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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硕士文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古建筑保护政策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是一篇建筑在职硕士论文范文, 古建筑客观反映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状况,客观反映当时人们的认知水平、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古建筑具有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双重特性,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还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绪 论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古建筑是一个在法规政策、官方话语、学术研究以及实际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规范性概念。1982 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把包括保护古建筑在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200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发展古建筑保护事业”。①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古厝》序中指出“古建筑是科技文化知识与艺术的结合体,古建筑也是历史载体”,“毁掉古建筑,搬来洋建筑,城市逐渐失去个性”。②古建筑还是媒体和大众经常提到的话题和使用的话语。时至今日,“‘古建筑’并没有准确或者公认的定义”,“人们对古建筑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把古建筑作为古代建筑的简称,把中国建筑史分为古代建筑(从原始社会到鸦片战争爆发前)、近代建筑(从鸦片战争爆发到新中国成立前)、现代建筑(新中国成立以来)”③;有人把中国古建筑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建筑,包括中华民国时期的建筑;有人按类别,把古建筑归纳为五大类,包括:帝王和各级统治者使用的建筑、民间建筑、有关生产及科学技术的古代建筑、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④;由于长期以来古建筑保护一直划归文物保护的范畴,也有人习惯把古建筑等同于文物建筑,并形成了一套选择作为文物保存的古建筑条件⑤;还有人简单地把古建筑归为历史建筑。
二、研究意义
古建筑客观反映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状况,客观反映当时人们的认知水平、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古建筑具有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双重特性,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还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古建筑不仅能够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和整体意识,而且其开发利用能够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地域形象,特别是有利于促进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保护古建筑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以及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①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伴随着文物事业的发展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加强,许多关于古建筑保护的法规政策相继出台,为古建筑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梳理研究这些法规政策,加强对古建筑保护法规政策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古建筑保护的法规政策、更好推动和保障古建筑保护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保护的国内国际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的古建筑保护是在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一历史时期基础上发展的,同时我国古建筑保护恰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蓬勃兴起的古建筑保护热潮,改革开放以来的古建筑保护面临特殊历史机遇和国内外背景。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古建筑保护政策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至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近 30 年,是我国古建筑保护政策的探索时期。这一时期特别是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出台的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为改革开放后古建筑保护政策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确立古建筑国家保护政策
我国古建筑保护始于 20 世纪三十年代。1930 年 6 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按照该法规定的程序,1935 年 6 月,行政院公布《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建筑物作为保护古物的 12 类之一,列入保护范围。这一时期,成立了主要从事古代建筑调查、研究和测绘的中国营造学社,梁思成担任营造法式组的主任。1935 年,营造学社在北平成立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主要从事古建筑保护和修整工作。1949 年,为了在作战及接管时保护古建筑,解放军委托梁思成绘制《全国文物古建筑目录》,并在地图上标出北平需要保护的著名建筑和文物古迹。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古建筑保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古建筑保护的政策以及相关的办法、指示、通知等规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古建筑的政策。1950年政务院规定“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均应加意保护,严禁毁坏。①这个指示,是新中国关于古建筑保护的第一个带有法规性质的政策性文件,用“文物建筑”的概念初步确立了我国古建筑保护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又提出把古代建筑物、革命建筑物或革命纪念建筑纳入文物范畴加以保护。1953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发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明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地面古迹及革命建筑物,应予保护。①20 世纪六十年代初,正式把古建筑保护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法规。1960年 11 月国务院第 105 次全体会议通过《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把包括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等在内的古建筑纳入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②这样,古建筑保护作为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政策法规的层面确立下来。新中国成立后的古建筑保护,都是这一政策法规的具体展开。
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保护政策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古建筑保护政策在继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五、六十年代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古建筑保护的有益做法,立足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实际不断探索创新,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古建筑保护政策的基本格局。
一、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古建筑保护只是作为文物保护的一个方面,没有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破坏古建筑的情况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进入九十年代,发展经济与保护古建筑的矛盾凸显,古建筑保护让位于经济利益;进入 21 世纪,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旧城改造,大量古建筑遭到破坏。针对这些突出的问题,国家进一步强化保护古建筑的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古建筑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初期,破坏古建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古建筑遭破坏的情况目前尚无具体的统计数字。这里仅以改革开放初苏州园林的调查情况,窥见古建筑破坏的严重程度。文化大革命前,据人民日报报道“苏州的古典式园林,大型的有 11 个、中型的有 34 个、小型的有 69 个,小庭院有 74 个,1979年 3 月专家调查了解,完好的古典园林大型的只剩下 7 个,中型的 8 个,小型的 23 个,小庭院 47 个。许多园林荒芜了。有的园林被改成工厂,亭台残缺,雕花剥落。”①改革开放初,直至进入九十年代,破坏古建筑的现象还时有发生。1980 年,破坏长城的现象仍在发生,据调查“1980 年上半年北京、河北、甘肃都有拆毁长城的事情发生,北京地区长城三百六十多里多年来已拆毁 108 里。”②古建筑被机关或单位占用的现象特别严重。有些重要古建筑继续被一些机关、部队、工厂、企业所占用。1980 年上半年,北京市有全国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77 处,被占用的 44 处。截至 2001 年 10 月,北京明城墙遗址(崇文门角门)被单位、居民占用,在城墙或基础上建造厂房、车间、建筑面积达 3 万平方米,楼房 19 栋,500余户职工的住房建在城墙上,有的住房拆除城砖、挖掉城墙夯土;有的将城墙打洞改做后山墙,对城墙原貌造成极大的破坏。民国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总统府”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度成为江苏省的“办公重地”。先后有江苏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科协及民主党派等 20 多个机关 1000 多人在此集中办公。在一些地方,被占用的古建筑直到现在仍未搬出,致使古建筑因不当使用而遭到破坏。
二、从文物建筑保护向建筑遗产保护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保护政策的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文物古建筑保护政策即完善把古建筑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策;二是实施建筑遗产保护政策即把古建筑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并制定一系列古建筑保护的具体政策;三是制定完善古建筑保护的一系列专项政策。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古建筑保护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更好的处理经济、旅游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1980 年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对古建筑保护的两利方针。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指出,“保护古建筑和文物古迹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只要认真贯彻执行‘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两利方针,加强各有关方面的协作,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①古建筑保护的两利方针是从六十年代文物保护的“两重两利”原则演变而来,1961 年国务院提出,“应当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②,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古建筑保护关系的基本遵循。改革开放初期,古建筑保护政策开始走上法治化轨道,保护文物古建筑纳入首次颁布的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把古建筑纳入文物保护范围,并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的所有权归国家。③把文物古建筑纳入文物保护范围,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下来,为改革开放后古建筑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法治基础,标志着我国古建筑保护正式走上法治化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保护的实践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古建筑保护针对不同阶段古建筑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逐步形成了点线面结合、多领域推进的古建筑保护局面。
一、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古建筑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保护在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和 21 世纪初所遇到的主要矛盾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即 20 世纪八十年代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保护、制止破坏;20 世纪九十年代的主要任务是制止因旅游经济带来的对古建筑的乱建乱拆等破坏;进入 21 世纪,主要是制止城镇化进程中的“建设性破坏”。古建筑实践主要是围绕这一发展脉络展开。摸清需要保护的古建筑数量,是开展古建筑保护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围绕摸清古建筑保护的底数,开展了多次规模不等的调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时 5 年。①据 2012 年发布的我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数据,半数以上的文物属于建筑类,其中古建筑类 263885 处(34.42%),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 141449 处(18.45%),两大类占我国文物数量的比例为 52.87%。各省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调查,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中上海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共 4422 处,其中,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3266 处,近现代建筑占 74%。
二、分类分级实施重点保护,形成立体保护格局
规范文物古建筑保护。单体古建筑的保护主要是落实 1982 年《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的规范。这项工作始于六十年代初,1982 年,随着《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作为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任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自 1989 年起着手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91 年 5 月正式发布。1998 年 11 月,国家文物局召开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座谈会,加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工作。国家文物局要求各地,在 20 世纪内必须全部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基本完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从 1999年起“四有”的有关数据开始分期分批输入计算机,实现网络化管理;之后,没有完备“四有”资料的不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8 年底,对全国 31 个省区直辖市 750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统计,已经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的共 633 处,占84%;已经树立保护标志的共 715 处,占 95%;有较完整记录档案的 599 处,占 80%;有保管机构或专人看管的 702 处,占 94%。其中湖南、云南、天津、上海、重庆已经全部完成本地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①截至 2019 年底,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共八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共有文物保护单位 5058 个。据对前七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 4296 处统计分析,古建筑占比 43.82%、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占比 16.55%,古建筑占比最高,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占比则超过 60%。
结 语
古建筑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古建筑保护利用之间的矛盾,处理好二者关系十分棘手。古建筑保护是涉及多学科的一门学问,既要积极借鉴国际上有益的做法,更要从实际出发,掌握好我国尊重古建筑保护规律,以更好地保护我国古建筑。通过系统梳理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我国古建筑保护政策,分析我国古建筑保护政策的得与失,总结出我国古建筑保护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古建筑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古建筑保护的本质是使具有一定价值的古建筑融入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使其持久发挥积极作用,保护和利用是对立统一关系,是统一体,把保护和利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都会违背古建筑保护的初衷,都会不利于古建筑保护。这是我国古建筑保的一条规律。我们从杭州、丽江、枣庄、平遥等城市的保护,从故宫、布达拉宫、避暑山庄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从北京四合院的保护等都能得出这样的启示。三峡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的建设更是实现了水利工程与文物保护的相得益彰。改革开放以来,成功的古建筑保护例子很多,失败的例子也不在少数。都反复证明了这条规律。
二是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针对 20 世纪九十年代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建设性破坏”问题,人们开始对城市发展与古建筑保护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这种思考有国外的视角,也有国内的实践。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现代化水平都很高,都能很好地处理现代化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从国内的实践看,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证明,古建筑保护和经济发展完全可以协调发展,可以双赢。这表明,古建筑保护本身就是发展。不保护古建筑,就背离了城市的发展。发展古建筑保护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同样的道理,这是古建筑保护应遵循的又一规律。
三是形成保护古建筑的合力。古建筑保护事业不仅涉及文物保护部门、文化建设部门、建筑部门等,而且涉及历史文化传承、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古建筑保护是政府、企业、社会的共同责任,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保护取得的进步和成就证明,政府大力倡导、专家学者献计献策、社会各方面支持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的合力是古建筑保护最根本的保障。客观来讲,目前合力还不够,各方面参与古建筑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需要有效的机制体制支撑。古建筑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方面,还需要作出新的探索。四是科学保护古建筑。古建筑保护本身是一门科学,必须按照其知识体系、保护机制、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开展保护,而不是离开科学指引的盲目的实践。从理论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从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特别是建立完善符合古建筑保护理论和实践需要的法规体系,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实践上,需要建立完善更好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有效机制。加大对古建筑保护资金投入,大量的古建筑由于缺少资金维护而日渐损坏,虽然现阶段开始实施了认领等制度,但都是初步阶段,只是在个别地区开始实施,政策制度还很不完善。总之,我们只要采用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方针政策等才能使古建筑得到保护。
改革开放 40 多年来,我国古建筑保护实现了由单体保护到整体保护转变,法律法规也进一步得完善,人民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虽然我国古建筑保护现阶段还存在资金不足、高级技术人员短缺、法规还不健全等问题,但是我们一直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并且速度十分迅速,相信我国古建筑保护一定能够更好的得到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文化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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