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1-08-0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国际法学论文文章《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国际法保护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输更为便捷。数字贸易作为新兴发展动能,对全球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同时也伴随着海量信息的跨国转移。如何协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闭关自守、完全禁止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会严重阻碍数字贸易的发展,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性的前提下允许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才符合将来的发展趋势
引言
一、研究背景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猛,并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个人信息是数字贸易跨境信息流动中最重要以及数量最多的一类信息,近年来数字贸易中的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等情况的出现也给政府、企业以及个人敲响了警钟。在世界范围内对跨境流动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全球大势所趋。Facebook、Twitter 等社交媒体受到各国网民青睐,“海淘”的蓬勃发展,Google 等搜索引擎的广泛应用,国外网站上音乐、影视作品的下载屡见不鲜。据《每日邮报》2019 年 12月 19 日报道,2.67 亿 Facebook 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公开,曝光的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电话号码以及 Facebook ID,数据可用于网络钓鱼、垃圾短信,事实上这不是 Facebook 第一次出现数据泄露事故,Facebook 作为全球知名网络社交媒介提供者,是数字贸易的重要参与者,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不可阻挡之势的同时,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的情况屡屡发生。不过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已成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移动互联网将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更加紧密的结合,个人信息泄露、被盗用问题等与现实社会杂糅,成为新的治理难题。而对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国际法保护仍在摸索中,如何在国际法层面上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进行保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意义
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来越高。个人信息是数字贸易跨境信息流动中最重要以及数量最多的一类信息,近年来数字贸易中的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等情况的出现也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各国基于自身的数字贸易立场和个人信息保护价值观念,制定了不同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法律。理论上,数字贸易是近年来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关于数字贸易,学术界已形成的学术成果不甚丰富,更多地是在宏观层面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进行研究。跨境传输的个人信息保护是近年来大型数字贸易谈判中的重要议题,研究数字贸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够进一步丰富数字贸易领域的学术资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对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进行保护和规制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研究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国际法保护也将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从理论上对我国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规则的构建建言献策,形成符合中国数字贸易立场和价值观念的个人信息保护跨境传输保护理论。
第一章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国际法保护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的概念界定
一、数字贸易
纵观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态势,欧盟和美国占主导,中国也在积极融入数字贸易大潮中。而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数字经济不仅对我国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明显的改变和影响,也在重构和改变全球贸易模式和形态,其中“数字贸易”就是数字经济催生的一个全新概念。目前全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和说法。现阶段的定义主要围绕两大主流研究方向:“数字技术”和“电子商务”。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数字贸易涵盖了数字化的商品和服务贸易交易,可以以数字或实物方式交付,涉及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也就是说,尽管所有形式的数字交易都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但并非所有数字交易都是以数字方式交付的。例如,数字贸易还涉及数字化但实际交付的商品和服务贸易,例如通过在线市场购买书籍,或通过匹配的应用程序预订公寓住宿。数据移动是数字贸易的基础,数据不仅是一种生产手段,还是一种本身可以交易的资产,也是提供服务的手段,它不太直接地支持有形贸易,数据也是新的和快速增长的服务供应模型的核心,例如云计算和物联网①。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观点是,数字贸易不是一个狭义的的概念,一方面它包括实体货物和服务的销售,也包括能够通过信息流实现的全球价值链、通过服务实现的智能制造、以及无数其他的平台和应用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如此定义,2018 年 5 月美国国会研究服务中心发表的《数字贸易和美国数字政策》一文中,提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提出了“数字贸易”定义,数字贸易包含电子商务渠道和平台以及相关服务,还有物理货物的数字化对应品,包括数字内容服务提供者、数字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网络社交平台提供者和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等
第二节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UN《1990 年关于自动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的指南》中所阐述的六大原则:合法合理、准确性、目的明确、当事人查阅、无歧视和安全原则。个人信息跨国转移的内容被规定在《指南》第 9 条中,即如若一国欲向另一国或多国转移个人信息时,该国与信息接收国的保护水平应保持在对等的关系上,双方或者各方必须提供相当的保护措施,以保证个人信息在跨国转移的过程中不会因为保护不当被窃取或盗用,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各国对于网络空间隐私权利的保护应合理适当,过度保护会阻碍信息的自由跨国转移,不利于满足现实中贸易的需要。从这份指南中可以看出,联合国对于国家和地区之间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的态度是鼓励并支持个人信息的自由跨境传输,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的法律规范或制度不应成为阻碍信息自由跨境流通的阻碍,其肯定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积极意义,并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国际法保护规范
第一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的双边性协定
第二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的区域性规范
第三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的全球性规范
第三章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国际法保护之不足与完善
第一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国际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第二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国际法保护的完善策略
第四章 数字贸易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现状及其完善
第一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现状
第二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的完善对策
第四章 数字贸易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现状及其完善
第一节 数字贸易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现状
一、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性合作不足
在互联、协作、开放和共享成为主题的时代,国际层面就跨境信息流动规制展开合作是不可避免的。目前,各国在国际经贸框架下基于自身立场探讨与构建国际规则,国家优先目标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在国际合作上的态度,对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和保障措施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将影响一国对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国际规则的具体设计和选择,我国需要对跨境信息流动的全球规则做前瞻性思考,做国际规则制定的构建者。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已经逐渐得到重视,但我国相对于世界上其他数字贸易大国,在跨境信息保护方面缺乏合作。一方面,我国在跨境信息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容忽视,近年来我国利用博鳌论坛、亚洲基础设施开放银行、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等开展跨境信息流动的区域性合作或规则谈判,以增强中国在此领域的话语权。但毋庸置疑的是,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我国至今未如欧美一样建立“隐私盾”之类的关于双边信息跨境保护的合作;目前参与 APEC 的 CBPR 系统经济体已有美国、墨西哥、日本、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我国至今未加入,不利于提升我国数字企业的国际形象,为企业争取参与全球竞争的机会,亦有碍于促进我国信息保护水平的提升和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再者,虽然当前 WTO 在数字贸易方面的谈判暂无实际性进展,有关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国际规则和公约也未建立,我国在参与国际数据保护与隐私专员大会和全球隐私执行网络等合作时也缺乏积极性,而这些平台的相关举措是关于跨境信息传输领域执行机构之间进行密切交流的有益尝试,我国要想在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洪流中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加强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具有必要性
结语
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输更为便捷。数字贸易作为新兴发展动能,对全球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同时也伴随着海量信息的跨国转移。如何协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闭关自守、完全禁止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会严重阻碍数字贸易的发展,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性的前提下允许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才符合将来的发展趋势。个人信息的传输活动已经遍及全世界,无论是以柔性规范方式抑或刚性约束方式来对信息跨境转移进行规制,不可否认的是,双边性和区域性保护规范在当前的个人信息跨境保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两者的影响力有限,实非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难以应对数字贸易全球化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寻求全球性保护方式,建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的国际规则,推动能够容纳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性公约的磋商和签订是当前大势所趋,当前已有公约做了尝试,信息保护专业组织也在通过深化国际合作推进更大范围内的规则统一,个人信息保护普遍性公约的创设值得亟待,尤以非机构化平台为依托推进相关国际规则的建立为不二之选。反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起步较晚,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与较高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还具有一定的距离,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保护还不甚重视。作为亚太经合组织中的重要一员和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新生力量,我国应积极参与跨境信息传输国际规则的制定,博采众长,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积极对接国际规则,推进数字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同时提升我国信息保护水平,在数字贸易全球化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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