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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法律论文文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最近几年发生了不少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案例,经营者为了谋取商业利润,不顾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过量加入有毒物质,使得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不够完善,让黑心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国家应该完善食品安全法,建立合理的监管体制,严厉打击非法食品经营者。本文以乳制品行业为例分析我国食品法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法律完善
引言
人民的生活离不开食品,食品是人们生存下去怕必需物质条件。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论是哪个社会时期或国,食品安全都是被关注的焦点,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世全同时也影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食品的安全问题是全世界都在努力改善的问题。我国近些年来更是频繁出现食品安全事件,使人民不安,使我们更能深刻体会到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刻不容缓。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1.1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在1995年时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2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食品安全法也要与时俱进,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2013年《食品安全法》将启动修订,如何重典治乱成焦点。
1.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
食品品安全,作为一个对公众来说随时可以抱起敏感神经的词汇。每次的食品安全事件都会让公众产生焦虑,担忧,愤怒。也许一般人会因些而觉得,食品安全状况大不如前,所以才会导致如此多的问题产生,但是回顾食品安全监管改革之路,这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直都在不断完善中,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也得到了稳步提升。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由《食品卫生法》改成了《食品安全法》时做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的苏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两者在怎么让它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增加了很多手段,而这些手段、法律制度侧重点是保证安全。“卫生”和“安全”两词之差体现的是法律制度上的改变。
1.2.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
2010年初,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担任委员会主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有15个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
2011年10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初步确立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基础。媒体评论认为,该机构的出现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长期缺乏专业技术机构造成的空白。
1.2. 4国家一直重视民生问题,而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
201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食品安全是事关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必须在加强监管、坚决严厉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同时,着力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道德诚信素质,这是实现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根本基础。据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1月份至6月份这期间,全国法院共判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987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2.1印发新一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卫生部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曾透露,并将印发新一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对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系统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
2.2食品安全成为2014年重点工作
2014年3月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工作报告公布2014年重点工作,指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全国两会期间“食品论坛”网友热议食品安全。
2.3中国首部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出台
据《人民日报》报导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空白。
《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规定》强调相关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条款规定,如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最高可罚款两万。
2.3各市县助力食品安全监管落实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剂”,一系列事件威胁着老百姓的健康。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监测数据显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上是安全的,水平逐年提高。
国家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构建机制的必要性,要利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力度。
北京志起未来营销咨询集团董事长、营销专家李志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总理讲话来看,这届政府对于食品安全所倾注的情感、表述力度、做出的承诺都是空前的。
南京医科大学教授高兴亚认为,“最严的监管”首要的是明确责任,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都要责任到人,通过制度规范予以保障。如果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出现问题,就要对有关企业采取“最严厉的处罚”,对企业主或责任人予以最严厉的刑事和经济处罚,绝无“下不为例”的机会。而对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人而言,出了问题不但要进行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李志起指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不仅仅要“喊”,更要落实到具体行动。高兴亚也表示“应该看到,政府已经逐步在做了,相信不远的将来,舌尖上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2.4烹协拟成立全国餐饮业食品安全委员会
中国烹饪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恩援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餐桌、形势比较严峻,我们把它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在收听了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食品安全三个‘最严’表述之后,协会当天决定成立全国餐饮业食品安全委员会,来指导全行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他说,“但是成立机构需要有批准程序,预计4月份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冯恩援表示,协会也和国家药监局就一些相关具体工作进行了沟通,包括食品安全的检测,如大型连锁企业的中央厨房在转型升级过程、企业设备设施换代中,要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
3.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3.1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制度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获得公众的信任度,是政府通过履行其职能的行为反映出来的,也就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也反映了公众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满意度。食品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甚至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自然是政府关注的重要领域。近些年来相继发生的如“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虽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事件严重危害了公众的身心健康,使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秩序,也使得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失去信心,使政府的公信力面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政府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否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也会影响公众对政府的看法,影响到政府公信力的构建。所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法律制度,使政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食品监管职责,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
3.2增强国际竞争力、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该逐步与国际接轨,既要关注国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动态,又要力求使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统一。从总体上讲,我国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逐步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达到基本符合或接近食品法典标准。虽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当信时代,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该国食品监管在国际社会的公信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事实也证明,我国的食品出口由于安全性问题而遭到国际市场很多方面的排斥,出口食品因农药残留、各种致病菌、食品卫生等问题而被扣留或退货,不仅使我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使我国食品在国际上丧失了良好的信誉,进一步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是目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3法治国家治理食品安全的必经路径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议法治国家”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治国家的建设成为了我国社会前进的一个目标。法治国家中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项重要的工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中出现的问题,立法层面以及执法层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不是简单的某一个领域的问题,需要整套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尤其是现在食品安全领域还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持久战,比如转基因食品收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因食品缺陷导致的大规模侵权等问题,都需要生产者规范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共同参与共同解决,才能使食品安全形势从根本扭转。
4.
乳制品行业的案例分析
从三鹿奶粉含有三氯氰胺被曝光后,国家就不断的加大对乳制品的监管力度,然而,从2012年6月至9月,短短几个月内,光明牛奶就报出了6次问题,先是6月份,安徽6名学生饮用光明牛奶后身体发生不适,同一个月,曝出洗液体渗入光明产品中;7月份,光明两种产品被曝菌落超标;9月份,部分奶装瓶被曝酸败,同一个月,曝乳酪产品中含有违规添加剂。这件事据说上海 的行政部门对其启动了最严格的问责,但是最后也没有下文。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5.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足与缺陷
5.1监管立法仍存有不足
我国食品安全法近年来虽不断在改进,但仍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亦有不足之处,比如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的不完整与监管目标的不明确,一部分食品监管法律规范过于宽泛,与实际操作不相符合,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缺乏全方位、多角度、整过程的监管立法。食品安全监管在实施上缺乏完整性、系统性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分散立法的现状使监管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性,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公开、评估与预警以及传达机制、惩罚性赔偿等监管问题缺乏相应配套法律规定。
5.2食品监管体制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总体为一个多部门管理格局的形式,各监管机构因为职责分配不是很明确,存在利益争夺与责任推诿的隐患,使监管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监管过度或监督真空的现象,可能导致不法食品安全问题有机可乘。因为不同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使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监管矛盾、管理缺位或重叠现象突出。这些问题可能会收起浪费执法资源、监管扯皮、导致监管不严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5.3监管食品标准难统一
因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全面、不统一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较凌乱。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残缺不全让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难以得到保障,监管效率也处于偏低的状态。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凌乱分散,难于集中。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主要是包括四个方面:其一为卫生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其二为农业、轻工业部门的食品标准;其三为进出口部门的食品检验检疫标准及食品管理与控制标准;其四为工商部门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当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有相当部分低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总体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比例约为25%,比行业标准的国际采标率更低,总体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采用国际相关食品标准不超过40%,这不利于我国食品标准的国际化、统一化。
5.4监管执法欠缺规范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体系融合了多领域的法律内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长期以来形成重预防、重惩罚的行政监管执法模式,而对司法监管执行的力度欠缺,规范性严重不足,围绕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和监管设计技术配置制度是不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多,削减了监管执法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执法既非清晰独立,又非明确分工,而呈现交叉、混乱、错综的网状形态,这并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公正统一行使。
6.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6.1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美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方面综合性的法律包括:《1938 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美国公共卫生服务法》、《美国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依据不同的食品类别颁布的法律包括:《美国联邦肉类检查法》、《美国禽类产品检验法》、《美国蛋类产品检验法》、《美国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美国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 他们有综合协调的法律,有具体针对某一类型食品的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且可操作性强。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是垂直管理的,因为美国的各个州有自己的立法权,所以,美国的监管机构分布在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次,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对食品安全事务进行负责到底的管理。而且各部门独立监管又相互制约。因此它能有科学有序的进行,以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
6.2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2000 年出台了《食品 标准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英国政府成立了独立于内阁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即是食品标准署。食品标准署是主要是向议会负责的,管理全国的食品安全总体工作和制 定各种食品安全的标准。接受食品标准局的监督的英国食品安全署主要是负责监督管理 全国的食品安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法律法规的具体监管执行,从而避免出现多个部门在职权上相冲突的局面。
7.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7.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食品安全监管重视不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立法较西方发达国家仍有差距,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监管措施到位、监管主体有效发挥监管职责,均依赖完备的法律体系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1.1改变监管观念
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由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共同组成,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起主导性的作用,但也不能忽视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和参与性。
7.1.2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
明确好监管主体的关系有利于避免监管主体职权的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更好的发挥好各主体的优势。
7.1.3加强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规范
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的制约力度,明确好专门针对监管职责的规定,对于如何地发挥好各个监管部门在每一个监管环节的作用上做出回应。
促进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才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的长久之道。
7.2促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
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做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现在,我国在这一部分上基础框架上已经初步形成,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食品安全,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设施、能力、人才、经费等方面与现实的需求还是存在很大差距。应当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从战略上逐步让以检验检测技术能力为核心的社会化检验检测达到资源共享,推进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检测措施上更为样化去操作。
7.3完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虽已经明确提出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其法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太过宽泛,与实际操作不相符合。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一次正式、明确地提出食品召回制度,这是法律方面的一大进步,但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经济市场,单靠一部法律的力量是不够的,在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可制定其他配套的具体方面的单行法规,形成专门的法律法规,有机的法律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追根溯源制度,有效的将已发现的和潜在的缺陷食品都能尽快召回,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查的原则,从食品生产的源头开始,相互追查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
7.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多部六监管”的现象,因此安全监管体制的“多部门监管”需要改善,监管应该慢慢缩小趋向集中,这样一步步建立起职能清晰明确,监管分工上协作有致,部门间行动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罚的力度,对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高其违法成本,采用国际通用的严厉性、惩罚性罚款措施,形成合理的法律威慑。我国食品安全法虽明确规定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最高可处违法金额10倍的行政罚款,但对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者来说还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不足以阻却其继续违法,进一步加大 处罚力度与惩处方式。
7.4.1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需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同时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众多标准存在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界限不清、有标准却执行不明确的现状。建议全面清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执行的标准,对各类标准进行清晰分类,消除交叉和重复的现象。同时在后续制定相关标准时,需要确定相应的原则,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监管。
7.4.2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为主要角色。对食品安全实行监管过程中,包括食品生产者的准入、日常的检查等,均应有记录,且消费者有权利知晓相关信息。为实现对食品安全更好的监管,减少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建议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平台。
7.4.3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部门作为主要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积极发挥监管职责,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非常重要角色。但是其在监管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行为的内部监督,也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做为关系国民生计和人民健康的基本问题,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在构建我国新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我国这些年来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各方面都在不断完善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仍是任重道远,如何将法律落到实处,进一部完善加强,真正保障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恐怕还有一段坎坷的路要走。由于知识水平有限,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完善建议定有不足之处,这些需要在后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食品安全法,吸收其精华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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