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的贡献等情况进行披露。这一举措有可能在短时间内使上市公司经济效益有所下滑,上市公司需要把眼光放长远,需要自我审视。企业的发展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绿色高效,这样才能迫使上市公司始终坚持“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的路线。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优化企业内部产业结构,提前审视和规避企业有可能的环境风险,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促进整个“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对于提高我国的环境治理水平以及绿色金融市场的形成有双重作用,但我们需要认识到制度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5.2 关于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几点设想
( 1) 在法律层面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没有将“环境信息”纳入到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内容范畴,更没有对披露的强行性提出要求。当务之急是在立法上建立该项制度,形成硬性的规定。当然,现阶段面临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面临着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双重任务,权宜之计是通过官方机构或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加以弥补,便于实际运作。
( 2) 完善披露内容和指标设定。我国的上市公司,因涉及到地域和行业的不同,若设置单一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不具实效性。只有从披露的指标入手,细化披露标准,将披露要求具体化、披露方式统一化。上市公司在披露时还应当尽到详细说明和解释的义务,正规、专业地阐述环境事件和污染指标等,但必须以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能够理解为前提。
( 3) 加强多方位监管与监督。包括政府的监管、第三方专门机构的审查、公众监督的方式。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管的职责,各职能部门间不可相互推诿,在权限范围监督审查。设立中立的第三方审查机构,遵循法律法规作出权威的公正的环境评价。建立公众舆论监察体系,为利益相关者、潜在投资者,甚至是普通公民设置专门的信息查询系统和举报系统。
( 4)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合法的责任体系来保证披露环境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不披露或者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也要追究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责任人的个人责任。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触犯到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时,定罪量刑。
( 5) 健全激励和奖励机制。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正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及具体表现方式,在制度的实施初期,适当奖励披露企业是切实可行的激励方式。可以由权威机构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优秀企业名单,也可以设置专门的奖项、地方奖励等方式激发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动力。保护环境是上市公司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仅仅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打破降低非财务成本的固有观念。不仅要考虑一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要考虑环境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企业要维护自身企业形象且承担道义上的环保责任。上市公司要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树立绿色形象,提高管理绩效,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在现阶段仍需提高,推行该项制度存在一定阻力,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最终能通过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成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革。这需要建立更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促进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的完善,并在实施过程中纠错、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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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乃梁,肖顺武.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探究[J].天津法学,2013( 1) : 33-38.
[3] 方如康.环境学词典[M].北京: 科技出版社,2003: 535.
[4] 马燕,焦跃辉.论环境知情权[J].当代法学,2003( 9) :20-23.
[5] 王华.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M].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6.
[6] 证监会: 积极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EB/OL].[2019 - 08 - 28]. https: / /stock. qq. com/a/20180831 /076870.htm.
[7] 刘淑娟.林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初探[J].林业经济问题,2003( 6) : 355-359.
[8] 张剑智,李海英,李桐,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7( 20) : 36-39.
[9] 王建明,印丹榕,陈红喜.国外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比较分析及启示[J].生态经济,2007( 1) : 94-97.
[10] 刘家松.中日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发展的比较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1( 10) : 86-91.
[11] 王文革.环境知情权保护立法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89.
[12] 证监会修订信披内容与格式: 明确提出分层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EB/OL].[2019-10-08].ht-tp: / / www.jrbxdy.org.cn / plus / view.php? aid = 47044.[13] 刘百军.“紫金矿业”案审判详情披露[N].法制日报,2011-02-1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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