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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法律问题之法学硕士研究

时间:2020-08-04 11:48 | 栏目:毕业论文 | 浏览:

硕士论文网第2020-08-04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毕业论文文章《数字货币法律问题之法学硕士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基于发行主体角度考量数字货币分类,数字货币可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而在当下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中显现出了诸多问题,国内监管部门出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考虑而对其全面从严监管。但目前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依旧屡禁不止,场外交易方式再度兴盛,场外监管工作难行。另一方面,由于数字货币较于传统的法币类型在储存使用成本、跨境金融支付、遏制洗钱等刑事犯罪、促进货币流通甚至助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具备的巨大优势。使得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已经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任务摆在了日程之上,例如我国央行就在2016年1月召开了数字货币研讨会,就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和各国专家及专业组织进行了讨论并交换了意见,并将在未来发行法定数字货币这一事项置于战略高度。

  1.1.2研究意义

  但与此同时,国内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学研究成果却不多。一方面,国内学术界、业界对私人数字货币存在较大争议,针对私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监管工作相对滞后,仅出台了若干通知文件。另一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货币法由金属货币到信用货币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的诞生也必将改变现有的货币生态,引发货币关系中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并进一步引起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但对于法定数字货币,金融学研宄成果己经较多,而法学研究成果却乏善可陈。基于此种情况,如果能就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以及其在应用于市场经济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监管经验,给出具体可行的法律监管建议,对于整治私人数字货币乱象,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对私人数字货币应用的经验总结也会成为对我国日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有益启发和借鉴,为我国发行法定数字人民币和完善相关法律奠定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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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论文创新点

  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众多研究基本上是围绕着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而展开的,并且仅针对个别问题进行单独研究。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却鲜有涉及,即便有文章介绍,也大多是金融学研究成果居多,而法学研宄成果却非常少。因此,必须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认真的法学研究。如果这一方面的法律空白长期得不到弥补,必将影响我国早日推出法定数字货币,成为网上货币发行和清算中心,及早达成掌握网络世界数字货币控制权的战略任务。故本文创新之处首先体现在选题上。其次,从研究视角及思路来看。多数题为数字货币的文章研究的都是私人数字货币或法定数字货币二者中的一类,因此常常以偏概全,将二者割裂开来研究必然造成研究视角的狭隘。而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在私人数字货币使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启示与经验,并通过对国内外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及立法现状的介绍以及对比,为我国解决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从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两个方面对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以期帮助当下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及将来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和立法。因此,从研究视角及思路来看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第二章 数字货币概述

  2.1数字货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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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异同

 

  在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被提出之前,相关的学术文章与政策法规中数字货币的概念基本等同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但随着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愈发重视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数字货币的内涵外延变得复杂起来,现在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混用,使得数字货币的概念变得更加模糊不清,研宄前景不再明朗。因此,明确三者的异同是研究数字货币法律问题必要的前置要件。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是银行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将法定货币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存储和支付的形式。其记账单位是真实的法定货币,价值与法定货币等值,在使用和存储时与法币绑定。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法定货币的支付手段。比如,银行办理的借记卡和信用卡,我们今天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以及美国苹果公司的Apple Pay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是基于虚拟互联网发行并只能应用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下的,由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支付媒介。比如,Q币、FacebookCredits、亚马逊虚拟货币及边锋币等各类游戏币等。

  2.2.1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联系

  2.2.2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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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数字货币的分类

 

  从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来看,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由私人部门发行没有国家信用做背书的私人数字货币和由一国央行代表政府合法发行的,由国家信用保证,受国家法律保护,相当于传统法定货币地位的法定数字货币。

  2.3.1私人数字货币

  2.3.2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

  2.3.3私人数字货币的特征

  2.3.4法定数字货币

  2.3.5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

  2.3.6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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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

  3.1私人数字货币相关法律问题

  3.1.1私人数字货币法律地位尚未确定

  3.1.2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管缺失

  3.1.3私人数字货币便利了洗钱、诈骗、传销等刑事犯罪活动

  3.1.4ICO的刑事法律问题

  3.2法定数字货币相关法律问题

  3.2.1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问题

  3.2.2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3.2.3法定数字货币的反假币问题

  3.2.4法定数字货币的反洗钱问题

  第四章  世界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及立法现状

  4.1外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及立法现状

  4.1.1美国

  4.1.2加拿大

  4.1.3澳大利亚

  4.1.4欧盟

  4.1.5曰本

  4.1.6英国

  4.1.7新加坡

  4.1.8其他国家

  4.2我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及立法现状

  4.2.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4.2.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4.2.3《关于防范境外ICO与“比特币”交易风险的提示》

  第五章  发展数字货币的法律建议

  5.1完善我国私人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的建议

  5.2完善我国私人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

  5.2.1明确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5.2.2引入沙盒监管制度

  5.2.3健全针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反洗钱机制

  5.2.4建立私人数字货币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5.2.5建立私人数字货币交易报告制度

  5.2.6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税务监管

  5.2.7完善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规范

  5.2.8构建私人数字货币投资者保护教育机制

  5.2.9加快筹备研发法定数字货币

  5.2.10加强跨国法律合作

  5.3解决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建议

  5.3.1修订完善己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5.3.2出台全国人大决定

  5.3.3制定《货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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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目前为止,世界上尚无国家正式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但从各国央行的表态与实践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己经成为未来货币形式变化的必然。2016年,中国中央银行也明确了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并且2017年1月29日,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积极探索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问题。己经日益成熟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将成为中央银行学习法定数字货币发展的主要目标。甚至不排除央行直接承认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进而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法定数字货币,或由央行通过“赎买”的方式直接将某种私人数字货币的完整系统和权利收购,进行垄断发行、强制流通,成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能。但无论是以上哪种可能,正如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透露的一样,央行对区块链技术可以在一种安全廉价且高效的点对点用户生态系统中进行实时交易结算的能力非常感兴趣。法定数字货币的诞生将不可避免地要借鉴私人数字货币日趋成熟的底层技术,体系构建,流通模式,而与之对应的,私人数字货币在长年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遭遇的法律风险,受到的法律监管也必将对日后法定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构建产生积极的借鉴意义和深远影响。故而本文在研究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时,将二者同时囊括进来,并得出以下结论:

  在私人数字货币法律监管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和经济体已经认识到了私人数字货币对金融领域甚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并结合本国国情建立起了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而我国对此仅出台了若干笼统的规范性文件,其不仅存在着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而且内容也有扼杀金融技术创新之嫌。例如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我国央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但之后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仍旧屡禁不止,场外交易方式再度兴盛,场外监管工作难行。从当前趋势判断,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从信息互联网到价值互联网的转换过程中,私人数字货币的热潮并非一时,而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的一种金融常态,一味地无视这一客观现实,单纯叫停禁止的“鸵鸟思维”不仅会使数字货币市场更加混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可能出现的金融创新。面对这一情况,我们应因势利导,疏大于堵,直面围绕私人数字货币产生的法律问题,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监管规划和部署,在健全的监管机制中观察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为金融创新预留空间。

  在法定数字货币立法方面,各主要国家都希望抢占先机取得数字货币的规则制定权。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日益成熟而相应的立法工作却不见起色,立法上的滞后对于法定数字货币日后发展的影响是致命的。面对滚滚而来的数字货币浪潮,我国急需做好顶层设计,从上层开始统一立法,就创新与监管做好统筹兼顾,尽早研究出台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上位法,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其规则体系的建立,在今后的世界经济体系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抓住人民币国际化弯道超车的大好机遇。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在有效遏制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持续跟踪其发展的后续,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和完善相关的应用准则与监管法规,而绝非是给出一纸规范性文件予以解释处理,况且私人数字货币所应用的区块链技术己被作为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重要参考。因此我国在未来的数字货币法律建设过程中,应该一方面积极探索完善私人数字货币法律监管,在可控范围内鼓励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加快与法定数字货币立法相关的工作,并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主导地位,从而削弱了私人数字货币的不稳定性。两条道路齐头并进,良性互动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地完成对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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