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2-2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学位论文文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以安徽省为例》,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是一篇农业学位论文范文,对于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相关学者提出的概念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中央一直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发展现代农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举措。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独立自主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命脉,如何保证不低于95%的粮食自给,以及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特殊时期,怎样助推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安徽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大促进了区域经济圈的繁荣兴盛,带动了农村劳动力和人口持续向城市转移,他们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相关社会经济问题。 青壮年农民工大量迁入城市,导致农村出现大片区农地无人耕种甚至出现“撂荒”现象。据笔者在安徽寿县刘岗镇的调查,六旬老两口耕种四、五口人农田的现象颇多,新生代农民工,90%以上放弃留村务农,而选择到城市工作,“空巢老人”背负超负荷农活,还要对留守儿童进行悉心照料,身体健康状况堪忧。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城市人口对各类农产品在需求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升,不断考验着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对农业生产和经营部门提出了严格挑战。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发展必然性。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的研究,一方面,通过梳理相关专家和学者对该领域理论研究,探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律,为我省相关农业政策决策提供理论参考。另一方面,提升自己对于涉农问题的逻辑思考和研究分析能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科学认识这一变化与趋势对于发展现代化农业和有针对性的施行政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大力培育专业职业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化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对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比较而言,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导致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与外国相比具有很大差异。尽管国外专门研究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文献极少,但是国内相关学者专家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文献资料。 王斌、李秀兰(2000)认为目前我国的农村经济仍然是一种小农经济,经济的主体仍然是独立生产和经营的个体农民,农村经济与封建时代的个体农民经济并没有本质上区别。如果农村经营主体不发生历史性、实质性转变,就难以形成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电气化和现代化。并强调指出:21 世纪的中国农业只有实现这种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的彻底转换,中国农村经济才有实现现代化、集约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希望[1]。 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黄宗智、彭玉生,2007)。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理论综述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涵义
对于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相关学者提出的概念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张义珍,1998)[13]。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承担经营任务的当事者,作为经营主体,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或者掌握一定规模的土地、设备、资金等资产和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二是具有一定的经营知识、经验和能力;三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能够独立承担农业经营任务的当事者(贺宏善,1998)[14]。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农业领域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进行农业经营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等经济活动的功能性团体,是农业活动中具有意识的人(认识者和实践者)的大多数,是相对静态的经济组织实体与动态的经济活动过程的统一,他从层次角度把农业主体分为:宏观主体、中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三个层次(匡远配、曾福生、刘战军,2005)[6] 。相比而言,个人较赞成贺宏善学者对农业经营主体概念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多种新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但是,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黄祖辉、俞宁,2010)[7]。 农业经营形式决定谁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和动力,农业经营方式则关系到具有积极性的经营主体沿什么样的技术道路前进以达到经营目标。这两方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2 相关理论综述
规模经济,描述的是生产规模和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之间的关系。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边际要素收益递增,单位产品平均要素成本下降,下降到某一点,最终由于边际要素生产力递减规律的存在开始上升。 规模经济理论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劳动生产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他以制针工场为例,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角度,揭示了制针工序细化之所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因:劳动分工提高了工人的劳动技巧和熟练程度,节约了由于变换工作而浪费的时间,并且分工有利于机器的发明和应用。因为,劳动分工的基础是一定规模批量生产。所以,亚当·斯密的理论是规模经济的一种古典主义解释。 近代英国最著名的经济学家,新古典学派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大工厂的利益在于专门机构的使用与改革、采购与销售、专门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细分。他论述了规模经济形成的两种途径,即依赖于个别企业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组织效率的提高而形成的“内部规模经济”和依赖于多个企业之间因合理分工与联合、合理地区布局等所形成的“外部规模经济”。并进一步研究了规模经济报酬变化规律,即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规模报酬将依次经过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个阶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详细分析了社会劳动生产力发展必须以大规模的生产与协作为前提的原因。“大规模生产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效途径,是近代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此基础上,才能组织劳动的分工和结合,才能使生产资料由于大规模积聚而得到节约,才能产生那些按其物质属性来说适于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如机器体系等,才能使巨大的自然力为生产服务,才能使生产过程变为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 马克思还指出,生产规模的扩大,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目的:①产、供、销的联合与资本的扩张;②降低生产成本。显然,马克思的分析与马歇尔关于“外部规模经济”和“内部规模经济”的论述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新古典经济学派则从生产的边际成本出发,提出只有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企业才能达到最佳规模。
3 安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3.1 传统农户经营主体占主导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
4 制约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主要因素
4.1 市场风险
4.2 资金
4.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
4.4 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
5 国内外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的基本经验与启示
5.1 国外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发展经验与启示
5.2 国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经验与启示
6 培育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策建议
6.1 优化农业政策支持环境
6.2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6.3 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6.4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结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离不开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0]。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两个基本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供给者,更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者。因此,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壮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现阶段安徽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够强,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特别是农机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据调查,安徽凤台、天长县两地乡镇都没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也没用配备相应人员,工作经费更是难以落实。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发展多种形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并合同财政、金融、科学技术、物资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特别是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区别对待,对以粮食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的地区,重点发展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对畜牧、家禽等养殖大户,应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对蔬菜种植、水产养殖等区域,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宜不加区别强求同步建立健全三大公共服务机构。同时,加强农业技术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性组织、社会化组织在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领域的互补作用,有效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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