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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研究

时间:2020-12-11 23:24 | 栏目:学前教育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0-12-1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学前教育文章《新时期我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学前教育硕士论文范文,教育公正理论,比如教育起点的公正、教育过程的公正、教育结果的公正等,还有罗尔斯“正义论”中关于分配的正义,马克思主义教育观中可持续以及共同福祉的观念以及“以人为本”的教育观、个体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观等都很好地揭示了公平与均衡乃教育的价值选择所在。由这些理论推导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要点。

  绪 论

   一、本文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新时代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研究》本选题结合了学前教育的立法与均衡发展理论,并且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来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它的学术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实学前教育的立法理论。目前我国教育“四阶段”的各个阶段除学前教育阶段外均有相应的统一立法,唯学前教育阶段无全国统一立法。然而学前教育乃教育阶段的起始与基础,与后面阶段的教育有重要的连带关系,所以学前教育立法极其关键。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又是学前教育立法的重中之重,而现实中,我国学前教育仅有一些地方立法、法规或者位阶不高的立法、法规,于是学前教育统一立法逐渐提上日程。本文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发面的立法做了一些分析,由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的必要性再到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与立法要点证成,再分析了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困境,最终实现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具体立法。这能充实学前教育相关立法理论。二是拓展教育均衡发展的理论。均衡发展是学前教育发展中很重要的主题之一。均衡发展是教育公平的必经途径,也是实现学生与学生之间权利平等不可缺少的纽带。均衡发展也是素质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的需要,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更是教育公平的基础,有了教育的公平,才能促进社会中“人”的公平,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讲的“民主”“平等”“公正”“法治”。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立法的讨论,有利于丰富教育均衡发展理论。三是丰富教育公平理论。公平是教育的价值选择。国家实行“普惠制”学前教育,实现学前教育的平等。具体说来,有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从学生个体角度来看,有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以及个体自身的平等。从教育教学的角度来看,有教育外部公正与教育内部公正。对这些理论的探究,丰富了教育的公平理论。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立法的探讨,除了有学术价值外,更有应用价值。具体表现如下:一是通过立法保障与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不管从学生平均教育经费支出,还是学生平均拥有的教师人数抑或从学生平均拥有的校舍建筑面积来看,学前教育的发展排名靠前的一般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教育作为一种意识活动,乃是上层建筑,它必然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之上。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现状有所好转,但城乡差距与区域差距仍然非常明显。为了实现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我们仍然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去探讨。二是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公、私立幼儿园或学前教育混杂,收费也不统一,导致一些家长对幼儿教育或者学前教育不放心。也有些学校和家长把学前教育等同“小学教育”或者“知识教育”,并无尊重学前教育儿童客观成长的需要与规律。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途径去明确和解决。三是不断促进教育发展的公平,并进一步通过教育公平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学前教育立法乃当前学界与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对学前教育进行了全新的改革。学前教育也逐步被纳入义务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学前教育的目标、制度、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趋势。国外早已经有许多立法和改革,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学前教育法》的立法也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升国际意识,形成一种全球发展理念。全面发展学前教育是国家的要求,人民的希望。立法保障是促进学前教育长足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明确政府、学校、家长以及儿童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纽带。
  二、拟解决的问题与本文观点
  学前教育在均衡发展方面具体如何立法,才能更好地促进与保障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该问题可分解为:一是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必要性,即为何要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立法。从现实上看,中国学前教育现阶段发展极不均衡,存在区域间的不均衡,城乡间的不均衡。中国学前教育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学前教育经费不足,学前教育的资源分配不均,学前教育的师资不足,学前教育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还存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公民与民办学前教育质量参差、家长参与以及社会监督不够等其他问题。从理论上,教育的几个阶段都有统一立法,就是学前教育没有,以及国外很多国家也有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而我国没有;并且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有助于丰富学前教育的立法理论,有助于丰富均衡发展理论,有助于丰富教育公平理论等。二是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与立法要点证成。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包括教育公正理论、罗尔斯正义论、马克思主义教育观等,从这些理论推导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的要点。罗尔斯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要平等、苏君阳的教育公正理论中有教育外部公正、教育内部公正等等。它们运用到具体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中就是学生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而它在学前教育中又具体表现为学前教育起点的平等、学前教育过程的平等与学前教育结果的平等。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观要求每个人均衡、充分地发展,要让学前教育学生全面发展,那么课程设置要合理,文化课与非文化课不可偏废。总之,教育内部公正和外部公正协调作用,才能更充分地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三是我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困境。在宏观方面,我国目前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都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位阶不高,全国统一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空白。另外,已有的国外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造成干扰,即过度西化的可能。在微观方面,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中各级政府的责任难以明确。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地方立法,内容不够具体,权责不够清晰,即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地方保障制度不完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需要突破这些困境,进而科学立法,进而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四是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立法实现。合理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与时俱进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法律法规。第一,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合理配置学前教育的资源,缩小城市与农村乡以及各区域学前教育的发展差距。第二,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合理设置学前教育课程,让文化课与非文化课不可偏废,学生全面发展。第三,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教师准入制度与流动制度。让各地区、各学校的学前教育教师既有充分的资格,又避免各地区、各学校师资素质良莠不齐。第四,通过法律明确学生与教师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第五,设置合理的保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全体学生的共同发展,促进每个学前教育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来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评估与问责的机制,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明确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的具体责任,从而让各级政府之间更好地协调监管,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并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调动家长与社会的监督积极性。归结起来为: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具体如何立法,才能更好地促进与保障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进而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并实现整个教育体系的公平,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谐,增进人们的福祉。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必要性

学前教育的立法是两会的热点,也是专家、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公平与均衡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价值所需。再者,当今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如学前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学前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均,学前教育的师资质量不高,学前教育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职能及责任不明确等等。因此,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来保障与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既是现实的必要,也是理论的必要。
   一、现实必要性
  在中国当今的学前教育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占比低,不管是在本国的财政总支出中的占比,还是跟国外相比,中国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都是偏低的;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城乡之间发展差距大,区域之间差距也大;学前教育师资总量不足且质量不高,还存在许多无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学前教育教师。学前教育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责任不够明确,家长参与度不够等等;政府责任分配不明确,中央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各层级政府之间没有具体明确的分工合作机制,导致政府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我国人口多,学前教育适龄儿童也多,但是学前教育学校及设备资源不足,在学前教育这一块的经费投入更是低于实际所需与国际平均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讲,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严重滞后于实际所需。”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基本的条件与经费保障,学前教育就无法顺利与均衡地发展。在我国,学前教育经费严重偏低。“2014 年,我国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已经超过 70%,但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比仅为 3.5%。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远不能满足幼儿教育的基本需求。”学前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偏低,导致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难以实现。“入学贵,入学难”是现阶段我们中国学前教育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如进城务工子女入学难;普通家庭经济水平低,子女入好学校难。每次开学前一段时间,家长们就开始为孩子上学难发愁,更为上不到好学校发愁。除学前教育总体经费投入不足外,城市学前教育与农村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之间的巨大差距,也是导致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研究表明:某城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总投入为 2505.64 元,而同一区域内农村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投入不到农村的一半;城市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是农村的 3.8 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学前教育资金明显更充足,一方面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投入能力,另一方面是在发达地区民间投资与外资更充足。各地政治、人文发展的差异,也是导致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原因之一。
  二、理论必要性
  根据《教育法》,教育阶段可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各阶段分别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到目前为止,只有学前教育阶段尚未立法,致使学前教育发展中问题的解决无据可依,严重影响了学龄前儿童健康心智的培养。”学前教育的立法,会使得我国教育的法制体系更加健全。换言之,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不仅有其现实上的必要性,也有其理论上的必要性,它既是完善学前教育立法理论的需要,也是丰富教育均衡发展理论的需要,还是丰富教育公平理论的需要。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能完善学前教育的立法理论。目前我国教育的各个阶段除了学前教育阶段外都已经有相应的统一立法。学前教育乃教育阶段的起始与基础,与后面阶段的教育有重要的连带关系,所以学前教育立法非常关键。没有学前教育的统一立法,整个教育法律体系就不够完善。而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又是学前教育发展中很重要的一环,对其立法是学前教育立法中必不可少的方面。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学前教育只有一些地方立法或者位阶不高的立法,于是学前教育统一立法逐渐提上日程。北京、广州、上海等市已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学前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立法的基础,为全国的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与参考。学前教育立法也已经成为专家们与我国政府关注的热点。2003 年,全国人大开始将学前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之后陆续有省、市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乃学前教育立法的一个重要板块,有了它才能完善学前教育立法的理论体系。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能丰富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理论。发展的不均衡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而追求均衡发展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与发展目标。社会的均衡发展又包括了经济的均衡发展、政治的均衡发展、文化的均衡发展等等。教育的均衡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一方面,因为当今社会乃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而科技的竞争在人才,人才的竞争在教育。当今时代不再是那种靠体力劳动取胜的社会,相反,智能与网络科技、信息时代,靠的主要是脑力的竞争,即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教育。教育发展均衡与否,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公平,还关系到人之个体可否全面、充分地发展。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发展状况及复杂程度、国际化程度都与旧时代不一样了,要应对当下的社会就需要全面发展的综合人才。社会所需人才不再是以前那种仅仅靠知识或者单方面发展而取胜的人才,反之需要的是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均衡发展的人才。而均衡发展的人才从何而来,关键看教育的均衡状况。均衡发展是学前教育发展中经常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起始阶段,它的均衡发展更是整个教育体系均衡发展的基础。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要涉及到均衡发展理论,如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公平、均衡发展,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均衡发展,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个体自身均衡的发展。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就免不了去讨论与研究相关的均衡发展理论,并在其中有所发现与完善,质言之,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有利于丰富教育均衡发展理论。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及立法要点证成

  一、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
  二、促进个体与个体之间均衡发展的立法证成
  三、促进个体自身均衡发展的立法证成
  四、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保障机制的立法证成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困境

  一、宏观的立法困境
  二、微观的立法困境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实现

  一、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具体立法
  二、学前教育课程设置的具体立法
  三、学前教育教师准入制度与师资均衡的具体立法
  四、学前教育学生与教师主体地位的具体立法
  五、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保障机制的具体立法

  结 语

  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改变,解决不均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的发展主题。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 “使人成为人”的过程。而学前教育,作为一个人受教育的起始阶段,更是保证整个教育均衡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学前教育的不均衡不充分发展问题更待解决。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有其立法必要性:既有现实必要性,即学前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如学前教育经费不足、资源配置不均、学前教育师资不足、学前教育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责任不清等以及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又有其理论必要性,即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是完善学前教育立法理论之需、丰富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理论之需、丰富教育公平理论之需。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有教育公正理论、罗尔斯正义论、马克思主义教育观等相关主要立法理论基础,再从这些理论基础出发,推导与证成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要点:包括学前教育个体与个体之间均衡发展的立法证成,如教育起点平等的立法证成、教育过程平等的立法证成以及教育结果平等的立法证成;学前教育学生个体自身均衡发展的立法证成,如课程设置的立法证成、教师准入制度的立法证成、关于教师与学生主体地位的立法证成;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保障机制的立法证成,如学前教育评价机制的立法证成、学前教育监督机制即政府责任分配的立法证成、家长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的立法证成等等。并进一步突破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困境,宏观方面的困境如目前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统一立法的空白和国外已有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之立法对我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可能的干扰;以及微观方面的困境,如政府责任难以划分,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地方保障制度不足等。最终突破困境,逐步导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立法,即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保障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课程的科学设置、合格和高质量的师资;另外通过立法设置合理的评价机制,保证学生在教学中与教师有平等的地位与人格;明确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价机制,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明确政府的责任分配,建立家长与社会监督机制等等,使得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落到实处。合理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与时俱进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第一,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及各区域学前教育的发展差距。第二,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合理设置学前教育课程,让文化课与非文化课不可偏废,学生全面发展。第三,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教师准入制度与流动制度。让各地区、各学校的学前教育教师既有充分的资格,又避免各地区、各学校师资素质良莠不齐。第四,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明确教学中学生与教师的主体地位与沟通关系。第五,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设置合理的保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全体学生的共同发展,促进每个学前教育学生全面发展。即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评估与问责机制,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导向学前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明确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的具体责任,从而让各级政府之间更好地协调监管,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调动家长与社会的积极性,建立相应的家长和社会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监督机制。
  总之,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具体立法,促进教育内部公正与外部公正,保障我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全面促进所有人的发展,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实现学前教育的起点公正、过程公正、结果公正,再达致整个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实现教育的和谐,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提高人们的福祉。本论题也还有“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模式”等相关主题有待进一步探讨。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该论文还存在许多不足,望相关专家学者多多批评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还要不断学习、反思与深入,以解决更多的困惑,才能在祖国新时代的进程中奉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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