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第2020-11-0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
电子商务文章《组织和领导电子商务中的传销活动犯罪的实证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电子商务硕士论文范文,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不顾经营模式是否合法;消费者为了贪图便宜,带着侥幸和投机的心理参与其中。非体面不可的择业观催生了很多不合格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理性的消费观又催生了很多不合格的电子商务消费者。电子商务参与者观念不正还体现在另外一处,便是人与人之间没有界限感和防备心。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2019 年上半年,一则刊载于《南方周末》报纸上题目为《同班人马,三换马甲,查了再骗——媒体曝光三年,骗局仍在“转世”》的文章引起了笔者注意,文章讲述的是,一伙利用电子商务经营进行传销的组织先后用不同的名称及名义,以相同的宣传套路及经营模式持续进行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活动的事情,而其核心成员为同一班人马。事实上,该传销组织早在三年前便已遭到媒体的曝光,因此其所在全国多处的运营机构即因涉嫌传销被查处,甚或已经受到了司法的追究。虽然如此,该组织的核心成员并未从此汲取教训,反而以更改名称、加大虚假宣传力度的方式卷土重来。与之相应,还是有不少人上该传销组织的当,有的被害人向该传销组织投入数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甚至带来了被害人家庭关系的紧张。由此,笔者不禁发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传销活动如此猖狂?又是什么原因令被害人一再地执迷不悟?如何才能减少传销活动尤其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发生?怎样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传销犯罪的“战场”早已由线下转移至线上,尤以借用电子商务经营名目的为多,即使真正从事正规电子商务经营的企业稍有不慎也会因运作不得法而落入传销的圈套。故,笔者将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研究限定在电子商务经营这一范畴中。
(二)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其中也隐含着不小的刑事风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便是阻碍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一块顽疾。在法律规范方面,规制传销犯罪的规范稍显老旧并且零散,相继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对电子商务企业防范刑事风险方面涵盖不全,更没有具体到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如何防传销、反传销的层面。在学术研究方面,研究电子商务的学者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在管理学学科的研究上,从犯罪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电子商务刑事风险的则较少。法学学者在研究传销犯罪时也倾向于罪与非罪的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问题。实践当中,因为传销犯罪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存在致使一些民众对电子商务行业的信任感降低,其中不仅包括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也包括即将准备投入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者。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行业中传销犯罪的防控机制,营造清净和谐的营商环境,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控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仅依靠法律只会孤掌难鸣,应当倾注更多的心血于犯罪学与社会学的研究上。笔者以所有电子商务经营参与者期望免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扰的需求为导向,开展有数据支撑的实证研究,分析该种犯罪的形成原因,从电子商务参与者以及政府、社会、法律四个层面出发,提出应对措施,最终构建一套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防控机制。
一、基本问题概述
(一)传销活动的演变
传销活动肇始于 1919 年,是由一位叫做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他欺骗人们向一个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并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 40%的利润回报,然后再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一年之后,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才意识到这是一个阴谋,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庞氏骗局被称为“骗术之根”,并且时至今日,传销活动的本质也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在中国本土,传销经历了从北派到南派的变化过程。北派传销与南派传销有很大不同,最为直观的区别是北派传销会限制被害者人身自由,而南派传销则不会。对人身自由无限制的南派传销看似危险性较小,但其实不然。陷入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北派传销组织,被害人往往还会试图挣脱和对抗,也有人表面顺从,争取获救时机。还有被害人因为传销组织洗脑的猛烈攻势,最终化被动为主动,真正成为了传销组织的一枚棋子。但是,只要被害人对传销行为本身持否定态度,那么,将传销组织绳之以法便只是时间的问题。而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南派传销则从一开始便使用攻心之术,被害人不觉得自己是被害人,反而认为自己占上了天大的便宜。无需他人耳提面命就急不可待地去发展下线,直到传销组织的下线供养不起上线,资金链完全断裂,自己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方才如梦初醒。寄居于电子商务经营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便具有鲜明的南派传销特征。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的运营有诸多模式,最常见的有 O2O(Online to Offline, 线上对线下), B2B(Business to Business, 商对商), B2C(Business to Customer,商对客), C2C(Customer to Customer 或 Consumer to Consumer,客对客), P2C(Production to Consumer 或 Personal to Company,商品对顾客或个人对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的选择上,商家也有利用第三方平台和自建平台两种方式。还有另外一种电子商务渠道被称为社交电商,俗称“微商”,即借助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对商品内容进行传播分享,引导用户对商品购买或消费。本文的研究对象着眼于第一种渠道的传统电子商务,即不涉及社交平台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发展顺应了时代的潮流,进军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地解决对各类商品与服务的需求,小到衣食大到住行,皆可运用电子商务的方式。可以说,电子商务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就消费者而言,它使得消费者消费时能够拥有同类商品更多的信息,足不出户地货比三家,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发达的退换货制度尤其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又能弥补冲动消费的后果。就经营者而言,它提供了从商的新思路,只要商品质量过关服务过硬,就能把商品销往全国各地,而用户评价这一功能又能使经营者及时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从而在经营行为中更好地改进。正是这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良性互动才促使电子商务得到繁荣发展。就国家层面而言,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性作用,《优化营商条例》更是明文提出要放宽非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电子商务恰恰能更大限度地实现国家这一目标,并且电子商务为更多人提供了就业的机会,更多的人从事电子商务也符合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此外,电子商务还能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作用,例如,在有特色农产品但相对闭塞的农村发展-+++-电子商务就有可能使当地村民脱贫致富走向小康生活。
二、 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证分析
(一) 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现象
(二) 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的基本特征
(三) 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适用情况
三、 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因分析
(一) 电子商务参与者层面的因素
(二) 政府层面的因素
(三) 社会层面的因素
(四) 法律层面的因素
四、 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防控机制构建
(一) 电子商务参与者提高素养
(二) 政府充分发挥职能
(三) 加强社会环境建设
(四) 牢固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结语
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数量在 2016 至 2018 年三年间逐年增长,案件分布又尤为广泛,犯罪规模巨大,且犯罪主体多为年富力强的青壮年,若不及时遏制该种犯罪,任由其发展,恐最终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每一位参与者,包括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电商平台的运营者都应当成为预防和控制电商传销犯罪的积极主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和是非观等,以从源头控制住传销犯罪的闸门。政府整合并优化政务资源,充分发挥职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项制度与体系。加强社会环境建设则应着力于推行以下举措,包括在电子商务领域推进职业教育、促进就业、营造恰当的舆论氛围和运用并发展技术手段提高电子商务行业抵御风险能力等。与此同时,要在法律法规的完善、科学合理地量刑和确保到位的执行力度等处牢固法律风险体系,适时也可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推广恢复性司法。刑事政策上宽严相济,营商环境中因势利导,如此便可在电子商务经营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预防和控制上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由于传销犯罪均以组织的形式存在,对每一个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研究都需要明确该犯罪人究竟属于哪一个组织,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该自然人犯罪主体及其所属组织的犯罪规模。然而,现实世界中的犯罪远比想象中的复杂得多,有的犯罪主体同时加入两个甚至多个电子商务组织去从事传销活动。碍于目前研究能力的限制,笔者没能将这种情况纳入研究范围,不过这并不影响本文数据的客观性和结论的可靠性,可待笔者研究能力更上一个台阶之时,择机对这一类的数据予以补充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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