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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1-07-18 13:12 | 栏目:社会学法律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学法律论文文章《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
    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已呈现高速发展之势,但是环境问题仍旧是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虽然有相关的单项环境法律保护,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因此本文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概述出发、然后阐述了我国环境发展的现状、重点阐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问题的措施。为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问题、缺陷、措施

Abstract
   Today,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as shown signs of potential high-speed development, but is still present,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urgent problem, although there are law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related to the individual, but China's curr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and pitfalls Therefore this paper an overview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related to starting, and then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 focusing on the presence of environmental law issue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there is a problem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Provide protection for the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Keyword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problems, defects, measures


  当今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环境问题,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性问题和重要的研究课题。众所周知,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与前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之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距今已经20多年了。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一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 21 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而且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进行修改。
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概述
     环境保护法指的是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自1982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另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政法规。最新一次修订是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通过整改修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环境发展的现状
(一)空气质量污染严重
    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特别是城市空气质量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经过近几年的治理,城市的污染情况有所好转,但是总体上仍旧呈现严重的趋势。全国的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到2011年仅占四分之一。
(二)水污染严重
   据有关科研人员对我国60000千米的河段进行了研究和调查,发现24%的河段水质污染严重而影响灌溉,50%以上的河段因水质污染而鱼虾绝迹。75%的河段不符合人类饮用水标准,而且河流自洁的生态功能也出现严重的衰退,水体污染严重,形势十分的严峻。
(三)土壤不断恶化
    在我国,陡坡耕地超过500万公顷,而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的耕地只占35%,产量处于中低层的田地占总耕地面积的80%,还有需要的耕地出现严重的水土流失,盐碱化、风蚀、海蚀等,土壤状况证不断的恶化。
(四)令人担忧的植被状况
    西部地区分布了我国80%以上的草地,面积约3.2亿公顷。因为不合理的利用,导致严重的草原生态系统被破坏,不断扩大的草地面积退化问题也一一出现。在西北地区草场退化,使得沙漠不断的扩展,沙尘暴频繁发生,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五)自然灾害严重
    在我国,干旱、洪涝和病虫害是自然灾害集中表现。但是由于植被的破坏,一系列的自然灾害频繁出现。譬如泥石流、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海啸、干旱、病虫害、酸雨、海岸线退化等多数自然灾害。
三、《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亟待定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除去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环境保护法》的关键内容之一。显然,其中有一项立法目的的不合理之处就是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在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正是由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狭隘性,使得《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对单行法的指导也陷入盲区。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下建立起来的,所以具有浓厚的行政隶属色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可持续发展思想没有体现
    由于可持续发展思想在修订《环境保护法(试行)》之后,其思想还未广泛传播。而是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以后,可持续发展思想才日益深入人心。《中国 21 世纪议程———中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公开出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这个基本理念。从内容上看,它仅仅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而没有体现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以及环境与社会的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狭窄,不全面。从时间上看,环境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仅以当代人的利益为重,没有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所以立法目的的狭隘性对该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的条文指导意义不足。
(三)基本制度有瑕疵
    《环境保护法》中有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个规定不明确,范围狭窄,仅限于污染防治,对自然保护方面尚未涉及,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另外《环境保护法》第13 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建设项目的评价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和污染防治领域的规划,但是对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领域没有覆盖,在内容上规定不够全面,没有规定跟踪评价,这就使得有的企业在第一次环评通过后,丧失环保投入的积极性,不良影响可想而知。还有《环保法》因为规定的笼统性,没有配套的法规和部门加以细化,使这一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排污收费制定的情况下,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存在冲突,例如《环保法》第28 条和 37 条关于排污收费中超标排污行为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一定的矛盾。最后对排污是否违法问题,无很好的规定,而且处罚标准偏低,使得一些企业宁可缴纳低额排污费,也不改善排污条件,导致空气质量差,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四)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在我国环保工作实施的过程中一直使用行政管理制度和措施,它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加强相应措施的调节,如经济激励制度和市场调节制度,它们在环保工作中起重要的作用。另外对环境损害的救济不到位,很多损害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救济。环境标准偏低。由于我国以往片面追求高经济效益。对环境标准制定过低,从而造成企业不惜牺牲环境追求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现在我国许多产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过低的环境标准,将会给一些发达国家向我国转嫁“夕阳”产业和重污染产业以可乘之机。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形式通过的现行《环境保护法》,在众多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面前并不是国家的基本法。而且一些单行法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所以说《环境保护法》已经丧失了其应用的地位和作用。
四、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建议
    修订《环境保护法》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生态平衡统筹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保障环境基本国策贯彻实施、协调单项环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环境基本法。
(一)提升立法地位
    20年以来,我国出台了20多部有关环境、生态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方面的法律,譬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就是这方面的单项立法。但是却缺少一部能够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应该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侧重于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实施。
(二)确立环境优先原则
    没有把环境作为优先保护的对象,环保法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要确立环境优先原则。在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不再处于经济短缺、行业生产能力过剩的时期了。因此,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提高环保水平的大好时机。我国应该实行严格的排污许可制度,加大立法惩罚力度,用法律手段强制那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关停并转,促进技术和产品的换代升级。推行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三)推行政府问责制
   《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将法律调整的对象推向政府,加强了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并且建立和完善一批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管理制度。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政府、公民、企业、团体的共同责任,首先是政府的责任。环境保护可以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同级人大和选民来考核评价、监督。其次,应当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而且在法律修改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的立法成果,对一些经实践证明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改变他们的观念,重视环境的保护。
(四)建立公众环境权制度
    为了保证公众环境权的实现,《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和完善公众环境权制度。通过设立环境信息公布公开制度、公众参与与环境决策制度。对举报环境污染者实现奖励制度,鼓励大家为生活在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下而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者。并且赋予新闻媒体广泛的监督权,对违法者不管身份地位,都要予以曝光。
(五)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对于环境资源的开发者,在利用资源的同时,要善于保护、改善资源的再生能力,以便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资源被开发利用的经验来看,开发者通过资源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与此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长期以来,由于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资源利用者、受益者补偿机制,开发利用资源大都将环境资源方面的损害转嫁给了社会,财政的紧张决定了政府用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资金不足,环境资源状况总体上不断恶化。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对资源开发者要承担损害环境的后果,承担补偿费用的义务。
(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多数的公民因缺乏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意识和危机意识不强,所以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甚至对于那些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还没有显现出来之前,大多数公民并没有关注这些行为,更谈不上制止这些行为。一些公民虽然注意到这些活动,但是可能因为其与这些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利害关系,从而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制止这些行为,最终导致这些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原告提起环境诉讼的条件)必须是其权益受到损害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所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能在很大程度上使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也能保护公民的权益。
 
结论
    基于我国环境发展的现状,现在急需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由于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环境发展的需要。因此,立法机关要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理论知识,加强实践制定出一部有先进理念、切实可行的法律,对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让政府和公民树立起环境保护意识,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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