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2-1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土木工程文章《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土木工程硕士论文范文,在我国大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大陆法律的效力体系主要是按逻辑关系构建的,依据立法主体的权利位阶,形成了法律效力的位阶体系,后一阶层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前一阶层,即后一阶层制定的规定必须服从前一阶层,形成类似于阶梯型的法律体系。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例如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低就需视具体立法部门而定了。
第一章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人类社会要健康发展,首先就必须要保证日常生产活动的安全。如果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谈何发展,怎么发展?因此可以说,没有安全就不会有生存发展,人类社会只有在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下才能得到快速、更好的发展。在我国,安全生产不单单只是经营单位的职责,更是国家监管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局、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其深刻的社会意义。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工地,进行着大量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当前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虽然趋于稳定,但依然十分严峻。一建筑业每年完成的生产总值持续增长,从业人数已经占全国工业总从业人数“以上,是我国名副其实的支柱型产业。与此同时,建筑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一直位于各行业的前列,并且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经济和社会影响上都带来了巨大影响。例如:年月日,青铜峡市第三建筑公司在青铜峡市渭沙物流中心实施污水管道工程时,发生硫化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事故造成了人死亡,人受伤。年月日,西安市凯旋大厦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坊塌事故,事故直接导致人死亡,人重伤。年月日,大连市旅顺口区的蓝湾三期施工现场发生模板斜塌事故,事故直接造成人死亡,人受伤。年月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亿元、人死亡、人受伤。年月日,吉林爱民医院建筑工地发生升降机坠落事故,直接造成人死亡。年月日,无锡市南通二建筑公司承包工地一台型施工升降机吊笼从高空坠落,直接导致吊笼内名施工作业人员坠地,造成人死亡、人重伤。年月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坊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人死亡,人重伤,人轻伤等。加强土木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多种手段、方法进行管理,而从法制的角度,从法律层面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进行控制才是最为根本的做法。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其对我国的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不断涌现,使得原体系越来越暴露了自身的不足,因此加强对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便显得极为迫切。因而,在此背景下,由钱七虎院士、郑颖人院士、孙永福院士等众多院士和专家的组织参与下,工程院幵展了院士咨询项目《建设中国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战略与对策》的研究。其子课题五《中国土木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研究》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分析梳理我国当前土木工程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找出具体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做法,重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木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为决策者提供政策建议。作为课题组成员,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了相关研究,本文有关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也是该课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分析目前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发展的现状,找出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再选取国(境)外在土木工程安全法规方面做的较好的、取得明显效果的几个国家和地区,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其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特点、内容等方面重点进行比较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比较法学的基本原理,找出其法律法规体系中值得借鉴的地方;最后参考国境)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给出一些实际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①相关概念的界定,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②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包括总体框架的构成、法律层的构成、法规层的构成以及部门规章层的构成;③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分析;④存在问题的分析,包括立法观念、立法内容及立法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①香港地区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架、制定及完善机制、体系内容及特点分析;②台湾地区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架、制定及完善机制、体系内容及特点分析;③美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架、实施机制、完善机制及体系的内容;④英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架、实施机制、完善机制及体系的内容;⑤新加坡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架、实施机制、完善机制及体系的内容。国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①港台地区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包括体系框架比较、有关建筑物法律(条例)的比较、有关职业安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的比较;②美国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包括立法体制的比较、监管体制的比较、《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与《安全生产法》的比较;③英国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包括制定目的及框架结构比较、监督体制及惩处力度比较、建筑安全保险制度比较、《施工(设计和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比较;新加坡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包括体系框架的比较及《建筑控制法》与《建筑法》的比较。完善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①需要完善修改的法律法规;②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③促进法律法规体系健康运行的建议。
第二章 土木工程安全雜法规体系比较研究的理论基础
2.1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概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历史观为理论基础,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科学地揭示法的起源、法的本质和特征、法的作用以及法的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系统的法律学说。我国的法学基本理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为指导来分析研究现实的法和法律现象,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法学的概括为: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学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实践性。这一概念同事也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法学研究对象的基本观点。法学早在古代就已产生,但直到近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之后才真正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我国及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整体而言,本质上都属于剥削阶级法学,只是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的。虽然它们在法学发展史上的功绩是巨大的,但是由于受到阶级的、世界观的和方法论的多重限制,这些法学没有从根本上揭示法的本质、作用及发展规律,因此总体而言仍是不科学的。因而在世纪年代,当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时,便导致了法学史上的一场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我国的丰富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及《共产宣言》等著作中深入研究了国家与法这两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详细论述了法与经济关系、与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并且揭示了法的根源物质性、本质的阶级性、发展的规律性、更替的继承性以及法与民主、自由的相互关系等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列宁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基本理论。在许多著作中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特征、作用、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特别是第一次把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结合起来,提出了论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关问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我国的本土化,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废除旧法的理论与实践;董必武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论、法的稳定性与严肃性的理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要经常反对官僚主义”、“民主带有本质的意义”的观点以及为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理论主要包括:①发展民主与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②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③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④不搞政治运动,遵循法制原则;⑤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⑥在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③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照搬西方模式,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⑨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等。
2.2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
在不同的法律概念基础上,能够构建起不同的法律学说大厦。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质的规定性,并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哲理法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特点及其形成、发展和主要原理;本体论,阐述法律的本源、自身价值和功能;发展论,阐明法律发展的背景、法律规范和法律形式的发展。法律的本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仅仅是部分成员意志的体现,这部分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在政治生活中也占据着统治地位,构成社会的统治阶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愿望。统治阶级通过其阶级代表人物或政治组织,将其阶级愿望归结为法律要求,通过其掌握的国家机器,制定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因此,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律的真正实质。并且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来源于它所依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律的终极渊源。法律本源的层次结构: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其内容不是随心所欲地规定的,而是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体现如下阶梯型层次结构:最基本的依据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统治阶级意志;最后是国家意志。法律的自身价值: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行为规范除了法律外,还有习惯、道德、宗教等许多种类。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采取不同的方式,但是,社会发展呈现这样的趋势:社会越发展,法律越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法律调整的历史必然性,正是法律存在的价值,而这一趋势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的功能:通过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进法律控制。法律功能实现的标志,是法律目的的实现,也就是社会的法律秩序状态,可分为法律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律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方式和过程就是法律的规范功能。一般说来,可以有两条途径,一种是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控制,这主要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力义务来实现,手段主要有禁止型、命令型、任意型和补救型;另一种通过对人们心理的影响,间接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心理控制的直接结果便是法律意识的形成,手段主要有指引型、评价型、预测型和教育型。法律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及其方式和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整体的影响,而这就是法律的社会功能。其表现为法律一社会关系”的动态调整系统,其作用方式主要表现为确认、保护、调节、控制和监督五个方面。通过这五种方式,“法律一社会关系”系统便处于稳定状态,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便得到实现。法律规范的发展:法律规范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属人法时期、身份法时期、权利法时期和社会法时期。属人法的特点是国家对本国领土上的居民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身份法指的是同一法律制度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做出不同的适用;权利法的特点是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权利至上的观念;社会法的特点在于国家强调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做出限制。法律形式的发展:由习惯法向制定法发展,在制定法出现以后逐渐沿着两条不同的途径发展,一条是以判例为典型的路线,另一条是以法典为特色的路线。两者各有利弊,就法典而言,比较简洁、系统,但其稳定性常受立法活动的影响,其执法结果又极易受时间、地点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判例法则卷帙浩繁、无论谁都无法全面掌握。
第三章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体系的现状分析
3.1 相关概念
3.2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3.3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
3.4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4.1 香港地区
4.2 台湾地区
4.3 美国
4.4 英国
4.5 新加坡
第五 章 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分析
5.1 港台地区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
5.2 美国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土
5.3 英国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
5.4 新加坡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
第六章 完善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6.1 当前需要完善修改的法律法规
6.2 当前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
6.3 促进法规体系健康运行的建议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本文依托课题优势,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充分利用中南大学图书馆及网络资源,历经多次修改而完成。主要针对目前我国土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基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比较法学的理论,着手从法律法规的视角来研究如何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本文研究主要采用的是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掌握了我国体系的大致情况。在界定了法律法规体系及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概念的前提下,明确了研究的对象;分析了我国该体系的基本构架,可以分为法律层、行政法规层、部门规章层、标准规范层四层,并对每层的基本组成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进而分析了我国体系的典型特点,分别是①体系庞大、立法分散、各行业自成体系;②强制性法律规范居多、执行监管以政府为主导;③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作用突出。最后基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角度找出了我国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分别从立法观念、立法内容及立法技术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国(境)外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掌握了其基本的特点。较为深入的分析了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两个地区和美国、英国、新加坡三个国家的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分别从体系的基本构架、体系的制定及完善机制、体系的内容和特点进行了系统分析,成果丰富,例如:基本构架上,香港的体系可以划分为条例、规例、作业守则、指引和手册四个层级;台湾的体系可以划分为法律、行政规章、技术规范三个层级;美国的体系可以划分为基本法、标准及地方性法规、行动指南三个层级;英国的体系可以划分为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实践规范、指南和标准四个层级;新加坡的体系可以划分为基本法律和辅助法律两个层级。对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初步找出了国外与我国大陆在体系上存在的差异。港台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在层次划分、各层级之间权重及内容结构上存在不同,并且相关的有关建筑物法律(条例)和职业安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在建筑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建筑工程申请程序、主体资格规定、质量管理制度、立法名称及目的、适用范围、违法法则上存在较大差异;美国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在立法体制、监管体制上存在较大不同;英国与我国大陆在制定目的及框架结构、监督体制及惩处力度、建筑安全保险制度上存在不同;新加坡与我国大陆主要在从业资格设定、安全管理、法律责任上存在较大不同。提出了完善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根据国内外土木工程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及比较分析,在总结国内外成功做法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需要完善修改的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促进法规体系健康运行几个层面上提出了可行的建议。例如:应该适度提高惩罚力度,增大违法成本;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等。由于时间精力及水平的限制,本文难免出现不合理之处,对于以下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第四层次,标准规范层的研究。标准规范层是我国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在实际中,各个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总量非常庞大,这无疑给本文的研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而且无法在本文中解决,因此该层次的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国外典型国家的比较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等有待于进一步的补充研究。所提的建议是否能真正对我国的法规体系起到完善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根据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与比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完善建议,然而由于笔者自身水平的限制,一是不能完全掌握国外做法的基础、而是不能完全掌握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提出来的建议还有待于对专家进行求证,并由时间检验,有待于进一步的求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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